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AV001
2014-07-15 - 2020-04-17
Phase III
終止收納3
ICD-10C92.11
慢性骨髓性白血病,BCR/ABL陽性,緩解期
ICD-10C92.10
慢性骨髓性白血病,BCR/ABL陽性,未達到緩解
ICD-9205.10
慢性骨髓性白血病,未提及緩解
ICD-9205.11
慢性骨髓性白血病,緩解期
一項多中心、第三期、隨機、開放性試驗,比較Bosutinib與Imatinib兩者用於治療新診斷出慢性期之慢性骨髓性白血病成人患者之差異
-
試驗申請者
科文斯諮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Pfizer Inc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適應症
患有慢性期之慢性骨髓性白血病成人患者之第一線療法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比較 bosutinib 及 imatinib 用於新診斷出慢性期(CP)費城染色體陽性反應(Ph+)並帶有b2a2及/或b3a2轉錄基因之慢性骨髓性白血病(CML)病患,於治療 12 個月(48週)後達到主要分子學反應(MMR)的病患比例。次要目的:- 評估bosutinib組對照 imatinib組於治療 18 個月後達到MMR之情形。- 比較bosutinib 與 imatinib兩治療組的 MMR 持續期間。- 評估所有帶有b2a2及/或b3a2轉錄基因之費城染色體陽性(Ph+)於治療12 個月後達成完全細胞遺傳學反應(CCyR)的病患比例。- 評估兩個治療組的CCyR持續期間。- 評估兩個治療組的無事件存活率(EFS)。- 評估兩個治療組的整體存活期(OS)。- 評估每日服用一次bosutinib 的群體藥物動力學(PK)。- 評估 bosutinib 最低濃度(trough concentration)與主要療效及安全變數間的相關性。- 評估 bosutinib 與 imatinib 治療的安全性。
藥品名稱
Bosutinib
主成份
Bosutinib Monohydrate
劑型
film-coated tablet
劑量
100
評估指標
主要目的: 比較 bosutinib 及 imatinib 用於新診斷出慢性期(CP)費城染色體陽性反應(Ph+)並帶有b2a2及/或b3a2轉錄基因之慢性骨髓性白血病(CML)病患,於治療 12 個月(48週)後達到主要分子學反應(MMR)的病患比例。
次要目的:
- 評估bosutinib組對照 imatinib組於治療 18 個月後達到MMR之情形。
- 比較bosutinib 與 imatinib兩治療組的 MMR 持續期間。
- 評估所有帶有b2a2及/或b3a2轉錄基因之費城染色體陽性(Ph+)於治療12 個月後達成完全細胞遺傳學反應(CCyR)的病患比例。
- 評估兩個治療組的CCyR持續期間。
- 評估兩個治療組的無事件存活率(EFS)。
- 評估兩個治療組的整體存活期(OS)。
- 評估每日服用一次bosutinib 的群體藥物動力學(PK)。
- 評估 bosutinib 最低濃度(trough concentration)與主要療效及安全變數間的相關性。
- 評估 bosutinib 與 imatinib 治療的安全性。
次要目的:
- 評估bosutinib組對照 imatinib組於治療 18 個月後達到MMR之情形。
- 比較bosutinib 與 imatinib兩治療組的 MMR 持續期間。
- 評估所有帶有b2a2及/或b3a2轉錄基因之費城染色體陽性(Ph+)於治療12 個月後達成完全細胞遺傳學反應(CCyR)的病患比例。
- 評估兩個治療組的CCyR持續期間。
- 評估兩個治療組的無事件存活率(EFS)。
- 評估兩個治療組的整體存活期(OS)。
- 評估每日服用一次bosutinib 的群體藥物動力學(PK)。
- 評估 bosutinib 最低濃度(trough concentration)與主要療效及安全變數間的相關性。
- 評估 bosutinib 與 imatinib 治療的安全性。
主要納入條件
主要納入條件:
1.以分子學診斷出慢性期之慢性骨髓性白血病不大於6 個月(自初診斷起算)。
- 於篩選時以分子學檢測出BCR-ABL基因重組情形,確診為慢性期之慢性骨髓性白血病(費城染色體之細胞遺傳學評估的結果,將不視為納入條件之一);根據以下定義確診為慢性期之慢性骨髓性白血病:
(a)周邊血液及骨髓中之芽細胞(blasts)小於15%;
(b)周邊血液及骨髓中之芽細胞加上前骨髓細胞(promyelocytes)小於30%;
(c)周邊血液之嗜鹼性球小於20% ;
(d)血小板數至少為100 x 109/L (≥100,000/mm3);
(e)除肝脾腫大外,無其他髓外疾病之明顯症狀;及
(f)過去未曾診斷出加速期或急性期之慢性骨髓性白血病。
- 篩選時將確立費城染色體狀態。費城染色體陽性反應(Ph+)及費城染色體陰性反應(Ph-)之病患均可納入。
2.具有適當的肝臟、腎臟與胰臟功能,定義如下: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及丙胺酸轉胺酶(ALT)其值不高於正常上限值(ULN)之2.5倍;或若有白血病侵犯肝臟之情況,則為不高於正常上限值之5倍。
- 總膽紅素其值不高於正常上限值之2倍(除非與吉伯特氏症候群(Gilbert′s syndrome)有關)。
- 肌酸酐其值不高於正常上限值之1.5倍。
3.能夠服用口服藥錠。
4.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功能狀態為0 或 1分。
5.年齡至少為18歲。
6.若病患為具有生育能力之女性,則於服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2 週內,其血清懷孕檢測結果應為陰性反應。而具有生育能力女性之定義為:在生理上能夠懷孕的女性,其包括採用避孕措施之女性或其性伴侶結紮或採用避孕措施者。若病患以及病患伴侶具有生育能力(生理上能夠懷孕),並且有性生活者,則必須在試驗期間同意持續採用正確避孕措施,直到停用試驗藥物後至少28天為止。
7.能夠在執行任何試驗相關篩選程序前,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1.以分子學診斷出慢性期之慢性骨髓性白血病不大於6 個月(自初診斷起算)。
- 於篩選時以分子學檢測出BCR-ABL基因重組情形,確診為慢性期之慢性骨髓性白血病(費城染色體之細胞遺傳學評估的結果,將不視為納入條件之一);根據以下定義確診為慢性期之慢性骨髓性白血病:
(a)周邊血液及骨髓中之芽細胞(blasts)小於15%;
(b)周邊血液及骨髓中之芽細胞加上前骨髓細胞(promyelocytes)小於30%;
(c)周邊血液之嗜鹼性球小於20% ;
(d)血小板數至少為100 x 109/L (≥100,000/mm3);
(e)除肝脾腫大外,無其他髓外疾病之明顯症狀;及
(f)過去未曾診斷出加速期或急性期之慢性骨髓性白血病。
- 篩選時將確立費城染色體狀態。費城染色體陽性反應(Ph+)及費城染色體陰性反應(Ph-)之病患均可納入。
2.具有適當的肝臟、腎臟與胰臟功能,定義如下: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及丙胺酸轉胺酶(ALT)其值不高於正常上限值(ULN)之2.5倍;或若有白血病侵犯肝臟之情況,則為不高於正常上限值之5倍。
- 總膽紅素其值不高於正常上限值之2倍(除非與吉伯特氏症候群(Gilbert′s syndrome)有關)。
- 肌酸酐其值不高於正常上限值之1.5倍。
3.能夠服用口服藥錠。
4.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功能狀態為0 或 1分。
5.年齡至少為18歲。
6.若病患為具有生育能力之女性,則於服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2 週內,其血清懷孕檢測結果應為陰性反應。而具有生育能力女性之定義為:在生理上能夠懷孕的女性,其包括採用避孕措施之女性或其性伴侶結紮或採用避孕措施者。若病患以及病患伴侶具有生育能力(生理上能夠懷孕),並且有性生活者,則必須在試驗期間同意持續採用正確避孕措施,直到停用試驗藥物後至少28天為止。
7.能夠在執行任何試驗相關篩選程序前,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主要排除條件
主要排除條件:
1.過去曾以任何藥物治療慢性骨髓性白血病,包括酪胺酸激酶抑制劑(TKI)在內,但不含羥基尿素(hydroxyurea)及∕或 氯咪喹酮(anagrelide)之治療。
2.任何過去或現在患有中樞神經侵犯之情形,包括軟腦膜白血病(leptomeningeal leukemia)。
3.對活性物質或下列任一項賦形劑有過敏症狀者:微晶纖維素(Microcrystalline cellulose) (E460)、交聯羧甲基纖維素鈉(croscarmellose sodium) (E468)、界面活性劑(poloxamer 188)、聚維酮(povidone) (E1201)、硬脂酸鎂(magnesium stearate) (E470b)、聚乙烯醇(polyvinyl alcohol)、二氧化鈦(titanium dioxide) (E171)、聚乙二醇(macrogol 3350)、滑石粉(Talc) (E553b)、氧化鐵(iron oxide red) (E172)。
4.僅有髓外疾病。
5.於隨機分配前14天內進行重大外科手術或放射線治療。
6.合併或需服用已知會導致 QT間隔延長之藥物。
7.曾患有具臨床意義或無法控制之心臟病病史,包括:
- 過去或目前患有鬱血性心臟衰竭。
- 3個月內有無法控制之心絞痛或高血壓。
- 心肌梗塞(12個月內)
- 具有臨床意義之心室性心律不整(例如:心室心搏過速、心室纖維性顫動或多型性心室性心律不整(Torsades de pointes))。
- 經診斷或疑似有先天性或後天性QT延長病史或QTc延長(QTcF不應超過500毫秒)。
- 原因不明之昏厥。
8.已知血清呈現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陽性反應、目前患有急性或慢性B 型肝炎(B 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陽性反應)、C 型肝炎、肝硬化或顯示有肝臟功能代償不全之情形。
9.近期或持續患有具臨床意義之胃腸障礙疾病,例如:克隆氏症(Crohn′s Disease)、潰瘍性結腸炎或先前接受全胃或局部胃切除手術。
10.過去5年內有其他癌症病史,但不包括經判定已充分治療,且目前至少已完全緩解12個月之基底細胞癌或第1期或第2期子宮頸原位癌。
11.具有未獲控制之低血鎂症或未獲矯治之低血鉀症,其將對QT間隔產生潛在之影響。
12.目前或近期(6個月內)參與其他臨床試驗。
13.已懷孕之婦女、計畫於試驗期間懷孕或正在哺乳者,或參與本試驗期間有生育子女計畫之男性。
1.過去曾以任何藥物治療慢性骨髓性白血病,包括酪胺酸激酶抑制劑(TKI)在內,但不含羥基尿素(hydroxyurea)及∕或 氯咪喹酮(anagrelide)之治療。
2.任何過去或現在患有中樞神經侵犯之情形,包括軟腦膜白血病(leptomeningeal leukemia)。
3.對活性物質或下列任一項賦形劑有過敏症狀者:微晶纖維素(Microcrystalline cellulose) (E460)、交聯羧甲基纖維素鈉(croscarmellose sodium) (E468)、界面活性劑(poloxamer 188)、聚維酮(povidone) (E1201)、硬脂酸鎂(magnesium stearate) (E470b)、聚乙烯醇(polyvinyl alcohol)、二氧化鈦(titanium dioxide) (E171)、聚乙二醇(macrogol 3350)、滑石粉(Talc) (E553b)、氧化鐵(iron oxide red) (E172)。
4.僅有髓外疾病。
5.於隨機分配前14天內進行重大外科手術或放射線治療。
6.合併或需服用已知會導致 QT間隔延長之藥物。
7.曾患有具臨床意義或無法控制之心臟病病史,包括:
- 過去或目前患有鬱血性心臟衰竭。
- 3個月內有無法控制之心絞痛或高血壓。
- 心肌梗塞(12個月內)
- 具有臨床意義之心室性心律不整(例如:心室心搏過速、心室纖維性顫動或多型性心室性心律不整(Torsades de pointes))。
- 經診斷或疑似有先天性或後天性QT延長病史或QTc延長(QTcF不應超過500毫秒)。
- 原因不明之昏厥。
8.已知血清呈現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陽性反應、目前患有急性或慢性B 型肝炎(B 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陽性反應)、C 型肝炎、肝硬化或顯示有肝臟功能代償不全之情形。
9.近期或持續患有具臨床意義之胃腸障礙疾病,例如:克隆氏症(Crohn′s Disease)、潰瘍性結腸炎或先前接受全胃或局部胃切除手術。
10.過去5年內有其他癌症病史,但不包括經判定已充分治療,且目前至少已完全緩解12個月之基底細胞癌或第1期或第2期子宮頸原位癌。
11.具有未獲控制之低血鎂症或未獲矯治之低血鉀症,其將對QT間隔產生潛在之影響。
12.目前或近期(6個月內)參與其他臨床試驗。
13.已懷孕之婦女、計畫於試驗期間懷孕或正在哺乳者,或參與本試驗期間有生育子女計畫之男性。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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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23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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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53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