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01 - 2020-06-29
Phase III
召募中6
一項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CS1001作為鞏固性治療用於合併/接續性化放療後,未進展的局部晚期/無法切除(3期)的非小細胞肺癌受試者的第三期臨床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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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科文斯諮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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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科文斯諮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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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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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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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主成份
劑型
劑量
評估指標
對於用於合併/接續性化放療後,未進展的局部晚期/無法切除(第 3 期)非小細胞肺癌受試者,比較 CS1001 相較於安慰劑的療效
次要目標
對於用於合併/接續性化放療後,未進展的局部晚期/無法切除(第 3 期),比較 CS1001 相較於安慰劑的療效
探索性目標
對於用於合併/接續性化放療後,未進展的局部晚期/無法切除(第 3 期),評估細胞程式死亡-配體 1 (PD-L1) 表現與 CS1001 療效間的關係
主要納入條件
2. 簽署知情同意書當天年齡為 ≥ 18 歲 (由於台灣當地成年年齡的規定,年滿 20 歲者方可加入)。
3.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檢查確認患有局部晚期、無法切除的第3期非小細胞肺癌(根據國際肺癌研究協會 [IASLC] 第 8 版分類標準進行分期)。
(1)非鱗狀細胞癌:
-- 有關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EGFR) 突變狀態:必須排除已知帶有 EGFR 突變的受試者。表皮生長因子受體狀態未知的受試者,必須以試驗中心或試驗委託者評估為可接受的方法接受檢測;受試者確認為表皮生長因子受體突變的將被排除。
-- 有關間變性淋巴瘤激酶 (ALK) 轉位和 c-ros 原癌基因 1-受體酪胺酸激酶 (ROS1) 轉位:將排除已知具有 ALK 或 ROS1 轉位的受試者;ALK 和 ROS1 轉位狀態未知的受試者可直接接受篩選,無需接受轉位檢測。
(2)鱗狀細胞癌:
-- 已知帶有 EGFR 突變、ALK 轉位或 ROS1 轉位的受試者將予以排除;EGFR、ALK 或 ROS1 狀態未知的受試者可直接接受篩選,無需檢測這些因子。
4. 第一劑 CS1001 將在完成合併/接續性化放療(包括至少 2 個週期的含鉑化療)後 1 - 42 天(包括 42 天)給予。
註:若受試者正在接受每週化療療程,應完成至少 4 週的含鉑化療。
註:建議在完成合併/接續性化放療後的 14 天內篩選受試者。
5. 含鉑化療:含鉑藥物必須為 cisplatin、carboplatin 或 nedaplatin 其中之一。化學療法必須包含下列至少一種藥物:etoposide、vinorelbine、vinblastine、pemetrexed、taxane 類藥物(例如:paclitaxel、docetaxel、白蛋白結合型 paclitaxel、paclitaxel 脂質體)或 gemcitabine(gemcitabine 不得作為化放療中的化療)。
6. 最後一次化療的進行時間不得晚於最後一次放療。放療後不允許進行鞏固性化療;但允許在合併化放療前進行誘導性化療。
註:接續性化放療的化療週期結束與放療開始間的間隔不得超過 35 天。
7. 放射治療總劑量為 60 Gy ± 10%(54 Gy - 66 Gy)。放射治療的最低技術標準為三度空間順形放射治療 (3D-CRT) 加上 CT 規劃。
註:各器官接受的劑量建議盡可能接近下列原則:
(1)肺部平均劑量 ≤ 20 Gy 和/或超過 20 Gy 的體積≤ 35%
(2)食道平均劑量 ≤ 34 Gy
(3)心臟平均劑量 ≤ 25 Gy 或超過 50 Gy 的體積≤ 25%
8. 合併/接續性化放療後未出現惡化。
9. 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
10. 預期壽命 ≥ 12 週。
11. 提供用於 TMB 分析法的未染色腫瘤組織切片,並提供相關病理報告。無法取得留存腫瘤組織檢體的受試者,應願意在接受任何試驗治療之前進行腫瘤病灶組織切片,以取得腫瘤檢體(將依據組織切片狀態決定檢體數)。若受試者基於醫療因素而無法接受腫瘤病灶組織切片,試驗主持人可在諮詢試驗委託者後納入受試者。(TMB分析法的腫瘤組織切片檢測不適用於台灣)
12. 若受試者先前曾接受抗癌治療,僅有在先前抗癌治療的所有毒性均已恢復至基期程度或 ≤ 第 1 級(根據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 [NCI] 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CTCAE] 版本 4.03)時,方可予以納入,但聽力喪失、掉髮和疲倦除外。
註:若受試者發生 > 第 1 級的不可逆毒性,且不預期在開始試驗治療後會惡化,可在諮詢試驗委託者後符合資格。
13. 受試者必須依據下列實驗室檢測評估為具有足夠的器官功能(受試者不得在給予試驗藥物前 7 天內接受任何輸血、紅血球生成素 (EPO)、白血球生長激素 (G-CSF) 或其他醫療支持性治療):
(1)系統實驗室檢測
血液學: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 1.5 X 109/L
#血小板 ≥ 100 X 109/L
#血紅素 ≥ 90 g/L 或 ≥ 5.6 mmol/L
腎臟:
#血清肌酸酐 ≤ 1.5 X 正常值上限 (ULN)
或
#血清肌酸酐清除率 ≥ 40 mL/min(根據 Cockcroft-Gault 公式;請參閱第 14.9 節;僅在血清肌酸酐 > 1.5 X ULN 時計算肌酸酐清除率)
肝臟:
#總膽紅素 ≤ 1.5 X ULN(不適用於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的受試者,其資格將在與試驗委託者討論後決定)。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SGOT) 與丙胺酸轉胺酶 (ALT;SGPT) ≤ 3 X ULN
凝血:
#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或凝血酶原時間 (PT) ≤ 1.5 X ULN
14. 具生育能力女性和具生育能力男性,必須同意自簽署主要知情同意書起、直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180 天內使用一種有效避孕方法。具生育能力女性包括停經前女性和已停經未滿 2 年的女性。具生育能力女性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7天的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
主要排除條件
2. 接受合併/接續性化放療後疾病惡化。
3. 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 28 天內進行重大手術程序(根據試驗主持人判定)。
4. 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28 天內曾接受活性疫苗。
5. 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4 天內使用有抗腫瘤適應症的任何傳統中藥或草藥製劑。
6. 正在參加其他臨床試驗,或在本試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28 天內曾使用任何試驗性藥物。
7. 曾接受目標作用於 T 細胞共同調節蛋白之抗體/藥物的任何治療。
8. 曾接受抗血管生成藥物治療的鱗狀細胞肺癌受試者。
9. 受試者目前患有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或曾有自體免疫疾病病史,且可能會復發(例如:全身性紅斑狼瘡、類風濕性關節炎、發炎性腸道疾病、自體免疫甲狀腺疾病、血管炎、乾癬等)或有發生這些病況的風險(例如:曾接受器官移植或免疫抑制劑治療)。允許具有下列情況的受試者接受篩選:第一型糖尿病、可以只用甲狀腺素替代治療的甲狀腺機能低下、無需進行全身治療的皮膚疾病(例如:白斑病、乾癬或脫髮),或在無外界促發因素的情況下預期不會復發的病況。
10. 患有免疫缺乏疾病,或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7 天內曾接受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治療(相當於每天 > prednisone 10 毫克)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治療。
註:若受試者無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可使用相當於每天 ≤ prednisone 10 毫克 的皮質類固醇作為腎上腺替代治療。允許使用局部、眼用、關節腔內、鼻用或吸入性皮質類固醇(全身性吸收極低)。因預防(例如:用於預防顯影劑過敏)或治療非自體免疫病症(例如:由顯影劑過敏引起的遲發性過度敏感反應)而短期使用皮質類固醇。
11. 已知曾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5 年內患有其他惡性腫瘤。允許納入患有已接受治癒性療法之局部可治癒性惡性腫瘤(包括基底細胞皮膚癌、鱗狀細胞皮膚癌、原位乳癌或子宮頸原位癌)的受試者。
12. 化放療引起的肺炎 ≥ 第 2 級(若受試者發生第 2 級肺炎、未接受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治療且已恢復至 ≤ 第 1 級,可在試驗主持人判定為無復發風險的情況下接受篩選)。
13. 症狀性間質性肺部疾病;若受試者有肺部疾病病史,且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可能干擾藥物相關肺部毒性治療的判斷,也將予以排除。
14. 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 年內曾患有活動性肺結核。若受試者的活動性肺結核發生在至少 1 年前,且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無活動性肺結核的證據,可予以納入。
15. 有發炎性腸道疾病的病史,或目前有活動性發炎性腸道疾病(例如克隆氏症或潰瘍性結腸炎)。
16. 已知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和/或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的病史。
17. 在慢性 B 型肝炎活動期或患有活動性 C 型肝炎的受試者。若受試者篩選時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陽性或 C 型肝炎病毒 (HCV) 抗體呈陽性,必須接受 B 型肝炎病毒 (HBV) 去氧核糖核酸 (DNA) 定量檢測(如果 > 2500 copies/mL 或 500 IU/mL,則予以排除)及 C 型肝炎病毒 (HCV) 核糖核酸 (RNA) 檢測(若 > 測定下限,則予以排除)作為確認。只有當受試者分別排除患有需要治療的活動性 B 或 C 型肝炎時,方可予以納入。若帶有 B 型肝炎病毒的受試者在接受醫療治療後 B 型肝炎病情穩定(HBV DNA 效價 ≤2500 copies/mL 或 500 IU/mL),或患有 C 型肝炎但已治癒,可予以納入。
註:若在試驗中心當地執行的 HBV DNA 檢測偵測下限高於 2500 cps/mL 或 500 IU/mL,則只要 HBV DNA 定量檢測結果低於偵測下限,該試驗中心的受試者即符合資格。
18. 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感染,或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4 天內曾接受全身性抗生素治療。
19. 器官移植病史。
20. 已知有酗酒或藥物濫用史的受試者。
21. 曾對於其他單株抗體產生嚴重過敏反應(依據 CTCAE 第 4.03 版的 ≥ 第 3 級)。
22. 同時患有無法控制的共病,包括但不限於:症狀性鬱血性心臟衰竭、無法控制的高血壓、心律不整、活動性消化性潰瘍或出血性疾病。
23. 篩選時心電圖 (ECG) 的 QTc 間期 > 480 msec(以 Fridericia 公式計算)。
24. 受試者具有其他情況,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會影響受試者的遵從性,或使受試者不適合參與本試驗。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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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2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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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40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