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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E2007-J000-335

2013-03-11 - 2015-06-30

Phase III

終止收納6

針對罹患難治型局部癲癇之受試者,評估perampanel(E2007)作為輔助治療藥物時之療效與安全性的一項雙盲、安慰劑對照、平行組別暨開放性延伸治療階段的試驗

  • 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Eisai co. Ltd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吳禹利 神經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謝福源 神經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李俊泰 神經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蔡景仁 神經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適應症

癲癇

試驗目的

在本項研究試驗中,我們企圖針對年滿12歲、正接受癲癇藥物治療中的局部癲癇患者,探討perampanel是否安全、有所幫助。以perampanel進行試驗的目的,為瞭解其是否可作為正在服用其他癲癇藥物之癲癇患者的輔助藥物。本試驗亦將進行藥物動力學研究,以檢視您的血液在一段期間內的perampanel濃度變化。

藥品名稱

E2007

主成份

Perampanel

劑型

錠劑

劑量

2

評估指標

主要療效指標:
隨機分組期與隨機組前期相較下,每28天的癲癇發作頻率變化百分比。
次要療效指標:
反應者比率:反應者係指:與隨機分組前期相較下,隨機分組期之維持期內癲癇發作頻率降低至少50%的受試者。
癲癇發作頻率:隨機分組期與隨機組前期相較下,併發續發性泛發性發作之複雜性局部發作的癲癇發作頻率變化。
臨床整體變化印象(Clinical Global Impression of Change)
藥物動力學評估:
針對perampanel以及最常併用之AED類藥物,將使用血漿濃度-時間資料評估其藥物動力學特性及/或統計摘要。
安全性評估
將以不良反應監測、退出治療情況、退出治療問卷、先前用藥與併用藥物情況、臨床檢驗評估(生化、血液學、尿液分析)、生命徵象、體重、12導程心電圖(ECG)以及哥倫比亞自殺嚴重度評量表(Columbia Suicide Severity Rating Scale)等項目評估安全性。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方能參與本試驗。請注意,在本試驗計劃書中,一個月係指28天:

核心試驗:
1. 受試者或法定監護人在進入試驗或進行任何試驗程序之前,已簽署受試者同意書(若因受試者無法簽署受試者同意書而由法定監護人代簽,則除非受試者罹患重度智能障礙,否則均須取得受試者的書面或口頭同意。)
2. 經認定可靠、於本試驗期間有空配合試驗之進行,而且能夠自行記錄癲癇發作狀況並通報不良事件,或者有照顧者可以代勞。
3. 年滿12歲的男性或女性。
4. 女性在第1次與第2次回診時不可正在哺乳或懷孕。
5.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第1次回診前30天內不可從事未避孕的性交行為,且必須同意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停止使用試驗藥物後30天內,持續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例如,完全禁慾、子宮內避孕器、雙重屏障法[例如保險套+含有殺精劑的避孕隔膜]、避孕植入劑、口服避孕藥,或性伴侶已接受輸精管切除術且經證實無精子)。使用荷爾蒙避孕方法的女性,必須在第2次回診之前已在使用穩定劑量的同一種荷爾蒙避孕產品至少4週,且願意在本試驗期間以及停止使用試驗藥物後30天內繼續使用相同的避孕產品。唯一不受此要求約束的受試者為已停經者(屬於合理的年齡層、已經至少連續12個月無月經,且無其他已知或疑似的成因)或已經透過手術方式絕育者(亦即,雙側輸卵管結紮、全子宮切除術、或雙側輸卵管切除術;所有的手術皆須在第2次回診的至少一個月前進行)。
6. 依據國際抗癲癇聯盟(International League Against Epilepsy)癲癇發作分類系統(Classification of Epileptic Seizures )(1981年),確診為具有局部發作的癲癇症(epilepsy with partial seizures),無論有無繼發性全身性癲癇。診斷必須經由臨床病史與符合局部化相關癲癇症(localization-related epilepsy)特徵之腦電圖(EEG)加以確認;若病患符合其他診斷標準(亦即臨床病史),則允許未發作期間的腦電圖正常。
7. 曾經在第1次回診之前10年內(成人)或5年內(青少年)接受電腦斷層(CT)或核磁共振造影(MRI)檢查、且其診斷中已排除漸進性中樞神經系統(CNS)病症(例如神經退化性病症、腦腫瘤)的受試者。對於先前無CT或MRI檢查結果的受試者,可在第1次回診時或之後進行CT或MRI,但結果評估必須在第2次回診之前完成。
8. 在第1次回診之前2年期間已接受治療至少12週,但經確認無法以多種標準抗癲癇藥物有效控制病情的受試者。 標準抗癲癇藥物包括:
Carbamazepine、phenytoin、zonisamide、phenobarbital、valproate sodium、clobazam、clonazepam、primidone、gabapentin、topiramate、lamotrigine、levetiracetam、oxcarbazepine、 pregabalin、tiagabine、felbamate、vigabatrin
9. 根據效度已獲確立之癲癇發作日誌上的紀錄,受試者必須在為期6週的「隨機分配前期」(Prerandomization Phase)內發生≥5次的局部發作(每3週期間必須有≥2次的局部發作),且6週期間的發作間隔皆未超過25天。此納入條件僅計入:出現運動病徵的單純局部發作、複雜性局部發作、以及伴隨繼發性全身發作的複雜性局部發作(無運動病徵的單純局部發作不予計入)。
10. 在第1次回診之前已接受劑量、用法、種類均維持穩定的抗癲癇藥物併用治療一個月;若在受試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之後才開始使用新的抗癲癇藥物療法,則在第1次回診之前,該療法的劑量與用法必須維持穩定達2個月。
11. 目前正在接受劑量與用法均維持穩定的1、2、或最多3種允許使用之抗癲癇藥物治療。在最多3種抗癲癇藥物中僅能有一種屬誘發性抗癲癇藥物(定義為:僅包括carbamazepine、phenytoin或oxcarbazepine)。
12. 若正在接受劑量與用法均維持穩定(間歇性的救援使用除外)的benzodiazepine類藥物治療癲癇(或治療焦慮或睡眠障礙),則在第1次回診之前獲開立之劑量與用法必須已維持穩定達1個月。(註:間歇性的benzodiazepine類藥物救援使用如排除條件第22項定義。)Benzodiazepine類藥物用於治療這些狀況(癲癇、焦慮或睡眠障礙)時皆計為一種抗癲癇藥物,因此僅允許再使用1種或最多2種其他允許使用的抗癲癇藥物。
13. 允許使用迷走神經刺激器(vagal nerve stimulator,簡稱VNS),但僅限在第1次回診之前已植入5個月者。刺激器的參數在第1次回診之前1個月內以及之後的本試驗期間皆不可改變。
14. 若使用抗憂鬱或抗焦慮的藥物,則在第1次回診之前,受試者必須已接受劑量與用法維持穩定的抗憂鬱藥物、抗焦慮藥物或情緒穩定劑治療達1個月。
15. 願意且有能力遵從本試驗計畫書的所有規定事項。除非因為受試者患有重度智能障礙而由法定監護人代為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否則均須由受試者本人親自確認此點。
延伸期:
1. 已完成核心試驗的隨機分組期。

排除條件
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受試者皆不得參與本試驗:

核心試驗:
1. 目前正在參加其他臨床試驗,或第1次回診之前1個月內曾使用任何研究中產品,或仍在先前使用之研究中產品的5個半衰期內(視何者時間較長而定)。
2. 正在懷孕(β-hCG檢驗陽性)或哺乳的婦女。
3. 先前曾參加perampanel試驗且曾服用perampanel。
4. 僅出現無運動病徵的單純局部癲癇。
5. 患有原發性全身性癲癇症或癲癇發作,例如:失神性癲癇症(absence epilepsies)及/或肌陣攣性癲癇症(myoclonic epilepsies)。
6. 目前或先前患有Lennox-Gastaut症候群。
7. 第1次回診之前一年內有癲癇重積狀態(status epilepticus)病史。
8. 無法計算個別發作次數的連續性癲癇發作(seizure clusters)。
9. 第1次回診之前5年內有心因性癲癇發作(psychogenic seizures)病史。
10. 有證據顯示個案患有臨床上重大的疾病(例如:心臟、呼吸、腸胃、腎臟疾病),而且試驗主持人認為該疾病可能影響受試者的安全或干擾試驗評估。
11. 正在使用抗精神病藥物(antipsychotic)者,或在第1次回診之前2年內曾因精神疾患(psychotic disorder)或不穩定之復發性情感性疾患(unstable recurrent affective disorder)而曾經試圖自殺。
12. 已經排定與/或確認將於第1次回診後6個月內接受癲癇手術者;曾於第1次回診之前2年內接受癲癇手術者。
13. 有證據顯示個案患有臨床上重大的活動性肝臟疾病。因併用之藥物而導致肝臟酵素丙氨酸轉胺酶(alanine aminotransferase,簡稱ALT)與天門冬氨酸轉胺酶(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簡稱AST)上升但保持穩定者,若其濃度仍低於正常值上限(upper limit of normal,簡稱ULN)的3倍,則仍允許參與。
14. 有證據顯示個案患有重大的活動性血液疾病;例如,白血球(WBC)數目≤ �n2500/μL或嗜中性球絕對數目≤�n1000/μL。
15. 經心電圖(ECG)重複(3次)顯示QT/QTc間隔延長(> 450 ms [2或3次])。
16. 患有漸進性中樞神經系統(CNS)疾病,包括退化性中樞神經系統疾病與漸進性腫瘤。
17. 第1次回診之前2年內有藥物或酒精成癮或濫用情形。
18. 曾出現多重藥物過敏或曾對抗癲癇藥物嚴重過敏,包括皮膚(例如,史蒂芬-強生症候群[Stevens-Johnson syndrome])、血液或器官毒性反應。
19. 若併用的抗癲癇藥物為felbamate,則受試者在第1次回診之前必須已使用felbamate至少2年,且在第1次回診之前劑量與用法已維持穩定達2個月。受試者在接受felbamate治療期間不得有以下情形:白血球數目≤�n2500/μL、血小板數目低於100,000/μL、肝功能檢測(liver function tests,簡稱LFT)值高於正常值上限(ULN)的3倍、或有其他肝臟或骨髓功能異常的徵象。若病患過去曾經使用felbamate,但目前已停用,則必須為已在第1次回診的至少2個月以前停用。
20. 併用vigabatrin。過去曾服用vigabatrin的受試者必須在第1次回診的至少5個月以前已停用vigabatrin,而且必須有紀錄顯示其未曾出現與vigabatrin有關之臨床上重大的視野檢查結果異常。
21. 在第1次回診之前1個月內併用巴比妥酸鹽類(barbiturates)藥物(用於癲癇控制適應症與作為EEG檢查前用藥者除外)。
22. 在第1次回診之前1個月內曾間歇地使用2次或更多次benzodiazepine類救援藥物(在24小時期間使用1-2劑即視為一次救援使用)。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7 人

  • 全球人數

    68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