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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ARB-001467-003

2018-01-01 - 2020-12-31

Phase II

終止收納4

ICD-10B18.1

慢性病毒性B型肝炎未伴有D 型肝炎病毒

ICD-10B18

慢性病毒性肝炎

ICD-9070.32

慢性B型病毒性肝炎,未提及肝昏迷,未提及delta型肝炎

一項評估 ARB-001467 結合 PEG-IFN α-2a 與 Tenofovir Disoproxil Fumarate 對患有慢性 B 型肝炎病毒感染(基因型 A 或 B)的非肝硬化、 HBeAg 陰性受試者之安全性與抗病 毒活性的第 2a 期、開放性研究

  • 試驗申請者

    保瑞爾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Arbutus Biopharma Corporation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陳健弘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彭成元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彭成元 未分科

協同主持人

Audit

試驗主持人 林俊彥 消化內科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臺灣區總主持人

林俊彥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1 停止召募

Audit

Audit

試驗主持人 余明隆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適應症

慢性 HBV 感染(基因型 A 或 B)

試驗目的

在罹患由 HBV 基因型 A 或 B 型引起之慢性 B 型肝炎 (CHB)、其 HBV-DNA 為陽性之受試者中,探索 ARB-001467 併用 TDF 及 PEG-IFN α-2a 療法的抗病毒療效。

藥品名稱

ARB-001467 Injection (2 mg/mL)

主成份

ARB-001467

劑型

Injection

劑量

2

評估指標

1.療效/功效:
在第 30 週時,接受治療的受試者有出現 HBsAg 減少 ≥ 2 log10 的比例。
2.安全性:
以 AE、因 AE 而停止治療,以及選定之第 3-4 級實驗室檢驗值異常 (含血液學及肝
功能,依據 CTCAE 標準判定) 等發生率為指標,評估試驗治療期間的安全性。
3.藥物動力學:不適用。
4.生活品質:不適用。

主要納入條件

1. 18 歲 (含) (或其他行使同意的適當年齡) 至 65 歲 (含) 之成年受試者
2. 身體質量指數 (BMI) ≥ 18 kg/m2 且 ≤ 35 kg/m2
3. 慢性 HBV 感染,於篩選時有文件證實下列其中一種:
a. 篩選前有陽性的 HBsAg 或 B 型肝炎病毒 e 抗原 (HBeAg;陰性或陽性) 或HBV-DNA 至少 6 個月;或者
b. 篩選時有符合慢性 HBV 感染的過往肝臟組織切片且可取得文件紀錄
4. 受試者必須為 HBV-DNA(+) 且 HBV-DNA ≥ 1000 IU/mL、未曾接受治療或曾接受治療者,定義如下:
a. 未曾接受治療的受試者:受試者從未接受核苷 (酸) 類似物 (nucleos(t)ide
analogue , NA) 療 法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TDF 、 Entecavir 、 Telbivudine 或Lamivudine 及/或干擾素 α;或者
b. 曾接受治療的受試者:受試者可能先前曾接受 NA 療法 (包括但不限於 TDF、Entecavir、Telbivudine 或 Lamivudine) 及/或干擾素 α 療法,但篩選前必須已停止治療至少 6 個月
5. 篩選回診時定量 HBsAg ≥ 1000 IU/mL 且 ≤ 10000 IU/mL
6. 篩選回診時的 HBV 為基因型 A 或 B 型
7. 介白素 (IL) 28B CC 基因型
8. 篩選回診時 HBeAg 為陰性
9. 篩選時,所有受試者皆須備有纖維化評估證實無肝硬化狀態;無肝硬化之受試者的定義為:
a. 第 1 天前 ≤ 6 個月內,肝臟組織切片證實 Metavir 纖維化分數為 F0-3 (或等效分數),或者
b. Fibroscan® 結果為 ≤ 10 kPa。註:第 1 天前 ≤ 6 個月內必須進行確認性Fibroscan®
10. 第 1 天前 ≤ 6 個月內,必須進行肝臟超音波且未發現具有臨床意義的異常
11. 有能力檢閱並同意試驗性質、簽署受試者同意文件,以及遵守所有試驗計畫書指定的回診時程與規定
12. 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依照「附件 5:避孕指南與懷孕資訊收集」之定義使用避孕法,
從施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2 週開始、於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持續至
少 2 週外加 90 天 (精子生成所需時間) 以達總計 104 天,並且避免在此期間捐精
13. 未懷孕、未哺乳,且適用至少一項下列條件的女性受試者始有資格參與:
a. 非「附件 5:避孕指南與懷孕資訊收集」所定義之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woman of childbearing potential,WOCBP),或者
b. 同意遵循「附件 5:避孕指南與懷孕資訊收集」所述之避孕指南的 WOCBP,從施用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 2 週開始、於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持續至少 2 週外加 30 天 (排卵週期長度) 以達總計 44 天

主要排除條件

1. 已知同時感染下列任何病毒:
a. 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HIV)、
b. 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HCV)、
c. D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D virus,HDV)、
d. E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E virus,HEV)。
2.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 ≤ 3 個月內,或參與本試驗期間的任何時候,接受任何研究
性藥物治療或納入至任何其他臨床試驗;或者非依本試驗規定、或依受試者的醫療
照護要求而收集額外血液、尿液或組織檢體
3. 在本試驗期間或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 ≤ 2 個月內,接受或計畫接受全身性免疫抑制
藥物,包括但不限於:Prednisone (> 10 mg/日)、Methotrexate 或 Cyclosporine
4. 接受或計畫接受任何已知會引起急性腎功能不全的藥物治療 (例如 Aminogylcoside 類藥物、Vancomycin 等)
5. 由常見變異性低免疫球蛋白症 (Common Variable Hypogammaglobulinemia) 等免疫
缺乏疾病 (但不限於此類疾病) 引起之重大免疫抑制
6. 篩選回診前 ≤ 12 個月內,有酒精、麻醉藥物或古柯鹼等物質濫用之臨床診斷,接受
鴉片類藥物替代性維持治療計畫監測的受試者除外
7. 任何已知原有之醫療或精神狀況,有可能干擾受試者提供知情同意或參與試驗進行的能力,或者可能混淆試驗結果,包括但不限於:
a. 具有與其他慢性肝臟疾病相關,且具臨床意義之醫療狀況的病史 (例如血鐵
沉著症、自體免疫性肝炎、威爾森氏症、α-1-抗胰蛋白酶缺乏症、酒精性肝病、
非酒精性脂肪肝炎或毒素暴露),而可能影響對 HBV 療法之反應能力
b. 免疫媒介疾病,例如發炎性腸病 (克隆氏症、潰瘍性結腸炎)、類風濕性關節
炎、特發性血小板減少性紫斑症、全身性紅斑性狼瘡、硬皮症或類肉瘤病
c. 目前或先前患有任何具臨床意義之心臟異常/功能障礙,例如鬱血性心臟衰
竭、心肌梗塞 (篩選回診前 ≤ 6 個月內)、肺高壓、複雜型先天性心臟病、重大心律不整、活動性心臟缺血
d. 目前高血壓未獲控制,或有高血壓危象 (hypertensive crisis) 過往病史
e. 具有代償不全性肝臟疾病的證據,包括但不限於過去或目前患有臨床上腹
水、出血性食道靜脈曲張、肝腎症候群或肝性腦病變
f. 肝臟超音波或其他造影結果顯示患有肝細胞癌 (hepatocellular carcinoma,HCC)
g. 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 ≤ 1 週內,具有臨床上不穩定的醫療狀況
h. 具有精神狀況,包括但不限於自殺或殺人意念及/或企圖
8. 不易取得靜脈通路而無法施行本試驗必須之常規周邊血液採樣或 IV 輸注
9. 有證據罹患活動性惡性腫瘤或疑似罹患惡性腫瘤,或在篩選回診之前 ≤ 3 年內有惡
性腫瘤之病史 (經充分治療的原位癌與皮膚基底細胞癌除外)。正接受惡性腫瘤評估的受試者不具受試資格
10. 對 ARB-001467 的任何成分、其他脂質產品、含聚乙二醇產品、TDF、干擾素(IFN) 或其他治療前療程使用之藥物 (Dexamethasone、Ibuprofen、H1 及 H2 阻斷劑),已知或疑似過敏或先前曾有重度反應
11. 依據 IFN 及 TDF 仿單,具有任何 IFN 或 TDF (或兩者之成分) 的禁忌症
12. 懷孕中或正在哺餵母乳,或有意在本試驗期間受孕
13. 伴侶目前懷孕或有意在本試驗期間受孕的男性受試者
14. 受雇為直接涉入本試驗的試驗單位人員
15. 篩選期間曾發生危及生命之嚴重不良事件 (serious adverse event,SAE)
16. 先前曾為 HBV 接受任何實驗性藥物治療
17. 先前因不良事件而停用 PEG-IFN α-2a 及/或 TDF 或必須降低其劑量的任何受試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5 人

  • 全球人數

    3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