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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C-10-04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1309204

2011-09-01 - 2013-05-31

Phase III

終止收納2

針對隅角開放性青光眼或高眼壓症病患,比較Brinzolamide 10毫克/毫升/Brimonidine 2毫克/毫升點眼懸液劑與Brinzolamide 10毫克/毫升點眼懸液劑搭配Brimonidine 2毫克/毫升點眼液之安全性與療效

  • 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瑞士商愛爾康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收納額滿

試驗主持人 陳賢立 眼科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臺灣區總主持人

陳賢立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收納額滿

適應症

Open-Angle Glaucoma or Ocular Hypertension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目的為證實固定複合式製劑(每天兩次)[Brinzolamide 10毫克/毫升/Brimonidine 2毫克/毫升點眼懸液劑]對於降低眼內壓的療效,不劣於非固定複合式製劑(每天兩次)[Brinzolamide10毫克/毫升點眼懸液劑搭配Brimonidine2毫克/毫升點眼液

藥品名稱

Brinzolamide 10 mg/mL/Brimonidine 2 mg/mL Fixed Combination Eye Drops, Suspension

主成份

Binzolamide 10mg/mL/Brimonidine 2mg/mL

劑型

Eye s suspension

劑量

Brinzolamide 1%/ Brimonidine 0.2%

評估指標

主要療效:
•日間眼內壓(自基準點當天上午9點與+2小時時間點之平均值)至第3個月之平均變化量

支持性療效:
•日間眼內壓自基準點(至第2週、第6週與第6個月診次)之變化量。
•第2週、第6週、第3個月與第6個月診次中,各時間點(上午9點與+2小時)眼內壓平均值。
•眼內壓自基準點至第2週、第6週、第3個月與第6個月診次各時間點(上午9點與+2小時)之平均變化
量。
•眼內壓自基準點至第2週、第6週、第3個月與第6個月診次各時間點(上午9點與+2小時)之平均百分比
變化量。
•每一治療期間診次與時間點(第2週、第6週、第3個月及第6個月診次當天上午9點與+2小時)眼內壓低
於18毫米汞柱的病患所佔百分比。

本試驗無次要療效指標。

安全性:
角膜厚度測量、心血管功能數值(脈搏/血壓)、眼底鏡檢查(玻璃體、視網膜、黃斑、脈絡膜、視神經及視凹陷/視盤比例)、最佳矯正視力、裂隙燈檢驗(眼瞼/結膜、角膜、水晶體及虹膜/前房)、視野喪失狀況、不良事件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18歲以上、不分男女、種族,經診斷有隅角開放性青光眼或高眼壓症,且經試驗主持人認定為接受單一
藥物或目前正接受多種降眼內壓藥物仍無法有效控制的病患。
2.至少一眼(同眼)眼內壓平均測量值,在所有降眼內壓藥物廓清期結束後的第 1 及第 2 收案診次
中,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上午 9 點時,介於 24 至 36 毫米汞柱間

•上午 11 點時,介於 21 至 36 毫米汞柱間
任何時間點測得之眼內壓平均測量值,不得高於 36 毫米汞柱。
3. 必須能瞭解並簽署人體試驗委員會/倫理委員會核准之受試者同意書。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1. 具生育能力之女性(未接受絕育手術或停經未滿一年者),若目前已懷孕、篩檢診之驗孕結果呈陽
性、計畫於試驗期間懷孕、目前正在哺育母乳,或不願意在試驗期間採取適當的避孕措施者,不得參
與本試驗。

與本試驗研究的疾病/病徵(任一眼)有關
2. 經前房隅角鏡測量,Shaffer 分級低於 2(極窄角、完全或部分閉鎖)。
3. 視凹陷/視盤比例(C/D)大於 0.80(水平或垂直向測量)
4. 中央視野嚴重喪失。中央視野嚴重喪失係指最接近注視點的四個視野檢驗點中,有兩個檢驗點的敏感
度不超過 10db。
5. 第 1 收案診次前 5(±1) 至 28(±1) 天期間,無法安全停用所有降眼內壓眼用藥物的病患。

與先前或目前的眼部疾病/病徵(任一眼)有關
6. 慢性、復發或嚴重眼炎(例如:鞏膜炎、葡萄膜炎、皰疹性角膜炎)。
7. 過去 6 個月內發生眼部創傷。
8. 過去 3 個月內發生眼部感染或發炎。
9. 視網膜退化、糖尿病視網膜病變或視網膜剝離等臨床顯著或進行性視網膜疾病。
10. 以 ETDRS 視力表檢測矯正後之最佳視力 (BCVA),低於 55 字母(等同 Snellen 視力表之 20/80、
logMAR 視力表之 0.60 或小數法之 0.25)。
11. 患有其他眼部病變(包含嚴重乾眼症),且經試驗主持人認定不應接受 α-腎上腺激能促效劑及/或
局部碳酸酐酶抑制劑 (CAI)。
12. 過去 6 個月內接受眼內手術者。
13. 過去 3 個月內接受眼部雷射手術者。
14. 因結構異常,無法有效使用扁平眼壓計者。

與目前非眼部疾病/病徵有關
15. 尚有其他病徵(包含嚴重疾病),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屬於不適合參與試驗的病患。
16. 具有活性、嚴重、不穩定或未受控制之心血管(如,冠狀動脈功能不全、高血壓、雷諾氏現象、姿勢
性低血壓、血栓閉塞性血管炎)、腦血管(如,腦部血流供應不足)、肝臟或腎臟疾病之病史,且經
試驗主持人認定屬於不適合使用局部 α-腎上腺激能促效劑或碳酸酐酶抑制劑者。

與先前或同時使用的藥物有關
17. 最近(第 1 收案診次 4 週內)曾使用高劑量(每天高於 1 克)柳酸藥物。
18. 目前或預期將使用增強腎上腺素反應的抗精神病藥物(例如:desipramine、amitriptyline)者。
19. 目前同時使用單胺氧化酶抑制劑 (MAOI) 者。
20. 目前以任何方式使用腎上腺皮質醇者。
21. 篩檢診次之前 30 天內,曾接受另一種試驗藥物治療者。
22. 經試驗人員認定,對 α-腎上腺激能促效劑、局部或口服碳酸酐酶抑制劑、磺醯胺衍生物,或試驗藥
物之任何成分過敏者。
23. 於篩檢診次之前 30 天內,曾接受持續使用可能會影響眼內壓之療程與藥物(包含但不限於 β-腎上
腺素阻斷劑)者。
24. 於試驗期間另行使用局部或全身性低眼壓症藥物者。

註: 醫學監測人員可因合理的醫療原因,宣告病患不符合參加資格。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0 人

  • 全球人數

    82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