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MEA117113
2014-06-30 - 2017-06-30
Phase III
終止收納4
試驗已結束1
ICD-10J44.0
慢性阻塞性肺病伴有急性下呼吸道感染
ICD-10J44.1
慢性阻塞性肺病伴有(急性)發作
ICD-9491.21
阻塞性慢性支氣管炎,併急性發作
安慰劑對照,併用 Mepolizumab 治療 COPD 經常急性發作並有一定數量嗜酸性白血球之患者
-
試驗申請者
丘以思生技顧問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荷商葛蘭素史克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1 試驗已結束
適應症
慢性阻塞性肺病
試驗目的
試驗主要目的為評估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患者以標準療法合併使用 mepolizumab是否可以改善病情,尤其是在預防急性發作的效果,並且探討這種治療的安全性。
藥品名稱
Mepolizumab
主成份
Mepolizumab
劑型
凍晶注射劑
劑量
100 mg
評估指標
主要目標:
評估以 mepolizumab 100 mg和300 mg每4週一次皮下注射 治療COPD中度及重度急性發作,相較於安慰劑的療效及安全性,收錄雖已接受最佳標準照護背景治療,但急性發作風險依然偏高的COPD患者。
次要目標:
評估以皮下注射 mepolizumab 100 mg 和 300 mg相較於安慰劑對於生活品質的變化、健康照護之使用及症狀的療效。
評估以 mepolizumab 100 mg和300 mg每4週一次皮下注射 治療COPD中度及重度急性發作,相較於安慰劑的療效及安全性,收錄雖已接受最佳標準照護背景治療,但急性發作風險依然偏高的COPD患者。
次要目標:
評估以皮下注射 mepolizumab 100 mg 和 300 mg相較於安慰劑對於生活品質的變化、健康照護之使用及症狀的療效。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慢性阻塞性肺病 (COPD) 診斷:受試者依下述美國胸腔學會與歐洲呼吸學會的定義,確診罹患 COPD 至少 1 年 [Celli, 2004]。
2.COPD 嚴重度:受試者須符合下列條件:
•第 1 次門診所測得之 salbutamol 使用前後 FEV1/FVC 比 <0.70,以確定 COPD 的診斷。
•第 1 次門診所測得之 salbutamol 使用後 FEV1 >20% 且 ≤80% 的預測正常值,預測正常值由美國國家衛生暨營養調查 III (NHANES III) 參考公式計算得出 [Hankinson 1999, Hankinson, 2010]。
3.急性發作史:第 1 次門診前 12 個月內,有充分文件證明 (例如病歷) 曾有下列病史:
•至少發生 2 次中度 COPD 急性發作,中度的定義為使用全身性皮質類固醇 (肌肉注射 (IM)、靜脈注射或口服),或抗生素治療。
•或至少發生 1 次重度 COPD 急性發作,重度的定義為需住院治療。
註:至少 1 次急性發作必須發生於患者使用 ICS 加 LABA 加 LAMA 治療之時。
註:曾單獨使用抗生素治療,不符合中度急性發作標準,但專門針對 COPD 症狀惡化所進行的抗生素治療除外。
4.同時併用的 COPD 治療:第 1 次門診前,有充分文件證明需接受最佳標準照護療法,包 括 ICS 再加 2 種 COPD 藥物 (亦即三合一療法) 持續 12 個月,並符合下列條件:
•即將進行第 1 次門診前,使用至少 3 個月的 a) 吸入型皮質類固醇,劑量相當於 ≥ 500 mcg/day fluticasone propionate,再加上 b) LABA 和 c) LAMA。
若受試者在第 1 次門診前 12 個月內並未持續接受 ICS 加 LABA 加 LAMA 治療,可使用下列療法 (但在第 1 次門診前 3 個月內不得使用):
a.吸入型皮質類固醇,劑量相當於 ≥ 500 mcg/day fluticasone propionate 加上
b.1 種 LABA 或 1 種 LAMA 以及
c.依 2013 年 GOLD 準則,容易急性發作的患者建議使用至少 1 種其他類別的 COPD 藥物 (即第 4 型磷酸二酯酶抑制劑、methylxanthine 或併用短效型 β2 促效劑和短效型蕈毒鹼拮抗劑)。
註:試驗期間受試者須願意持續使用原有的 COPD 標準療法 (SoC)。
5.受試者同意書:於參加試驗前可提供書面受試者同意書,並能遵守同意書中的規定及限制。受試者必須具備閱讀、理解和書寫能力,足以填寫試驗相關資料。
6.性別:男性或符合受試資格的女性。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同意持續正確採用本試驗可接受的避孕方法,才能參加本試驗,避孕期間應自簽署同意書起至整個試驗期間,並延續到施用最後 1 劑試驗藥物後 4 個月。說明本試驗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7.年齡:第 1 次門診時已年滿 40 歲以上。
8.吸菸狀態:確診罹患 COPD 的受試者即有資格參加本試驗,不論其吸菸狀態和吸菸史,亦即目前吸菸、未曾吸菸或已戒菸者均可參加。註:抽煙斗或雪茄不包括在吸菸史內。
目前吸菸者定義為吸菸史 ≥ 10 包-年 [包-年數目 = (每日吸菸支數 /20) × 吸菸年數 (例如每天吸 20 支菸 10 年,或每天吸 10 支菸 20 年,都等於 10 包-年)]。
曾經吸菸者定義為符合目前吸菸的定義,但於第 1 次門診前已停止吸菸至少 6 個月。
未曾吸菸者是指不符合目前或曾經吸菸者定義的人。
1.慢性阻塞性肺病 (COPD) 診斷:受試者依下述美國胸腔學會與歐洲呼吸學會的定義,確診罹患 COPD 至少 1 年 [Celli, 2004]。
2.COPD 嚴重度:受試者須符合下列條件:
•第 1 次門診所測得之 salbutamol 使用前後 FEV1/FVC 比 <0.70,以確定 COPD 的診斷。
•第 1 次門診所測得之 salbutamol 使用後 FEV1 >20% 且 ≤80% 的預測正常值,預測正常值由美國國家衛生暨營養調查 III (NHANES III) 參考公式計算得出 [Hankinson 1999, Hankinson, 2010]。
3.急性發作史:第 1 次門診前 12 個月內,有充分文件證明 (例如病歷) 曾有下列病史:
•至少發生 2 次中度 COPD 急性發作,中度的定義為使用全身性皮質類固醇 (肌肉注射 (IM)、靜脈注射或口服),或抗生素治療。
•或至少發生 1 次重度 COPD 急性發作,重度的定義為需住院治療。
註:至少 1 次急性發作必須發生於患者使用 ICS 加 LABA 加 LAMA 治療之時。
註:曾單獨使用抗生素治療,不符合中度急性發作標準,但專門針對 COPD 症狀惡化所進行的抗生素治療除外。
4.同時併用的 COPD 治療:第 1 次門診前,有充分文件證明需接受最佳標準照護療法,包 括 ICS 再加 2 種 COPD 藥物 (亦即三合一療法) 持續 12 個月,並符合下列條件:
•即將進行第 1 次門診前,使用至少 3 個月的 a) 吸入型皮質類固醇,劑量相當於 ≥ 500 mcg/day fluticasone propionate,再加上 b) LABA 和 c) LAMA。
若受試者在第 1 次門診前 12 個月內並未持續接受 ICS 加 LABA 加 LAMA 治療,可使用下列療法 (但在第 1 次門診前 3 個月內不得使用):
a.吸入型皮質類固醇,劑量相當於 ≥ 500 mcg/day fluticasone propionate 加上
b.1 種 LABA 或 1 種 LAMA 以及
c.依 2013 年 GOLD 準則,容易急性發作的患者建議使用至少 1 種其他類別的 COPD 藥物 (即第 4 型磷酸二酯酶抑制劑、methylxanthine 或併用短效型 β2 促效劑和短效型蕈毒鹼拮抗劑)。
註:試驗期間受試者須願意持續使用原有的 COPD 標準療法 (SoC)。
5.受試者同意書:於參加試驗前可提供書面受試者同意書,並能遵守同意書中的規定及限制。受試者必須具備閱讀、理解和書寫能力,足以填寫試驗相關資料。
6.性別:男性或符合受試資格的女性。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同意持續正確採用本試驗可接受的避孕方法,才能參加本試驗,避孕期間應自簽署同意書起至整個試驗期間,並延續到施用最後 1 劑試驗藥物後 4 個月。說明本試驗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7.年齡:第 1 次門診時已年滿 40 歲以上。
8.吸菸狀態:確診罹患 COPD 的受試者即有資格參加本試驗,不論其吸菸狀態和吸菸史,亦即目前吸菸、未曾吸菸或已戒菸者均可參加。註:抽煙斗或雪茄不包括在吸菸史內。
目前吸菸者定義為吸菸史 ≥ 10 包-年 [包-年數目 = (每日吸菸支數 /20) × 吸菸年數 (例如每天吸 20 支菸 10 年,或每天吸 10 支菸 20 年,都等於 10 包-年)]。
曾經吸菸者定義為符合目前吸菸的定義,但於第 1 次門診前已停止吸菸至少 6 個月。
未曾吸菸者是指不符合目前或曾經吸菸者定義的人。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1.氣喘:
•目前和曾經吸菸者:目前罹患氣喘的受試者 (過去曾罹患氣喘的患者,若符合目前罹患 COPD 的納入條件,亦符合受試資格)。
•未曾吸菸者:曾罹患氣喘的受試者。
2.其他呼吸道疾病:試驗主持人必須判定 COPD 為肺部疾病臨床表現的主要診斷。受試者若罹患 COPD 潛在病因 α- 抗胰蛋白酶缺乏症,必須排除。此外也應排除罹患活動性肺結核、肺癌、支氣管擴張症、類肉瘤病、肺纖維化、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間質性肺病,或其他活動性肺病的受試者。患者若必須持續使用雙正壓呼吸器治療呼吸疾病,不能參加本試驗。
3.COPD穩定性:第 1 次門診前 4 週內,曾發生肺炎、急性發作、下呼吸道感染的受試者。
4.肺切除:第 1 次門診前 12 個月內,曾進行肺容積縮減手術 (lung volume reduction surgery) 的受試者。
5.肺部復健計畫:第 1 次門診前 4 週內,曾參加肺部復健計畫之急性期的受試者,但肺部復健計畫維持期的受試者不予排除。
6.氧氣:接受氧氣治療,劑量超過 4.0 L/min 的受試者。在補充氧氣時,受試者的氧合血紅素飽和度應達 89% 以上。
7.12 導程心電圖結果: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第 1 次門診的 12 導程心電圖出現臨床顯著的重大異常結果。。12 導程心電圖應由中央獨立心臟科醫師詳細判讀,統一審查受試者的資格。第 2 次門診前必須收到 12 導程心電圖的詳細判讀結果,以評估患者的納入資格。
8.不穩定或可能致命的心臟疾病:發生下列情況的受試者,不得參加試驗:
•過去 6 個月內曾發生心肌梗塞或不穩定型心絞痛。
•過去 3 個月內曾發生不穩定或可能致命的心律不整。
•依據紐約心臟學會 (NYHA) 的定義,屬於第四級的心臟衰竭。
9.其他疾病或異常:(曾經或) 目前罹患神經、精神、腎臟、肝臟、免疫、內分泌 (包括控制不佳的糖尿病或甲狀腺疾病)、血液異常等臨床重大疾病,且控制不佳的受試者。臨床重大疾病定義為受試者的病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若參與試驗將影響受試者的安全,或急性發作時將影響試驗的療效或安全性分析。
10.嗜酸性白血球數量異常:受試者罹患其他疾病,可能導致嗜酸性白血球增多,例如嗜酸性白血球增多症,包括嗜酸性肉芽腫伴隨多發性血管炎 (EGPA,又稱為 Churg-Strauss 症候群) 或嗜酸性食道炎。
11.寄生蟲感染:第 1 次門診前 6 個月內,已知患有寄生蟲疾病的患者,也不得參加本試驗。
12.惡性腫瘤:目前患有惡性腫瘤,或曾有癌症病史但於第 1 次門診前緩解期間小於 12 個月 (經切除治療之局部皮膚癌或子宮頸癌的患者,不予排除)。
13.免疫不全:已知患有免疫不全 (例如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但為治療 COPD 而使用皮質類固醇,以致免疫不全的患者不予排除。
14.肝臟疾病:不穩定之肝臟疾病 (定義為出現腹水、腦病變、血液凝結病變、血中白蛋白低下、食道或胃部靜脈曲張、持續黃疸)、肝硬化,以及已知膽功能異常 (不包括 Gilbert 氏症候群或無症狀膽結石)。穩定之慢性 B 型與 C 型肝炎患者 (例如於篩選前 3 個月內 B 型肝炎表面抗原呈陽性,或 C 型肝炎檢驗結果呈陽性),若符合其他納入條件,仍可參加本試驗。
15.單株抗體:受試者於第 1 次門診前 5 個半衰期內,曾接受任何單株抗體治療。
16.試驗藥物:受試者於第 1 次門診前 30 天或 5 個試驗藥物半衰期內 (以較長時間為準),曾接受試驗性藥物 (包括已上市產品的試驗劑型)。
17.過敏:受試者已知對其他單株抗體或生物製劑過敏或無法耐受,包括曾對其他生物製劑出現過敏性反應。
18.缺乏閱讀能力: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受試者無能力閱讀和/或填寫試驗相關資料。
19.遵醫囑性差:受試者可能不服從或無法配合試驗程序,原因包括任何會影響受試者按時回診的身體虛弱、殘疾、地理位置等因素。
20.受試者同意書的效力存疑:受試者具有精神疾病、智能障礙、缺乏動機,或其他可能影響受試者同意書效力的狀況。
21.藥物濫用或酗酒:已知或疑似於第 1 次門診前 2 年內曾濫用藥物或酗酒。
22.曾參加試驗:受試者曾參加任何 mepolizumab 試驗。
23.為試驗機構員工:受試者為試驗主持人、協同主持人、試驗研究助理、試驗主持人或試驗機構之員工,或是上述與試驗有關人員之直屬親屬。
1.氣喘:
•目前和曾經吸菸者:目前罹患氣喘的受試者 (過去曾罹患氣喘的患者,若符合目前罹患 COPD 的納入條件,亦符合受試資格)。
•未曾吸菸者:曾罹患氣喘的受試者。
2.其他呼吸道疾病:試驗主持人必須判定 COPD 為肺部疾病臨床表現的主要診斷。受試者若罹患 COPD 潛在病因 α- 抗胰蛋白酶缺乏症,必須排除。此外也應排除罹患活動性肺結核、肺癌、支氣管擴張症、類肉瘤病、肺纖維化、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間質性肺病,或其他活動性肺病的受試者。患者若必須持續使用雙正壓呼吸器治療呼吸疾病,不能參加本試驗。
3.COPD穩定性:第 1 次門診前 4 週內,曾發生肺炎、急性發作、下呼吸道感染的受試者。
4.肺切除:第 1 次門診前 12 個月內,曾進行肺容積縮減手術 (lung volume reduction surgery) 的受試者。
5.肺部復健計畫:第 1 次門診前 4 週內,曾參加肺部復健計畫之急性期的受試者,但肺部復健計畫維持期的受試者不予排除。
6.氧氣:接受氧氣治療,劑量超過 4.0 L/min 的受試者。在補充氧氣時,受試者的氧合血紅素飽和度應達 89% 以上。
7.12 導程心電圖結果: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第 1 次門診的 12 導程心電圖出現臨床顯著的重大異常結果。。12 導程心電圖應由中央獨立心臟科醫師詳細判讀,統一審查受試者的資格。第 2 次門診前必須收到 12 導程心電圖的詳細判讀結果,以評估患者的納入資格。
8.不穩定或可能致命的心臟疾病:發生下列情況的受試者,不得參加試驗:
•過去 6 個月內曾發生心肌梗塞或不穩定型心絞痛。
•過去 3 個月內曾發生不穩定或可能致命的心律不整。
•依據紐約心臟學會 (NYHA) 的定義,屬於第四級的心臟衰竭。
9.其他疾病或異常:(曾經或) 目前罹患神經、精神、腎臟、肝臟、免疫、內分泌 (包括控制不佳的糖尿病或甲狀腺疾病)、血液異常等臨床重大疾病,且控制不佳的受試者。臨床重大疾病定義為受試者的病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若參與試驗將影響受試者的安全,或急性發作時將影響試驗的療效或安全性分析。
10.嗜酸性白血球數量異常:受試者罹患其他疾病,可能導致嗜酸性白血球增多,例如嗜酸性白血球增多症,包括嗜酸性肉芽腫伴隨多發性血管炎 (EGPA,又稱為 Churg-Strauss 症候群) 或嗜酸性食道炎。
11.寄生蟲感染:第 1 次門診前 6 個月內,已知患有寄生蟲疾病的患者,也不得參加本試驗。
12.惡性腫瘤:目前患有惡性腫瘤,或曾有癌症病史但於第 1 次門診前緩解期間小於 12 個月 (經切除治療之局部皮膚癌或子宮頸癌的患者,不予排除)。
13.免疫不全:已知患有免疫不全 (例如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但為治療 COPD 而使用皮質類固醇,以致免疫不全的患者不予排除。
14.肝臟疾病:不穩定之肝臟疾病 (定義為出現腹水、腦病變、血液凝結病變、血中白蛋白低下、食道或胃部靜脈曲張、持續黃疸)、肝硬化,以及已知膽功能異常 (不包括 Gilbert 氏症候群或無症狀膽結石)。穩定之慢性 B 型與 C 型肝炎患者 (例如於篩選前 3 個月內 B 型肝炎表面抗原呈陽性,或 C 型肝炎檢驗結果呈陽性),若符合其他納入條件,仍可參加本試驗。
15.單株抗體:受試者於第 1 次門診前 5 個半衰期內,曾接受任何單株抗體治療。
16.試驗藥物:受試者於第 1 次門診前 30 天或 5 個試驗藥物半衰期內 (以較長時間為準),曾接受試驗性藥物 (包括已上市產品的試驗劑型)。
17.過敏:受試者已知對其他單株抗體或生物製劑過敏或無法耐受,包括曾對其他生物製劑出現過敏性反應。
18.缺乏閱讀能力: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受試者無能力閱讀和/或填寫試驗相關資料。
19.遵醫囑性差:受試者可能不服從或無法配合試驗程序,原因包括任何會影響受試者按時回診的身體虛弱、殘疾、地理位置等因素。
20.受試者同意書的效力存疑:受試者具有精神疾病、智能障礙、缺乏動機,或其他可能影響受試者同意書效力的狀況。
21.藥物濫用或酗酒:已知或疑似於第 1 次門診前 2 年內曾濫用藥物或酗酒。
22.曾參加試驗:受試者曾參加任何 mepolizumab 試驗。
23.為試驗機構員工:受試者為試驗主持人、協同主持人、試驗研究助理、試驗主持人或試驗機構之員工,或是上述與試驗有關人員之直屬親屬。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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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66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