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IM011023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3599622
2018-09-01 - 2023-09-20
Phase II
尚未開始2
召募中2
ICD-10K50.919
克隆氏病併未明示併發症
ICD-10K50
克隆氏病[局部性腸炎]
ICD-9555.9
局部性腸炎
一項探討 BMS-986165 用於中度至重度克隆氏症受試者之安全性和療效的第 2 期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試驗
-
試驗申請者
保瑞爾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必治妥施貴寶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Moderate-to-Severe Crohn′s Disease
試驗目的
主要療效目標:評估 BMS-986165 在誘導期結束時對於臨床緩解及內視鏡反應之影響
次要療效目標:
評估 BMS-986165 在第 12 週(第 85 天)時對內視鏡緩解的影響
評估 BMS-986165 在誘導期結束時(第 12 週 [第 85 天])對臨床反應之影響
評估 BMS-986165 在直至維持期結束時(第 52 週 [第 365 天])對臨床反應之影響
評估 BMS-986165 在直至維持期結束時(第 52 週 [第 365 天])對臨床緩解之影響
以內視鏡評估 BMS-986165 在直至第 52 週時對於腸道黏膜疾病活性的影響
評估 BMS-986165 在直至第 52 週時對於深層緩解的影響
藥品名稱
BMS-986165
主成份
BMS-986165
劑型
capdule
劑量
3
評估指標
評估BMS-986165 其 3 個劑量用於中度至重度克隆氏症受試者之安全性和療效。將對於中度至
重度活動性克隆氏症受試者,比較 BMS-986165 三個劑量與安慰劑在臨床緩解(依據克隆
氏症疾病活性指數 [Crohn’s disease activity index, CDAI PRO-2] 的極軟 (稀或糊狀) 或水樣
(水狀) 糞便頻率和腹痛項目,病患 [或受試者] 報告結果 [PRO] 每天平均腹痛分數 ≤ 1 及每
天極軟 (稀或糊狀) 或水樣 (水狀) 糞便次數 (僅布里斯托糞便量表 [Bristol Stool Scale, BSS;
請參閱附件 18] 第 6 或 7 型) ≤ 3,且二項自基期以來均未惡化)和內視鏡反應(簡式克隆
氏症內視鏡分數 [Simple Endoscopic Score for Crohn’s Disease, SES-CD] 自基期以來改善至
少 50%)的誘導及維持。
重度活動性克隆氏症受試者,比較 BMS-986165 三個劑量與安慰劑在臨床緩解(依據克隆
氏症疾病活性指數 [Crohn’s disease activity index, CDAI PRO-2] 的極軟 (稀或糊狀) 或水樣
(水狀) 糞便頻率和腹痛項目,病患 [或受試者] 報告結果 [PRO] 每天平均腹痛分數 ≤ 1 及每
天極軟 (稀或糊狀) 或水樣 (水狀) 糞便次數 (僅布里斯托糞便量表 [Bristol Stool Scale, BSS;
請參閱附件 18] 第 6 或 7 型) ≤ 3,且二項自基期以來均未惡化)和內視鏡反應(簡式克隆
氏症內視鏡分數 [Simple Endoscopic Score for Crohn’s Disease, SES-CD] 自基期以來改善至
少 50%)的誘導及維持。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已簽署紙本受試者同意書
a)願意參加本試驗,並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F)。
b)願意且能夠完成所有試驗專屬程序及回診。
2)受試者類型及目標疾病特性
a)有紀錄診斷患有克隆氏症 (CD) 至少達 3 個月,伴隨結腸炎、迴腸炎或迴腸結腸炎,經下列確認:
出處:病歷有迴腸結腸鏡檢查 (全結腸鏡檢查,並穿入末端迴腸) 報告,經執行程序的醫師判定其顯示與克隆氏症一致的特徵,以及•出處:病歷有組織病理學報告紀錄,經當地病理科醫師判定其顯示與克隆氏症一致的特徵。
註:如果無法取得先前確診,或如果先前診斷不視為確立,則在基準期內視鏡檢查時必須進行組織學檢查,並在繼續進行隨機分配前在當地判讀以確認克隆氏症的診斷。
b)必須患有活動性中度至重度克隆氏症,其定義為:
克隆氏症疾病活性指數 (Crohn’s Disease Activity Index,CDAI) 分數為 220 到 450,以及,
依據 CDAI 排便頻率和腹痛項目的患者自述結果 (PRO 2):在 7 天日誌中收集的每天腹痛平均分數 ≥ 2,或每天極軟 (稀) 或水樣 (水狀) 糞便 (僅布里斯托糞便量表 [Bristol Stool Scale] 第 6 或 7 型) 的平均次數 ≥ 4,以及,
•5 處迴腸結腸分段中至少 1 段患有活動性發炎的證據 (依據中央判讀) 伴隨簡式克隆氏症內視鏡分數 (Simple Endoscopic Score for Crohn’s Disease,SES-CD) 總分 ≥ 6,或者若於基準期時內視鏡檢查僅顯示單獨的迴腸炎,則 SES-CD ≥ 4。
c)必須曾對於以下 1 種 (含) 以上標準照護藥物組成之標準治療療程反應不佳、失去反應或無法耐受:
•口服型氨基水楊酸鹽:(例如 Mesalamine、Sulfasalazine、Olsalazine、Balsalazine) 等於或高於核准標示劑量用於誘導性治療至少 6 週,
•口服皮質類固醇:每日 Prednisone 20 mg 或等效藥物施行至少 2 週,及/或 2 次嘗試失敗將口服皮質類固醇逐步調降到低於每日 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 10 mg
•靜脈注射 (IV) 皮質類固醇:每日 Hydrocortisone ≥ 400 mg 或等效藥物施行至少 1 週,
•免疫調節劑 (Azathioprine [AZA] ≥ 2 mg/kg/日、6-MP [Mercaptopurine] ≥ 1 mg/kg/日、MTX [Methotrexate] ≥ 25 mg/週,或有治療性 6 Thioguanine Nucleotide 濃度的記錄) 施行至少 12 週•生物製劑 (例如 Infliximab、Adalimumab、Certolizumab Pegol、Vedolizumab、Natalizumab)。如果因最初或後續無反應 (起初有反應但接著對繼續治療失去反應) 而停止生物製劑治療,或對治療無法耐受,則可納入該受試者。
d)本試驗允許針對在篩選期被認為不符資格 (篩選失敗) 的受試者進行重新篩選 (亦即受試者尚未接受隨機分配/尚未接受治療)。如果被重新招募,受試者必須重新同意 (亦即重新簽署 ICF) 並重新進行篩選 (如果在 28 天篩選期期間以外)。每位受試者僅可允許 1 次重新招募。
3)年齡和生育狀態
a)篩選時年齡為 20 歲 (含) 到 75 歲 (含) 的男性和女性。
b)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24 小時內,取得陰性血清或尿液驗孕結果 (乙型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 [beta-human chorionic gonadotropin] 最低靈敏度 25 IU/L 或等效單位)。
c)女性不得正在哺餵母乳
d)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同意在試驗療法 (BMS 986165 或安慰劑) 治療期間、加上 5 個試驗治療半衰期 (3 天)、再加上 30 天 (排卵週期長度),亦即治療結束後合計 33 天內,遵從使用避孕方法的指示。
e)不與異性有性生活之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豁免於避孕規定之外,但仍必須接受如本節所述的驗孕。
f)試驗主持人應向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以及與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有性生活之男性,告知避孕的重要性,以及意外懷孕可能造成的影響。試驗主持人應建議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其在持續且正確使用時失敗率 < 1%。
g)與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有性生活之男性,必須同意在試驗治療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加上 5 個試驗治療半衰期 (3 天) 當中,遵從使用避孕方法的指示。
h)無精症的男性豁免於避孕要求。持續不與異性有性生活的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也豁免於避孕規定之外,但仍必須接受驗孕。
i)男性受試者必須願意在整個治療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加上 5 個試驗治療半衰期 (3 天) 當中避免捐贈精子。
1)已簽署紙本受試者同意書
a)願意參加本試驗,並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F)。
b)願意且能夠完成所有試驗專屬程序及回診。
2)受試者類型及目標疾病特性
a)有紀錄診斷患有克隆氏症 (CD) 至少達 3 個月,伴隨結腸炎、迴腸炎或迴腸結腸炎,經下列確認:
出處:病歷有迴腸結腸鏡檢查 (全結腸鏡檢查,並穿入末端迴腸) 報告,經執行程序的醫師判定其顯示與克隆氏症一致的特徵,以及•出處:病歷有組織病理學報告紀錄,經當地病理科醫師判定其顯示與克隆氏症一致的特徵。
註:如果無法取得先前確診,或如果先前診斷不視為確立,則在基準期內視鏡檢查時必須進行組織學檢查,並在繼續進行隨機分配前在當地判讀以確認克隆氏症的診斷。
b)必須患有活動性中度至重度克隆氏症,其定義為:
克隆氏症疾病活性指數 (Crohn’s Disease Activity Index,CDAI) 分數為 220 到 450,以及,
依據 CDAI 排便頻率和腹痛項目的患者自述結果 (PRO 2):在 7 天日誌中收集的每天腹痛平均分數 ≥ 2,或每天極軟 (稀) 或水樣 (水狀) 糞便 (僅布里斯托糞便量表 [Bristol Stool Scale] 第 6 或 7 型) 的平均次數 ≥ 4,以及,
•5 處迴腸結腸分段中至少 1 段患有活動性發炎的證據 (依據中央判讀) 伴隨簡式克隆氏症內視鏡分數 (Simple Endoscopic Score for Crohn’s Disease,SES-CD) 總分 ≥ 6,或者若於基準期時內視鏡檢查僅顯示單獨的迴腸炎,則 SES-CD ≥ 4。
c)必須曾對於以下 1 種 (含) 以上標準照護藥物組成之標準治療療程反應不佳、失去反應或無法耐受:
•口服型氨基水楊酸鹽:(例如 Mesalamine、Sulfasalazine、Olsalazine、Balsalazine) 等於或高於核准標示劑量用於誘導性治療至少 6 週,
•口服皮質類固醇:每日 Prednisone 20 mg 或等效藥物施行至少 2 週,及/或 2 次嘗試失敗將口服皮質類固醇逐步調降到低於每日 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 10 mg
•靜脈注射 (IV) 皮質類固醇:每日 Hydrocortisone ≥ 400 mg 或等效藥物施行至少 1 週,
•免疫調節劑 (Azathioprine [AZA] ≥ 2 mg/kg/日、6-MP [Mercaptopurine] ≥ 1 mg/kg/日、MTX [Methotrexate] ≥ 25 mg/週,或有治療性 6 Thioguanine Nucleotide 濃度的記錄) 施行至少 12 週•生物製劑 (例如 Infliximab、Adalimumab、Certolizumab Pegol、Vedolizumab、Natalizumab)。如果因最初或後續無反應 (起初有反應但接著對繼續治療失去反應) 而停止生物製劑治療,或對治療無法耐受,則可納入該受試者。
d)本試驗允許針對在篩選期被認為不符資格 (篩選失敗) 的受試者進行重新篩選 (亦即受試者尚未接受隨機分配/尚未接受治療)。如果被重新招募,受試者必須重新同意 (亦即重新簽署 ICF) 並重新進行篩選 (如果在 28 天篩選期期間以外)。每位受試者僅可允許 1 次重新招募。
3)年齡和生育狀態
a)篩選時年齡為 20 歲 (含) 到 75 歲 (含) 的男性和女性。
b)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24 小時內,取得陰性血清或尿液驗孕結果 (乙型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 [beta-human chorionic gonadotropin] 最低靈敏度 25 IU/L 或等效單位)。
c)女性不得正在哺餵母乳
d)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同意在試驗療法 (BMS 986165 或安慰劑) 治療期間、加上 5 個試驗治療半衰期 (3 天)、再加上 30 天 (排卵週期長度),亦即治療結束後合計 33 天內,遵從使用避孕方法的指示。
e)不與異性有性生活之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豁免於避孕規定之外,但仍必須接受如本節所述的驗孕。
f)試驗主持人應向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以及與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有性生活之男性,告知避孕的重要性,以及意外懷孕可能造成的影響。試驗主持人應建議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其在持續且正確使用時失敗率 < 1%。
g)與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有性生活之男性,必須同意在試驗治療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加上 5 個試驗治療半衰期 (3 天) 當中,遵從使用避孕方法的指示。
h)無精症的男性豁免於避孕要求。持續不與異性有性生活的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也豁免於避孕規定之外,但仍必須接受驗孕。
i)男性受試者必須願意在整個治療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加上 5 個試驗治療半衰期 (3 天) 當中避免捐贈精子。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1)目標族群
a)可能需要手術或住院的重度或猛暴性結腸炎
b)經診斷患有非克隆氏症的其他類型結腸炎 (傳染性、發炎性包括潰瘍性結腸炎、惡性、毒性、不確定性等)
c)裝有腸造口、胃或迴腸儲袋;曾接受直腸結腸切除術或大腸全切除術;症狀性、阻塞性疾病,例如狹窄或阻塞性狹窄;膿瘍或疑似膿瘍;儲袋炎;短腸症後群;或曾有腸道穿孔的病史
d)過去 60 天內曾有腹腔內膿瘍的病史
•先前的腹腔內膿瘍已接受引流且以當地的抗微生物治療標準療程成功治療,則可允許納入 (該療程必須在第 1 天前至少 60 天完成)
e)過去 60 天內曾有憩室炎的病史
•先前的憩室炎已用當地的抗微生物治療標準療程成功治療,則可允許納入。(該療程必須在第 1 天前至少 60 天完成)
f)正在接受管灌飲食、規定配方飲食或全靜脈營養
g)目前患有結腸分化不全或過去患有結腸分化不全且尚未確切治療
h)過去 30 天內曾有傳染性 (細菌、病毒、真菌、寄生蟲等) 結腸炎的病史;必須經過完全治療才可進行重新篩選
i)在篩選前 7 天內或篩選期間使用治療性灌腸劑或栓劑,迴腸結腸鏡檢查所要求者除外
j)誘導期間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12 個月內,禁止使用特定淋巴球清除藥劑 (如 Alemtuzumab、Rituximab) 和其他藥劑 (如 Ustekinumab) 進行治療。
k)誘導期間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12 個月內禁止接受淋巴球分離術或選擇性單核球、顆粒球分離術 (例如 Cellsobra®)。
l)先前在任何試驗中曾暴露於 BMS-986165
m)曾接受幹細胞移植
n)誘導期間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12 週或 5 個半衰期 (以較長者為準) 內,曾使用研究性藥劑進行治療
2)其他醫療狀況和病史
a)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
b)有任何重大疾病/狀況,或不穩定臨床狀況的證據 (如腎臟、肝臟、血液學、胃腸、內分泌、肺臟、免疫學、精神),或局部活動性感染/感染性疾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若受試者參加本試驗將大幅提升其風險
c)施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0 天內曾接受任何重大手術,或預定於本試驗進行期間接受任何手術
d)具有下列特性的潛在受試者將自本試驗排除:
•基準期前 6 個月內有任何類型的腸道切除史,或基準期前 3 個月內有任何其他腹腔內手術史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0 天內有任何需要全身麻醉之手術程序的病史 (除了迴腸結腸鏡檢查所需之外),或計畫在試驗期間接受手術
•有出血性病症的病史或近期使用抗血小板或抗血栓藥劑,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會妨礙在試驗計畫書所概述時間範圍內,安全地執行內視鏡檢查程序和組織切片
•目前正以任何療法治療慢性感染 (例如肺囊蟲、巨細胞病毒、單純皰疹、帶狀皰疹、侵入性細菌或真菌感染,或非典型分枝桿菌)
•有任何先天性或後天性免疫缺陷的病史
•已知患有活動性感染,或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0 天內發生需要住院或以腸道外 (肌肉注射或靜脈注射) 抗微生物藥劑 (如抗生素、抗病毒藥劑、抗真菌藥劑或抗寄生蟲藥劑) 治療的任何重大感染發作,或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2 週內完成口服抗微生物藥劑的治療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12 週內有罹患帶狀皰疹、單純皰疹或流行性感冒感染的先前病史,或有瀰漫性/複雜性帶狀皰疹感染 (侵犯多個皮節、眼部帶狀皰疹、侵犯中樞神經系統,或帶狀皰疹後神經痛) 的病史
•罹患癌症,或於過去 5 年內有罹患癌症或淋巴增生性疾病的病史 (經適當治療且無復發證據的皮膚基底細胞癌或鱗狀細胞癌或已切除的子宮頸原位癌為例外)
•患有紐約心臟學會功能性分類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 Functional Classification) 定義的第 III 或 IV 級鬱血性心臟衰竭,或任何最近發生導致 NYHA 第 III 或 IV 級症狀的心臟衰竭
•患有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 (如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和/或有任何在篩選前 24 週內發生重大心血管疾病 (如中風、腦出血、短暫性腦缺血發作) 的病史
•施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90 天內曾接種活性疫苗,或施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0 天內曾接種去活性疫苗。熱滅活或以其他方式去活性的疫苗或蛋白質疫苗 (如流行性感冒和肺炎鏈球菌疫苗),可在試驗期間任何時候接種。另外,試驗期間及施用最後一劑後 2 個月內不得使用活性疫苗,而任何其他去活性疫苗 (如破傷風等) 在治療期間都應遵照當地指引使用。
•目前或近期 (第一劑前 3 個月內) 患有可能影響試驗治療吸收的胃腸疾病,包括接受胃腸手術;或者目前或近期 (第一劑前 6 個月內) 接受胃腸切除術
e)乳癌篩檢疑似為惡性腫瘤的女性受試者,及進行額外臨床、實驗室或其他診斷評估後無法合理排除惡性腫瘤可能性者
f)施用試驗治療前 4 週內曾發生大出血 (> 500 mL) 或輸血
g)無法耐受口服藥物
h)無法接受靜脈穿刺和/或耐受靜脈通路
i)近期 (施用試驗治療前 6 個月內) 有藥物或酒精濫用的狀況,如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四版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 IV) 所定義
j)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的任何其他合理醫學、精神和/或社會因素
3)過往/併用療法
a)無法配合限制事項和禁用治療
b)對於之前使用經核准或用於臨床試驗的藥劑治療缺乏療效反應 (如果已知),該藥劑目標途徑與 BMS-986165 相同,如抗 12/23 p40 抗體 (例如 Ustekinumab 或 Briakinumab) 或抗 IL-23p19 抗體 (例如 Guselkumab、Risankizumab、Tildrakizumab、Brazikumab [MEDI2070] 及 Mirikizumab [LY3074828])
c)其他研究性藥劑必須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的至少 12 週或 5 個半衰期以前停用 (以較長者為準)
4)理學和實驗室檢測發現
a)有器官功能不全的證據或在身體檢查、生命徵象、心電圖 (ECG)、胸部 X 光或臨床實驗室測定上,超出與目標族群正常範圍相符的任何臨床顯著偏差
b)有活動性或潛伏性結核病 (TB) 的證據,如下所述:
•篩選回診前有活動性結核病的病史,無論是否已完成充分的治療
•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有活動性結核病的徵象或症狀
•篩選期間或篩選前 6 個月內的任何時候取得的胸部 X 光紀錄,顯示有目前罹患活動性或既有活動性結核病的證據
•潛伏性結核病感染 (latent TB infection,LTBI) 定義為篩選時丙型干擾素釋放分析法 (IFN-gamma release assay,IGRA) 呈現陽性,例如 QuantiFERON®-TB Gold、QuantiFERON®-TB Gold Plus 或 T-Spot®,或在沒有臨床表徵的情況下進行的其他診斷檢測
註:符合下列條件的受試者可能具有受試資格:(1) 目前沒有活動性結核病的徵象和症狀,以及 (2) 受試者在篩選前 5 年內已接受充分有紀錄的潛伏性結核病治療「或」依據當地指引已開始接受潛伏性結核病的預防性治療,經過 1 個月的治療後現在接受重新篩選。受試者必須同意完成當地建議的潛伏性結核病治療療程,才可繼續參加試驗。
•篩選時不確定的丙型干擾素釋放分析法結果且沒有活動性結核病的徵象或症狀
註:丙型干擾素釋放分析法檢測結果不確定的受試者必須重新檢測以確認。如果第二次結果再次為不確定,則該受試者將排除於本試驗之外。如果第二次結果為陽性,則應將該受試者視為患有潛伏性結核病予以治療。如果第二次結果為陰性,則若該受試者未符合其他結核病的排除條件,即可能具有受試資格。
c)患有 C 型肝炎病毒 (HCV)、B 型肝炎病毒 (HBV) 或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 感染,證據為陽性的 HCV 抗體 (anti-HCV)、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B 型肝炎核心抗體 (anti-HBc) 或 HIV-1 和 HIV-2 抗體血液篩檢結果;已接種 HBV 疫苗 (即 B 型肝炎表面抗體 [抗 HB] 陽性) 的受試者不會排除。註:未要求進行 B 型肝炎表面抗體 (anti-HBs) 檢測。註:針對新發現為 HIV 陽性的受試者,應引導其接受適當追蹤。如果您的 HIV 檢測結果為陽性 (包含偽陽性),試驗醫院及試驗醫師將提供您後續就醫轉介或諮詢,且將依法通報主管機關。
d)胸部X光或心電圖 (ECG) 檢查中,有具臨床意義的異常
e)實驗室檢驗結果有具臨床意義的異常,包括下列各項:
•血清丙胺酸轉胺酶 (ALT) > 2 倍正常值上限 (ULN)
•血清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 2 倍 ULN
•血清總膽紅素 > 2 倍 ULN
•鹼性磷酸酶 > 2.5 倍 ULN
•血清肌酸酐 > 2 倍 ULN
•血紅素濃度 < 9 g/dL
•絕對白血球計數 < 3000/mm3
•絕對淋巴球計數 < 500/mm3
•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000/mm3
•血小板計數 < 100,000/mm3
f)篩選回診時糞便培養的腸道病原體為陽性 (不包括在試驗區域內視為共生的菌群);受試者在完成抗微生物藥劑的標準治療療程 30 天後且未發生臨床症狀復發,可接受重新篩選
g)篩選回診時糞便的困難梭狀芽孢桿菌 (Clostridium difficile) 毒素為陽性;受試者在完成機構的抗生素標準照護療程 30 天後且記錄上無證據顯示臨床症狀復發,可接受重新篩選
h)有任何其他重大的實驗室檢驗異常,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使受試者參加試驗處於無法接受的風險
5)過敏和不良藥物反應
a)有任何重大藥物過敏 (例如全身性過敏或肝毒性) 的病史
6)其他排除條件
a)受刑人或受到非自願監禁的受試者。如果適用於國家或當地法規:在行政或法院命令下進入監護機構的經歷
b)為了治療精神或生理 (例如感染性疾病) 疾病而受到強制拘留的受試者
c)無法配合試驗計畫書的規定
1)目標族群
a)可能需要手術或住院的重度或猛暴性結腸炎
b)經診斷患有非克隆氏症的其他類型結腸炎 (傳染性、發炎性包括潰瘍性結腸炎、惡性、毒性、不確定性等)
c)裝有腸造口、胃或迴腸儲袋;曾接受直腸結腸切除術或大腸全切除術;症狀性、阻塞性疾病,例如狹窄或阻塞性狹窄;膿瘍或疑似膿瘍;儲袋炎;短腸症後群;或曾有腸道穿孔的病史
d)過去 60 天內曾有腹腔內膿瘍的病史
•先前的腹腔內膿瘍已接受引流且以當地的抗微生物治療標準療程成功治療,則可允許納入 (該療程必須在第 1 天前至少 60 天完成)
e)過去 60 天內曾有憩室炎的病史
•先前的憩室炎已用當地的抗微生物治療標準療程成功治療,則可允許納入。(該療程必須在第 1 天前至少 60 天完成)
f)正在接受管灌飲食、規定配方飲食或全靜脈營養
g)目前患有結腸分化不全或過去患有結腸分化不全且尚未確切治療
h)過去 30 天內曾有傳染性 (細菌、病毒、真菌、寄生蟲等) 結腸炎的病史;必須經過完全治療才可進行重新篩選
i)在篩選前 7 天內或篩選期間使用治療性灌腸劑或栓劑,迴腸結腸鏡檢查所要求者除外
j)誘導期間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12 個月內,禁止使用特定淋巴球清除藥劑 (如 Alemtuzumab、Rituximab) 和其他藥劑 (如 Ustekinumab) 進行治療。
k)誘導期間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12 個月內禁止接受淋巴球分離術或選擇性單核球、顆粒球分離術 (例如 Cellsobra®)。
l)先前在任何試驗中曾暴露於 BMS-986165
m)曾接受幹細胞移植
n)誘導期間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12 週或 5 個半衰期 (以較長者為準) 內,曾使用研究性藥劑進行治療
2)其他醫療狀況和病史
a)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
b)有任何重大疾病/狀況,或不穩定臨床狀況的證據 (如腎臟、肝臟、血液學、胃腸、內分泌、肺臟、免疫學、精神),或局部活動性感染/感染性疾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若受試者參加本試驗將大幅提升其風險
c)施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0 天內曾接受任何重大手術,或預定於本試驗進行期間接受任何手術
d)具有下列特性的潛在受試者將自本試驗排除:
•基準期前 6 個月內有任何類型的腸道切除史,或基準期前 3 個月內有任何其他腹腔內手術史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0 天內有任何需要全身麻醉之手術程序的病史 (除了迴腸結腸鏡檢查所需之外),或計畫在試驗期間接受手術
•有出血性病症的病史或近期使用抗血小板或抗血栓藥劑,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會妨礙在試驗計畫書所概述時間範圍內,安全地執行內視鏡檢查程序和組織切片
•目前正以任何療法治療慢性感染 (例如肺囊蟲、巨細胞病毒、單純皰疹、帶狀皰疹、侵入性細菌或真菌感染,或非典型分枝桿菌)
•有任何先天性或後天性免疫缺陷的病史
•已知患有活動性感染,或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0 天內發生需要住院或以腸道外 (肌肉注射或靜脈注射) 抗微生物藥劑 (如抗生素、抗病毒藥劑、抗真菌藥劑或抗寄生蟲藥劑) 治療的任何重大感染發作,或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2 週內完成口服抗微生物藥劑的治療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12 週內有罹患帶狀皰疹、單純皰疹或流行性感冒感染的先前病史,或有瀰漫性/複雜性帶狀皰疹感染 (侵犯多個皮節、眼部帶狀皰疹、侵犯中樞神經系統,或帶狀皰疹後神經痛) 的病史
•罹患癌症,或於過去 5 年內有罹患癌症或淋巴增生性疾病的病史 (經適當治療且無復發證據的皮膚基底細胞癌或鱗狀細胞癌或已切除的子宮頸原位癌為例外)
•患有紐約心臟學會功能性分類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 Functional Classification) 定義的第 III 或 IV 級鬱血性心臟衰竭,或任何最近發生導致 NYHA 第 III 或 IV 級症狀的心臟衰竭
•患有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 (如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和/或有任何在篩選前 24 週內發生重大心血管疾病 (如中風、腦出血、短暫性腦缺血發作) 的病史
•施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90 天內曾接種活性疫苗,或施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0 天內曾接種去活性疫苗。熱滅活或以其他方式去活性的疫苗或蛋白質疫苗 (如流行性感冒和肺炎鏈球菌疫苗),可在試驗期間任何時候接種。另外,試驗期間及施用最後一劑後 2 個月內不得使用活性疫苗,而任何其他去活性疫苗 (如破傷風等) 在治療期間都應遵照當地指引使用。
•目前或近期 (第一劑前 3 個月內) 患有可能影響試驗治療吸收的胃腸疾病,包括接受胃腸手術;或者目前或近期 (第一劑前 6 個月內) 接受胃腸切除術
e)乳癌篩檢疑似為惡性腫瘤的女性受試者,及進行額外臨床、實驗室或其他診斷評估後無法合理排除惡性腫瘤可能性者
f)施用試驗治療前 4 週內曾發生大出血 (> 500 mL) 或輸血
g)無法耐受口服藥物
h)無法接受靜脈穿刺和/或耐受靜脈通路
i)近期 (施用試驗治療前 6 個月內) 有藥物或酒精濫用的狀況,如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四版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 IV) 所定義
j)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的任何其他合理醫學、精神和/或社會因素
3)過往/併用療法
a)無法配合限制事項和禁用治療
b)對於之前使用經核准或用於臨床試驗的藥劑治療缺乏療效反應 (如果已知),該藥劑目標途徑與 BMS-986165 相同,如抗 12/23 p40 抗體 (例如 Ustekinumab 或 Briakinumab) 或抗 IL-23p19 抗體 (例如 Guselkumab、Risankizumab、Tildrakizumab、Brazikumab [MEDI2070] 及 Mirikizumab [LY3074828])
c)其他研究性藥劑必須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的至少 12 週或 5 個半衰期以前停用 (以較長者為準)
4)理學和實驗室檢測發現
a)有器官功能不全的證據或在身體檢查、生命徵象、心電圖 (ECG)、胸部 X 光或臨床實驗室測定上,超出與目標族群正常範圍相符的任何臨床顯著偏差
b)有活動性或潛伏性結核病 (TB) 的證據,如下所述:
•篩選回診前有活動性結核病的病史,無論是否已完成充分的治療
•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有活動性結核病的徵象或症狀
•篩選期間或篩選前 6 個月內的任何時候取得的胸部 X 光紀錄,顯示有目前罹患活動性或既有活動性結核病的證據
•潛伏性結核病感染 (latent TB infection,LTBI) 定義為篩選時丙型干擾素釋放分析法 (IFN-gamma release assay,IGRA) 呈現陽性,例如 QuantiFERON®-TB Gold、QuantiFERON®-TB Gold Plus 或 T-Spot®,或在沒有臨床表徵的情況下進行的其他診斷檢測
註:符合下列條件的受試者可能具有受試資格:(1) 目前沒有活動性結核病的徵象和症狀,以及 (2) 受試者在篩選前 5 年內已接受充分有紀錄的潛伏性結核病治療「或」依據當地指引已開始接受潛伏性結核病的預防性治療,經過 1 個月的治療後現在接受重新篩選。受試者必須同意完成當地建議的潛伏性結核病治療療程,才可繼續參加試驗。
•篩選時不確定的丙型干擾素釋放分析法結果且沒有活動性結核病的徵象或症狀
註:丙型干擾素釋放分析法檢測結果不確定的受試者必須重新檢測以確認。如果第二次結果再次為不確定,則該受試者將排除於本試驗之外。如果第二次結果為陽性,則應將該受試者視為患有潛伏性結核病予以治療。如果第二次結果為陰性,則若該受試者未符合其他結核病的排除條件,即可能具有受試資格。
c)患有 C 型肝炎病毒 (HCV)、B 型肝炎病毒 (HBV) 或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 感染,證據為陽性的 HCV 抗體 (anti-HCV)、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B 型肝炎核心抗體 (anti-HBc) 或 HIV-1 和 HIV-2 抗體血液篩檢結果;已接種 HBV 疫苗 (即 B 型肝炎表面抗體 [抗 HB] 陽性) 的受試者不會排除。註:未要求進行 B 型肝炎表面抗體 (anti-HBs) 檢測。註:針對新發現為 HIV 陽性的受試者,應引導其接受適當追蹤。如果您的 HIV 檢測結果為陽性 (包含偽陽性),試驗醫院及試驗醫師將提供您後續就醫轉介或諮詢,且將依法通報主管機關。
d)胸部X光或心電圖 (ECG) 檢查中,有具臨床意義的異常
e)實驗室檢驗結果有具臨床意義的異常,包括下列各項:
•血清丙胺酸轉胺酶 (ALT) > 2 倍正常值上限 (ULN)
•血清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 2 倍 ULN
•血清總膽紅素 > 2 倍 ULN
•鹼性磷酸酶 > 2.5 倍 ULN
•血清肌酸酐 > 2 倍 ULN
•血紅素濃度 < 9 g/dL
•絕對白血球計數 < 3000/mm3
•絕對淋巴球計數 < 500/mm3
•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000/mm3
•血小板計數 < 100,000/mm3
f)篩選回診時糞便培養的腸道病原體為陽性 (不包括在試驗區域內視為共生的菌群);受試者在完成抗微生物藥劑的標準治療療程 30 天後且未發生臨床症狀復發,可接受重新篩選
g)篩選回診時糞便的困難梭狀芽孢桿菌 (Clostridium difficile) 毒素為陽性;受試者在完成機構的抗生素標準照護療程 30 天後且記錄上無證據顯示臨床症狀復發,可接受重新篩選
h)有任何其他重大的實驗室檢驗異常,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使受試者參加試驗處於無法接受的風險
5)過敏和不良藥物反應
a)有任何重大藥物過敏 (例如全身性過敏或肝毒性) 的病史
6)其他排除條件
a)受刑人或受到非自願監禁的受試者。如果適用於國家或當地法規:在行政或法院命令下進入監護機構的經歷
b)為了治療精神或生理 (例如感染性疾病) 疾病而受到強制拘留的受試者
c)無法配合試驗計畫書的規定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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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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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24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