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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Mk-3475-001

2013-08-01 - 2015-12-31

Phase I

終止收納3

ICD-10C34.90

未明示側性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1

右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2

左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7A.090

支氣管及肺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以惡化性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上皮細胞癌、黑色素細胞癌及非小細胞肺癌患者為對象,施用MK-3475做為單一療法的第一期試驗

  • 試驗申請者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楊志新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張基晟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蔡俊明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上皮細胞癌、黑色素細胞癌及非小細胞肺癌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1) 評估並測定 MK-3475 單一療法用於罹患無法切除之晚期癌症(包括非小細胞肺癌 (NSCLC) 或黑色素細胞癌 (MEL))的成年患者時之耐受性與安全性特性。 (2) 依照 RECIST 1.1,評估 MK-3475 用於 MEL 與 NSCLC 之抗腫瘤活性。 (3) 依照 RECIST 1.1,評估 MK-3475 用於曾接受過至少一種全身性治療,且腫瘤高度表現 PD-L1 之 NSCLC 患者的抗腫瘤活性。 次要目的: (1) 依照免疫相關反應條件,評估曾接受過至少一種全身性治療,且腫瘤高度表現 PD-L1 之 NSCLC 患者的反應率。 (2) 測定 MK-3475 單一療法的藥物動力學特性。 (3) 評估周邊血液中的目標結合與調控狀況(PD-1 受體佔據情形與受體活性的調控)。 (4) 評估療效候選生物標記與 MK-3475 抗腫瘤活性之間的關聯。 (5) 評估使用 MK-3475 之 NSCLC 患者的反應持續時間、無惡化存活期與整體存活期。

藥品名稱

MK-3475

主成份

humanized anti-PD-1 mAb

劑型

Lyophilized Powder for Injection

劑量

50 mg

評估指標

(1) 療效指標
F 部份中,主要療效指標為獨立中央審查委員會(independent central review)依照RECIST 1.1 訂定之反應率 (RR)。
疾病控制率 (DCR)、反應持續時間、無惡化存活期 (PFS) 與整體存活期 (OS) 為次要指標。
(2) 安全性指標
試驗 A 部份之主要安全性指標為劑量限制毒性 (DLT)。試驗各部份(包括 F 部份)評估的其他安全性項目為所有其他不良事件、實驗室安全性評估、心電圖與生命徵象。
(3) 藥物動力學 (PK) 與藥物效力學指標
將依試驗計畫書 1.7 節試驗流程表所列出的時間點採集血液檢體,以測量 MK-3475 血清濃度並分析目標結合情形。
(4) 預測性生物標記指標
試驗中接受評估的主要候選生物標記為PD-L1 在基準點時,於腫瘤組織中的表現量(以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法 (IHC) 進行評估)。其他將接受評估的候選生物標記包括 PD-L2 與 PD-1 表現量、個人 RNA 型態,以及研究相關之候選基因的 RNA 表現量定量分析,包括 PD-L1。

主要納入條件

1. 主要納入條件:
(1) 符合下列本部份試驗相關要求的患者,可予以收案:
試驗 F 部份中,患者必須經病理學或細胞學方法確診罹患非小細胞肺癌,
• 患者體內必須具有可接受切片檢查的腫瘤。
• 根據計畫書第 7 版及之後的版本,F 部份的患者,其上皮生長因子受體 ( EGFR ) 突變與 ALK 轉位狀態必須為已知。
o F-1 患者必須為 EGFR 原生型且沒有 ALK 轉位。
o F-2 及 F-3 患者方面,若其 NSCLC 在使用適合的酪胺酸激酶抑制劑(必須為 erlotinib、 gefitinib、afatinib 或 crizotinib)後證實惡化,且使用含鉑雙重化療也證實惡化,則可以在具有對EGFR酪氨酸激酶抑制劑 (TKI)療法之 EGFR 敏化突變或 ALK 轉位的條件下參加本試驗。若非記錄顯示接受TKI治療與含鉑雙重化療後病情惡化,否則兩種治療並無先後順序;若發現F-2 或 F-3患者其中一個分子出現變異(敏化EGFR突變或ALK轉位),則無需檢測另一個分子變異狀態。
o 若已知 F-1、 F-2 或 F-3 患者其 KRAS 突變,則無需檢測 EGFR 突變或ALK 轉位,因非鳞狀 NSCLC 患者的這些分子出現變異是互斥的。
o 若已知 F-1、F-2 或 F-3 患者有鱗狀組織為主的腫瘤,則無需檢測 EGFR 突變及 ALK 轉位,因其非為標準照顧且不屬於目前診斷準則的一部分。
o
• F-1、 F-2 與 F-3 中接受隨機分配的患者,經中央委託單位檢驗後,腫瘤中必須有 PD-L1 表現。但 40 位進入 F-2 且腫瘤並未表現 PD-L1 的患者除外。
• F-1 的患者不可接受過 NSCLC 的全身性治療且病程處於第四期(復發前 1 年內不得使用過輔助療法)。
• 根據計畫書第 7 版及之後的版本,F-2 與 F-3 部份且 PD-L1 表現陽性的患者必須在其局部晚期或轉移性 NSCLC 惡化之前,至少使用過 1 種全身性抗癌治療,且其中至少 1 種必須為含鉑雙重療法(如在復發前 1 年內曾使用過輔助療法,也算為一種治療)F-2部分且 PD-L1 表現陰性的患者必須曾接受至少 2 種全身性治療。
• F-2 與 F-3 組中,在先前最近一次的治療(若患者有 EGFR 敏化突變或 ALK 轉位,則包括酪胺酸激酶抑制劑)期間,由試驗主持人依 RECIST 1.1 判讀其 NSCLC 放射檢查結果,必須判定為有惡化。試驗機構的試驗團隊必須評估過 2 份不同日期之品質可供診斷的試驗前影像,以確認開始治療後,可依 RECIST 1.1 判讀放射影像檢查發生惡化。請注意,評估的影像日期可包括篩選期間拍攝的影像。使用 MK-3475 前的影像必須送至中央影像委託單位,進行此項受試資格條件的回溯分析。中央委託單位不會在隨機分配前確認是否合格。
• 胸腔曾接受過 > 30 Gy 劑量之輻射線的患者,由完成治療後之日開始必須等到至少 26 個星期後才能使用第一劑 MK-3475。
• F 部份的患者若腫瘤位於重要解剖位置(例如與硬膜囊相連或壓迫主支氣管)而因此可能即將發生重大傷害事件,則在MK-3475治療前應對該腫瘤病灶進行放射療法。
• 患者預期壽命還有至少 12 週。
(2) 可測量的疾病:
• 試驗的 B、C、D 與 F 部份中,患者必須有免疫相關反應條件 (irRC) 定義之可測量的疾病(附件 6.5):
i. 腫瘤本身:必須有可精準測量的 2 條垂直直徑,且其最長直徑與最長垂直線必須大於/等於 10 mm,或為軸切片厚度的 2 倍 (厚度需大於 5 mm)。只有皮膚或可觸診之淋巴結等位於表淺的臨床病灶,才能被判定為可測量之病灶。
ii. 惡性淋巴結:必須有可測量的 2 條垂直直徑,且其最長直徑與最長垂直線必須大於/等於 15 mm。
(3)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當日年滿 18 歲的男性或女性患者。
(4) 患者在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量表上的體能狀態必須為 0 或 1。
(5) 患者的器官功能必須足夠
(6) 患者(A、B、C、D 與 F 部份)為自願參與試驗,並提供簽署完畢的受試者同意書。B、C、D 與 F 部份的患者,必須同意提供新的腫瘤切片(取自試驗主持人評估後判斷為可接受切片檢查的腫瘤),且同意將取得的組織用於生物標記分析。切片取得的組織先前不可接受過放射療法。患者接受切片與首次使用 MK-3475 之間,不可使用任何全身性抗腫瘤治療。
(7)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尿液或血清驗孕測試必須為陰性。如尿液檢驗為陽性或無法確認為陰性,必須進行血清驗孕測試。患者之血清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才可進入試驗。
(8) 除了停經超過 2 年、曾接受過子宮切除術/卵巢切除術或手術絕育者之外,參與試驗的女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由第 1 次回診至使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120 天內,使用 2 種可靠的阻隔避孕法或 1 種阻隔避孕法加上一種荷爾蒙避孕法,或是避免進行異性間性行為。試驗中可使用的避孕方法舉例如下:子宮內避孕器、有殺精劑的隔膜、有殺精劑的子宮頸帽、男用保險套或有殺精劑的女用保險套。單獨使用殺精劑不算是一種可接受的避孕方式。
男性患者必須同意由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起,至使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120 天內使用適當的避孕方式。
(9) 也會請受試者提供進行未來生物醫學研究的同意書。但受試者在不參與未來生物醫學研究的條件下,仍可參與主要試驗。

2. 主要排除條件:
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條件的患者,均不可參與本試驗:
(1) 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4 週內曾使用過化學、放射,或生物抗癌療法者,或尚未由超過 4 週前使用的抗癌療法所引發之不良事件恢復至 CTCAE 第 1 級或較佳狀態的患者。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 週內曾使用過 erlotinib、gefitinib、afatinib 或 crizotinib,或尚未由超過 1 週前使用之上述藥物療法所引發之不良事件恢復至 CTCAE 第 1 級或較佳狀態的患者。
(2) 目前正參與,或使用 MK-3475 前 30 天內曾參與使用試驗中藥物或試驗中醫療器材的臨床試驗。
(3) 試驗期間預計必須使用任何其他形式之抗癌治療(包括其他 NSCLC 用藥的維持療法)的患者。注意:這不包括參與在研究的追蹤階段。
(4) 因病情而必須使用長期全身性類固醇治療或任何其他形式之免疫抑制藥物的患者;然而,使用生理替代劑量之 hydrocortisone 或等效劑量藥物治療的患者將符合參與本研究之資格:至多早晨 20 mg hydrocortisone(或 5mg prednisone)以及傍晚 10 mg hydrocortisone(或 2.5mg prednisone)。
(5) 有腸道阻塞或腸道穿孔危險因子的患者(例如包括,但不限於有急性憩室炎、腹腔內膿瘍與腹腔癌症之病史者)。
(6) 已知有血液惡性疾病、原發性腦部惡性腫瘤或惡性肉瘤,或其他原發性實質固態惡性腫瘤病史的患者,除非患者已接受有可能治癒該疾病的治療,且 5 年內均無該疾病存在的證據。
o 注意:5 年內無疾病證據的條件不適用於導致患者進入本試驗的腫瘤。時間條件也不適用於成功徹底切除皮膚基底細胞瘤、表淺膀胱癌、皮膚鱗狀上皮細胞瘤、子宮頸原位癌或其他原位癌。
(7) 已知患有活性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及/或癌性腦膜炎的病患。有曾接受治療之腦轉移的患者,如在進入試驗前至少 4 週維持臨床上穩定,無新增腦部轉移或腦轉移擴大的證據,且使用第一劑 MK-3475 前至少 7 天不再使用類固醇,則仍可參與試驗。
(8) 曾對其他 mAb 治療發生嚴重過敏反應的患者。
(9) 有非感染性肺炎 (pneumonitis) 且需要口服或靜脈注射類固醇療程才得以恢復或間質性肺部疾病病史的患者。
(10) 目前正患有自體免疫疾病、或有證據顯示過去罹患自體免疫疾病或症候群,而需要使用全身性類固醇或免疫抑制劑的患者。罹患白斑症或已緩解之兒童期氣喘/異位性體質的患者則不在此限。需要吸入性類固醇或局部類固醇注射的患者,不需由本試驗中排除。有非自體免疫性疾病的甲狀腺低下且接受穩定荷爾蒙補充治療的患者,不需由試驗排除。
(11) 曾接受 PD-1:PD-L1 軸或 CTLA 標靶治療療法的患者(B 與 C 部份試驗之 ipilimumab 除外),或曾於任何探討 MK-3475 的試驗中接受隨機分配的患者。
o 上述藥物的範例包括(但不限於):Nivolumab (BMS-936558 MDX-1106 或 ONO- 4538);Pidilizumab (CT011);AMP-224;BMS-936559 (MDX 1105);MPDL3280A (RG7446) 與 MEDI4736。
(12) 患有正需要治療之感染症的患者。
(13) 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HIV 1/2 抗體)、活動型 B 型肝炎(HBsAg 反應)或 C 型肝炎(測得 HCV RNA(定性))陽性患者;C 型肝炎抗體檢測為陰性的患者則不需進行 HCV RNA 定性檢測。
(14) 有任何情況、治療、檢驗值異常之病史或目前證據,經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影響試驗結果、干擾患者對於本試驗的完整參與,或是參與試驗不符合患者最大利益。
(15) 患者已知患有精神疾病或物質濫用疾病,可能影響患者參與試驗時對於相關要求的配合。
(16) 患者於簽署試驗同意書時,固定使用違法藥物(包括「娛樂性使用」)或最近(最近 1 年內)有物質濫用(包括酒精)病史的患者。
(17) 罹患有症狀之腹水或肋膜積液的患者;但接受治療(包括胸腔與腹腔穿刺術)後臨床情況穩定的患者仍可參與試驗。
(18) 懷孕或正在哺乳的患者,或試驗期間預計會受孕或使伴侶受孕的患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2 人

  • 全球人數

    1047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