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E7389-G000-302
2011-10-01 - 2015-06-30
Phase III
終止收納4
一項隨機分配、開放性、多中心、第3期試驗,比較以Eribulin或是醫師選擇之治療方式,治療晚期非小細胞肺癌受試者的療效與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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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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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在台灣由昆泰股份有限公司代表Eisai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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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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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Advanced Non-Small Cell Lung Cancer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
• 比較以eribulin (A組)或醫師選擇之治療方式([treatment of physician's choice,TPC] B組),治療晚期非小細胞肺癌(NSCLC)受試者時的整體存活期(OS)。
次要目的 :
• 比較A組與B組間的無疾病惡化存活期(PFS)。
• 比較A組與B組的客觀反應率(ORR)。
• 比較A組與B組的安全性與耐受性。
• 找出eribulin在晚期NSCLC受試者中的族群藥物動力學(PK)特性。
藥品名稱
Eribulin mesylate
主成份
Eribulin mesylate
劑型
Solution for Injection
劑量
1 mg/ 2 ml
評估指標
療效評估
試驗醫師或指定人員依據RECIST 1.1版(已修訂為不可以胸腔X光來評估胸腔病灶)進行之腫瘤反應評估,將作為所有療效試驗終點的基礎。結果將記錄於個案報告表中。所有在試驗期間進行的腫瘤評估掃描,將會被傳送至試驗委託者指定之造影核心實驗室(ICL),進行存檔與可能進行之獨立的放射線檢查結果回顧。為了讓最佳整體反應可判別為疾病穩定(SD),腫瘤評估必須在隨機分配至少5週後進行。
腫瘤評估將在試驗單位由資格合適的人員,依據ICL提供的說明執行。腫瘤評估將於篩選期、隨機分配日起每隔6週、或在隨機分配及延伸試驗期經臨床判斷有需要時進行,直到病情惡化為止。未出現病情惡化但終止試驗治療的受試者,會持續進行腫瘤評估,頻率比照治療週期,即:自隨機分配日起每隔6週、或於臨床判斷有需要時進行腫瘤評估,直到病情惡化或開始接受其他抗癌療法為止(若距前次腫瘤評估已超過4週)。
試驗醫師或指定人員依據RECIST 1.1版(已修訂為不可以胸腔X光來評估胸腔病灶)進行之腫瘤反應評估,將作為所有療效試驗終點的基礎。結果將記錄於個案報告表中。所有在試驗期間進行的腫瘤評估掃描,將會被傳送至試驗委託者指定之造影核心實驗室(ICL),進行存檔與可能進行之獨立的放射線檢查結果回顧。為了讓最佳整體反應可判別為疾病穩定(SD),腫瘤評估必須在隨機分配至少5週後進行。
腫瘤評估將在試驗單位由資格合適的人員,依據ICL提供的說明執行。腫瘤評估將於篩選期、隨機分配日起每隔6週、或在隨機分配及延伸試驗期經臨床判斷有需要時進行,直到病情惡化為止。未出現病情惡化但終止試驗治療的受試者,會持續進行腫瘤評估,頻率比照治療週期,即:自隨機分配日起每隔6週、或於臨床判斷有需要時進行腫瘤評估,直到病情惡化或開始接受其他抗癌療法為止(若距前次腫瘤評估已超過4週)。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為NSCLC。
2. 有紀錄佐證,證明為對手術或放射療法均無效之晚期NSCLC。
3. 在所有受試者登記參與試驗前,先確認是否有出現表皮細胞生長因子受體(EGFR)突變。EGFR突變狀態不明及過去接受過EGFR酪胺酸激酶抑制劑(TKI)治療的受試者可登記參與本試驗,但必須已有留取之腫瘤檢體或若無留取檢體需在隨機分配前取得腫瘤檢體,好在需要時提供出來進行EGFR突變分析。
4. 受試者必須接受過至少兩種晚期NSCLC處方(其中一者須為鉑類處方),且所有具EGFR突變腫瘤的受試者,均須接受過EGFR TKI。
處方的定義如下:
• 任何含有化學治療、標靶療法、生物製劑(包括擬人化抗體)、試驗療法、免疫療法、荷爾蒙或放射療法的單一療法或合併療法,安排為預先治療期程者,不論屬合併用藥、依序用藥或兩者皆有,均視為一種處方。
• 若因為藥物毒性而必須降低一種或多種成分的劑量,或必須刪除一種或多種處方成分,或某成份必須以同類型的另一種藥物取代,則變更後的原始處方不視為新的處方。不過,若某藥物成分以不同類型的藥物取代之,則新的組合將視為新的處方。
• 若某治療因為進行手術、放射療法或任何其他原因而中斷,之後再循相同療程與成分繼續使用,則該治療雖曾中斷但仍視為同一處方。
• 若受試者在完成新輔助和/或輔助治療後< 6個月以放射性方式發現疾病出現惡化,則該新輔助和/或輔助治療將視為一種處方。
• 若某藥物過去為併用處方的一部份,且持續當作維持性治療的單一藥物使用,則其視為一種處方。若當作維持性治療使用的藥物並非過去處方的成分之一,且其藥物類別與過去使用的處方並不同,則該維持性治療將視為一種新的處方。
5. 有放射攝影佐證,可證明在進入試驗前接受最後一種抗癌處方時或接受後出現了病情惡化。
6. 具有符合以下條件的可衡量疾病:
a) 具有一個淋巴結病灶,須可依據RECIST 1.1版使用電腦斷層檢查(CT)或核磁共振造影(MRI)依序衡量出;若為非淋巴結病灶,則長軸直徑至少須達1.0公分,若為淋巴結病灶,則短軸直徑至少須達1.5公分。若只有一個目標病灶且為非淋巴結病灶,則其最長的直徑至少應達1.5公分。
b) 接受過放射療法治療的病灶,必須具有放射攝影佐證能證明病情惡化,方可被視為目標病灶。
7. 美國東岸癌症合作組織的體能表現狀態為0、1或2。
8. 腎功能正常,定義為以Cockcroft與Gault公式計算出的肌酸酐廓清率大於或等於50毫升/分鐘。
9. 骨髓功能正常,定義為:
a)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1500/mm3或1.5 x 109/L。
b) 血小板計數≥ 100,000/mm3或100 x 109/L。
c) 基準期時的血紅素(Hb) ≥ 10 g/dL (在隨機分配前期,可接受以輸血、造血生長因子、補血藥來矯正不到10 g/dL的Hb值)。
10. 肝功能正常,定義為:
a) 膽紅素低於或等於正常值上限(ULN)的1.5倍,吉伯特氏症候群(Gilbert’s syndrome)的非共軛性高膽紅素血症除外。
b) 鹼性磷酸酶(ALP)、丙胺酸轉胺酶、天門冬胺酸轉胺酶低於或等於3倍ULN。若總ALP值高於3倍ULN,則ALP肝臟同功酶必須低於或等於3倍ULN。
11. 所有女性受試者均視為具懷孕能力,除非為已停經者(適齡族群至少連續無月經12個月,且無其他已知或懷疑的原因)或手術結紮者(即:隨機分配前已完成雙側輸卵管結紮術至少達1個月經週期,或已進行子宮切除術或雙側卵巢切除術或同時切除兩者)。
具懷孕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從接受隨機分配前的最後一次月經開始、在整個治療週期內、以及使用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3個月,均使用兩種高效的避孕措施。高效的避孕措施包括:
• 置入子宮內避孕器或系統。
• 屏障避孕法:塗上殺精劑的保險套或避孕帽(避孕用隔膜或子宮頸/陰道穹窿帽)。
• 確定性的荷爾蒙避孕法:口服藥物、針劑或植入物。使用荷爾蒙避孕藥的女性受試者,必須從接受隨機分配前的最後一次月經開始,使用穩定劑量的同一種荷爾蒙避孕製劑,且必須在治療週期內以及使用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3個月,繼續使用同一種荷爾蒙製劑。
• 精管結紮且確認無精的伴侶。
完全禁慾的女性受試者,可免除適用此規定。若目前禁慾,受試者必須同意使用雙重屏障避孕法(即:若在治療週期及使用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3個月進行性行為,則需使用塗有殺精劑的保險套和避孕帽[避孕用隔膜或子宮頸/陰道穹窿帽]),或使用兩種前述的高效避孕措施。
12. 其女性伴侶具懷孕能力且符合納入條件11之定義且未完全禁慾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從隨機分配前其女性伴侶發生的最後一次月經開始、在整個治療週期內以及使用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3個月,均使用兩種高效避孕措施。若目前禁慾,則必須同意若在治療週期及使用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3個月進行性行為時,必須使用雙重屏障避孕法,或使用兩種前述的高效避孕措施。
13. 自願同意提供書面受試者同意書,願意並有能力遵守試驗計畫書的所有內容。
14. 填寫受試者同意書時至少已滿18歲的男性或女性(或國家法律規定為大於18歲之任何年齡)。
排除條件:
1. 在接受隨機分配前14天內或藥物的5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計),受試者曾接受過任何抗癌療法,包括手術或腫瘤栓塞、化學治療、標靶治療、生物製劑(包括擬人化抗體)、試驗療法、免疫療法、荷爾蒙或放射療法。
2. 依據常見治療不良事件標準(CTCAE),受試者因過去使用抗癌療法而尚未從藥物毒性中復原至第2級以下者,周邊神經病變(請見排除條件4)與禿頭除外。
3. 受試者曾接受過eribulin治療或參與過eribulin試驗(無論有否接受eribulin治療)。TPC選項中不可有受試者過去曾接受過之處方藥物。
4. 超過CTCAE第2級的周邊神經病變。
5. 嚴重的心血管疾病功能障礙,定義為:
a) 依據紐約心臟醫學學會的心臟病分類,高於第II級的充血性心衰竭。
b) 登記參與試驗前6個月內,出現不穩定心絞痛或心肌梗塞,或
c) 嚴重的心律不整或需要治療的心律不整。
6. 受試者極可能有QT節段延長症候群,或受試者至少兩次獨立之心電圖(ECG)檢查顯示矯正後之QT (QTc)節段> 500 ms。
7. 出現腦部或硬腦膜下轉移的受試者不符資格,除非該轉移無症狀出現且不需進行治療,或受試者受影響之腦部區域已接受適當之局部治療(如:立體定位放射手術),且受試者針對此適應症使用之皮質類固醇在進入試驗前已終止至少4週,並經確認具放射攝影穩定性。比較篩選期進行之腦部掃瞄(CT或MRI)和至少4週前(局部療法結束後,若適用)以篩選期採用之造影方法進行之腦部掃描,藉以確認放射攝影術的穩定性。本試驗計畫書並不意圖治療有活性腦部轉移的受試者。
8. 任何嚴重的併發疾病。
9. 已知為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陽性或罹患需要治療的感染。
10. 有需要治療或出現復發佐證的惡性腫瘤(NSCLC、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經組織學確認在進入試驗前5年內已完全切除之原位癌除外)。
11. 女性受試者不可懷孕,必須有最小敏感度25 IU/L之陰性β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β-hCG)或等量的β-hCG檢驗記錄,且不可哺乳。
12. 會對halichondrin B、halichondrin B化學衍生物或兩者過度敏感、或對eribulin配方中任何賦形劑過度敏感。TPC選項會在隨機分配前選擇出來,會排除已知受試者會過敏或具有禁忌症的選項(請參閱TPC選項的處方資訊)。
13. 試驗主持人認為會妨礙受試者參與臨床試驗的任何醫療或其他狀況。
1.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為NSCLC。
2. 有紀錄佐證,證明為對手術或放射療法均無效之晚期NSCLC。
3. 在所有受試者登記參與試驗前,先確認是否有出現表皮細胞生長因子受體(EGFR)突變。EGFR突變狀態不明及過去接受過EGFR酪胺酸激酶抑制劑(TKI)治療的受試者可登記參與本試驗,但必須已有留取之腫瘤檢體或若無留取檢體需在隨機分配前取得腫瘤檢體,好在需要時提供出來進行EGFR突變分析。
4. 受試者必須接受過至少兩種晚期NSCLC處方(其中一者須為鉑類處方),且所有具EGFR突變腫瘤的受試者,均須接受過EGFR TKI。
處方的定義如下:
• 任何含有化學治療、標靶療法、生物製劑(包括擬人化抗體)、試驗療法、免疫療法、荷爾蒙或放射療法的單一療法或合併療法,安排為預先治療期程者,不論屬合併用藥、依序用藥或兩者皆有,均視為一種處方。
• 若因為藥物毒性而必須降低一種或多種成分的劑量,或必須刪除一種或多種處方成分,或某成份必須以同類型的另一種藥物取代,則變更後的原始處方不視為新的處方。不過,若某藥物成分以不同類型的藥物取代之,則新的組合將視為新的處方。
• 若某治療因為進行手術、放射療法或任何其他原因而中斷,之後再循相同療程與成分繼續使用,則該治療雖曾中斷但仍視為同一處方。
• 若受試者在完成新輔助和/或輔助治療後< 6個月以放射性方式發現疾病出現惡化,則該新輔助和/或輔助治療將視為一種處方。
• 若某藥物過去為併用處方的一部份,且持續當作維持性治療的單一藥物使用,則其視為一種處方。若當作維持性治療使用的藥物並非過去處方的成分之一,且其藥物類別與過去使用的處方並不同,則該維持性治療將視為一種新的處方。
5. 有放射攝影佐證,可證明在進入試驗前接受最後一種抗癌處方時或接受後出現了病情惡化。
6. 具有符合以下條件的可衡量疾病:
a) 具有一個淋巴結病灶,須可依據RECIST 1.1版使用電腦斷層檢查(CT)或核磁共振造影(MRI)依序衡量出;若為非淋巴結病灶,則長軸直徑至少須達1.0公分,若為淋巴結病灶,則短軸直徑至少須達1.5公分。若只有一個目標病灶且為非淋巴結病灶,則其最長的直徑至少應達1.5公分。
b) 接受過放射療法治療的病灶,必須具有放射攝影佐證能證明病情惡化,方可被視為目標病灶。
7. 美國東岸癌症合作組織的體能表現狀態為0、1或2。
8. 腎功能正常,定義為以Cockcroft與Gault公式計算出的肌酸酐廓清率大於或等於50毫升/分鐘。
9. 骨髓功能正常,定義為:
a)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1500/mm3或1.5 x 109/L。
b) 血小板計數≥ 100,000/mm3或100 x 109/L。
c) 基準期時的血紅素(Hb) ≥ 10 g/dL (在隨機分配前期,可接受以輸血、造血生長因子、補血藥來矯正不到10 g/dL的Hb值)。
10. 肝功能正常,定義為:
a) 膽紅素低於或等於正常值上限(ULN)的1.5倍,吉伯特氏症候群(Gilbert’s syndrome)的非共軛性高膽紅素血症除外。
b) 鹼性磷酸酶(ALP)、丙胺酸轉胺酶、天門冬胺酸轉胺酶低於或等於3倍ULN。若總ALP值高於3倍ULN,則ALP肝臟同功酶必須低於或等於3倍ULN。
11. 所有女性受試者均視為具懷孕能力,除非為已停經者(適齡族群至少連續無月經12個月,且無其他已知或懷疑的原因)或手術結紮者(即:隨機分配前已完成雙側輸卵管結紮術至少達1個月經週期,或已進行子宮切除術或雙側卵巢切除術或同時切除兩者)。
具懷孕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從接受隨機分配前的最後一次月經開始、在整個治療週期內、以及使用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3個月,均使用兩種高效的避孕措施。高效的避孕措施包括:
• 置入子宮內避孕器或系統。
• 屏障避孕法:塗上殺精劑的保險套或避孕帽(避孕用隔膜或子宮頸/陰道穹窿帽)。
• 確定性的荷爾蒙避孕法:口服藥物、針劑或植入物。使用荷爾蒙避孕藥的女性受試者,必須從接受隨機分配前的最後一次月經開始,使用穩定劑量的同一種荷爾蒙避孕製劑,且必須在治療週期內以及使用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3個月,繼續使用同一種荷爾蒙製劑。
• 精管結紮且確認無精的伴侶。
完全禁慾的女性受試者,可免除適用此規定。若目前禁慾,受試者必須同意使用雙重屏障避孕法(即:若在治療週期及使用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3個月進行性行為,則需使用塗有殺精劑的保險套和避孕帽[避孕用隔膜或子宮頸/陰道穹窿帽]),或使用兩種前述的高效避孕措施。
12. 其女性伴侶具懷孕能力且符合納入條件11之定義且未完全禁慾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從隨機分配前其女性伴侶發生的最後一次月經開始、在整個治療週期內以及使用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3個月,均使用兩種高效避孕措施。若目前禁慾,則必須同意若在治療週期及使用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3個月進行性行為時,必須使用雙重屏障避孕法,或使用兩種前述的高效避孕措施。
13. 自願同意提供書面受試者同意書,願意並有能力遵守試驗計畫書的所有內容。
14. 填寫受試者同意書時至少已滿18歲的男性或女性(或國家法律規定為大於18歲之任何年齡)。
排除條件:
1. 在接受隨機分配前14天內或藥物的5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計),受試者曾接受過任何抗癌療法,包括手術或腫瘤栓塞、化學治療、標靶治療、生物製劑(包括擬人化抗體)、試驗療法、免疫療法、荷爾蒙或放射療法。
2. 依據常見治療不良事件標準(CTCAE),受試者因過去使用抗癌療法而尚未從藥物毒性中復原至第2級以下者,周邊神經病變(請見排除條件4)與禿頭除外。
3. 受試者曾接受過eribulin治療或參與過eribulin試驗(無論有否接受eribulin治療)。TPC選項中不可有受試者過去曾接受過之處方藥物。
4. 超過CTCAE第2級的周邊神經病變。
5. 嚴重的心血管疾病功能障礙,定義為:
a) 依據紐約心臟醫學學會的心臟病分類,高於第II級的充血性心衰竭。
b) 登記參與試驗前6個月內,出現不穩定心絞痛或心肌梗塞,或
c) 嚴重的心律不整或需要治療的心律不整。
6. 受試者極可能有QT節段延長症候群,或受試者至少兩次獨立之心電圖(ECG)檢查顯示矯正後之QT (QTc)節段> 500 ms。
7. 出現腦部或硬腦膜下轉移的受試者不符資格,除非該轉移無症狀出現且不需進行治療,或受試者受影響之腦部區域已接受適當之局部治療(如:立體定位放射手術),且受試者針對此適應症使用之皮質類固醇在進入試驗前已終止至少4週,並經確認具放射攝影穩定性。比較篩選期進行之腦部掃瞄(CT或MRI)和至少4週前(局部療法結束後,若適用)以篩選期採用之造影方法進行之腦部掃描,藉以確認放射攝影術的穩定性。本試驗計畫書並不意圖治療有活性腦部轉移的受試者。
8. 任何嚴重的併發疾病。
9. 已知為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陽性或罹患需要治療的感染。
10. 有需要治療或出現復發佐證的惡性腫瘤(NSCLC、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經組織學確認在進入試驗前5年內已完全切除之原位癌除外)。
11. 女性受試者不可懷孕,必須有最小敏感度25 IU/L之陰性β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β-hCG)或等量的β-hCG檢驗記錄,且不可哺乳。
12. 會對halichondrin B、halichondrin B化學衍生物或兩者過度敏感、或對eribulin配方中任何賦形劑過度敏感。TPC選項會在隨機分配前選擇出來,會排除已知受試者會過敏或具有禁忌症的選項(請參閱TPC選項的處方資訊)。
13. 試驗主持人認為會妨礙受試者參與臨床試驗的任何醫療或其他狀況。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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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3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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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54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