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AP32788-15-10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2716116
試驗已結束
2019-04-01 - 2023-12-07
Phase I/II
終止收納6
ICD-10C34.90
未明示側性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1
右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2
左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7A.090
支氣管及肺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一項針對非小細胞肺癌研究口服 EGFR/HER2 抑制劑 TAK-788 (AP32788) 之安全性、藥物動力學及抗腫瘤活性的第 1/2 期試驗
-
試驗申請者
保瑞爾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Millennium Pharmaceuticals, Inc.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收納額滿
實際收案人數
0 收納額滿
實際收案人數
0 收納額滿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非小細胞肺癌
試驗目的
第 1 和第 2 部分:劑量調升和擴增群組
1. 判定口服給予 TAK-788 的安全性概況
2. 找出 TAK-788 的 RP2D、劑量限制性毒性 (dose-limiting toxicity,DLT) 和最
大耐受劑量 (maximum tolerated dose,MTD)
3. 判定 TAK-788 及其活性代謝物 (AP32960 和 AP32914) 的藥物動力學
(pharmacokinetic,PK) 概況
4. 針對帶有 EGFR 或 HER2 突變的 NSCLC 患者,評估 TAK-788 的抗腫瘤活性
5. 探索腫瘤和/或血漿生物標記與 TAK-788 療效、安全性和/或 CYP3A 誘導之
間的關係
6. 針對罹患 NSCLC 以外帶有 EGFR 或 HER2 突變之實體腫瘤的患者,評估
TAK-788 的抗腫瘤活性
第 3 部分:延伸群組
主要:針對罹患局部晚期或轉移性 NSCLC 並帶有 EGFR 框內第 20 號外顯子插入
突變,且先前已針對局部晚期或轉移性 NSCLC 接受至少 1 線療法的患者,以
IRC 評估確認之 ORR 為證據,判定 TAK-788 的療效。
藥品名稱
膠囊劑
主成份
TAK-788 (AP32788)
劑型
130
劑量
40mg
評估指標
第 1 部分:劑量調升部分
主要評估指標:
• 口服給予 TAK-788 的 RP2D
第 2 部分:擴增群組
主要評估指標:
• 試驗主持人評估的 ORR (使用 RECIST 第 1.1 版);但第 3 擴增群組為例外,
其主要評估指標將是顱內 ORR (intracranial ORR,iORR) (由 IRC 評估)。
第 3 部分:延伸群組
主要評估指標:
• 由 IRC 依據 RECIST 第 1.1 版評估的經確認之 ORR
主要評估指標:
• 口服給予 TAK-788 的 RP2D
第 2 部分:擴增群組
主要評估指標:
• 試驗主持人評估的 ORR (使用 RECIST 第 1.1 版);但第 3 擴增群組為例外,
其主要評估指標將是顱內 ORR (intracranial ORR,iORR) (由 IRC 評估)。
第 3 部分:延伸群組
主要評估指標:
• 由 IRC 依據 RECIST 第 1.1 版評估的經確認之 ORR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一般事項:
1.患有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之局部晚期 (且不適合接受決定性療法) 或轉移性疾病 (第 IIIB 或 IV 期)。該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是 NSCLC。
2.必須有足夠的腫瘤組織可用於分析。優先選擇在最近的先前治療惡化之後獲得的腫瘤組織。
3.必須具有根據實體腫瘤療效反應評估標準(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rs,RECIST)第 1.1 版可測量的疾病。
4.≥18 歲的男性或女性患者。(臺灣患者為年齡 ≥20 歲。)
5.美國東岸癌症研究合作小組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ECOG) 體能狀態為 0 至 1。
6.預期壽命最少為 3 個月或以上。
7.足夠的腎和肝功能,如下列標準所定義:
a.總血清膽紅素 ≤1.5 倍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ULN) (對於 Gilbert 氏症候群患者或若肝功能異常是由於潛在惡性腫瘤引起的患者,則為 ≤3.0 倍 ULN);
b.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ALT) 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AST) ≤2.5 倍 ULN (或 ≤5 倍 ULN,若肝功能異常是由於潛在惡性腫瘤所引起);
c.肌酸酐清除率估計值 ≥30 ml/min (以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
d.血清白蛋白 ≥2g/dL;以及
e.血清脂酶/澱粉酶 ≤1.5 倍 ULN。
8.足夠的骨髓功能,如下列標準所定義:
a.嗜中性白血球絕對計數 (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ANC) ≥1.5×109/L;
b.血小板計數 ≥75×109/L;以及
c.血紅素 ≥9.0 g/dL。
9.篩選時心電圖 (ECG) 上的 QT 間期正常,定義為 QTcF ≤450 ms (男性) 或 ≤470 ms (女性)。
10.在接受第一劑的 TAK 788 時,先前療法的所有毒性已緩解至 ≤ 美國國家癌症研究院不良事件常用術語標準 (National Cancer Institute 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NCI CTCAE) 第 5.0 版的第 1 級 (NCI CTCAE v5.0 ),或已緩解至基準期。註:若判定為不可逆,可允許治療相關>第 1 級之掉髮或治療相關的第 2 級周邊神經病變。
11.下列的女性患者:
•在篩選回診前已為停經後至少 1 年;或
•已透過手術絕育;或
•若有生育能力,同意從簽署受試者同意書至接受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30 天為止,同時實行 1 種高度有效、非荷爾蒙性的避孕措施及額外 1 種有效 (屏障) 方法;或
•當受試者偏好且是其平時採行的生活方式時,同意實行真正的禁慾。(週期性禁慾 [例如安全期、排卵、徵狀體溫、排卵後避孕法]、體外射精、單用殺精劑,以及泌乳停經法並非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女用和男用保險套不應同時使用。)
下列的男性患者,即使已透過手術絕育 (即處於輸精管結紮後狀態):
•同意在整個試驗治療期間及至接受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30 天為止,實行有效的屏障避孕法;或
•當受試者偏好且是其平時採行的生活方式時,同意實行真正的禁慾。(週期性禁慾 [例如安全期、排卵、徵狀體溫、排卵後避孕法]、體外射精、單用殺精劑,以及泌乳停經法並非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女用和男用保險套不應同時使用。)
12.已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並註明日期,表明患者已獲告知本試驗的所有相關方面。
13.願意且能夠配合排定回診及試驗程序。
第三部分延伸群組:
1.具有由當地檢測證實的 EGFR 框內第 20 號外顯子插入 (包括 A763_Y764insFQEA、V769_D770insASV、D770_N771insNPG、D770_N771insSVD、H773_V774insNPH 或任何其他框內第 20 號外顯子插入突變),且具有足夠的腫瘤組織可用於中央分析。EGFR 第 20 號外顯子插入突變可以單獨存在或合併其他 EGFR 或人類表皮生長因子 (human epidermal growth factor 2,HER2) 突變。註:納入時不需要中央確認。
2.如果腦轉移已經接受手術和/或放射治療,並且在第一劑 TAK-788 前 7 天內不需要接受皮質類固醇來控制症狀就能穩定,則可允許腦轉移。
3.必須已針對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接受至少 1 線先前療法,且針對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不超過 2 種全身性抗癌化學療法的療程。
一般事項:
1.患有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之局部晚期 (且不適合接受決定性療法) 或轉移性疾病 (第 IIIB 或 IV 期)。該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是 NSCLC。
2.必須有足夠的腫瘤組織可用於分析。優先選擇在最近的先前治療惡化之後獲得的腫瘤組織。
3.必須具有根據實體腫瘤療效反應評估標準(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rs,RECIST)第 1.1 版可測量的疾病。
4.≥18 歲的男性或女性患者。(臺灣患者為年齡 ≥20 歲。)
5.美國東岸癌症研究合作小組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ECOG) 體能狀態為 0 至 1。
6.預期壽命最少為 3 個月或以上。
7.足夠的腎和肝功能,如下列標準所定義:
a.總血清膽紅素 ≤1.5 倍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ULN) (對於 Gilbert 氏症候群患者或若肝功能異常是由於潛在惡性腫瘤引起的患者,則為 ≤3.0 倍 ULN);
b.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ALT) 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AST) ≤2.5 倍 ULN (或 ≤5 倍 ULN,若肝功能異常是由於潛在惡性腫瘤所引起);
c.肌酸酐清除率估計值 ≥30 ml/min (以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
d.血清白蛋白 ≥2g/dL;以及
e.血清脂酶/澱粉酶 ≤1.5 倍 ULN。
8.足夠的骨髓功能,如下列標準所定義:
a.嗜中性白血球絕對計數 (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ANC) ≥1.5×109/L;
b.血小板計數 ≥75×109/L;以及
c.血紅素 ≥9.0 g/dL。
9.篩選時心電圖 (ECG) 上的 QT 間期正常,定義為 QTcF ≤450 ms (男性) 或 ≤470 ms (女性)。
10.在接受第一劑的 TAK 788 時,先前療法的所有毒性已緩解至 ≤ 美國國家癌症研究院不良事件常用術語標準 (National Cancer Institute 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NCI CTCAE) 第 5.0 版的第 1 級 (NCI CTCAE v5.0 ),或已緩解至基準期。註:若判定為不可逆,可允許治療相關>第 1 級之掉髮或治療相關的第 2 級周邊神經病變。
11.下列的女性患者:
•在篩選回診前已為停經後至少 1 年;或
•已透過手術絕育;或
•若有生育能力,同意從簽署受試者同意書至接受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30 天為止,同時實行 1 種高度有效、非荷爾蒙性的避孕措施及額外 1 種有效 (屏障) 方法;或
•當受試者偏好且是其平時採行的生活方式時,同意實行真正的禁慾。(週期性禁慾 [例如安全期、排卵、徵狀體溫、排卵後避孕法]、體外射精、單用殺精劑,以及泌乳停經法並非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女用和男用保險套不應同時使用。)
下列的男性患者,即使已透過手術絕育 (即處於輸精管結紮後狀態):
•同意在整個試驗治療期間及至接受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30 天為止,實行有效的屏障避孕法;或
•當受試者偏好且是其平時採行的生活方式時,同意實行真正的禁慾。(週期性禁慾 [例如安全期、排卵、徵狀體溫、排卵後避孕法]、體外射精、單用殺精劑,以及泌乳停經法並非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女用和男用保險套不應同時使用。)
12.已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並註明日期,表明患者已獲告知本試驗的所有相關方面。
13.願意且能夠配合排定回診及試驗程序。
第三部分延伸群組:
1.具有由當地檢測證實的 EGFR 框內第 20 號外顯子插入 (包括 A763_Y764insFQEA、V769_D770insASV、D770_N771insNPG、D770_N771insSVD、H773_V774insNPH 或任何其他框內第 20 號外顯子插入突變),且具有足夠的腫瘤組織可用於中央分析。EGFR 第 20 號外顯子插入突變可以單獨存在或合併其他 EGFR 或人類表皮生長因子 (human epidermal growth factor 2,HER2) 突變。註:納入時不需要中央確認。
2.如果腦轉移已經接受手術和/或放射治療,並且在第一劑 TAK-788 前 7 天內不需要接受皮質類固醇來控制症狀就能穩定,則可允許腦轉移。
3.必須已針對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接受至少 1 線先前療法,且針對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不超過 2 種全身性抗癌化學療法的療程。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1.先前接受過 TAK-788 治療。
2.第一劑 TAK 788 前 ≤14 天曾接受小分子抗癌療法 (包括細胞毒性化學療法和研究性製劑) (可逆的 EGFR 酪胺酸激酶抑制劑 [即 Erlotinib 或 Gefitinib] 除外,可允許直到第一劑 TAK 788 的 7 天前使用)。
3.第一劑 TAK-788 的 28 天內曾接受抗腫瘤單株抗體 (包括免疫療法)。
4.已診斷患有 NSCLC 以外的其他原發性惡性腫瘤,排除經適當治療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子宮頸原位癌;確切治療之非轉移性前列腺癌;或者患有另一種原發性惡性腫瘤的患者,自診斷出另一種原發性惡性腫瘤至少 3 年後確實無復發。
5.第一劑 TAK-788 前 ≤14 天曾接受放射療法。允許直到第一劑的 7 天前接受立體定位放射手術、全身立體定位放射治療,以及胸部外和腦部外的緩和性放射線治療。
6.第一劑 TAK-788 前 2 週內曾接受強力 CYP3A 抑制劑或強力 CYP3A 誘導劑。
7.第一劑 TAK 788 前 28 天內曾接受重大手術。允許小型外科手術,例如導管放置或微創組織切片。
8.篩選時患有症狀性中樞神經系統 (central nervous system,CNS) 轉移 (實質或軟腦膜),或者第一劑 TAK 788 前 7 天內患有需要皮質類固醇以控制症狀的無症狀疾病。
註:若患者因 CNS 轉移導致神經症狀或徵象惡化,則患者需要完成局部治療,且在第一劑 TAK-788 前 7 天為神經學穩定 (不需要增加皮質類固醇劑量或使用抗痙攣劑)。允許先前沒有 CNS 轉移的徵象或症狀病史,但接受預防性類固醇或抗痙攣劑的患者。
9.目前患有脊髓壓迫 (有症狀或無症狀,且由放射影像偵測) 或軟腦膜疾病 (有症狀或無症狀)。
10.患有重大、未獲控制或活動性心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於:
a.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6 個月內發生心肌梗塞 (Myocardial infarction,MI);
b.第一劑前 6 個月內發生不穩定型心絞痛;
c.第一劑前 6 個月內發生鬱血性心臟衰竭 (Congestive heart failure,CHF);
d.有具臨床意義 (由主治醫師判定) 的心房心律不整病史;
e.有任何心室心律不整的病史;或
f.第一劑前 6 個月內發生腦血管意外或短暫性腦缺血發作。
11.已知有未獲控制的高血壓病史。進入試驗時,高血壓患者應接受治療以控制血壓。
12.具有延長的 QTcF 間期,或正在接受已知與發生多型性心室性心律不整 (Torsades de Pointes) 有關的藥物治療。
13.患有進行中或活動性感染,包括但不限於需要靜脈注射抗生素,或已知有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HIV) 病史。沒有病史則無需檢測。
若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epatitis B surface antigen,HBsAg) 陽性患者的血漿 B 型肝炎病毒(hepatitis B virus,HBV) DNA 低於 1000 copies/mL,則可允許納入。抗 C 型肝炎病毒(hepatitis Cvirus,HCV)抗體 (HCV antibody,HCVAb) 呈陽性的患者可納入,但血漿中不可偵測到 HCV RNA。
14.目前或過去患有間質性肺病、需要類固醇治療的放射性肺炎,或藥物相關的肺炎。
15.泌乳中和哺乳中,或篩選期間的尿液或血清驗孕結果為陽性的女性患者。註:泌乳中的女性患者若停止哺乳將符合資格。
16.患有可能影響口服吸收 TAK 788 的胃腸疾病或異常。
17.有任何狀況或疾病,依試驗主持人之見會危及患者安全或干擾藥物安全性的評估。
1.先前接受過 TAK-788 治療。
2.第一劑 TAK 788 前 ≤14 天曾接受小分子抗癌療法 (包括細胞毒性化學療法和研究性製劑) (可逆的 EGFR 酪胺酸激酶抑制劑 [即 Erlotinib 或 Gefitinib] 除外,可允許直到第一劑 TAK 788 的 7 天前使用)。
3.第一劑 TAK-788 的 28 天內曾接受抗腫瘤單株抗體 (包括免疫療法)。
4.已診斷患有 NSCLC 以外的其他原發性惡性腫瘤,排除經適當治療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子宮頸原位癌;確切治療之非轉移性前列腺癌;或者患有另一種原發性惡性腫瘤的患者,自診斷出另一種原發性惡性腫瘤至少 3 年後確實無復發。
5.第一劑 TAK-788 前 ≤14 天曾接受放射療法。允許直到第一劑的 7 天前接受立體定位放射手術、全身立體定位放射治療,以及胸部外和腦部外的緩和性放射線治療。
6.第一劑 TAK-788 前 2 週內曾接受強力 CYP3A 抑制劑或強力 CYP3A 誘導劑。
7.第一劑 TAK 788 前 28 天內曾接受重大手術。允許小型外科手術,例如導管放置或微創組織切片。
8.篩選時患有症狀性中樞神經系統 (central nervous system,CNS) 轉移 (實質或軟腦膜),或者第一劑 TAK 788 前 7 天內患有需要皮質類固醇以控制症狀的無症狀疾病。
註:若患者因 CNS 轉移導致神經症狀或徵象惡化,則患者需要完成局部治療,且在第一劑 TAK-788 前 7 天為神經學穩定 (不需要增加皮質類固醇劑量或使用抗痙攣劑)。允許先前沒有 CNS 轉移的徵象或症狀病史,但接受預防性類固醇或抗痙攣劑的患者。
9.目前患有脊髓壓迫 (有症狀或無症狀,且由放射影像偵測) 或軟腦膜疾病 (有症狀或無症狀)。
10.患有重大、未獲控制或活動性心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於:
a.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6 個月內發生心肌梗塞 (Myocardial infarction,MI);
b.第一劑前 6 個月內發生不穩定型心絞痛;
c.第一劑前 6 個月內發生鬱血性心臟衰竭 (Congestive heart failure,CHF);
d.有具臨床意義 (由主治醫師判定) 的心房心律不整病史;
e.有任何心室心律不整的病史;或
f.第一劑前 6 個月內發生腦血管意外或短暫性腦缺血發作。
11.已知有未獲控制的高血壓病史。進入試驗時,高血壓患者應接受治療以控制血壓。
12.具有延長的 QTcF 間期,或正在接受已知與發生多型性心室性心律不整 (Torsades de Pointes) 有關的藥物治療。
13.患有進行中或活動性感染,包括但不限於需要靜脈注射抗生素,或已知有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HIV) 病史。沒有病史則無需檢測。
若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epatitis B surface antigen,HBsAg) 陽性患者的血漿 B 型肝炎病毒(hepatitis B virus,HBV) DNA 低於 1000 copies/mL,則可允許納入。抗 C 型肝炎病毒(hepatitis Cvirus,HCV)抗體 (HCV antibody,HCVAb) 呈陽性的患者可納入,但血漿中不可偵測到 HCV RNA。
14.目前或過去患有間質性肺病、需要類固醇治療的放射性肺炎,或藥物相關的肺炎。
15.泌乳中和哺乳中,或篩選期間的尿液或血清驗孕結果為陽性的女性患者。註:泌乳中的女性患者若停止哺乳將符合資格。
16.患有可能影響口服吸收 TAK 788 的胃腸疾病或異常。
17.有任何狀況或疾病,依試驗主持人之見會危及患者安全或干擾藥物安全性的評估。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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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3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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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91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