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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TSHRN1201

2014-02-01 - 2016-01-30

其他

終止收納7

合併Ranolazine用於慢性心絞痛病患,評估其運動耐受性及心絞痛頻率之雙盲、隨機分派、安慰劑對照、平行之臨床試驗

  • 試驗申請者

    東生華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東生華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台灣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黃瑞仁 心臟血管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收納額滿

試驗主持人 黃柏勳 心臟血管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收納額滿

試驗主持人 徐國基 心臟血管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收納額滿

試驗主持人 謝宜璋 心臟血管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收納額滿

試驗主持人 吳彥雯 心臟血管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收納額滿

試驗主持人 郭任遠 心臟血管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收納額滿

試驗主持人 郭任遠 心臟血管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收納額滿

適應症

穩定性心絞痛

試驗目的

評估Ranolazine用於慢性心絞痛病患之療效及安全性

藥品名稱

Ranolazine

主成份

Ranolazine

劑型

tablet

劑量

500

評估指標

1.主要評估指標:
從基準點至治療後的第12週,在服藥後低谷濃度(服藥後12小時)下比較外加Ranolazine試驗組與安慰劑組於運動持續時間(Exercise Treadmill Test Duration)的差異。
2.次要評估指標:
(1)從基準點至治療後的第2週及第6週,在服藥後低谷濃度時比較外加Ranolazine對於運動持續時間(ETT duration)的影響。
(2)從基準點至治療後的第12週,在服藥後最高濃度時(服藥後4小時)比較外加Ranolazine對於運動持續時間(ETT duration)的影響。
(3)從基準點至治療後的第2週、第6週及第12週,在服藥後低谷濃度時比較外加Ranolazine對於產生心絞痛症狀而限制運動時間 (Time to the onset of Angina)的影響。
(4)從基準點至治療後的第12週,在服藥後最高濃度時比較外加Ranolazine對於產生心絞痛症狀而限制運動時間 (Time to the onset of Angina)的影響。
(5)從基準點至治療後的第2週、第6週及第12週,在Ranolazine低谷濃度時比較實驗組及安慰劑組產生心電圖ST段下降至少1 毫米所需的時間 (Time to 1 mm ST segment depression) 。
(6)從基準點至治療後的第12週,在Ranolazine最高濃度時比較實驗組及安慰劑組產生心電圖ST段下降至少1 毫米所需的時間。
(7)從基準點至治療後的第2週、第6週及第12週,在Ranolazine低谷濃度時比較實驗組及安慰劑組休息及運動中最高心跳與最高心跳收縮壓乘積(Rate Pressure Product, RPP)。
(8)從基準點至治療後的第12週,在Ranolazine最高濃度時比較實驗組及安慰劑組休息及運動中最高心跳與最高心跳收縮壓乘積。
(9)從基準點至治療後的第2週、第6週及第12週,由病患日誌比較心絞痛發作次數以及舌下硝酸甘油使用數量。
(10)比較實驗組及安慰劑組在接受12週治療後之西雅圖心絞痛生活品質問卷之分數。

3.安全評估指標:
(1)實驗室檢查值變化。
(2)試驗期間坐姿和站立血壓及心跳之平均值變化。
(3)平躺靜態心電圖之變化。
(4)不良反應/嚴重不良反應。
(5)退出試驗的原因,及病患停藥後反彈現象(rebound phenomena)的問題。

主要納入條件

1.主要納入條件:
(1)年滿二十歲及以上
(2)經診斷為穩定性心絞痛至少三個月以上
(3)病患經由下列條件至少一項而被診斷為冠狀動脈疾病:
* 至少一條主要冠狀動脈其血管攝影顯示至少50%阻塞。
* 至少一條主要冠狀動脈其電腦斷層血管攝影顯示至少50%阻塞。
* 參加試驗前兩個月之前曾經診斷為心肌梗塞。
* 核子醫學或心臟超音波影像報告顯示有壓力引起可逆性血液灌流缺損。
(4)第一次進行篩選期運動心電圖檢查前,受試者必須停用其他抗心絞痛藥物並使用現行所需的背景治療至少七天(含)以上。
(5)在接受兩次運動心電圖(i)檢查期間受試者必須有心絞痛產生而限制運動(ii),或運動誘發之心肌缺氧心電圖異常(exercise-induced ECG ischemia) (iii),且兩次檢查(iv)的差異不超過百分之二十或1分鐘。
i.依據標準Bruce運動心電圖檢查
ii.產生心絞痛造成限制運動是依據病患自主疼痛程度來決定。
iii.運動誘發之心肌缺氧心電圖異常定義為新產生的水平或下降型之ST節段下降,且須於J點( J point )之後60~80毫秒下降至少1 mm以上。若受試者於休息狀態已有ST節段下降之基礎值(須小於1 mm),符合條件的運動誘發ST節段下降須再低於基礎值1 mm以上。
iv.兩次檢查應間隔1週。若兩次運動心電圖檢查結果差異超過20%或1分鐘以上,應於三天內接受第三次檢查。
(6)受試者有意願且能簽屬知情同意書。

2.主要排除條件:
(1)具有以下會影響靜態或運動心電圖判讀的因素
i.病患在休息狀態下心電圖呈現ST節段下降達1 mm以上
ii.左束枝傳導阻塞
iii.已安裝節律器
iv.正在接受毛地黃治療
(2)有先天性長QT間期症候群或家族病史之患者
(3)有先天性心臟疾病之患者
(4)未經矯正之瓣膜性心臟病患者
(5)經診斷為不穩定心絞痛,或於進入試驗前2個月內新診斷為心肌梗塞或接受冠狀動脈血管重建手術。
(6)懷孕、哺乳、計畫懷孕婦女或沒有使用醫學上認可的避孕措施的孕齡婦女。(無懷孕可能性之婦女是指經過子宮全切除、或雙側輸卵管切除、或雙側卵巢切除,停經超過1年以上者;僅輸卵管結紮者仍應採具避孕措施)
(7)病患有下列至少一項情況:
* 紐約心臟學會定義之第三期或第四期心衰竭
* 篩選期心電圖QTc間距延長大於450毫秒
* 活動性心肌炎、心包膜炎、肥厚性心肌症
* 控制不良高血壓 (定義為收縮壓大於180毫米汞柱)
符合電壓診斷條件的左心室肥大但缺乏再極化異常者,不視為排除條件。
(8)篩選期前四週內使用任何試驗藥品。
(9)經診斷為嚴重肝臟疾病(例如:肝硬化)之病患
(10)病患診斷為腎功能受損(定義為血清肌酸酐>1.5mg/dl) 之病患
(11)任何經主持人判斷不適合參與本試驗之狀況或疾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48 人

  • 全球人數

    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