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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TERN401-1004

2020-04-01 - 2020-11-30

Phase I

終止收納1

An Open Label, Parallel Group Phase I Study to Assess the Pharmacokinetics and safety Profile of Orally Administrated Elafibranor as 80 mg and 120 mg Tablets in Chinese Healthy subjects

  • 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Terns, Inc.

  • 臨床試驗規模

    台灣單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張芳維 臨床試驗中心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Nonalcoholic Steatohepatitis(NASH), Primary Biliary Cholangitis(PBC)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探討健康華人受試者口服單劑 elafibranor 80 毫克和 120 毫克藥錠的藥物動力學 (PK) 特性。 次要目標 探討健康華人受試者口服單劑 elafibranor 80 毫克和 120 毫克藥錠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藥品名稱

Elafibranor Tablets

主成份

Elafibranor

劑型

tablet

劑量

80 and 120

評估指標

藥物動力學評估指標
Elafibranor 的血漿 PK 參數及主要代謝物 (GFT1007):Cmax、Tmax、Tlast、AUC0-24、AUC0-72、AUC0-216、AUC0-last、標準化劑量 Cmax 及 AUC0-last;若資料允許,t1/2、AUC0-inf、AUC%extrap、CL/F 及 Vz/F (各項參數的詳細定義請見第 10.3 節,表 4)。

安全性評估指標
評估治療期間出現的不良事件 (TEAE)、身體檢查、生命徵象 (血壓 [Bp]、心跳速率 [HR] 和體溫)、12 導程心電圖 (ECG) 和臨床實驗室檢驗。

主要納入條件

參加本研究計畫的納入條件:
1. 年齡介於20歲到55歲(含)的男性或女性受試者,整體健康狀況良好,沒有具臨床意義的異常。
2. 無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若符合下列至少一項條件,可允許參加本試驗:
- 手術絕育 (例如已切除子宮、雙側卵巢及/或雙側輸卵管,但不包括雙側輸卵管閉塞);
- 已達停經狀態,定義如下:至少連續12個月以上沒有規律的月經,且沒有其他病理或生理原因。
3.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同意:
- 持續禁慾不從事異性性行為,或
- 在參與試驗期間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後)及施用試驗藥物後60天內,採用(或由伴侶使用)可接受的避孕措施避孕。在試驗期間將同時使用兩種避孕措施避孕,例如子宮內避孕器或荷爾蒙避孕,加上保險套或避孕隔膜或殺精劑。
4. 身體質量指數(BMI) 18-25 kg/m2 (含),男性體重 ≥ 50 kg,女性體重 ≥ 45 kg。
5. 臨床實驗室檢驗值在臨床實驗室定義的正常範圍內。請注意,如果試驗主持人認為不具臨床重要性,則超出正常範圍的個別數值也可接受。
6. 篩選時血壓及心率正常(平躺休息5分鐘後測量):90 mmHg ≤ 收縮壓 (SBP) ≤ 140 mmHg;50 mmHg ≤ 舒張壓 (DBP) ≤ 90 mmHg;50 bpm ≤ 心率 ≤100 bpm。
7. 願意且有能力遵守試驗計畫書規定的治療及評估的受試者。
8. 受試者在進行任何試驗程序之前,必須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9. 非吸菸者,或每天不超過5支的吸菸者。
排除條件,若您有下列任一情況,您將無法參加本研究計畫:
1. 具臨床意義的血液、腎臟、內分泌、肺部、胃腸道、心血管、肝臟、精神、神經、過敏性疾病 (包括藥物過敏) 的證據或病史。
2. 計畫在試驗期間或在施用試驗藥物後60天內生育或捐贈精子。
3. 經常性頭痛 (每個月超過兩次) 及/或偏頭痛,反復的噁心及/或嘔吐。
4. 有症狀的低血壓 (無論血壓降低多少),或無症狀的姿勢性低血壓 (定義為從平躺到站立姿勢時,3分鐘內SBP 降低 ≥ 20 mmHg 或 DBP 降低 ≥ 10 mmHg)。
5. 篩選時仰臥12導程心電圖校正後QT間期(QTcF)(使用Fridericia 校正公式,QTcF = QT/RR1/3) 男性 > 450 毫秒、女性 > 470 毫秒,QRS間隔 > 120 毫秒,PR間隔 < 120 毫秒或 ≥ 210 毫秒。如果出現以上任一數值,應重複2次心電圖檢查,並應依據3次QTcF、QRS或PR的平均值決定受試者是否符合資格。
6. 施用試驗藥物前3個月內曾進行全身麻醉。
7. 過去5年內曾濫用藥物,或篩選時/留院時尿液藥物檢測呈陽性。
8. 篩選期6個月內曾飲酒過量(一週超過14 杯,1 杯=葡萄酒150 mL、啤酒360 mL或烈酒45 mL),或篩選時/留院時酒精呼氣檢測呈陽性。
9. 第一劑用藥前48小時內,曾攝取任何含葡萄柚或葡萄柚汁的食物或飲料,且在試驗期間無法停止攝取。
10. 無法停止劇烈運動。
11. 施用試驗藥物前7天或5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 使用處方藥物、非處方藥物、膳食補充劑或草藥;不過,依個案處理,經試驗主持人和試驗委託者同意後,允許有限度使用不至於影響整體試驗結果的非處方藥物。請注意,試驗期間禁止併用indomethacin 或其他非類固醇抗發炎藥物(NSAID)。
12. 參與者目前正在參加,或計畫要參加,或在施用試驗藥物前30天或5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曾參加含有效成分的研究性藥物試驗或醫療器材試驗。
13. 先前曾參加本試驗。請注意,如果受試者先前不符合資格(例如實驗室檢驗值超出範圍),不允許重新參加篩選。先前符合資格但未接受隨機分配,且篩選檢驗值已過期的受試者,可以重新篩選。
14. 任何可能影響藥物吸收的情況(例如胃切除術),依試驗主持人判斷不適合參加試驗。
15. 受試者有肝炎病史,或篩選時的B型肝炎表面抗原(HepBsAg)、B型肝炎核心抗體 (HepBcAb)、C型肝炎抗體 (HCVAb)、人類免疫不全病毒抗體 (HIVAb)、梅毒抗體(TPPA)檢測結果呈陽性。
16. 懷孕的女性受試者;哺乳中的女性受試者;有生育能力,且在試驗期間及施用試驗藥物後至少60天內無法使用高度有效避孕措施的男性受試者。
17. 服用試驗藥物前60天內捐血 (不包括捐血漿)約400 mL或以上。
18. 對肝素過敏或肝素誘發血小板減少的病史 (若連續採血期間使用肝素沖洗靜脈內導管)。
19. 不願意或無法配合試驗計畫書規定。
20. 其他任何可能干擾試驗結果解讀的醫療或精神狀況,且依試驗主持人判斷導致受試者不適合參加試驗。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40/32 人

  • 全球人數

    40/3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