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05 - 2019-12-31
其他
召募中4
終止收納1
ICD-10C80.1
未明示惡性腫瘤(原發性)
針對 ATEZOLIZUMAB(抗PD-L1 抗體)與BEVACIZUMAB 和/或其他治療方式併用於實體瘤患者時的安全性與耐受性所做的開放標記、多中心、第 1b 期試驗(計畫編號:GO30140)
-
試驗申請者
科文斯諮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羅氏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Audit
無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1 召募中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Audit
無
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主成份
Bevacizumab (RO4876646)
劑型
劑量
評估指標
A 組的主要目標
本試驗 A 組的主要目標:
評估 atezolizumab 與 bevacizumab 併用於肝細胞癌(HCC)患者時的安全性和療效
A 組的主要安全性目標
將以下列測得指標評估atezolizumab 與bevacizumab 併用於肝細胞癌(HCC)患者時的安全性與耐受性
• 不良反應事件的性質、頻率、嚴重性與時機,嚴重性根據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NCI CTCAE)量表判定
• 投予atezolizumab 與bevacizumab 期間及結束後在生命徵象、理學發現以及臨床試驗室檢驗結果等方面出現的變化
A 組的主要療效目標
將以測得的客觀反應率(ORR,定義:在彼此間隔 4 週的連續兩個場合達完全反應或部分反應的患者比例,由獨立審查機構(IRF)根據實體瘤療效評價標準(RECIST)1.1 版判定。)評估atezolizumab 與bevacizumab 倂用於肝細胞癌(HCC)患者時的療效
B 組、C 組與 E 組的主要目標
本試驗的 B 組、C 組與E 組的主要目標在於評估atezolizumab 與下列倂用時的安全性與耐受性:
‧ Bevacizumab 與oxaliplatin、leucovorin 和 5-fluorouracil(FOLFOX),用於胃癌患者(B 組)
‧nab-Paclitaxel 與gemcitabine,用於轉移性胰臟癌患者(C 組)
‧FOLFOX,用於鱗狀及腺癌組織類型的轉移性食道癌(mEC)患者(含Siewert 分類I 型的轉移性胃食管連接處(GEJ)腺癌)(E 組與E1 與 E3 小組)
‧Cisplatin 和5-fluorouracil(5-FU),用於鱗狀mEC 患者(E 組與E2 小組)
將以下列測得的指標評估 Atezolizumab 與其他治療倂用時的安全性與耐受性:
• 不良反應事件的性質、頻率、嚴重性及時機,嚴重性根據 NCI CTCAE 量表判定
• 使用atezolizumab 與倂用藥物期間以及結束後在生命徵象、理學發現以及臨床試驗室檢驗結果等方面出現的變化
F 組的主要目標
本試驗的 F 組的主要目標在於評估 atezolizumab 與 bevacizumab 倂用於肝細胞癌(HCC)患者時的安全性及療效,與 atezolizumab 單一療法進行比較。
F 組的主要安全性目標
將以下列測得指標評估 atezolizumab 與 bevacizumab 倂用於肝細胞癌(HCC)患者時的安全性與耐受性,與atezolizumab 單一療法進行比較:
• 不良反應事件的性質、頻率、嚴重性及時機,嚴重性根據 NCI CTCAE 量表判定
• 使用 atezolizumab 與 bevacizumab 或僅使用 atezolizumab 期間以及結束後在生命徵象、理學發現以及臨床試驗室檢驗結果等方面出現的變化
F 組的主要療效目標
將利用測得的無惡化存活期(PFS,定義:自隨機分配至首次出現病情惡化或任何起因的死亡(以先發生者為準)所需時間,由IRF根據 RECIST 1.1 版判定。)評估atezolizumab 與 bevacizumab 倂用於肝細胞癌(HCC)患者時的療效,與 atezolizumab 單一療法進行比較。
主要納入條件
患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才能納入本試驗:
•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 年滿 18 歲的男女性
• 經試驗主持人判定能夠遵守試驗計畫書
• 進入試驗前即在試驗機構留有腫瘤檢體的石蠟塊(偏好)或 ≥16 個未染色的玻片以及相關
病理學報告。
如果存檔的組織不足或無存檔的組織可用,只要跟醫療監測者討論過,患者可能還
是符合資格,但前提是患者:
願意提供 ≥16 未染色的連續玻片,或
願意同意在治療前進行腫瘤的核心或切除切片(細胞或細針穿刺檢體不予接受)。
從骨轉移取得的腫瘤組織不能用於評估腫瘤 PD-L1 表現,因此不予接受。若為粗針切片
檢體,至少應送交 3 個核心切片進行評估。
針對 A 組與D 組的 HCC 患者,只有在無存檔的組織可用或存檔的組織是在治療的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6 個月以上取得時才需要在篩選期間取得粗針切片檢體。可允許從高出血
風險的 HCC 患者身上採集經頸靜脈切片組織檢體。可在送交新取得的腫瘤組織前送交
存檔的腫瘤組織。
• 可根據 RECIST 1.1 版衡量的疾病
•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體能表現狀態得分為 0 或 1。
• 血液和末端器官功能運作適當:亦即開始接受試驗治療(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2 週內獲得
的實驗室結果如下:
ANC ≥1500/μL(第1週期第1天前2週內無顆粒球聚落刺激因子支撐)
WBC 計數 ≥ 2,500/μL
淋巴球計數 ≥500/μL(或在當地實驗室規定的正常值內)
血小板計數≥100,000/μL
血紅蛋白 ≥ 9.0 g/dL
血清膽紅素 ≤正常值上限的 1.5 倍(1.5 x ULN),下列除外:
可納入已知患有吉伯特氏症、血清膽紅素濃度 ≤ 3 x ULN 的患者。
• AST 和 ALT ≤ 2.5 x ULN,下列除外:
記錄顯示有肝臟轉移的患者:AST 和/或 ALT ≤5 x ULN
記錄顯示有肝臟或骨骼轉移的患者:鹼性磷酸酶 ≤5 x ULN
• 鹼性磷酸酶 ≤ 2.5 x ULN,下列除外:
記錄顯示有肝臟或骨骼轉移的患者:鹼性磷酸酶 ≤5 x ULN
• 血清肌酸酐 ≤ 1.5 x ULN 或肌酸酐清除率 ≥50 mL/min
• 納入前的 2 週內 INR 和 aPTT ≤ 1.5 x ULN
這僅適用現在沒有接受抗凝血療法的患者;接受抗凝血療法的患者應已達穩定劑量。
• 進入試驗前任何因為之前療法造成的急性、臨床顯著的治療相關毒性已緩解至 ≤ 1 級,但禿
頭症除外。
• 針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同意在治療期間以及接受最後一劑 capecitabine(僅限 B 組,如適
用)後至少 28 天、最後一劑 oxaliplatin 後 4 個月、最後一劑 atezolizumab 後 5 個月或最後一
劑 bevacizumab、vanucizumab、5-FU、cisplatin、gemcitabine 或 nab-paclitaxel 後 6 個月維持禁
慾狀態(禁止與異性的性行為)或使用有效、年失敗率 <1% 的避孕方式(例如:手術結紮、
可靠的障礙避孕法、避孕丸或避孕激素植入物等)。
女性只要已經初次月經來潮、未達更年期狀態(持續無月經 ≥12 個月且無停經以外其他
已知原因)且未曾動過手術結紮(切除卵巢和/或子宮)即視為具有生育能力。
年失敗率 <1% 的避孕方式例子包括兩側輸卵管結紮、男性結紮、已正確使用抑制排卵的
激素避孕藥、釋放激素的子宮內避孕器(IUD)等。
禁止性生活的可信度應按臨床試驗持續時間,以及患者平常喜愛的生活方式進行相關評估。
定期禁慾(例如:日曆、排卵、基礎體溫或排卵後等方式)和體外射精等都不是可為接受
的避孕方式。
• 針對男性受試者:同意維持禁慾狀態(禁止與異性的性行為)或使用避孕措施並同意禁止
捐贈精子,亦即:
女性伴侶具生育能力時,男性受試者同意在治療期間、接受最後一劑 capecitabine
(僅限 B 組,如適用)後至少 3 個月、最後一劑 oxaliplatin 後 4 個月以及最後一劑 be
vacizumab、vanucizumab、5-FU、cisplatin、gemcitabine 和/或 nab-paclitaxel 後 6 個月維
持禁慾狀態或同時使用保險套外加一種在同時使用時能讓年失敗率 < 1% 的避孕方式。
男性必須禁止在此相同期間捐贈精蟲。
禁止性生活的可信度應按臨床試驗持續時間,以及患者平常喜愛的生活方式進行相關評
估。定期禁慾(例如:日曆、排卵、基礎體溫或排卵後等方式)和體外射精等都不是可
為接受的避孕方式。
• 未達更年期(非治療引起的無月經狀態 ≥12 個月)或手術結紮的女性在開始使用試驗藥物前
14 天內的血清懷孕檢測結果必須呈現陰性。
各組特定的納入條件
肝細胞癌(A 組與 D 組)
• 經組織學/細胞學或臨床根據美國肝病研究協會肝硬化受試者標準確診患有晚期或轉移性和/
或無法切除的 HCC 患者。無肝硬化的患者必須經組織學確診。
• 患者有無法以治癒療法(亦即:切除、移植等)處理的疾病
• 之前未曾接受過全身性治療
包含未曾接受過 sorafenib 治療的患者
• 願意在無存檔的組織可用時,或是存檔的組織已用完時進行切片
自第 1 週期第 1 天的 > 6 個月
• 肝硬化(Child-Pugh)得分高達 B7
• 膽紅素 ≤ 3 x ULN
• INR 與 aPTT ≤ 2 x ULN
• 白蛋白 > 2.8 g/dL
• 有肝炎病毒狀態書面記錄,透過篩檢 B 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B 型肝炎核心抗原抗
體(抗 HBc)和/或抗 C 型肝炎病毒(HCV)確認者
• 符合當地照護標準的抗病毒療法 – 有活性 B 型肝炎病毒(HBV)或 HCV 感染時
針對 HBV 感染的患者:
至少前 3 個月 HBV DNA <500 IU/mL
願意在試驗期間接受抗 HBV 治療(例如:entecavir),在進入試驗時以及進入試
驗前至少3 個月持續接受抗 HBV 治療(例如:entecavir)
胃癌(B 組)
• 之前未曾針對轉移性疾病接受過全身性療法的患者體內有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之局部晚期
或轉移性胃癌或 GEJ 癌
可接受輔助用化療的患者,但前提是自完成最後一劑已經過至少 6 個月,而且任何相關毒
性均已減緩至 ≤ 1 級。
• 針對之前診斷一開始採集並評估的腫瘤組織為原位雜合(ISH)陰性,即無人類表皮生長因
子 2(HER2)表現記錄。將在納入後由中央實驗室執行檢測回溯確認 HER2 的陰性狀態。
將根據存檔的或(在不可得時)篩選前的切片組織判定 HER2 的陰性狀態:亦即 ISH
未擴大(HER2 對 CEP17 的比例 <2.0 或單次探針平均 HER2 基因複製數量 < 4 訊號/細
胞)
或
IHC 0 或 IHC 1+(若有超過一個檢測結果可用,而且並非所有結果均符合納入標準的定
義,則應和醫療監測者討論所有的結果,以便確定患者的資格)
轉移性胰臟癌(C 組)
• 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的轉移性胰臟癌可透過
會在臨床和 放射影像數據前提下整合組織病理學數據,針對轉移性胰臟癌進行確診。
將排除患有胰島細胞癌的受試者。
• 之前未曾針對轉移性疾病接受過放射療法、手術、化療或試驗性療法
允許之前作為輔助用放射增敏劑的 5-FU 或 gemcitabine 治療,但前提是自完成最後一劑已經過至
少 6 個月,而且任何相關毒性均已減緩至 ≤ 1 級。曾接受過輔助用但是具細胞毒性的 gemcitabine
劑量或任何其他化療的患者不符合本試驗資格。
轉移性食道癌(E 組)
• 之前未曾針對原發性與轉移性疾病接受過全身性療法,或未曾針對原發性疾病接受過化學
放射療法的患者體內有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之局部 mEC 或 Siewert 分類 I 型的轉移性 GEJ
癌。
會在臨床和放射影像數據前提下整合組織病理學數據,針對 mEC 或 Siewert 分類 I 型
的轉移性 GEJ 癌進行確診。
不接受輔助用化療的患者。
• 針對之前診斷一開始採集並評估的腫瘤組織為原位雜合(ISH)陰性,即無人類表皮生長
因子 2(HER2)表現記錄。將在納入後由中央實驗室執行檢測回溯確認 HER2 的陰性狀
態。
將根據存檔的或(在不可得時)篩選前的切片組織判定 HER2 的陰性狀態:亦即 ISH
未擴大(HER2 對 CEP17 的比例 <2.0 或單次探針平均 HER2 基因複製數量 <4 訊息/細
胞)
或
IHC 0 或 IHC 1
+(若有超過一個檢測結果可用,而且並非所有結果均符合納入標準的定義,
則應和醫療監測者討論所有的結果,以便確定患者的資格)
• 願意在無存檔的組織可用時,或是存檔的組織已用完時進行切片自第 1 週期第 1 天的 >6 個月
主要排除條件
患者如果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將被排除在本試驗外:
一般排除標準
• 試驗治療開始前 3 週內曾接受任何已經取得許可的抗癌療法,包括化療、激素療法或
放射療法,或旨在當作抗癌療法使用的草本藥物治療;
但是,允許下列:
激素替代療法
試驗第 1 天前的 >2 週針對骨轉移接受姑息性放射療法
• 針對症狀性高血鈣接受雙磷酸鹽類藥物治療
允許基於其他原因(例如:骨轉移或骨質疏鬆)接受雙磷酸鹽類藥物治
療。
• 患有未獲控制的胸腔積液、心包積液或腹水並允許體內有導管(例
如:PleurX®)的患者。
• 未獲控制的腫瘤相關疼痛
需要止痛藥的患者必須在進入試驗時維持穩定療程。
可使用姑息性放射療法處理的症狀性病灶(例如:骨轉移或導致神經壓迫的轉移)應在試
驗治療開始前進行治療。患者應從放射療法的作用中復原。並未規定最短的復原期。
因進一步生長而可能導致功能缺陷或頑固疼痛的無症狀轉移性病灶(例如:目前無相關脊
椎壓迫症狀的硬膜外轉移應在試驗治療開始前考慮接受局部區域治療(如適用)。
• 未獲控制的高血鈣(>1.5 mmol/L 離子鈣或鈣濃度 >12 mg/dL 或修正後的血清鈣濃度 >ULN)
或需要持續接受雙磷酸鹽類藥物治療的症狀性高血鈣。
正在接受 denosumab 的患者必須停止使用 denosumab,在試驗期間改用雙磷酸鹽類藥物。
針對 denosumab 並未要求最低的廓清期。
針對預防骨骼事件而正在接受雙磷酸鹽類藥物治療,而且並無臨床顯著的高血鈣病史患
者符合資格。
• 已知患有臨床顯著肝臟疾病,包括活性病毒、酒精或其他肝炎、肝硬化、脂肪肝以及遺傳
性肝臟疾病。
註:不適用 A 組和 D 組患者(見 A 組和 D 組特定的納入條件)
• 已知患有原發性 CNS 惡疾或未經治療或活性 CNS 轉移(正在進展或需要使用抗痙攣藥物
或皮質類固醇控制症狀者)
曾接受治療的 CNS 轉移患者符合資格,但前提是他們滿足下列所有條件:
CNS 以外有可衡量的疾病
完成 CNS 導向療法和篩選用放射線檢查間隔期間無惡化證據
無顱內出血或脊椎出血記錄
並無持續要求以 dexamethasone 治療 CNS 疾病;允許已達穩定劑量的抗痙
攣藥物。
篩選用 CNS 放射線檢查必須在完成放射療法後 ≥4 週以及停用皮質類固醇後 ≥2
週執行。
無腦幹、中腦、腦橋、延腦轉移或視覺結構(視神經及視交叉)方圓 10 毫米內無轉
移
• 懷孕或餵食母乳,或打算在試驗期間懷孕
• 已知對使用中國倉鼠卵巢細胞或其他重組人類抗體製造的生物製劑過敏
• 無法遵循試驗和追蹤程序
• 有自動免疫疾病病史,包括但不限於全身性紅斑性狼瘡、類風濕性關節炎、發炎性腸道疾病、
和抗磷脂質症候群有關的血栓形成、韋格納肉芽腫、修格連氏症候群、貝爾氏麻痹、格林巴利症候群、多發性硬化症、血管炎或腎小球腎炎
有甲狀腺功能低下病史,而且使用的甲狀腺替代激素劑量已達穩定的患者可能符合資格。
穩定接受胰島素治療並獲得控制的第 1 型糖尿病患者可能符合資格。
允許僅具皮膚表徵的濕疹、乾癬、神經性皮炎或白斑患者(例如:乾癬性關節炎患者),
但前提是他們滿足下列條件:
乾癬患者必須完成基期眼科檢查,以排除眼睛方面的表徵
體表面積出現皮疹的部分必須不到 10%
基期時病情控制良好,僅需使用低效的外用類固醇(例如:hydrocortisone 2.5
%、hydrocortisone butyrate 0.1%、flucinolone 0.01%、desonide 0.05%、aclometason
e dipropionate 0.05%)
過去 12 個月內既有情況並未出現急性惡化(不需要使用 PUVA [psoralen 外加紫
外線 A 照射]、methotrexate、A 酸、生物製劑、口服鈣調磷酸酶抑制劑、高效或
口服類固醇)
• 特發性肺纖維化病史(含肺炎)、藥物引起的肺炎、組織化肺炎(亦即:阻塞性細支氣管炎、
病因不明的組織化肺炎)或篩選時的胸部電腦斷層(CT)掃描顯示活性肺炎
允許照射區域內放射性肺炎(纖維化)病史
• 有任何其他疾病、新陳代謝異常,或身體檢查或臨床化驗結果合理懷疑存在可導致禁用試驗
藥物或可能影響結果解讀,或使患者面臨因治療而產生的併發症之疾病或病況
• HIV 檢驗結果呈現陽性的高風險
• 活性 B 型肝炎(慢性或急性)或 C 型肝炎
不適用 A 組和 D 組患者(見 A 組和 D 組特定的納入條件)
過去曾感染 B 型肝炎或已從 B 型肝炎復原的患者(定義:HBsAg 檢驗結果呈現陰性,而
B 型肝炎核心抗原 [ 抗 HBc] 檢驗結果呈現陽性)符合資格。
HCV 抗體檢驗結果呈現陽性的患者只有在 HCV RNA 的聚合酶連鎖反應(PCR)呈現陰性
時才符合資格。
• 活性結核病
• 試驗第 1 天前 4 週內嚴重感染,包括但不限於因為感染、菌血症或嚴重肺炎等併發症而住
院
• 試驗第 1 天前 2 週內出現顯著感染的徵象或症狀
• 試驗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2 週內接受口服或靜脈輸注(IV)抗生素。接受預防用抗生素的患者
(例如:用於預防尿道感染或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的患者符合資格。
• 顯著心血管疾病,例如:紐約心臟協會定義的心臟疾病(第 II 級(含)以上)、試驗第 1
天前 3 個月內出現心肌梗塞、不穩定心律不整或不穩定心絞痛
已知左心室射出分率(LVEF)<40% 的患者將被排除。
已知患有冠狀動脈疾病、不符合上列條件的鬱血性心衰竭或 LVEF <50% 的患者必須穩
定接受主治醫師在諮詢過心臟科醫師(如適用)後認定為最佳的療程治療。
• 試驗第 1 天前 6 個月內曾發生中風、持續可逆性缺血性神經功能障礙或短暫性腦缺血發作
等
• 試驗第 1 天前 28 天內曾動過大型手術,或預期將需要在試驗期間動大型手術
放置中心靜脈導管(例如:連接埠等類似物)不被認為是大型手術,因此可被允許。
• 試驗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4 週內接種減毒活疫苗,或預期將需要在試驗期間接種此類減
毒活疫苗
應僅在流感季節接種流感疫苗(北半球大約是 10 月至 3 月,而南半球大約是 4 月至 9
月)。患者必須同意在試驗治療開始前 28 天內、治療期間或接受最後一劑 atezolizuma
b 後 5 個月內不接種減毒活流感疫苗(例如:FluMist®)。
• 試驗主持人判斷為嚴重的任何醫療症狀或臨床實驗室檢驗異常值將使患者無法安全參與及
完成本試驗。
• 試驗開始前 2 年內除了胰臟癌以外的惡性腫瘤但是轉移或死亡的風險低到可予以忽略(例
如:預期 5 年整體存活期 > 90%),而且治療後治癒的結果符合預期者(例如:適當治療
的原位子宮頸癌、基底或鱗狀細胞皮膚癌、接受根治性目的手術治療之局部攝護腺癌、接
受根治性目的手術治療之乳管原位癌)例外。
藥物相關排除條件
• 之前接受過抗細胞毒性 T 淋巴細胞相關抗原 4、抗程式死亡-1(PD-1)或抗 PD-L1 治療抗
體治療
• 在篩選前 6 週內或藥物的五個半衰期內(取較長者)接受過全身免疫刺激藥劑(包括但不
限於 IFN-α 和 IL-2)的治療
• 篩選前 4 週內(或在試驗性藥物的五個半衰期內,取較長者)接受過任何試驗性藥劑的
治療
• 試驗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2 週內接受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藥物(包括但不限於 pre
dnisone、cyclophosphamide、azathioprine、methotrexate、thalidomide 和抗腫瘤壞死因子 [TNF] 藥
劑)治療
曾接受急性、低劑量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治療(例如:為了治療噁心而使用單劑 dexamet
hasone)的患者可在與醫療監測者討論過,並取得其許可後納入本試驗。
曾對 IV 顯影劑出現過敏反應,因此需要事先接受類固醇治療的患者應在基期以及之後
利用核磁共振造影完成腫瘤評估。
可允許針對有姿勢性低血壓、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或腎上腺皮質功能不全的患者使
用吸入型皮質類固醇和礦物質類固醇(如:fludrocortisone)。
• 曾對嵌合或人源化抗體或融合蛋白出現嚴重過敏、過敏性休克或其他高度敏感反應
• 之前曾接受異體骨髓移植,或之前曾接受實體器官移植的患者
• 已知對 oxaliplatin(或其他鉑類藥劑)、leucovorin、5-FU、nab-paclitaxel(或其他 taxanes 類
藥物)或 gemcitabine 過敏
Bevacizumab 和 Vanucizumab 特定的排除條件(A、B 和 D 組)
• 不當控制的動脈高血壓(亦即:收縮壓 [BP] > 150 mmHg 和/或舒張壓 BP > 100 mmH
g),以 ≥2 次測得 ≥3 次血壓讀取值的平均為依據。
可允許為了達到這些參數而接受降血壓療法。
• 之前曾出現高血壓危機或高血壓腦病變
• 試驗第 1 天前 6 個月內出現顯著的血管疾病(例如:需要手術修復的主動脈瘤,或最
近出現周邊動脈血栓)
• 試驗第 1 天前 1 個月內曾咳血(每次咳出 ≥ 2.5 mL 的鮮紅色血液)
• 出血性體質或顯著凝血病變(在無抗凝血治療下)的證據
• 目前或最近(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10 天內)服用過阿斯匹靈(> 325 mg/day)或接受 dipyra
midole、ticlopidine,clopidogrel 與 cilostazol 治療
• 目前或最近(在開始接受試驗藥物治療的前 10 天內)為治療用途(並非為了預防)而使用完
整劑量的口服或注射抗凝血劑或血栓溶解劑
允許為了讓靜脈導管裝置正確運作而使用預防用抗凝血治療,但前提是藥劑在 INR
< 1.5 x ULN 和 aPTT 下的活性結果於試驗第 1 天前 14 天內位於正常值內。
允許使用預防用低分子量肝素(如:enoxaparin 40 mg/day)。
• 使用第 1 劑 bevacizumab 或 vanucizumab 前 3 天內接受核心切片或其他小型手術,但是放置
血管導管裝置除外。
• 試驗第 1 天前 6 個月內曾出現腹部或氣管食道廔管、胃腸(GI)穿孔或腹部內膿腫
• 試驗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6 個月內曾出現腸道阻塞和/或與潛在疾病相關的 GI 阻塞臨床徵象或
症狀(含繼發性閉塞疾病),或需要例行性以不經腸道的方式補充水份、以不經腸道的方式
補充營養或管道餵食。出現繼發性閉塞或閉塞症候群,或在最初診斷時出現腸道阻塞徵象和/
或症狀的患者只要已經接受明確的(手術)治療,讓症狀緩解,即可納入本試驗。
• 並非穿刺或最近的手術造成的腹部脹氣證據
• 嚴重、無法癒合或開放性傷口、活性潰瘍或未經治療的骨折
• 尿液試紙證明有蛋白尿,或 24 小時採集到的尿液顯示 > 1.0 的蛋白含量
所有在基期試紙尿液分析 ≥2+ 蛋白的患者都必須採集 24 小時尿液,以分析蛋白濃度。
• 牽涉主要呼吸道或血管的轉移性疾病,或大量集中在中心部位的縱隔腫塊(距離隆突 <30
毫米)。可納入患有 HCC(A 組和 D 組)且門靜脈或肝臟靜脈血管受到侵襲的患者。
• 試驗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6 個月內腹部內曾經發炎,包括但不限於胃潰瘍、憩室炎或結腸炎
• 試驗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28 天內接受放射療法,以及 60 天內接受腹部/骨盆放射療法,但是試
驗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7 天內因為骨骼病灶而接受姑息性放射療法除外
• 試驗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28 天內接受重大手術、切開式切片或遭受重大創傷,或試驗第 1 週
期第 1 天前 60 天內接受腹部手術、腹部介入療法或發生重大腹部創傷,或預期需要在試驗
期間接受重大手術或尚未從任何此類手術的副作用復原
• 長期每天接受非類固醇抗發炎藥物治療(允許偶爾為了緩解諸如頭痛或發燒等醫療症狀而
使用)
肝細胞癌特定的排除條件(A 組和 D 組)
• 未經治療或未完成治療出血性靜脈曲張,或屬於出血性或高出血風險的患者
患者必須接受經腹壁口食管胃十二指腸內視鏡檢查(EGD),而且所有大小的靜脈曲張
(由小至大)均需在納入試驗前根據當地照護標準進行評估或治療
• 試驗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4 週內接受任何 HCV 抗病毒療法
• 中度或重度腹水
• 肝性腦病變
• 同時感染 HBV 和 HCV
曾感染 HCV 但是使用 PCR 所做的 HCV RNA 結果呈現陰性的患者將被視為並未感染 HCV
B 組(胃癌)特定的排除條件
• 使用免疫組化法(IHC)測定、符合 ISH 定義的 HER2 表現呈陽性和/或 3
+
• 之前接受過包含 oxaliplatin 的療程治療
允許在診斷出轉移性疾病前 > 12 個月接受 Oxaliplatin 治療。
• 已知有二氫嘧啶脫氫酶缺陷或胸苷酸合酶基因多型性,讓患者容易出現 5-FU 毒性
• 之前接受過抗血管形成療法
• 持續接受癲癇治療
C 組(轉移性胰臟癌)特定的排除條件
• 僅罹患局部晚期疾病的患者
• 存在胰島細胞癌
E 組(轉移性食道癌)特定的排除條件
• 使用 IHC 測定、符合 ISH 定義的 HER2 表現呈陽性和/或 3+
• 之前接受過化療,包括在術前和術後進行的放射致敏過程。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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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7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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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43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