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3-01 - 2012-06-30
Phase III
終止收納6
ICD-10G40.011
有關侷限(局部)(部份)特發性癲癇及癲癇症候群伴有侷限性發作,難治之癲癇,伴有癲癇重積狀態
ICD-10G40.019
有關侷限(局部)(部份)特發性癲癇及癲癇症候群伴有侷限性發作,難治之癲癇,未伴有癲癇重積狀態
ICD-10G40.111
有關侷限(局部)(部份)症狀性癲癇及癲癇症候群伴有單純型部份發作,難治之癲癇,伴有癲癇重積狀態
ICD-10G40.119
有關侷限(局部)(部份)症狀性癲癇及癲癇症候群伴有單純型部份發作,難治之癲癇,未伴有癲癇重積狀態
ICD-9345.51
部份癲癇,未提及意識障礙,併難治之癲癇
A Randomized, Double-Blind, Placebo-Controlled, Multicenter, Parallel-Group Study to Evaluate the Efficacy and Safety of Brivaracetam in Subjects (≥16 to 80 Years Old) with Partial Onset Seiz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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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保瑞爾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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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保瑞爾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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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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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主成份
劑型
劑量
評估指標
分析群體將被定義如下:
• 意向治療 (ITT) 群體將包括所有被隨機分組的受試者,後者接受了至少 1 劑試驗藥物並至少有 1 份基準後癲癇發作日誌。
• 依計畫書 (PP) 群體將包括 ITT 群體的所有受試者,他們沒有影響主要療效變項的重大計畫書偏離。
• 安全性群體將包括所有隨機分組的受試者,他們接受至少 1 劑試驗藥物。
所有主要和次要療效分析都將使用 ITT 群體執行。選定的支持性療效分析都將使用 PP 群體來執行。
安全分析將使用安全性群體來執行。
所有分析都依據隨機分組的治療。不正確治療的受試者將在隱蔽資料檢視會議期間被評估, 以評估這種個案的潛在影響和任何特殊性分析考慮事項。
主要納入條件
1.人體試驗委員會 (IRB)/獨立倫理委員會 (IEC) 核准的書面受試者同意書,由受試者、父母或法定代理人所簽署並具結日期。若需要的話,未成年人將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或特定意見贊同書並具結日期。
2. 依據試驗醫師之判斷,受試者/法定代理人有能力遵守本計畫書(例如,能夠理解並完成受試者日誌)、回診時程,或者藥物的服用。
3.從 16 歲至 80 歲的受試者(男性或女性),兩者都可納入。18 歲以下的受試者僅在法律允許或倫理接受的情況下可被納入。 (在臺灣,20 歲以下的受試者需同時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4.體重大於等於(≥)40 公斤的受試者。
5.無生育能力(月經初潮前、停經後至少 2 年、雙側卵巢切除術、輸卵管結紮、全子宮切除術)的女性受試者都是符合的。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如果能使用醫學上可接受的避孕方法的話,也都是可加入的。至少每次攝入 30 微克ethinylestradiol [或每次攝入 50 微克ethinylestradiol,(例如,carbamazepine、phenobarbital、primidone、phenytoin、oxcarbazepine、St. John’s Wort,、rifampicin]的口服或長效型避孕措施,與輸精管結紮性伴侶的單配關係,或雙位障法避孕都是可以接受的。受試者必須理解性活動保護不當的後果和潛在風險,必須被教育並理解避孕方法的適當使用,而且必須保證告知試驗醫師任何潛在的狀態變化。禁慾將被認為是可以接受的避孕方法,如果試驗醫師能夠用記錄證明受試者同意服從。
6.根據 1989 年國際抗癲癇聯盟 (ILAE) 分類,充分表徵的局部性癲癇/癲癇綜合症。
7.在最近 5 年之內出現與 EEG 讀值相容的局部性癲癇臨床診斷。
8.在最近 2 年之內執行的腦部核磁共振(MRI)/電腦斷層掃描(CT)。
9.在 8 週基準期間至少發生8 次 I 型癲癇 [POS;局部性癲癇(根據 1981 年
ILAE 分類)]、在基準期的每 4 週間隔期間至少發作過 2 次 I 型癲癇的受試者。
10.在 V1 之前的 3 個月期間每個月至少有 2 次局部發作型癲癇的受試者,無論是否繼發性全身型。
11.同時併用 1 或 2 種 抗癲癇藥物(AED) 進行治療,仍未受控制的受試者。迷走
神經刺激 (VNS) 是被允許的,且將被歸類為一種併用的抗癲癇藥物(AED)。
12. 在V1 之前起至少 1 個月,受試者以最適合的劑量且穩定使用准許併用的抗癲癇藥物(AED) 和 迷走神經刺激(VNS),( phenobarbital、phenytoin以及primidone為 3 個月),基準而且預期在基準和治療期間都穩定使用。每週服用一次以上的Benzodiazepine(適用於任何適應症)將被視為一種併用的 AED。
排除條件
1.受試者先前曾隨機分配至本試驗,或其他任何以 BRV 作為一個服藥組的試驗。
2.IA 型癲癇(Seizure type IA nonmotor)(1981 年 ILAE 分類)為唯一的癲癇類型。
3.受試者在最近 30 天之內已經參與了另一項試驗藥物(或醫療器材)研究或目前正在參與另一項試驗藥物(或醫療器材)研究。
4.受試者目前使用 LEV 治療。
5.受試者在 V1 之前的 90 天之內服用過 LEV。
6.依據試驗醫師的意見,受試者有任何醫學或精神病學狀態,可能會影響受試者參與本試驗的能力。
7.受試者已知對本計畫書所規定之試驗用藥或對照藥物的任何成分過敏。
8.不能閱讀和理解受試者同意書、意見贊同書、或癲癇受試者日誌卡說明的受試者。
9.根據試驗醫師評估,受試者有明顯的認知障礙或智能缺陷。
10.所患癲癇由於快速且反複地發生(密集式或陣發),而不能被規律計數的受試者。
11.受試者在 V1 之前的一年內或基準期間有癲癇持續狀態病史。
12.受試者有已知的心因性非癲癇性發作之病史。
13.在 V1 之前服用felbamate不足 18 個月的受試者。
14.目前正服用vigabatrin的受試者。曾經使用vigabatrin,但是不能提供包括標準靜態(Humphrey 或者 Octopus 視野檢查計)或者動態視野檢查(Goldman 視野檢查計)的視野檢查報告,或是檢查結果異常的受試者。
15.受試者服用可能影響中樞神經系統 (CNS)的任何藥物。從 V1 之前至少 1 個月起穩定且預期在治療期間要穩定服用者除外。
16.您正在服用可能顯著影響 BRV 細胞色素 P450(誘導劑)代謝的任何藥物,除非該劑量從 V1 之前至少 1 個月起已經保持穩定且預期在治療期間要穩定服用。
17.受試者在最近 6 個月內有腦中風病史,包括暫時性腦缺血發作。
18.受試者正罹患嚴重的心臟血管疾病或者周邊血管疾病。
19.受試者出現有任何徵兆(臨床或造影技術)顯示迅速惡化(也就是不能期望在試驗參與期間保持穩定)的腦部疾病或腦腫瘤。穩定的動靜脈畸形、腦(脊)膜瘤、或者其他良性腫瘤都是可接受的。
20.受試者患有任何臨床病況(例如,骨髓抑制、慢性肝病及/或重度腎功能缺損),會影響本試驗進行或有必要使用本計畫書所不允許的藥物。
21.受試者患有末期疾病。
22.受試者患有嚴重感染。
23.受試者對任何藥物有嚴重不良血液反應之病史。
24.受試者正在罹患嚴重止血障礙。
25.受試者的肝功能受損: ALT/SGPT(谷丙轉氨酶/血清谷丙轉氨酶)、AST/SGOT(天門冬胺酸胺基轉移酶/血清谷氨酰草酰乙酸轉氨酶)和鹼性磷酯酶,超過參考數值範圍上限的2 倍。
26.γ-谷氨醘轉移酶 (GGT) 數值超過參考數值範圍上限 3 倍。因併用抗癲癇治療引起的,GGT 超過參考數值範圍上限 3 倍是可以被接受的。其他肝臟酵素上限為參考數值範圍的2 倍。
27.受試者的以下實驗室參數的在臨床上顯著偏離參考範圍數值:肌酸酐清除率(GGT)<30mL/min,血小板 <100,000/μL,或嗜中性白血球 <1,800/μL。
28.根據試驗醫師之判斷,受試者有臨床上顯著的 ECG 異常。
29.受試者在隨機分組之前有企圖自殺的病史。
30.受試者目前患有除了輕度的控制障礙以外的精神疾病。
31.受試者已知對pyrrolidine衍生物及/或試驗產品賦形劑過敏或不可耐受性。
32.受試者已知患有多重藥物過敏或嚴重藥物過敏。
33.受試者為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婦女。
34.已知受試者在最近兩年內有酒精或藥物成癮或濫用。
35.試驗醫師、共同試驗醫師、其配偶或兒童、或任何試驗合作者。若試驗醫師對資格性有任何其他疑問,他/她應當諮詢 UCB 研究醫生或代表進行澄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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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38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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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9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