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PYC-003-CL-001
尚未開始召募
2026-09-01 - 2029-06-30
Phase I
尚未開始1
在健康成年參與者和已確診 PKD1 突變相關自體顯性多囊性腎臟病的成年參與者中,評估經靜脈施用 PYC-003(一種胜肽-磷醯二胺嗎啉代寡核苷酸接合物)的安全性、耐受性和藥物動力學的第 1 期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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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諾佛葛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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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諾佛葛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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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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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8/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試驗目的
C部分(多次遞增劑量 – 自體顯性多囊性腎臟病)
• 主要
o 評估已確診 PKD1 突變相關 ADPKD 的成人參與者接受經靜脈施用多劑量 PYC-003 後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 次要
o 描述已確診 PKD1 突變相關 ADPKD 的成人參與者接受經靜脈施用多劑量 PYC-003 後的血漿 PK。
• 探索性
o 進一步評估已確診 PKD1 突變相關 ADPKD 的成人參與者接受經靜脈施用多劑量 PYC-003 後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o 描述已確診 PKD1 突變相關 ADPKD 的成人參與者接受經靜脈施用多劑量 PYC-003 後潛在代謝物的 PK。
o 確定已確診 PKD1 突變相關 ADPKD 的成人參與者接受經靜脈施用多劑量 PYC-003 後對替代指標標記的影響。
o 評估已確診 PKD1 突變相關 ADPKD 的成人參與者接受經靜脈施用多劑量 PYC-003 後的 PD作用及其作用時間。
o 評估 PYC-003 在已確診 PKD1 突變相關 ADPKD 的成人參與者經靜脈施用多劑量後的免疫原性。
D 部分(多次遞增劑量之開放性延伸 - 自體顯性多囊性腎臟病)
• 主要
o 評估已確診 PKD1 突變相關 ADPKD 的成人參與者接受經靜脈施用多劑量 PYC-003 後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 次要
o 描述已確診 PKD1 突變相關 ADPKD 的成人參與者接受經靜脈施用多劑量 PYC-003 後的血漿 PK。
• 探索性
o 進一步評估已確診 PKD1 突變相關 ADPKD 的成人參與者接受經靜脈施用多劑量 PYC-003 後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o 描述已確診 PKD1 突變相關 ADPKD 的成人參與者接受經靜脈施用多劑量 PYC-003 後潛在代謝物的 PK。
o 確定已確診 PKD1 突變相關 ADPKD 的成人參與者接受經靜脈施用多劑量 PYC-003 後對替代指標標記的影響。
o 評估已確診 PKD1 突變相關 ADPKD 的成人參與者接受經靜脈施用多劑量 PYC-003 後的 PD作用及其作用時間。
o 評估 PYC-003 在已確診 PKD1 突變相關 ADPKD 的成人參與者經靜脈施用多劑量後的免疫原性。
藥品名稱
注射劑
主成份
PYC-003
劑型
270
劑量
200 mg/10 mL
評估指標
評估健康成人參與者接受經靜脈施用單一劑量 PYC-003 後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主要納入條件
1.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 18 至 65 歲(含)的男性或女性。
2.刪除。此編號保留供報告用途。
3.ADPKD 的診斷,係依據與 ADPKD 相關之基因突變存在而加以確認(依據由澳洲國家檢測協會 (NATA) 認證或同等診斷實驗室進行的基因分型),包括但不限於PKD1 突變。
4.依據 Mayo ADPKD 腎臟影像分類系統預測 (Mayo Imaging Classification System for Predicting Kidney Outcomes in ADPKD),屬第 1C、1D 或 1E 級(基於篩選前取得的磁振造影 [MRI] 或電腦斷層 [CT] 掃描,或預篩選期間取得的 MRI)。
5.BMI ≥ 18.0 且 ≤ 35.0 kg/m2 且體重 ≥ 50 kg。
6.在篩選前 2 個月內,必須為非吸菸者,且不得使用任何菸草或尼古丁產品。
7.依據慢性腎臟病流行病學合作研究 [CKD EPI (Chronic Kidney Disease Epidemiology Collaboration) 2021] 公式估算之腎絲球過濾率(eGFR) ≥ 30 mL/min/1.73 m2。
8.篩選時血液學和血清化學結果符合下列條件:
a.血小板 > 150 × 109/L
b.白血球總數 > 3.0 × 109/L
c.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 × 109/L
d.女性血紅素 > 110 g/L,男性血紅素 > 120 g/L
e.總膽紅素和直接膽紅素 < 1.5 × 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除非膽紅素升高與已知的良性病症相關(例如:吉伯特氏症候群)
f.丙胺酸轉胺酶 (ALT) < 1.5 × ULN
g.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 1.5 × ULN
h.鹼性磷酸酶 (ALP) < 1.5 × ULN
i.γ-麩胺醯轉移酶 (GGT) < 2 × ULN
9.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WOCBP) 必須同意自篩選開始至試驗完成期間使用一種可接受、高度有效的雙重屏障避孕法。
10.男性必須已透過手術絕育(在第一次施用 IP 前已切除輸精管至少 6 個月),或者若與 WOCBP 發生性行為,必須同意自篩選開始至試驗完成期間使用一種可接受、高度有效的雙重屏障避孕法。
11.女性必須同意自第一次施用 IP 起、直至試驗完成後 30 天內不得捐贈卵子。
12.男性必須同意自第一劑 IP 起、直至試驗完成後 90 天內不得捐贈精子。
13.能夠且願意前往試驗中心進行必要的回診。
14.能夠且願意遵守酒精和含尼古丁產品之限制。
15.於試驗性質經充分說明後,且在開始任何試驗程序之前,能夠且願意提供書面知情同意。
2.刪除。此編號保留供報告用途。
3.ADPKD 的診斷,係依據與 ADPKD 相關之基因突變存在而加以確認(依據由澳洲國家檢測協會 (NATA) 認證或同等診斷實驗室進行的基因分型),包括但不限於PKD1 突變。
4.依據 Mayo ADPKD 腎臟影像分類系統預測 (Mayo Imaging Classification System for Predicting Kidney Outcomes in ADPKD),屬第 1C、1D 或 1E 級(基於篩選前取得的磁振造影 [MRI] 或電腦斷層 [CT] 掃描,或預篩選期間取得的 MRI)。
5.BMI ≥ 18.0 且 ≤ 35.0 kg/m2 且體重 ≥ 50 kg。
6.在篩選前 2 個月內,必須為非吸菸者,且不得使用任何菸草或尼古丁產品。
7.依據慢性腎臟病流行病學合作研究 [CKD EPI (Chronic Kidney Disease Epidemiology Collaboration) 2021] 公式估算之腎絲球過濾率(eGFR) ≥ 30 mL/min/1.73 m2。
8.篩選時血液學和血清化學結果符合下列條件:
a.血小板 > 150 × 109/L
b.白血球總數 > 3.0 × 109/L
c.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 × 109/L
d.女性血紅素 > 110 g/L,男性血紅素 > 120 g/L
e.總膽紅素和直接膽紅素 < 1.5 × 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除非膽紅素升高與已知的良性病症相關(例如:吉伯特氏症候群)
f.丙胺酸轉胺酶 (ALT) < 1.5 × ULN
g.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 1.5 × ULN
h.鹼性磷酸酶 (ALP) < 1.5 × ULN
i.γ-麩胺醯轉移酶 (GGT) < 2 × ULN
9.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WOCBP) 必須同意自篩選開始至試驗完成期間使用一種可接受、高度有效的雙重屏障避孕法。
10.男性必須已透過手術絕育(在第一次施用 IP 前已切除輸精管至少 6 個月),或者若與 WOCBP 發生性行為,必須同意自篩選開始至試驗完成期間使用一種可接受、高度有效的雙重屏障避孕法。
11.女性必須同意自第一次施用 IP 起、直至試驗完成後 30 天內不得捐贈卵子。
12.男性必須同意自第一劑 IP 起、直至試驗完成後 90 天內不得捐贈精子。
13.能夠且願意前往試驗中心進行必要的回診。
14.能夠且願意遵守酒精和含尼古丁產品之限制。
15.於試驗性質經充分說明後,且在開始任何試驗程序之前,能夠且願意提供書面知情同意。
主要排除條件
1.懷孕、正在哺乳或計劃在試驗期間懷孕的女性。
2.具有可能造成干擾之基因突變(經 NATA 認證或同等資格之診斷實驗室進行基因分型檢測),包括但不限於PKD2、HNF1B、GANAB、IFT140 和/或 DNAJB11 突變。
3.在首次給予 IP 前 30 天內至試驗完成期間使用(或預期使用)Tolvaptan 和/或 metformin。
4.PI 或指定人員認為,參與者之潛在生理或心理醫療狀況,使其難以遵從試驗計畫,或依試驗計畫完成試驗。
5.除 ADPKD 外之任何腎臟或全身性病理狀況,或任何其他狀況或先前接受的療法,經 PI 或指定人員認定會使參與者不適合參與本試驗。
6.僅有 1 個腎臟或曾接受腎臟移植。
7.在第一次施用 IP 前 30 天內捐血或有顯著失血(> 500 mL)。
8.在第一次施用 IP 前 7 天內捐贈血漿。
9.曾為任何腎臟疾病接受(或預期將接受)細胞療法、基因療法或 RNA 療法。
10.第一劑 IP 前 2 週內出現發燒(體溫 > 38°C),或有症狀之病毒或細菌感染。
11.篩選前 6 個月內患有需要注射抗生素的感染。
12.C 型肝炎抗體 (HCV)、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HIV 抗體檢測結果呈陽性。
13.有危及生命的感染病史(例如:腦膜炎)。
14.在第一劑 IP 前 4 週內接種活性疫苗。
15.靜脈通路不良。
16.有嚴重過敏或過敏性反應的病史,或對 IP 或其成分敏感。
17.有惡性腫瘤病史,但不包括篩選前已切除超過 1 年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以及篩選前已治癒超過 2 年的子宮頸上皮內腫瘤。
18.篩選時、第 -3 天至第 -1 天,或給藥前之 ECG檢查發現異常,且經 PI 或指定人員認定為臨床上有顯著意義。
19.篩選時生命徵象發現異常,且經 PI 或指定人員認定為臨床上有顯著意義。
20.曾經或目前患有與顯著免疫抑制相關的病症。
21.在篩選前 4 個月內或 5 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曾接受任何會引起顯著免疫抑制的藥物(包括臨床試驗中之實驗性療法)。
22.有邊緣或偏低之血鎂及鉀濃度病史,和/或於篩選或第 -3 天至第 -1 天之血鎂濃度 < 0.7 mmol/L 且鉀濃度 < 3.5 mmol/L。
23.血尿(定義為試紙檢測顯示血尿 > ++,或顯微鏡檢查每高倍視野紅血球數 > 100 個),及/或蛋白尿(定義為於篩選期之尿蛋白與肌酸酐比值[UPCR]> 50 mg/mmol,或尿白蛋白與肌酸酐比值[UACR]> 30 mg/mmol),且經主要試驗主持人(PI)或其指定人員判定為中度或以上嚴重程度。
24.第一劑 IP 前 6 週內曾發生腎臟併發症(例如:囊腫破裂或囊腫感染)。
25.泌尿道(即腎臟、膀胱)活動性感染。
26.毒理學篩檢(尿液定性檢測:包括安非他命、巴比妥酸鹽類、苯二氮平類藥物、古柯鹼、甲基安非他命、美沙酮、鴉片類藥物、苯環利定、四氫大麻酚 [THC]、三環抗憂鬱藥)或酒精呼氣檢測陽性。
27.過去 5 年內有物質濫用或依賴病史,或有娛樂性靜脈注射藥物使用史(依據自述)。
28.規律飲酒,定義為女性每週 > 14 個酒精單位 (standard drink),男性每週 > 21 個酒精單位(1 個酒精單位 = 375 mL 中強度啤酒 [3.5% 酒精/容量]、100 mL 葡萄酒 [13.5% 酒精/容量] 或 30 mL 烈酒 [40% 酒精/容量]),或任一天 > 4 個酒精單位。
29.不願意在進入試驗中心前 48 小時內,以及任何追蹤回診前 48 小時內避免飲酒。
30.在第一次施用 IP 前 30 天或試驗性藥物的 5 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曾使用任何試驗性醫療器材或試驗性藥物。
31.不願意在進入試驗中心前 48 小時內,以及任何追蹤回診前 48 小時內避免劇烈運動(包括重量訓練)。
32.任何經試驗主持人判斷會危害參與者安全、影響其完整參與試驗,或干擾試驗數據解讀之情事。
2.具有可能造成干擾之基因突變(經 NATA 認證或同等資格之診斷實驗室進行基因分型檢測),包括但不限於PKD2、HNF1B、GANAB、IFT140 和/或 DNAJB11 突變。
3.在首次給予 IP 前 30 天內至試驗完成期間使用(或預期使用)Tolvaptan 和/或 metformin。
4.PI 或指定人員認為,參與者之潛在生理或心理醫療狀況,使其難以遵從試驗計畫,或依試驗計畫完成試驗。
5.除 ADPKD 外之任何腎臟或全身性病理狀況,或任何其他狀況或先前接受的療法,經 PI 或指定人員認定會使參與者不適合參與本試驗。
6.僅有 1 個腎臟或曾接受腎臟移植。
7.在第一次施用 IP 前 30 天內捐血或有顯著失血(> 500 mL)。
8.在第一次施用 IP 前 7 天內捐贈血漿。
9.曾為任何腎臟疾病接受(或預期將接受)細胞療法、基因療法或 RNA 療法。
10.第一劑 IP 前 2 週內出現發燒(體溫 > 38°C),或有症狀之病毒或細菌感染。
11.篩選前 6 個月內患有需要注射抗生素的感染。
12.C 型肝炎抗體 (HCV)、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HIV 抗體檢測結果呈陽性。
13.有危及生命的感染病史(例如:腦膜炎)。
14.在第一劑 IP 前 4 週內接種活性疫苗。
15.靜脈通路不良。
16.有嚴重過敏或過敏性反應的病史,或對 IP 或其成分敏感。
17.有惡性腫瘤病史,但不包括篩選前已切除超過 1 年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以及篩選前已治癒超過 2 年的子宮頸上皮內腫瘤。
18.篩選時、第 -3 天至第 -1 天,或給藥前之 ECG檢查發現異常,且經 PI 或指定人員認定為臨床上有顯著意義。
19.篩選時生命徵象發現異常,且經 PI 或指定人員認定為臨床上有顯著意義。
20.曾經或目前患有與顯著免疫抑制相關的病症。
21.在篩選前 4 個月內或 5 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曾接受任何會引起顯著免疫抑制的藥物(包括臨床試驗中之實驗性療法)。
22.有邊緣或偏低之血鎂及鉀濃度病史,和/或於篩選或第 -3 天至第 -1 天之血鎂濃度 < 0.7 mmol/L 且鉀濃度 < 3.5 mmol/L。
23.血尿(定義為試紙檢測顯示血尿 > ++,或顯微鏡檢查每高倍視野紅血球數 > 100 個),及/或蛋白尿(定義為於篩選期之尿蛋白與肌酸酐比值[UPCR]> 50 mg/mmol,或尿白蛋白與肌酸酐比值[UACR]> 30 mg/mmol),且經主要試驗主持人(PI)或其指定人員判定為中度或以上嚴重程度。
24.第一劑 IP 前 6 週內曾發生腎臟併發症(例如:囊腫破裂或囊腫感染)。
25.泌尿道(即腎臟、膀胱)活動性感染。
26.毒理學篩檢(尿液定性檢測:包括安非他命、巴比妥酸鹽類、苯二氮平類藥物、古柯鹼、甲基安非他命、美沙酮、鴉片類藥物、苯環利定、四氫大麻酚 [THC]、三環抗憂鬱藥)或酒精呼氣檢測陽性。
27.過去 5 年內有物質濫用或依賴病史,或有娛樂性靜脈注射藥物使用史(依據自述)。
28.規律飲酒,定義為女性每週 > 14 個酒精單位 (standard drink),男性每週 > 21 個酒精單位(1 個酒精單位 = 375 mL 中強度啤酒 [3.5% 酒精/容量]、100 mL 葡萄酒 [13.5% 酒精/容量] 或 30 mL 烈酒 [40% 酒精/容量]),或任一天 > 4 個酒精單位。
29.不願意在進入試驗中心前 48 小時內,以及任何追蹤回診前 48 小時內避免飲酒。
30.在第一次施用 IP 前 30 天或試驗性藥物的 5 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曾使用任何試驗性醫療器材或試驗性藥物。
31.不願意在進入試驗中心前 48 小時內,以及任何追蹤回診前 48 小時內避免劇烈運動(包括重量訓練)。
32.任何經試驗主持人判斷會危害參與者安全、影響其完整參與試驗,或干擾試驗數據解讀之情事。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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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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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166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