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01 - 2025-12-31
Phase III
終止收納7
ICD-10C22
肝及肝內膽管惡性腫瘤
ICD-10C22.0
肝細胞癌
一項評估Lenvatinib(E7080/MK-7902)併用Pembrolizumab(MK-3475)相較於Lenvatinib作為晚期肝細胞癌患者之第一線療法的安全性與療效的第三期、多中心、隨機分組、雙盲、有效藥對照之臨床試驗(LEAP-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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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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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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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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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Audit
無
Audit
無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Audit
無
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主成份
Pembrolizumab
劑型
膠囊
劑量
4
評估指標
o評估以試驗藥物併用治療(lenvatinib加上pembrolizumab)的作用效果。
o測試試驗藥物併用治療的安全性和您身體的反應。
主要納入條件
您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才具有參加本試驗資格:
1. 罹患經放射學、組織學或細胞學檢查確診的肝細胞癌(HCC)(纖維薄層型與混合型肝細胞癌/膽管癌亞型皆不符參與資格)。
•放射學確認診斷將由試驗中心提供。依據美國肝臟疾病研究協會(AASLD)標準的臨床確診肝細胞癌須符合:
o 具有放射影像學證據之肝硬化及
o 肝臟腫塊在三相電腦斷層(CT)或核磁共振成像(MRI)顯現動脈相影像強度增強,以及下列任一情況:
• 測量結果≥20公厘,且有非周邊門脈顯影劑洗出現象或顯影強化包膜
或
• 測量結果介於10-19公厘,且有非周邊門脈顯影劑洗出現象及顯影強化包膜
2. 患有巴塞隆納肝癌分期系統(BCLC)第C期疾病,或不適合局部治療或局部治療無效、以及不適合進行治癒性治療方法的BCLC第B期疾病。
3.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的7天內測得Child-Pugh肝臟評分為A。
4. 預期壽命>3個月。
5. 至少有一個經盲性獨立中央審查小組(BICR)依據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1.1版(RECIST 1.1)確認是可測量的肝細胞癌病灶。
人口統計學資料
6.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的7天內,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PS)分數為0至1。
7. 受試者可為男性或女性。
8.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當天年滿18歲(台灣法定成年人須年滿20歲)以上。
男性受試者
9. 男性受試者如同意在治療期間以及在最後一劑lenvatinib後至少30天內,遵從以下規定,方具試驗參與資格:
• 禁止進行異性性行為作為其平常的偏好的日常生活方式(長期持續禁慾),並同意維持禁慾。
或
• 必須同意避孕,除非經證實無精子(輸精管結紮或醫療狀況所導致),詳細如下所述:
- 當伴侶為未懷孕且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時,同意在經由陰莖-陰道方式性交時使用男性保險套加上伴侶使用額外的避孕方法
。註:伴侶已懷孕或正在哺乳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禁絕經由陰莖-陰道方式的性交,或在每次性交(陰莖插入陰道)時使用男性保險套。
• 參與臨床試驗的受試者應符合當地有關避孕方法的規定使用男性避孕方法。
請注意,在停用lenvatinib 30天後,如果您僅使用pembrolizumab /安慰劑,則不需要採取男性避孕措施。
女性受試者
10. 女性受試者沒有懷孕或沒有在餵哺母乳,且至少有以下一種情況,則具參與資格:
a. 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或
b.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並採取使用者依賴性低且高效的避孕方法(一年失敗率<1%),或者禁止進行異性性行為作為其平常的偏好的日常生活方式(長期持續禁慾),在治療期間和pembrolizumab /安慰劑後至少120天或在lenvatinib後30天,以最後發生者為準。試驗主持人應評估第一劑研究治療和避孕方法失敗可能性(例如:不遵守規定,最近剛開始的)之間的關係。
c.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在第一次試驗治療前24小時內執行的高度敏感性驗孕測試(依當地法規要求的尿液或血清)結果必須為陰性。
d. 如果尿液檢測結果無法證實為陰性反應(例如結果不明確),則需要進行血清驗孕。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血清驗孕結果為陽性,則必須排除受試者參與於本試驗。
•試驗治療期間與之後的其他驗孕檢測要求將依據試驗計畫排定執行。
•試驗主持人須負責檢閱您的醫療史、月經史以及最近的性生活活動以降低納入早期未驗出懷孕婦女之風險。
•參與臨床試驗的受試者應符合當地有關避孕方法的規定使用女性避孕方法。
受試者同意書
11. 您(若適用,也可以是法定代理人) 提供參加本試驗的書面知情同意。
其他類別
12. 過去或目前是C型肝炎病毒感染的患者具有本試驗參與資格。而接受治療的患者必須在開始試驗治療之前至少一個月就已完成治療。
13. 如您的B型肝炎已受控制,只要符合以下條件,即具有參與資格:
• HBV的抗病毒治療必須至少持續4週,且在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HBV病毒量必須低於100 IU/mL。若您正在接受活性HBV治療且病毒量低於100 IU/mL,在整個試驗治療期間必須維持相同的抗病毒療法。
• 您是抗B型肝炎核心抗體HBc陽性、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陰性、與抗B型肝炎表面抗體(HBs)陰性或陽性,且HBV病毒量低於100 IU/mL,無需接受HBV抗病毒預防治療。
14. 控制適當的血壓(BP)(無論有或無使用抗高血壓藥物),定義為篩選時血壓≤150/90毫米汞柱,且在第1週期第1天前的1週內無變更使用的抗高血壓藥物。
15. 實驗室數值顯示具有適當的器官功能,檢體必須在試驗治療開始前的7天內採集。
主要排除條件
如果您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將無法參加本試驗:
醫療狀況
1. 前6個月內曾有食道或胃靜脈曲張出血。您須接受食道或胃靜脈曲張篩檢,除非已在第一劑治療之前3個月內曾進行此篩檢。若有靜脈曲張,則應在開始試驗治療之前依照所在機構的標準進行治療;排除需在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28天內接受介入治療的食道或胃靜脈曲張患者。
2. 出血或血栓性疾病、或使用因子X抑制劑或接受需要治療性國際標準化比值(INR)監測的抗凝血藥物(例如華法林(warfarin)或類似藥物)治療。
3. 身體檢查時發現有無法以藥物控制的臨床症狀明顯腹水。
註:允許只可透過在造影檢查時偵測到的腹水。
4. 根據造影檢查,肝細胞癌已侵犯肝門靜脈(Vp4)、下腔靜脈或心臟。
5. 您過去6個月內曾被臨床診斷罹患肝性腦病變,於3天內對治療無反應。不允許納入於篩選期使用rifaximin或乳果糖(lactulose)以控制其肝性腦病變。
6. 已知具有醫學禁忌症,無法接受所有用顯影劑增強的造影檢查(電腦斷層掃描或核磁共振造影)。
7. 您有胃腸吸收不良、胃腸道接合或其他任何可能影響lenvatinib吸收的情況。
8. 您有已知≥3級的胃腸道或非胃腸道瘻管。
9. 第一劑試驗藥物前的2週內發生臨床症狀顯著的任何來源之咳血或腫瘤出血。
10.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的前12個月內曾有重大心血管受損,例如曾有超過紐約心臟協會(NYHA)第 II級的充血性心臟衰竭、不穩定型心絞痛、心肌梗塞或腦血管意外中風、或與血流動力學不穩定有關的心律不整等病史。
11.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的4週內曾接受重大肝臟手術。
註:若您接受重大手術,則在試驗治療開始前,必須已從藥物的毒性與/或併發症充分恢復。
12.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第1週期第1天)前的7天內曾接受小手術(例如:單純的切除術)。
13. 有嚴重的未癒合傷口、潰瘍或骨折。
先前/同時接受的治療
14. 曾接受任何全身性化療,包括抗血管內皮生長因子(anti-VEGF)治療,或用於治療晚期/無法切除肝細胞癌的任何研究中之全身性抗癌藥物。
註:曾接受局部肝臟注射劑型化療的患者仍具參與資格。
15. 先前曾接受抗PD-1(細胞程式死亡蛋白-1)、抗PD-L1(細胞程式死亡-配體1)或抗PD-L2(細胞程式死亡-配體2)製劑、或含有直接針對其他刺激性或共同抑制性T細胞受體(例如: CTLA-4(細胞毒性T淋巴球蛋白質-4)、OX-40或CD137)的藥物治療。
16. 第一劑試驗藥物治療前的4週內曾接受肝臟局部治療(經導管化療栓塞、經導管栓塞、肝動脈輸注、放射治療、放射性栓塞或消融術)。
註:您必須在局部治療後出現疾病惡化的證據,才具有參與資格。
17. 在開始試驗治療前的2週內,曾接受非肝臟部位的放射治療。您必須已經從所有放射相關毒性復原、不需使用皮質類固醇、且未出現放射性肺炎。對於非中樞神經系統(CNS)的緩和放射治療(≤2週的放射治療),允許週的藥物清除期。
18. 曾在第一劑試驗藥物治療前的30天內接種活體疫苗。活體疫苗的例子包括(但不限於)以下: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水痘/帶狀皰疹(水痘)、黃熱病、狂犬病、卡介苗(BCG)與傷寒疫苗。注射劑型的季節性流感疫苗一般為死病毒疫苗,允許使用;然而,鼻內流感疫苗(例如FluMist®)為減毒活體疫苗,不允許使用。
先前的/同時的臨床試驗經驗
19. 目前正在參與或已參與研究中藥物的試驗,或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的4週內曾使用試驗醫療器材。
註:如您已進入該試驗的追蹤期,若距離接受最後一劑先前試驗性藥物的時間已達4週,則可參與本試驗。
診斷性評估
20. 確診為免疫不全,或第一劑試驗藥物治療之前7天內正在接受長期全身性類固醇治療(每日超過10 mg prednisone之同等劑量)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療法。
21. 已知在過去3年內患有正在惡化或需要積極治療的其他惡性腫瘤。
註:不排除患有皮膚基底細胞癌、皮膚鱗狀細胞癌、或原位癌(例:乳腺癌、子宮頸原位癌),且已接受可能治癒之治療的受試者。
22.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評估,您有中樞神經系統癌轉移與/或癌性腦膜炎的已知病史或任何證據。
23. 已知您對於試驗治療與/或其任何賦形劑有嚴重過敏(≥3級)。
24. 過去2年中,您有活性免疫疾病,且需要接受全身性治療(也就是使用疾病調節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補充療法(例如甲狀腺素、胰島素,或用於治療腎上腺或腦垂腺功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質類固醇補充療法等)可允許使用。
25. 具有需要使用類固醇治療的(非傳染性)肺炎病史或目前患有肺炎。
26. 若您的尿液試紙檢測蛋白尿>1+將進行24小時尿液採集,以定量評估蛋白尿。24小時尿蛋白≥1 g的患者不符合參與試驗資格。
27. 校正後的QT(QTc)間期>480 毫秒(以Fridericia公式校正後)。
28. 以多閘門式造影(MUGA)或心臟超音波(ECHO)判定,左心室射出分率(LVEF)低於機構的正常值範圍。
29. 有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感染,但HBV、HCV除外。
30. 已知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病史。無須檢測HIV,除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要求。
31. 在進入試驗時,同時有活性B型肝炎病毒感染(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具陽性和/或可檢測到HBV DNA)與C型肝炎病毒感染(抗HCV Ab(+)和可檢測到HCV RNA)。
32. 已知患有活動性結核病(TB;結核病桿菌)的病史。
33. 曾經患有、或目前有證據顯示您患有任何症狀、接受任何療法或出現實驗室檢驗值異常,且經負責治療的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干擾試驗結果、妨礙您參與完整試驗、或參與試驗無法使您獲得最佳利益。
34. 已知罹患精神疾病或物質濫用疾病而可能導致您無法配合試驗之要求。
其他排除條件
35. 您正在懷孕或哺乳,或預計在本試驗期間(從篩選回診至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120天內)懷孕或讓伴侶受孕。
36. 曾接受異體組織/實質器官移植。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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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45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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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75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