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MK3475-495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3516981
試驗已結束
2018-11-16 - 2023-09-30
Phase II
召募中5
ICD-10C34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一項以生物標記導向,使用Pembrolizumab- (MK-3475,SCH 900475)合併療法用於晚期非小細胞肺癌的第二期精準腫瘤學試驗(KEYNOTE-495;KeyImP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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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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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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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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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Audit
無
適應症
晚期非小細胞肺癌(NSCLC)
試驗目的
在罹患晚期非小細胞肺癌(NSCLC)且沒有對其晚期疾病接受過全身性治療的試驗受試者中,評估使用pembrolizumab之特定合併治療的臨床活性(依據客觀反應率[ORR]進行評估)。
藥品名稱
注射劑
主成份
Pembrolizumab (Humanized anti-PD-1 mAb)
劑型
270
劑量
100 mg/ 4 mL/ vial
評估指標
主要療效指標
-客觀反應率:經當地試驗單位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1.1版(RECIST 1.1)評估,確認具有完全反應(CR)或部分反應(PR)的受試者。
次要療效指標:
-無惡化存活時間:經當地試驗單位根據RECIST 1.1評估,從隨機分配到首次記錄疾病惡化的時間。
-整體存活率:從隨機分配至死亡(不論原因為何)的時間。
-客觀反應率:經當地試驗單位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1.1版(RECIST 1.1)評估,確認具有完全反應(CR)或部分反應(PR)的受試者。
次要療效指標:
-無惡化存活時間:經當地試驗單位根據RECIST 1.1評估,從隨機分配到首次記錄疾病惡化的時間。
-整體存活率:從隨機分配至死亡(不論原因為何)的時間。
主要納入條件
受試者只有在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情況下才有資格參加本試驗:
1.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為第IV期(美國癌症聯合委員會[AJCC]第8版) NSCLC,且試驗受試者未曾接受過用於治療晚期疾病的全身性療法。
2.確認未曾以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EGFR-)或間變性淋巴瘤激酶- (ALK-)導向治療作為主要療法(文件記錄沒有腫瘤活化EGFR突變及ALK基因重組)。如果已知受試者腫瘤的主要組織學型態為鱗狀細胞,則不必進行EGFR突變和ALK易位的分子檢測,因為這並非現行診斷指引的一部分。
3.經當地試驗單位的試驗主持人/放射學根據RECIST 1.1評估,判定有可測量之疾病。位於曾接受放射線照射部位的病灶如果已證實惡化,則該病灶視為可測量。
4.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當天年滿18歲以上的男性/女性受試者。
5.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於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195天內,使用如本試驗計畫書附錄5詳述的避孕措施,且在此期間不得捐贈精子。
6.女性受試者如果並非懷孕中、非哺餵母乳中,且滿足下列至少一項條件,則具有參加資格:
a.) 非試驗計畫書附錄5所定義之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man Of Childbearing Potential,WOCBP)
或
b.)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同意在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150天內,遵守試驗計畫書附錄5中的避孕指引。
7.受試者(若適用,也可以是法定代理人)為本試驗提供書面知情同意。受試者也可提交未來生物醫學研究的同意書。然而,受試者可以只參加主試驗而不參與未來生物醫學研究。
8.已提供先前未照射放射線之腫瘤病灶的庫存腫瘤組織檢體或新取得的核心或切除性切片。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FFPE)的組織塊優於玻片。新取得的切片檢體優於庫存組織。如果未提供足夠的組織,可能需要重覆採集檢體。
9.受試者在參加試驗時,血壓必須≤ 150/90 mmHg。如果已知有高血壓,則在第1週期/第1天之前至少持續1週接受穩定劑量的抗高血壓療法。
10.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分數為0至1。
11.具有足夠的器官功能。檢體的採集時間點必須落在試驗治療開始前10天內。
1.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為第IV期(美國癌症聯合委員會[AJCC]第8版) NSCLC,且試驗受試者未曾接受過用於治療晚期疾病的全身性療法。
2.確認未曾以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EGFR-)或間變性淋巴瘤激酶- (ALK-)導向治療作為主要療法(文件記錄沒有腫瘤活化EGFR突變及ALK基因重組)。如果已知受試者腫瘤的主要組織學型態為鱗狀細胞,則不必進行EGFR突變和ALK易位的分子檢測,因為這並非現行診斷指引的一部分。
3.經當地試驗單位的試驗主持人/放射學根據RECIST 1.1評估,判定有可測量之疾病。位於曾接受放射線照射部位的病灶如果已證實惡化,則該病灶視為可測量。
4.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當天年滿18歲以上的男性/女性受試者。
5.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於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195天內,使用如本試驗計畫書附錄5詳述的避孕措施,且在此期間不得捐贈精子。
6.女性受試者如果並非懷孕中、非哺餵母乳中,且滿足下列至少一項條件,則具有參加資格:
a.) 非試驗計畫書附錄5所定義之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man Of Childbearing Potential,WOCBP)
或
b.)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同意在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150天內,遵守試驗計畫書附錄5中的避孕指引。
7.受試者(若適用,也可以是法定代理人)為本試驗提供書面知情同意。受試者也可提交未來生物醫學研究的同意書。然而,受試者可以只參加主試驗而不參與未來生物醫學研究。
8.已提供先前未照射放射線之腫瘤病灶的庫存腫瘤組織檢體或新取得的核心或切除性切片。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FFPE)的組織塊優於玻片。新取得的切片檢體優於庫存組織。如果未提供足夠的組織,可能需要重覆採集檢體。
9.受試者在參加試驗時,血壓必須≤ 150/90 mmHg。如果已知有高血壓,則在第1週期/第1天之前至少持續1週接受穩定劑量的抗高血壓療法。
10.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分數為0至1。
11.具有足夠的器官功能。檢體的採集時間點必須落在試驗治療開始前10天內。
主要排除條件
如果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將排除受試者參加本試驗:
1.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的6個月內有重大的心血管損傷:有大於紐約心臟協會(NYHA)第II級的鬱血性心臟衰竭、不穩定型心絞痛、心肌梗塞或中風、與重大心血管損傷有關的心律不整、或由多時閘心室造影掃描(MUGA)或心臟超音波判定,左心室射出率(LVEF)低於機構正常範圍等病史。
2.過去6個月內有短暫性腦缺血的病史。
3.有症狀性腹水或肋膜積液。這些症狀在接受治療(包括治療性胸腔或腹腔穿刺術)後達到臨床上穩定的受試者,具有參加資格。
4.曾進行異體組織/實體器官移植。
5.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72小時內,尿液驗孕結果為陽性 (參閱試驗計畫書附錄5)。如尿液檢測無法確認為陰性,將必須進行血清懷孕檢測。請注意:如果在篩選期懷孕檢測和第一劑試驗治療之間已經過72小時,則必須進行另一次懷孕檢測(尿液或血清)且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受試者才能開始接受試驗藥物。
6.尿液試紙檢測結果蛋白尿> 1+的受試者將進行24小時尿液收集,以進行蛋白尿定量評估。尿蛋白每24小時≥1g的受試者將不符合資格。
7.在開始治療之前,尚未從重大手術中的任何毒性及/或併發症中充分復原的受試者。
8.胃腸道吸收不良、胃腸道接合或任何可能影響lenvatinib吸收的其他病症
9.出血或血栓性疾病或受試者有嚴重出血的風險。應考慮大血管(例如頸動脈)的腫瘤侵犯/浸潤程度,因為在lenvatinib治療後有與腫瘤萎縮/壞死相關的嚴重出血潛在風險。排除中央腫瘤浸潤到大血管的情況。
10.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3週內發生活動性咳血(至少0.5茶匙的鮮紅色血液)或腫瘤出血。
11.嚴重不癒合傷口,潰瘍或病理性骨折。
12.先前曾接受用於治療轉移性/復發性NSCLC的全身性化療。
13.目前的NSCLC疾病可以手術切除、局部放射療法或化放療之根除治療法進行治療。
14.預期於試驗期間必須接受任何其他類型的全身性或局部性抗腫瘤療法(包括以另一種治療NSCLC的藥物、放射療法及/或手術切除做為維持療法者)。
15.先前曾接受抗PD-1、抗PD-L1或抗PD-L2療法,或是針對其他刺激性或共抑制性T細胞受體(例如CTLA-4、OX 40、CD137)的療法。
16.先前曾接受其他LAG-3受體的標靶藥物治療。
17.先前曾接受其他VEGF或VEGF受體的標靶藥物治療。
18.隨機分配前4週內曾接受抗癌療法,包括試驗性藥物。
19.開始試驗治療前3週內曾接受放射療法。受試者身上的所有放射相關毒性必須已經恢復、不需要使用皮質類固醇,且未曾發生放射性肺炎。若以緩和性放射療法(≤ 2週的放射療法)治療非CNS疾病,則允許實施1週的洗除期。
20.於第一劑試驗治療前30天內接受活性疫苗。活性疫苗的例子包括(但不限於)下列疫苗: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水痘/帶狀皰疹、黃熱病、狂犬病、卡介苗(BCG)和傷寒疫苗。季節性流感疫苗注射劑一般為死病毒疫苗,可允許使用;然而鼻內流感疫苗(例如FluMist®)為活性減毒疫苗,不允許使用。
21.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4週內,正在參與或曾參與使用試驗性藥物的試驗,或曾使用過試驗性的裝置。
22.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7天內,經診斷為免疫缺乏或正接受慢性全身性類固醇療法(每天使用超過prednisone 10 mg之同等劑量),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療法。
23.過去3年內,已知罹患其他正在惡化的惡性腫瘤或需要積極治療的其他惡性腫瘤。
24.已知具有活動性CNS轉移及/或癌性腦膜炎。曾接受腦轉移治療的受試者,如果放射影像顯示疾病穩定,意即至少4週的重複造影顯示沒有惡化跡象(請注意,重複造影應於試驗篩選期間進行),臨床跡象穩定且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28天內不需要類固醇治療,則可能可參與試驗。
25.對於pembrolizumab、MK-1308、MK-4280或lenvatinib及/或其任何賦形劑有嚴重過敏(≥第3級)。
26.過去2年中,具有需要接受全身性治療(意即使用疾病調節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 的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替代性療法(例如用以治療腎上腺或腦下垂體功能不足的甲狀腺素、胰島素或生理皮質類固醇替代性療法)不視為一種全身性治療,可允許使用。
27.曾經罹患需類固醇治療的(非感染性)肺炎或目前患有肺炎。
28.患有需要接受全身性療法的活動性感染。
29.已知曾遭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除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規定,否則不須檢測HIV。
30.已知具有B型肝炎病史(定義為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具反應性)或已知患有活動性C型肝炎病毒感染(定義為可測得HCV RNA [定性])。
31.已知曾有活動性結核病的病史(TB;結核桿菌)
32.由治療主持人判定曾經或現有任何症狀、療法或實驗室異常而可能干擾試驗結果、妨礙受試者參與完整試驗或者參與試驗無法使受試者獲得最佳利益。
33.已知罹患精神疾病或藥物濫用障礙而可能導致受試者無法配合試驗的要求。
34.懷孕或正在哺乳,或者計畫於預期的試驗期間內(自篩選回診起,至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150天[女性]和195天[男性]內)受孕或使他人受孕。
1.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的6個月內有重大的心血管損傷:有大於紐約心臟協會(NYHA)第II級的鬱血性心臟衰竭、不穩定型心絞痛、心肌梗塞或中風、與重大心血管損傷有關的心律不整、或由多時閘心室造影掃描(MUGA)或心臟超音波判定,左心室射出率(LVEF)低於機構正常範圍等病史。
2.過去6個月內有短暫性腦缺血的病史。
3.有症狀性腹水或肋膜積液。這些症狀在接受治療(包括治療性胸腔或腹腔穿刺術)後達到臨床上穩定的受試者,具有參加資格。
4.曾進行異體組織/實體器官移植。
5.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72小時內,尿液驗孕結果為陽性 (參閱試驗計畫書附錄5)。如尿液檢測無法確認為陰性,將必須進行血清懷孕檢測。請注意:如果在篩選期懷孕檢測和第一劑試驗治療之間已經過72小時,則必須進行另一次懷孕檢測(尿液或血清)且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受試者才能開始接受試驗藥物。
6.尿液試紙檢測結果蛋白尿> 1+的受試者將進行24小時尿液收集,以進行蛋白尿定量評估。尿蛋白每24小時≥1g的受試者將不符合資格。
7.在開始治療之前,尚未從重大手術中的任何毒性及/或併發症中充分復原的受試者。
8.胃腸道吸收不良、胃腸道接合或任何可能影響lenvatinib吸收的其他病症
9.出血或血栓性疾病或受試者有嚴重出血的風險。應考慮大血管(例如頸動脈)的腫瘤侵犯/浸潤程度,因為在lenvatinib治療後有與腫瘤萎縮/壞死相關的嚴重出血潛在風險。排除中央腫瘤浸潤到大血管的情況。
10.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3週內發生活動性咳血(至少0.5茶匙的鮮紅色血液)或腫瘤出血。
11.嚴重不癒合傷口,潰瘍或病理性骨折。
12.先前曾接受用於治療轉移性/復發性NSCLC的全身性化療。
13.目前的NSCLC疾病可以手術切除、局部放射療法或化放療之根除治療法進行治療。
14.預期於試驗期間必須接受任何其他類型的全身性或局部性抗腫瘤療法(包括以另一種治療NSCLC的藥物、放射療法及/或手術切除做為維持療法者)。
15.先前曾接受抗PD-1、抗PD-L1或抗PD-L2療法,或是針對其他刺激性或共抑制性T細胞受體(例如CTLA-4、OX 40、CD137)的療法。
16.先前曾接受其他LAG-3受體的標靶藥物治療。
17.先前曾接受其他VEGF或VEGF受體的標靶藥物治療。
18.隨機分配前4週內曾接受抗癌療法,包括試驗性藥物。
19.開始試驗治療前3週內曾接受放射療法。受試者身上的所有放射相關毒性必須已經恢復、不需要使用皮質類固醇,且未曾發生放射性肺炎。若以緩和性放射療法(≤ 2週的放射療法)治療非CNS疾病,則允許實施1週的洗除期。
20.於第一劑試驗治療前30天內接受活性疫苗。活性疫苗的例子包括(但不限於)下列疫苗: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水痘/帶狀皰疹、黃熱病、狂犬病、卡介苗(BCG)和傷寒疫苗。季節性流感疫苗注射劑一般為死病毒疫苗,可允許使用;然而鼻內流感疫苗(例如FluMist®)為活性減毒疫苗,不允許使用。
21.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4週內,正在參與或曾參與使用試驗性藥物的試驗,或曾使用過試驗性的裝置。
22.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7天內,經診斷為免疫缺乏或正接受慢性全身性類固醇療法(每天使用超過prednisone 10 mg之同等劑量),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療法。
23.過去3年內,已知罹患其他正在惡化的惡性腫瘤或需要積極治療的其他惡性腫瘤。
24.已知具有活動性CNS轉移及/或癌性腦膜炎。曾接受腦轉移治療的受試者,如果放射影像顯示疾病穩定,意即至少4週的重複造影顯示沒有惡化跡象(請注意,重複造影應於試驗篩選期間進行),臨床跡象穩定且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28天內不需要類固醇治療,則可能可參與試驗。
25.對於pembrolizumab、MK-1308、MK-4280或lenvatinib及/或其任何賦形劑有嚴重過敏(≥第3級)。
26.過去2年中,具有需要接受全身性治療(意即使用疾病調節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 的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替代性療法(例如用以治療腎上腺或腦下垂體功能不足的甲狀腺素、胰島素或生理皮質類固醇替代性療法)不視為一種全身性治療,可允許使用。
27.曾經罹患需類固醇治療的(非感染性)肺炎或目前患有肺炎。
28.患有需要接受全身性療法的活動性感染。
29.已知曾遭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除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規定,否則不須檢測HIV。
30.已知具有B型肝炎病史(定義為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具反應性)或已知患有活動性C型肝炎病毒感染(定義為可測得HCV RNA [定性])。
31.已知曾有活動性結核病的病史(TB;結核桿菌)
32.由治療主持人判定曾經或現有任何症狀、療法或實驗室異常而可能干擾試驗結果、妨礙受試者參與完整試驗或者參與試驗無法使受試者獲得最佳利益。
33.已知罹患精神疾病或藥物濫用障礙而可能導致受試者無法配合試驗的要求。
34.懷孕或正在哺乳,或者計畫於預期的試驗期間內(自篩選回診起,至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150天[女性]和195天[男性]內)受孕或使他人受孕。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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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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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288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