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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BH29884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2622321

2016-01-01 - 2019-12-31

Phase III

終止收納1

ICD-10D66

遺傳性第Ⅷ凝血因子缺乏症

ICD-9286.0

先天性第八凝血因子異常(A型血友病)

一項隨機分配、多中心、開放性、第三期臨床試驗,評估有抗體的 A 型血友病患者接受 RO5534262 預防性治療,相較於無預防性治療之療效、安全性和藥物動力學

  • 試驗申請者

    台灣中外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F. Hoffmann La Roche Ltd. /台灣中外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周聖傑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收納額滿

Audit

適應症

先天性血友病暨有抗體之第八凝血因子治療

試驗目的

這項試驗的目的是比較有抗體的 A 型血友病受試者接受 RO5534262 與未接受 RO5534262 的出血次數差異,找出可讓出血次數減少的方式。

藥品名稱

RO5534262

主成份

RO5534262

劑型

皮下注射

劑量

150mg

評估指標

主要療效評估指標
依據下列評估指標,評估有抗體的 A 型血友病患者使用 emicizumab 預防性治療,相較於無預防性治療 (A組和B組) 的療效:
-長時間的出血次數 (亦即出血發生率)
出血的主要定義為使用凝血因子藥物 (意指接受治療的出血,請參閱試驗計畫書)。

次要療效目標
本試驗的次要療效目標和評估指標如下:
-Emicizumab 預防性治療,相較於無預防性治療 (A組和B組)
評估減少所有出血次數的長時間療效 (意指接受或無接受凝血因子治療)
評估減少自發性出血次數的長時間療效
評估減少關節出血次數的長時間療效
評估減少目標關節出血次數的長時間療效
評估減少所有出血次數的長時間療效相較於受試者之前的出血率

在 24 週時,根據 A 型血友病生活品質問卷 (Haem-A-QoL) (年齡  18 歲) 或簡明版血友病生活品質問卷 (Haemo-QoL-Short Form) (年齡 1217 歲) 分數,評估受試者健康相關生活品質 (HRQoL)
在 24 週時,根據歐洲生活品質五面向問卷 (EQ-5D-5L) 分數,評估受試者的健康狀態
-Emicizumab預防性治療相較於試驗加入前的出血率 (病人本身比較;A組及C組):
相較於受試者加入本試驗前的 24 週,評估長時間減少出血次數的療效 (接受治療的出血及所有的出血)

探索性療效目標
本試驗之探索性療效目標為依據下列評估指標,評估 emicizumab 預防性治療相較於無預防性治療的療效:
• 評估無法上學/工作天數的差異
• 評估住院的天數差異

安全性目標
本試驗的安全性目標如下:
• 依據下列評估指標,評估有抗體的 A 型血友病受試者使用 emicizumab 預防性治療,相較於無預防性治療的整體安全性:
不良事件發生率及嚴重度
血栓栓塞事件發生率及嚴重度
身體檢查結果及生命徵象的變化
實驗室檢驗異常的發生率
注射部位反應發生率及嚴重度
導致停藥的不良事件發生率
嚴重過敏反應、急性過敏及類過敏性事件的發生率
血栓性微血管病變的發生率及嚴重度
抗 emicizumab 抗體的發生率及臨床意義

藥物動力學目標
本試驗的藥物動力學 (PK) 目標為在下列時間點,探討第 1 天給藥前的 emicizumab 暴露量 (最低濃度 [Ctrough])
• 使用emicizumab 第 14 週,每週一次
• 使用emicizumab 第 58 週,每 2 週一次
• 使用emicizumab 第 924 週,每 4 週一次
• 使用emicizumab 第 2548 週,每 8 週一次
• 之後使用emicizumab 時每 12 週一次,直到本試驗結束

探索性生物標記目標
本試驗之探索性生物標記目標為:
• 評估emicizumab之潛在藥物藥效學 (PD) 的生物標記,包含但不限於aPTT、凝血酶生成、以及第八凝血因子 (FVIII) 之活性,在整個試驗的時間點。
• 協助發展及效確emcizumab血漿濃度及凝血活性之相關體外診斷檢驗。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試驗納入條件:
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 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有能力遵守試驗計畫書規定。
 願意且有能力配合排定回診、治療計畫、實驗室檢驗,及其他試驗程序,包
括使用電子裝置填寫受試者報告結果問卷和每日出血問卷。
 受試者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為 12 歲以上。
 篩選時體重  40 公斤。
 確診為先天性 A 型血友病,嚴重度不拘,且病歷記載有高效價的抗體 (即為
≥5 畢氏達單位 [Bethesda Units, BU]) 。
 病歷上需有記載在過去 24 週內必須接受過需要時繞道治療組或預防性繞道治
療。
 在過去 24 週內接受需要時繞道治療之受試者,至少要有 6 次以上出血;而過
去 24 週內接受預防性繞道治療之受試者,至少要有 2 次以上出血。
 血液功能良好,定義為篩選時血小板計數  100,000/L 及血紅素  8 g/dL
(4.97 mmol/L)。
 肝臟功能良好,定義為篩選時總膽紅素  1.5  正常值上限 (ULN) (吉伯特氏
症候群者除外) 且天冬胺酸轉胺酶 (AST) / 丙胺酸轉胺酶 (ALT)  3  ULN;沒
有肝硬化臨床的徵象或已知的實驗室/放射線證據。
 腎功能良好,定義為肌酸酐  2.5  ULN 且肌酸酐清除率 (採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 30 mL/min。
 女性受試者若未停經 (非治療誘發的閉經 48 週) 或未手術絕育 (沒有卵巢/子
宮):同意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持續至少 5 個排除半衰期 (24
週 ),保持禁欲或使用單一或併用每年失敗率 1% 的高效非荷爾蒙避孕方
法。
只有在符合受試者的偏好及平日生活型態時,才可接受禁欲。不接受安全
期避孕法 (例如週期法、排卵期測量法、基礎體溫法、排卵後期避孕法) 和
性交中斷法等避孕方式。
每年失敗率 1% 的非荷爾蒙避孕方法包括輸卵管結紮、男性絕育、植入
型荷爾蒙、正確併用確認有効的口服或注射荷爾蒙避孕藥,以及特定子宮
內避孕器。或者,也可以併用兩種每年失敗率  1% 的方法 (例如,雙重阻
隔避孕法,像是保險套及子宮頸帽)。阻隔避孕法一定要和殺精劑一起使
用。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將從試驗中排除:
 罹患 A 型血友病以外的遺傳性或後天出血性疾患。
 持續 (或預計在試驗期間) 接受 FVIII 免疫耐受誘導療法或預防性治療。
 篩選前 48 週內有禁藥濫用或酒精濫用記錄,由試驗主持人判斷。
 曾經或目前接受血栓栓塞疾病治療 (之前因導管引起血栓,且目前未繼續血栓
栓塞治療,則不在此限),或有血栓栓塞疾病徵象。
 曾經或目前患有自體免疫或結締組織疾病與單株抗體療法或 RO5534262 注射
成份相關的過敏病史。
 篩選前 24 週內已知感染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CD4 計數 <200 cells/µL
 納入試驗時或在試驗期間預計使用全身性免疫調節劑 (例如,interferon 或
rituximab),抗反轉錄病毒療法除外。
 同時罹患的疾病、併用治療或實驗室檢驗異常可能會干擾試驗執行,或依試
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認定,可能妨礙受試者安全參加及完成本試驗,或干
擾試驗結果判讀。
 預計在試驗期間接受手術 (小手術如拔牙、或切開及引流除外) 。
曾接受:
之前研究性試驗的 RO5534262
治療或減少血友病出血風險的試驗藥物,最後一次給藥在 5 個半衰期以內。
過去 30 天內或 5 個半衰期內 (以較短時間為準) 使用過非血友病相關的試驗
藥物
目前使用試驗藥物
 不願意在試驗計畫書說明的期間使用高效避孕方法 (僅限女性,除非當地健康
醫療單位另有規定。)
 具臨床意義的篩選評估或實驗室檢驗異常,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導致受
試者使用試驗藥物時會產生其他風險。
 懷孕或哺乳,或試驗期間有懷孕的計畫。
女性若未停經 (非治療誘發的閉經 48 週) 或未手術絕育 (沒有卵巢/子
宮),在開始試驗藥物前 7 天內,血清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4 人

  • 全球人數

    71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