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R107-C205
2020-01-24 - 2021-12-31
Phase II
召募中3
ICD-10F32.9
非特定的鬱症,單次發作
ICD-9296.20
重鬱症,單純發作
R-107治療難治性重鬱症的2a期概念驗證研究
-
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道格拉斯製藥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難治性重鬱症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評估R-107緩釋錠(30 mg,60 mg,120 mg,180 mg)對以《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 (第五版)》(DSM-5)診斷的難治性重鬱症(Treatment-Resistant Depression, TRD)對曾接受R-107一週治療及顯示有療效的患者,來觀察及評估以基準期(第1日)到第92日的Montgomery-Asberg Depression Rating Scale(MADRS)評分變化。
藥品名稱
R-107
主成份
K他命
劑型
錠劑
劑量
30毫克/錠、60毫克/錠
評估指標
1. 主要評估指標:
本研究的主要評估指標為從基準期(第1日給藥前)到隨機雙盲治療期結束(第92日)MADRS總分的變化。
2. 次要評估指標:
• MADRS總分從基準期(第1日給藥前)到第36日和第64日的變化;
• 在第36日、第64日和第92日治療有效的受試者比例,其中有效定義為MADRS總分較基準期降低≥50%;
• 在第36日、第64日和第92日緩解的受試者比例,其中緩解定義為MADRS總分≤10;
• 從基準期到最終給藥訪視日(第92日)的CGI-S變化;
• 從基準期到最終給藥訪視日(第92日)的PGI-S變化;
• 使用第8-9、64-65和92-93日獲得的血漿樣本進行群體PK參數(CL/F、Vd/F)分析
本研究的主要評估指標為從基準期(第1日給藥前)到隨機雙盲治療期結束(第92日)MADRS總分的變化。
2. 次要評估指標:
• MADRS總分從基準期(第1日給藥前)到第36日和第64日的變化;
• 在第36日、第64日和第92日治療有效的受試者比例,其中有效定義為MADRS總分較基準期降低≥50%;
• 在第36日、第64日和第92日緩解的受試者比例,其中緩解定義為MADRS總分≤10;
• 從基準期到最終給藥訪視日(第92日)的CGI-S變化;
• 從基準期到最終給藥訪視日(第92日)的PGI-S變化;
• 使用第8-9、64-65和92-93日獲得的血漿樣本進行群體PK參數(CL/F、Vd/F)分析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 在試驗程序之前提供書面知情同意書;
2) 納入時(篩選時)年齡在20-80歲(含)之間的女性或男性受試者;
3) 受試者在篩選前至少三個月,根據問卷DSM-5和MINI (Mini-International Neuropsychiatric Interview )7.0.2診斷為重鬱症(MDD),同時無精神病樣特徵(可接受合併焦慮症);
4) 在篩選期和基準期時問卷量表MADRS總分≥20;
5) 難治性重鬱症(TRD)的難治定義為使用了至少兩種抗憂鬱藥物,但仍缺乏有意義的臨床改善。無效的抗憂鬱藥應為常用的一線藥物,並使用了足夠的劑量和時間,且服藥依從性得到確認;
6) 認知功能量表MoCA得分≥26;
7) 穩定的精神科藥物和/或心理治療(即在進入研究前4週內未改變藥物或藥物劑量或心理治療計畫);
8) 受試者的體重必須至少為50公斤,身體質量指數(BMI)為18至40 kg/m2(含)之間;
9)有生育能力的婦女(WOCBP)必須使用高效的避孕方式(由試驗主持人確認)。高效的避孕方法包括:
• 真正的禁慾(定義為在研究期間以及最後服用研究藥物後至少30日不進行異性性交);
• 抑制排卵機制的口服、陰道內或經皮給予複合激素(含雌激素和黃體素)避孕;
• 抑制排卵的單獨黃體素的口服、注射或植入避孕;
• 子宮內避孕器(IUD);
• 子宮內激素釋放系統(IUS);
• 雙側輸卵管栓塞;
• 伴侶輸精管切除(前提是該伴侶是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的唯一性伴侶,並且有手術成功的醫學評估證明)。
有生育能力的婦女(WOCBP)定義為未永久絕育(子宮切除、雙側卵巢切除或雙側輸卵管切除)或未停經的婦女。如果婦女在計劃的隨機分組日期之前已經停經12個月且沒有其他醫學病因,則被視為已停經。 以下為年齡相關的停經判斷條件:
• 對於<50歲的女性,如果在停止外源激素治療後已停經12月以上,且濾泡刺激素(Follicle Stimulating Hormone, FSH)濃度達到停經後濃度(FSH濃度> 40 mIU / mL),則認爲已停經;
•對於≥50歲的女性,如果停止所有外源性激素治療後已停經12個月以上,則視爲已停經。
安全期避孕法不被視為高效的避孕方法。
10) 男性受試者從服用第一劑研究藥物開始,到最後一次服藥後30日,必須使用適當的避孕方法(保險套或帶有殺精劑的保險套)。如男性受試者的伴侶沒有生育能力則無需避孕;
11) 男性受試者在最後一次服用試驗藥物後至少30日內不得捐贈精子;
12) 女性受試者須同意在研究期間以及在服用最後一次研究藥物後至少3個月內不捐贈卵子(卵母細胞)用於人工輔助生殖。
13) 受試者有能力和意願參加必要的試驗中心訪視;
14) 受試者有讀寫英文或繁體中文的能力;
15) 受試者必須願意並且能夠遵守研究計劃書中規定的禁止和限制事項;
16) 受試者可以吞服藥錠。
在研究第8日進入隨機雙盲期
1) 問卷量表MADRS總分較基準降低≥50%,且分數≤12,則視爲治療有效,可進入研究第2部分,隨機雙盲治療期。
1) 在試驗程序之前提供書面知情同意書;
2) 納入時(篩選時)年齡在20-80歲(含)之間的女性或男性受試者;
3) 受試者在篩選前至少三個月,根據問卷DSM-5和MINI (Mini-International Neuropsychiatric Interview )7.0.2診斷為重鬱症(MDD),同時無精神病樣特徵(可接受合併焦慮症);
4) 在篩選期和基準期時問卷量表MADRS總分≥20;
5) 難治性重鬱症(TRD)的難治定義為使用了至少兩種抗憂鬱藥物,但仍缺乏有意義的臨床改善。無效的抗憂鬱藥應為常用的一線藥物,並使用了足夠的劑量和時間,且服藥依從性得到確認;
6) 認知功能量表MoCA得分≥26;
7) 穩定的精神科藥物和/或心理治療(即在進入研究前4週內未改變藥物或藥物劑量或心理治療計畫);
8) 受試者的體重必須至少為50公斤,身體質量指數(BMI)為18至40 kg/m2(含)之間;
9)有生育能力的婦女(WOCBP)必須使用高效的避孕方式(由試驗主持人確認)。高效的避孕方法包括:
• 真正的禁慾(定義為在研究期間以及最後服用研究藥物後至少30日不進行異性性交);
• 抑制排卵機制的口服、陰道內或經皮給予複合激素(含雌激素和黃體素)避孕;
• 抑制排卵的單獨黃體素的口服、注射或植入避孕;
• 子宮內避孕器(IUD);
• 子宮內激素釋放系統(IUS);
• 雙側輸卵管栓塞;
• 伴侶輸精管切除(前提是該伴侶是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的唯一性伴侶,並且有手術成功的醫學評估證明)。
有生育能力的婦女(WOCBP)定義為未永久絕育(子宮切除、雙側卵巢切除或雙側輸卵管切除)或未停經的婦女。如果婦女在計劃的隨機分組日期之前已經停經12個月且沒有其他醫學病因,則被視為已停經。 以下為年齡相關的停經判斷條件:
• 對於<50歲的女性,如果在停止外源激素治療後已停經12月以上,且濾泡刺激素(Follicle Stimulating Hormone, FSH)濃度達到停經後濃度(FSH濃度> 40 mIU / mL),則認爲已停經;
•對於≥50歲的女性,如果停止所有外源性激素治療後已停經12個月以上,則視爲已停經。
安全期避孕法不被視為高效的避孕方法。
10) 男性受試者從服用第一劑研究藥物開始,到最後一次服藥後30日,必須使用適當的避孕方法(保險套或帶有殺精劑的保險套)。如男性受試者的伴侶沒有生育能力則無需避孕;
11) 男性受試者在最後一次服用試驗藥物後至少30日內不得捐贈精子;
12) 女性受試者須同意在研究期間以及在服用最後一次研究藥物後至少3個月內不捐贈卵子(卵母細胞)用於人工輔助生殖。
13) 受試者有能力和意願參加必要的試驗中心訪視;
14) 受試者有讀寫英文或繁體中文的能力;
15) 受試者必須願意並且能夠遵守研究計劃書中規定的禁止和限制事項;
16) 受試者可以吞服藥錠。
在研究第8日進入隨機雙盲期
1) 問卷量表MADRS總分較基準降低≥50%,且分數≤12,則視爲治療有效,可進入研究第2部分,隨機雙盲治療期。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1) 任何試驗主持人判斷會使受試者因參與本試驗而處於額外風險中的顯著疾病或病症(例如心血管、肺、胃腸、肝、腎、神經、肌肉骨骼、內分泌、代謝、惡性、精神病或重大身體損害),或該疾病可能影響研究結果或影響受試者參與研究的能力;
2) 禁忌使用R-107的情況,例如受試者患有血壓升高、會造成危險的疾病,如失代償性心衰竭、嚴重或控制不良的高血壓(量測2次以上之收縮壓≥160或舒張壓≥90);最近3個月內腎功能異常(估計腎絲球過濾率, eGFR, <60 mL/ min/ 1.73 m2)、發生過心肌梗塞、腦中風、腦出血、動脈瘤血管疾病、重症肌無力;已知對Ketamine或其賦形劑過敏或耐受不佳;
3) 神經退化性疾病病史,例如阿茲海默症,血管性失智症或帕金森氏症;
4) 在篩選期間和基準期身體理學檢查、生命體徵、血液學、臨床化學或尿液分析時,有任何臨床上顯著的異常發現,試驗主持人判斷會使受試者因參與本試驗而處於額外風險中、影響研究結果,或影響受試者參與研究能力;
5) 在篩選期間發現任何心電圖異常,試驗主持人判斷受試者因參與本研究而處於額外風險之中,或該異常可能對研究結果產生負面影響;
6) 具有以下任何一項情況,受試者將被排除出本研究:
•已知免疫缺陷疾病病史,包括人類免疫力缺乏病毒(HIV-1或HIV-2)檢測陽性;
•B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陽性,或C型肝炎病毒抗體血清學陽性,或有B型或C型肝炎明確病史。有B型肝炎疫苗接種史,但無B型肝炎病史的受試者可納入。
7) 肝功能不全:在篩選期丙胺酸轉胺酶(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 AST)數值≥正常值上限(ULN)的2倍以上;
8) 孕婦或哺乳期婦女(有生育能力女性篩選時的血清妊娠試驗必須為陰性,同時在給藥第1日尿液妊娠試驗必須也為陰性);
9) 當前有顯著的自殺風險:
•根據量表eC‐SSRS(基準期)評估,或
•試驗主持人判斷的嚴重自殺風險,例如:
(a)試驗主持人判斷該受試者無法控制其自殺衝動,或其自殺風險迫在眉睫,或其自殺風險極其嚴重;或
(b)有近期自殺行為史,定義為在進入研究前的12個月內曾有過一次或多次自殺嘗試(或自殺嘗試被中斷);或
(c)嚴重的自殺行為史,定義為在過去3年中有一次或多次自殺嘗試(或嘗試自殺被中斷),同時試驗主持人認為這些自殺行爲曾可能導致嚴重的身體傷害或死亡。
10) 過去一年內的酗酒或吸毒史,且試驗主持人認爲這些行爲可誤導本研究數據的解讀;
11) 在篩選期或第1日給藥前,受試者的藥物濫用檢測結果為陽性(包括巴比妥類藥物barbiturates、美沙酮methadone、鴉片類藥物opiates、古柯鹼cocaine、天使塵phencyclidine、和安非他命amphetamine/methamphetamine)。此外,在研究第1日也將進行大麻素( Cannabinoids, CBD)的檢測;
•如果在第一次試驗給藥之前已停用禁忌藥物至少1週或5個藥物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因醫生處方opiates或amphetamines而篩查結果陽性的受試者可被允許繼續研究。但需要在研究第1天給藥前結果陰性。對於未經處方濫用藥物造成的陽性測試結果,不得進行重新測試。
•研究第1日大麻素結果陽性的患者,需排除出研究。
12) 在研究給藥前5日内出現的臨床顯著的感染或發熱性疾病;
13) 曾患或現患思覺失調症、雙極性疾患、現患嚴重的人格障礙、現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 PTSD)、智力障礙或嚴重強迫症 (Obsessive-Compulsive Disorder, OCD);
14) Ketamine或phencyclidine(俗稱天使塵)濫用史;
15) 在過去4週內曾經或正在使用電痙攣治療(ECT)、經顱磁刺激、迷走神經刺激、腦深層刺激或其他腦刺激治療;
16) 在試驗給藥前30日或5個藥物半衰期內使用過試驗藥物;
17) 受試者在試驗篩選之前5年内有惡性癌症病史(皮膚鱗狀和基底細胞癌、子宮頸原位癌,或試驗主持人判斷為已治癒且復發風險小的其他惡性腫瘤除外;需經試驗委託者研究醫生同意);
18) 在首次服用R-107之前72小時内和研究期間,受試者不應食用葡萄柚、葡萄柚汁或苦橙;
19) 受試者在首次試驗給藥前規定時間内,研究前治療和併用治療中使用了研究計劃書規定的禁用藥物;
20) 受試者在篩選之前的2週內進行過重大手術(例如,需要全身麻醉的手術),或者受試者預計試驗開始時無法完全從手術中康復,或者預計受試者在參加研究期間有手術計劃。注意:如預計在研究期間進行的手術為局部麻醉手術,則受試者可以參加本試驗;
21) 臨床試驗中心的僱員或其家庭成員(一級親屬),或參與研究設計和/或執行的任何人;
22) 受試者不同意本試驗研究人員在必要情況下,聯繫其家庭醫生,詢問其試驗前的病史或在試驗後瞭解不良事件/反應資訊;
23) 試驗主持人認為受試者無法理解試驗資訊和程序,或預計受試者無法配合進行試驗(特別是可能增加試驗風險的情況)
1) 任何試驗主持人判斷會使受試者因參與本試驗而處於額外風險中的顯著疾病或病症(例如心血管、肺、胃腸、肝、腎、神經、肌肉骨骼、內分泌、代謝、惡性、精神病或重大身體損害),或該疾病可能影響研究結果或影響受試者參與研究的能力;
2) 禁忌使用R-107的情況,例如受試者患有血壓升高、會造成危險的疾病,如失代償性心衰竭、嚴重或控制不良的高血壓(量測2次以上之收縮壓≥160或舒張壓≥90);最近3個月內腎功能異常(估計腎絲球過濾率, eGFR, <60 mL/ min/ 1.73 m2)、發生過心肌梗塞、腦中風、腦出血、動脈瘤血管疾病、重症肌無力;已知對Ketamine或其賦形劑過敏或耐受不佳;
3) 神經退化性疾病病史,例如阿茲海默症,血管性失智症或帕金森氏症;
4) 在篩選期間和基準期身體理學檢查、生命體徵、血液學、臨床化學或尿液分析時,有任何臨床上顯著的異常發現,試驗主持人判斷會使受試者因參與本試驗而處於額外風險中、影響研究結果,或影響受試者參與研究能力;
5) 在篩選期間發現任何心電圖異常,試驗主持人判斷受試者因參與本研究而處於額外風險之中,或該異常可能對研究結果產生負面影響;
6) 具有以下任何一項情況,受試者將被排除出本研究:
•已知免疫缺陷疾病病史,包括人類免疫力缺乏病毒(HIV-1或HIV-2)檢測陽性;
•B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陽性,或C型肝炎病毒抗體血清學陽性,或有B型或C型肝炎明確病史。有B型肝炎疫苗接種史,但無B型肝炎病史的受試者可納入。
7) 肝功能不全:在篩選期丙胺酸轉胺酶(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 AST)數值≥正常值上限(ULN)的2倍以上;
8) 孕婦或哺乳期婦女(有生育能力女性篩選時的血清妊娠試驗必須為陰性,同時在給藥第1日尿液妊娠試驗必須也為陰性);
9) 當前有顯著的自殺風險:
•根據量表eC‐SSRS(基準期)評估,或
•試驗主持人判斷的嚴重自殺風險,例如:
(a)試驗主持人判斷該受試者無法控制其自殺衝動,或其自殺風險迫在眉睫,或其自殺風險極其嚴重;或
(b)有近期自殺行為史,定義為在進入研究前的12個月內曾有過一次或多次自殺嘗試(或自殺嘗試被中斷);或
(c)嚴重的自殺行為史,定義為在過去3年中有一次或多次自殺嘗試(或嘗試自殺被中斷),同時試驗主持人認為這些自殺行爲曾可能導致嚴重的身體傷害或死亡。
10) 過去一年內的酗酒或吸毒史,且試驗主持人認爲這些行爲可誤導本研究數據的解讀;
11) 在篩選期或第1日給藥前,受試者的藥物濫用檢測結果為陽性(包括巴比妥類藥物barbiturates、美沙酮methadone、鴉片類藥物opiates、古柯鹼cocaine、天使塵phencyclidine、和安非他命amphetamine/methamphetamine)。此外,在研究第1日也將進行大麻素( Cannabinoids, CBD)的檢測;
•如果在第一次試驗給藥之前已停用禁忌藥物至少1週或5個藥物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因醫生處方opiates或amphetamines而篩查結果陽性的受試者可被允許繼續研究。但需要在研究第1天給藥前結果陰性。對於未經處方濫用藥物造成的陽性測試結果,不得進行重新測試。
•研究第1日大麻素結果陽性的患者,需排除出研究。
12) 在研究給藥前5日内出現的臨床顯著的感染或發熱性疾病;
13) 曾患或現患思覺失調症、雙極性疾患、現患嚴重的人格障礙、現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 PTSD)、智力障礙或嚴重強迫症 (Obsessive-Compulsive Disorder, OCD);
14) Ketamine或phencyclidine(俗稱天使塵)濫用史;
15) 在過去4週內曾經或正在使用電痙攣治療(ECT)、經顱磁刺激、迷走神經刺激、腦深層刺激或其他腦刺激治療;
16) 在試驗給藥前30日或5個藥物半衰期內使用過試驗藥物;
17) 受試者在試驗篩選之前5年内有惡性癌症病史(皮膚鱗狀和基底細胞癌、子宮頸原位癌,或試驗主持人判斷為已治癒且復發風險小的其他惡性腫瘤除外;需經試驗委託者研究醫生同意);
18) 在首次服用R-107之前72小時内和研究期間,受試者不應食用葡萄柚、葡萄柚汁或苦橙;
19) 受試者在首次試驗給藥前規定時間内,研究前治療和併用治療中使用了研究計劃書規定的禁用藥物;
20) 受試者在篩選之前的2週內進行過重大手術(例如,需要全身麻醉的手術),或者受試者預計試驗開始時無法完全從手術中康復,或者預計受試者在參加研究期間有手術計劃。注意:如預計在研究期間進行的手術為局部麻醉手術,則受試者可以參加本試驗;
21) 臨床試驗中心的僱員或其家庭成員(一級親屬),或參與研究設計和/或執行的任何人;
22) 受試者不同意本試驗研究人員在必要情況下,聯繫其家庭醫生,詢問其試驗前的病史或在試驗後瞭解不良事件/反應資訊;
23) 試驗主持人認為受試者無法理解試驗資訊和程序,或預計受試者無法配合進行試驗(特別是可能增加試驗風險的情況)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5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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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2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