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EMR 200095-004
2013-09-01 - 2018-10-31
Phase I/II
終止收納3
一項多中心、隨機分配之第Ib/II期試驗,評估相較於Sorafenib,MSC2156119J單一治療對於患有MET陽性之晚期肝細胞癌且Child-Pugh肝功能為A級的亞裔受試者之療效、安全性、與藥物動力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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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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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Merck KG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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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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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肝細胞癌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第Ib期
• 確認患有晚期肝細胞癌且Child-Pugh 肝功能為A級之患者,於21天療程中,每日口服一次MSC2156119J的第II期建議劑量(RP2D)。患有肝細胞癌受試者的目標RP2D是在全球首次人體測試(FIM)中所決定的RP2D,即每日一次口服500mg。
第II期
• 評估相較於sorafenib,以MSC2156119J單一療法做為MET陽性的晚期肝細胞癌且Child-Pugh 肝功能為A級之受試者的第一線治療之療效。療效評估指標為疾病惡化的時間(TTP)。
藥品名稱
MSC2156119J
主成份
MSC2156119J
劑型
film-coated tablet
劑量
25 , 100
評估指標
主要指標:
第Ib期:
• 受試者在第一個療程內(第一劑後21天內),發生至少一次劑量限制性毒性作用(DLT)。
• 其他不良反應的發生率及種類。
第II期:
• 由IRC依據腫瘤評估判定的疾病惡化時間(TTP)。疾病惡化時間的定義為由獨立審查委員會評估從隨機分配到放射線評估為PD的時間,以月為單位。
腫瘤評估指標依照RECIST 第1.1版規定。
第Ib期:
• 受試者在第一個療程內(第一劑後21天內),發生至少一次劑量限制性毒性作用(DLT)。
• 其他不良反應的發生率及種類。
第II期:
• 由IRC依據腫瘤評估判定的疾病惡化時間(TTP)。疾病惡化時間的定義為由獨立審查委員會評估從隨機分配到放射線評估為PD的時間,以月為單位。
腫瘤評估指標依照RECIST 第1.1版規定。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以下所有納入條件皆須符合,方能參加本試驗:
• 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之肝細胞癌。
• BCLC分期系統B期的中期肝細胞癌受試者,該受試者不符合接受手術及/或局部區域療法的標準,或者該受試者在手術及/或局部區域治療後發生疾病惡化(PD)(注意:該局部區域療法須不包含sorafenib),或者BCLC分期系統C期的晚期HCC
• 發生疾病惡化或對先前接受的晚期肝細胞癌標準治療無法耐受之受試者(僅限第Ib期的南韓受試者)。
• 需要腫瘤切片(不含細針抽吸及細胞學檢體)以決定MET狀態(建議採用新的治療前腫瘤檢體,但歸檔之腫瘤檢體也可接受)。
• 中央實驗室判定之MET陽性狀態(僅第II期)(第Ib期為回顧檢驗,第II期用於選擇受試者)的定義是間質細胞-上皮轉換過程因子(c-Met)蛋白過度表現(例如:對c-Met之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時,多數腫瘤細胞[≥ 50%]都顯現出中度[2+]或強度[3+]的染色)。
• 根據篩選評估,Child-Pugh 分級A且無腦病變。
• 亞裔男性或女性,年齡18歲以上。
• 按照RECIST 1.1版評估可量測之疾病(僅第II期)。先前接受過局部療法的目標病灶不應被視為可測量,除非自療法開始即已記錄此病灶有明確惡化的情況(僅第II期)。
• ECOG PS為0或1。
• 符合接受sorafenib治療的標準,以試驗主持人按照藥品仿單及臨床判斷為準(僅第II期)。
• 簽署且註明日期的受試者同意書,表示受試者已在招募前,被告知此試驗的所有相關事項。
• 願意且能夠遵守定期回診、治療計畫、檢驗室檢查及其他試驗程序。
• 依據計畫主持人判斷,壽命至少仍有3個月。
排除條件:
若受試者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排除條件,則不能參加此試驗:
• 曾接受過針對晚期肝細胞癌的全身性抗癌治療,包含標靶治療(例:sorafenib),化療或任何其他研究性藥劑(僅第II期)
• 先前接受過針對肝細胞成長因子(HGF)/c-Met路徑藥劑的治療
• 試驗治療第1日前4週內接受過局部或區域性治療(例:重大手術、放射治療[不包括緩和性骨骼放療或為表淺病灶給予之放療]、肝動脈栓塞、經導管動脈栓塞化療、化療栓塞術、射頻切除術、經皮酒精注射治療、冷凍切除術等)
注意:緩和性骨骼放療應在有限的輻射照野內且僅作為緩和之用;其應為短期治療、符合當地試驗機構建議、且應在第一次給予試驗治療前至少7天內完成
• 肝移植病史
• 基準點時的檢驗室指標不正常,定義如下:
• 血液學檢驗不正常(任一項):血紅素≤ 8.5 g/dL(之前14天內未曾接受輸液或以生長因子支持)、嗜中性白血球< 1.5 x 109/L、血小板< 60 x 109/L(之前7天內未曾接受輸液或以生長因子支持)
• 肝功能不良(任一項):總膽紅素> 3 mg/dL、或天門冬氨酸轉氨酶(AST)/丙胺酸轉氨酶(ALT)>正常上限(ULN)的 5倍。
• 腎功能不全(任一項):血清肌酸酐 �d 正常上限的1.5倍,或依Cockcroft-Gault公式推算肌酸酐清除率(CrCl)<60毫升/分鐘(如果計算肌酸酐清除率<60毫升/分鐘,則24小時肌酸酐清除率可能必須經由試驗主持人要求進行確認,在這種情況下,24小時CrCl<60毫升/分鐘的受試者將不予以納入)。
• 國際標準化比值(INR)>2.3(按照為Child-Pugh分類法修訂版之指導原則)。
• 白蛋白<28 g/公升(之前14天內未曾接受輸液)。
• 過去或目前有肝細胞癌以外之腫瘤病史,除了已治癒的非黑色素皮膚癌、原位子宮頸癌、或其他已被治癒且至少五年無發病證據的癌症。
• 已知有症狀或未經治療的中樞神經系統或腦部轉移。
• 吞嚥困難、吸收不良、或其他慢性腸胃疾病,或可能阻撓遵守醫囑和/或測試產品吸收的狀況。
• 在試驗治療第1日前的4週內,曾有臨床上顯著的腸胃道出血。
• 心臟功能受損(任一項):(1)近期心臟超音波檢查左心室射出率<45%(2)嚴重心律不整(3)不穩定之心絞痛(4)紐約心臟學會功能分級III或IV的鬱血性心衰竭(5)在試驗治療第1日前的12個月內曾有心肌梗塞者;或(6)心包積液
• 標準療法控制不良的高血壓(未能穩定到≤ 150/90 mmHg)。
• 有QT間期過長症候群之家族病史,或服用任何已知可能增長QT/QTc間期之藥劑的受試者(例如:重覆顯示QTc間期>450毫秒)。
• 已知感染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
• 患有急性胰臟炎和/或慢性胰臟炎之受試者,其脂肪酶和/或澱粉酶升高並具有顯示出此疾病診斷的臨床症狀和/或影像學試驗(僅限中國大陸受試者)。
• 已知或懷疑對任何sorafenib (僅第II期)或MSC2156119J成分過敏。
• 懷孕或正在哺乳之女性受試者,或是有生育能力之男女受試者,但不願或不能採取高度有效之生育控制/避孕法,避免在接受研究藥物前2週至最後一劑藥物後3個月內受孕。高度有效之避孕法的定義為在正確且持續使用下,低失敗率的方法(每年小於百分之一)。
• 併用非允許藥物。
• 試驗主持人認為,可能增加試驗參與風險的藥物濫用、其他急性或慢性醫療或精神狀況、或檢驗室異常等。
• 在試驗治療第1日前的28天內或少於研究性治療的療程長度的一段時間內參與其他介入性臨床試驗(以較短者為準),或受試者由研究性治療引發任何不良事件且未恢復至1級或以下
• 之前抗癌治療法相關的毒性反應未回復到基準點或0-1級(除了脫髮)。
• 在試驗主持人判斷下,受試者具有任何可能妨礙研究進行的併發醫療情況或疾病。
• 臨床上顯著的第三空腔體液聚積(儘管使用利尿劑),例如:中度至大量須穿刺取液的腹腔積液,或者須穿刺取液或導致呼吸困難的胸腔積液。
• 由肝細胞癌所導致的主要門靜脈或腔靜脈完全阻塞(主要門靜脈定義為脾臟、上腸繫膜靜脈交會處與進入左右靜脈的第一個分叉點之間的部分)。
以下所有納入條件皆須符合,方能參加本試驗:
• 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之肝細胞癌。
• BCLC分期系統B期的中期肝細胞癌受試者,該受試者不符合接受手術及/或局部區域療法的標準,或者該受試者在手術及/或局部區域治療後發生疾病惡化(PD)(注意:該局部區域療法須不包含sorafenib),或者BCLC分期系統C期的晚期HCC
• 發生疾病惡化或對先前接受的晚期肝細胞癌標準治療無法耐受之受試者(僅限第Ib期的南韓受試者)。
• 需要腫瘤切片(不含細針抽吸及細胞學檢體)以決定MET狀態(建議採用新的治療前腫瘤檢體,但歸檔之腫瘤檢體也可接受)。
• 中央實驗室判定之MET陽性狀態(僅第II期)(第Ib期為回顧檢驗,第II期用於選擇受試者)的定義是間質細胞-上皮轉換過程因子(c-Met)蛋白過度表現(例如:對c-Met之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時,多數腫瘤細胞[≥ 50%]都顯現出中度[2+]或強度[3+]的染色)。
• 根據篩選評估,Child-Pugh 分級A且無腦病變。
• 亞裔男性或女性,年齡18歲以上。
• 按照RECIST 1.1版評估可量測之疾病(僅第II期)。先前接受過局部療法的目標病灶不應被視為可測量,除非自療法開始即已記錄此病灶有明確惡化的情況(僅第II期)。
• ECOG PS為0或1。
• 符合接受sorafenib治療的標準,以試驗主持人按照藥品仿單及臨床判斷為準(僅第II期)。
• 簽署且註明日期的受試者同意書,表示受試者已在招募前,被告知此試驗的所有相關事項。
• 願意且能夠遵守定期回診、治療計畫、檢驗室檢查及其他試驗程序。
• 依據計畫主持人判斷,壽命至少仍有3個月。
排除條件:
若受試者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排除條件,則不能參加此試驗:
• 曾接受過針對晚期肝細胞癌的全身性抗癌治療,包含標靶治療(例:sorafenib),化療或任何其他研究性藥劑(僅第II期)
• 先前接受過針對肝細胞成長因子(HGF)/c-Met路徑藥劑的治療
• 試驗治療第1日前4週內接受過局部或區域性治療(例:重大手術、放射治療[不包括緩和性骨骼放療或為表淺病灶給予之放療]、肝動脈栓塞、經導管動脈栓塞化療、化療栓塞術、射頻切除術、經皮酒精注射治療、冷凍切除術等)
注意:緩和性骨骼放療應在有限的輻射照野內且僅作為緩和之用;其應為短期治療、符合當地試驗機構建議、且應在第一次給予試驗治療前至少7天內完成
• 肝移植病史
• 基準點時的檢驗室指標不正常,定義如下:
• 血液學檢驗不正常(任一項):血紅素≤ 8.5 g/dL(之前14天內未曾接受輸液或以生長因子支持)、嗜中性白血球< 1.5 x 109/L、血小板< 60 x 109/L(之前7天內未曾接受輸液或以生長因子支持)
• 肝功能不良(任一項):總膽紅素> 3 mg/dL、或天門冬氨酸轉氨酶(AST)/丙胺酸轉氨酶(ALT)>正常上限(ULN)的 5倍。
• 腎功能不全(任一項):血清肌酸酐 �d 正常上限的1.5倍,或依Cockcroft-Gault公式推算肌酸酐清除率(CrCl)<60毫升/分鐘(如果計算肌酸酐清除率<60毫升/分鐘,則24小時肌酸酐清除率可能必須經由試驗主持人要求進行確認,在這種情況下,24小時CrCl<60毫升/分鐘的受試者將不予以納入)。
• 國際標準化比值(INR)>2.3(按照為Child-Pugh分類法修訂版之指導原則)。
• 白蛋白<28 g/公升(之前14天內未曾接受輸液)。
• 過去或目前有肝細胞癌以外之腫瘤病史,除了已治癒的非黑色素皮膚癌、原位子宮頸癌、或其他已被治癒且至少五年無發病證據的癌症。
• 已知有症狀或未經治療的中樞神經系統或腦部轉移。
• 吞嚥困難、吸收不良、或其他慢性腸胃疾病,或可能阻撓遵守醫囑和/或測試產品吸收的狀況。
• 在試驗治療第1日前的4週內,曾有臨床上顯著的腸胃道出血。
• 心臟功能受損(任一項):(1)近期心臟超音波檢查左心室射出率<45%(2)嚴重心律不整(3)不穩定之心絞痛(4)紐約心臟學會功能分級III或IV的鬱血性心衰竭(5)在試驗治療第1日前的12個月內曾有心肌梗塞者;或(6)心包積液
• 標準療法控制不良的高血壓(未能穩定到≤ 150/90 mmHg)。
• 有QT間期過長症候群之家族病史,或服用任何已知可能增長QT/QTc間期之藥劑的受試者(例如:重覆顯示QTc間期>450毫秒)。
• 已知感染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
• 患有急性胰臟炎和/或慢性胰臟炎之受試者,其脂肪酶和/或澱粉酶升高並具有顯示出此疾病診斷的臨床症狀和/或影像學試驗(僅限中國大陸受試者)。
• 已知或懷疑對任何sorafenib (僅第II期)或MSC2156119J成分過敏。
• 懷孕或正在哺乳之女性受試者,或是有生育能力之男女受試者,但不願或不能採取高度有效之生育控制/避孕法,避免在接受研究藥物前2週至最後一劑藥物後3個月內受孕。高度有效之避孕法的定義為在正確且持續使用下,低失敗率的方法(每年小於百分之一)。
• 併用非允許藥物。
• 試驗主持人認為,可能增加試驗參與風險的藥物濫用、其他急性或慢性醫療或精神狀況、或檢驗室異常等。
• 在試驗治療第1日前的28天內或少於研究性治療的療程長度的一段時間內參與其他介入性臨床試驗(以較短者為準),或受試者由研究性治療引發任何不良事件且未恢復至1級或以下
• 之前抗癌治療法相關的毒性反應未回復到基準點或0-1級(除了脫髮)。
• 在試驗主持人判斷下,受試者具有任何可能妨礙研究進行的併發醫療情況或疾病。
• 臨床上顯著的第三空腔體液聚積(儘管使用利尿劑),例如:中度至大量須穿刺取液的腹腔積液,或者須穿刺取液或導致呼吸困難的胸腔積液。
• 由肝細胞癌所導致的主要門靜脈或腔靜脈完全阻塞(主要門靜脈定義為脾臟、上腸繫膜靜脈交會處與進入左右靜脈的第一個分叉點之間的部分)。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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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4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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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14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