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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E2090-E044-310

2007-06-01 - 2011-12-31

Phase III

終止收納4

A randomized, multi-centre, double-blind study, to compare the efficacy and safety of zonisamide and carbamazepine as monotherapy, in newly diagnosed partial epilepsy

  • 試驗申請者

    保瑞爾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Eisai Limited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吳禹利 神經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陳大成 神經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柯德鑫 神經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徐崇堯 神經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適應症

Partial Epilepsy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透過 26 週的無痙攣發作比率,比較zonisamide與carbamazepine,單ㄧ用於治療新診斷為局部性痙攣發作患者時的藥效。 次要目的 進一步探索比較 zonisamide 與 carbamazepine 的藥效。 評估比較 zonisamide 與 carbamzepine 的安全性與耐受性。 評估比較服用 zonisamide 的患者與服用 carbamazepine 的患者之生活品質 。

藥品名稱

Zonegran

主成份

Zonisamide

劑型

cap

劑量

100

評估指標

藥效
藥效評估:
任何痙攣發作均記錄於痙攣發作日記中。
這份日記由受試者保存,並且在每次回診時檢視。
藥效評估統計:
主要分析呈現兩個組別患者在 95% 信賴區間下限內、至少 26 週沒有發生痙攣的比例。如果信賴區間下限相對大於可觀察之比例的 -20% 或最高絕對大於 可觀察之比例的-12%之間,則認定具有不劣性;亦即,在觀察到的無痙攣比例為 60%之下,則信賴區間下限大於 -12% 時,則認定具有不劣性。
主要療效指標
使用 zonisamide 或 carbamazepine 治療,維持至少 26 週無痙攣的受試者比例。如果受試者使用穩定劑量的 zonisamide 或 carbamazepine,連續 26 週沒有發生任何類型的痙攣,則視為達成 26 週無痙攣。
次要療效指標
維持 52 週無痙攣的受試者比例。
由於缺乏藥效/不良事件而退出研究的時間。
26 週與 52 週無痙攣時期開始的時間。


安全性
安全性評估:
每次回診應完成下列安全性評估:
檢視不良事件以及併用藥物(自受試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書開始);生命徵象;身體與神經生理檢查。
除此以外:
每次回診會測量體重;身高只會在篩選期時測量。
篩選期時及最後回診或提早終止研究(視情況而定)會各完成一次 12 導程心電圖 (ECG)。
篩選期時、M1 、以及FV (或提早終止研究)會收集血液與尿液樣本進行實驗室數值檢測。
T1、M1、以及FV或提早終止研究(視情況而定)會完成Aldenkamp-Baker 神經生理評估程序 (Aldenkamp-Baker Neuropsychological Assessment Schedule, ABNAS)。
T1、M1、以及FV或提早終止研究(視情況而定)會完成 Bond-Lader 量表。

安全性評估統計:
以實驗室安全性檢測以及生命跡象測量值為基準點,檢視不良事件、嚴重不良事件、退出研究、實驗室數值超出正常範圍、異常的 12 導程心電圖、以及身體檢查結果的變化。資料依治療組別整理,但是不會有正規的統計分析。
列出 ABNAS 分數,依治療組別整理,並視情況使用 ANOVA 分析。列出 Bond-Lader 量表資料,依治療組別整理。計算並列出焦慮、鎮靜、以及不安的整合分項分數,並依治療組別整理。使用 ANOVA分析鎮靜分項分數和基準點之間的差異。


其他療效指標
其他評估:
T1、M1、以及FV或提早終止研究(視情況而定)會完成癲癇病患生活品質量表 (QOLIE-31-P) ,簡表- 36 (SF-36) 第二版,以及 歐洲生活品質量表 (EQ-5D; EuroQoL) 。
有可能懷孕的女性在所有回診時會進行懷孕檢測。
篩選期時會記錄病史以及人口統計學資料。
篩選期時以及 T1時會進行尿液藥物篩檢。

其他評估統計:
QOL 測量值的改變。

主要納入條件

隨機分配的受試者可以是男性或女性,年齡在 18 到 75 歲(含)之間,最近被診斷的局部性癲癇(不論是否有次發性泛發的),並且未經治療之患者。受試者在篩選期前 12 個月內,必須至少兩次有記錄、非誘導、經臨床評估之痙攣發作,最近一次必須在篩選期前三個月內發生。

納入條件
1. 男性或女性受試者,年齡 18 到 75 歲(含)。
2. 受試者是未經治療、最近診斷為癲癇,包含在篩選前 12 個月內至少兩次有記錄、非誘導、經臨床評估是局部性痙攣發作(不論是否有次發性泛發的),或者強直-陣攣發作(沒有明顯的局部起源),最近一次必須在篩選期前三個月內發生。(24 小時內多於ㄧ次之痙攣視為單ㄧ痙攣發作)。
3. 受試者在隨機分配 (T1) 之前沒有使用抗癲癇藥物,或者僅使用一種抗癲癇藥物最多治療兩週。
4. 受試者在篩選期前 12 個月內有腦波圖 (EEG) 記錄,符合局部相關的癲癇(以排除主要泛發性癲癇)。
5. 受試者在篩選期前 12 個月內有電腦斷層造影 (CAT) 掃描記錄或者核磁共振造影 (MRI) 記錄,證實沒有漸進性神經病灶。
6. 沒有懷孕可能的女性受試者(停經兩年以上、兩側卵巢切除或輸卵管黏合、子宮完整切除)可以參與試驗。有可能懷孕的女性在篩選期與隨機分配時,必須為懷孕檢測陰性證實沒有懷孕;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停用試驗藥物一個月內,不得哺乳,並且必須使用醫學上認可的避孕方式。此處定義的醫學認可避孕方式是:口服避孕藥丸(每次服用含至少 50 微克雌性激素 )、避孕注射劑、植入避孕器、或者放置三個月以上的子宮內裝置。
7. 受試者能夠而且願意遵循試驗程序,持續記錄痙攣日記,並且回報不良事件。
8. 受試者能夠而且願意提供書面的受試者同意書。

排除條件
1. 受試者的臨床試驗病史(包含 EEG 資料)顯示可能患有國際抗癲癇聯盟 (International League Against Epilepsy, ILAE) 定義的自發性泛發性癲癇。
2. 受試者具有失神、肌陣攣、陣攣、強直、或失張力發作病史。
3. 受試者具有癲癇重積狀態,及/或非重積痙攣病史(如代謝、假性癲癇發作等)。
4. 受試者曾有藥物、酒精、急性疾病、智能障礙相關的痙攣發作,或受試者患有情境相關痙攣發作。
5. 受試者患有漸進性腦部病變,或者與漸進性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或病灶一致的病徵(如,感染、脫髓鞘、或腫瘤)。
6. 受試者具有干擾試驗進行或試驗藥物安全性與藥效評估的顯著疾病病史,或目前未受控制的疾病。
7. 受試者之前曾經使用過carbamazepine 或zonisamide 進行治療。
8. 受試者在篩選前三個月內,曾經接受過試驗用藥或試驗醫療器材。
9. 受試者已知對於磺醯胺(sulfonamide)、二苯氮(dibenzazepine) 衍生物、或三環抗憂鬱劑(tricyclic antidepressants)過敏。
10. 受試者患有骨髓細胞減少、血小板數量過低、或其他血液病變病史。
11. 受試者患有急性間歇性紫質症病史。
12. 受試者在篩選時具有腎臟疾病(血清肌酸酐濃度高於 135 µmol / l <1.5 mg/dL>)、肝臟疾病、或臨床顯著肝功能檢測異常病史;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和丙胺酸轉胺酶 (ALT) 高於正常上限兩倍以上。
13. 受試者體重低於 40 公斤。
14. 受試者在過去 5 年內患有漸進性惡性腫瘤病史(不包含非轉移與適當治療的皮膚鱗狀細胞瘤病史)。
15. 受試者在過去六個月內曾因罹患精神疾病或情緒失常而接受電擊或藥物治療,而且病情未受到控制;曾嘗試自殺;有酒精或藥物濫用病史;使用二苯氮(benzodiazepine) 或巴比妥鹽(barbiturate) 進行長期治療。
16. 受試者目前服用碳酸脫水酵素抑制劑(carbonic anhydrase inhibitors)。
17. 受試者具有胰臟炎、腎小球炎或高鈣尿症、臨床上有顯著的實驗室數值或心電圖異常、或者未受控制的高血壓病史。
18. 受試者目前服用單胺氧化酵素抑制劑 (mono-amine oxidase inhibitor, MAOI) 或任何其他禁用藥物(見 10.8.3 節)。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0 人

  • 全球人數

    58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