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306837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7791043
尚未開始召募
2026-10-01 - 2030-04-08
Phase II
尚未開始4
一項第二期、劑量探索、雙盲、隨機分配、安慰劑對照試驗,評估Efimosfermin Alfa用於成人酒精性肝病(ALD)受試者治療之療效和安全性(ALLST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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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荷商葛蘭素史克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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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荷商葛蘭素史克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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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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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9/1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酒精性肝病
試驗目的
試驗A部分:針對患有ALD的受試者,就VCTE™-LSM相較於基準期的下降量,評估efimosfermin的療效
試驗B部分:針對患有ALD的受試者,就VCTE™-LSM和/或MELD分數相較於基準期的下降量,評估efimosfermin的療效
藥品名稱
Efimosfermin Alfa (GSK6519754)
Placebo to Match Efimosfermin Alfa (GSK6519754)
Placebo to Match Efimosfermin Alfa (GSK6519754)
主成份
Efimosfermin alfa
NA
NA
劑型
注射劑
劑量
150 mg
NA
NA
評估指標
試驗A部分:
使用肝臟纖維化掃描(FibroScan®)測得的肝臟硬度測量值(VCTE™-LSM)相較於基準期的變化
試驗B部分:
雙重指標:
•使用肝臟纖維化掃描(FibroScan®)測得的肝臟硬度測量值(VCTE™-LSM)相較於基準期的變化
•末期肝病模式評分(MELD)相較於基準期的變化
使用肝臟纖維化掃描(FibroScan®)測得的肝臟硬度測量值(VCTE™-LSM)相較於基準期的變化
試驗B部分:
雙重指標:
•使用肝臟纖維化掃描(FibroScan®)測得的肝臟硬度測量值(VCTE™-LSM)相較於基準期的變化
•末期肝病模式評分(MELD)相較於基準期的變化
主要納入條件
若受試者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有資格參與本試驗:
1.受試者在篩選時必須介於18至75歲(含)。
2.在開始進行任何特定試驗程序前,具備簽署知情同意書的能力。
3.能夠且願意遵守所有試驗評估,並遵循計畫書的活動時程表(SOA)。
4.在篩選1和篩選2回診時透過肝臟纖維化掃描(FibroScan®)測得的肝臟硬度平均值偏高。
5.在篩選1回診時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偏高。
6.試驗主持人認為在篩選前的任何時間點,曾有超過6個月的重度酒精使用史。受試者可能同時出現代謝症候群之特徵,但酒精必須是主要的致病因子。根據美國國家酒精濫用及酒精中毒研究所[NIAAA]符合重度飲酒的典型酒精攝取定義。
7. 女性受試者若未懷孕或哺乳中,且符合下列一種狀況,即符合參與資格:
•不具生育能力的受試者(PONCBP)。
或
•具生育能力的受試者(POCBP),且在試驗藥物治療前30天、試驗藥物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治療後至少16週內使用高度有效(失敗率< 1%)的避孕措施。試驗主持人應評估避孕措施失敗的可能性(例如:近期開始發生的不遵從性,與第一劑試驗藥物治療相關)。
8.篩選1和篩選2回診結果計算末期肝病模式評分(MELD) 3.0的平均分數。
1.受試者在篩選時必須介於18至75歲(含)。
2.在開始進行任何特定試驗程序前,具備簽署知情同意書的能力。
3.能夠且願意遵守所有試驗評估,並遵循計畫書的活動時程表(SOA)。
4.在篩選1和篩選2回診時透過肝臟纖維化掃描(FibroScan®)測得的肝臟硬度平均值偏高。
5.在篩選1回診時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偏高。
6.試驗主持人認為在篩選前的任何時間點,曾有超過6個月的重度酒精使用史。受試者可能同時出現代謝症候群之特徵,但酒精必須是主要的致病因子。根據美國國家酒精濫用及酒精中毒研究所[NIAAA]符合重度飲酒的典型酒精攝取定義。
7. 女性受試者若未懷孕或哺乳中,且符合下列一種狀況,即符合參與資格:
•不具生育能力的受試者(PONCBP)。
或
•具生育能力的受試者(POCBP),且在試驗藥物治療前30天、試驗藥物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治療後至少16週內使用高度有效(失敗率< 1%)的避孕措施。試驗主持人應評估避孕措施失敗的可能性(例如:近期開始發生的不遵從性,與第一劑試驗藥物治療相關)。
8.篩選1和篩選2回診結果計算末期肝病模式評分(MELD) 3.0的平均分數。
主要排除條件
您若符合任何下列條件,即不得參與本試驗:
1.自行報告在篩選1回診前已戒酒≥ 4個月。
2.其他肝臟疾病的主因(例如病毒性肝炎、原發性膽汁性膽管炎、原發性硬化性膽管炎、自體免疫性肝炎、藥物引發之肝毒性反應、威爾森氏症、血色素沉著症、α 1-抗胰蛋白酶缺乏症等)。酒精性肝病(ALD)必須是肝臟疾病的主因。
3.合併感染B型肝炎病毒(HBV)、C型肝炎病毒(HCV)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
4.具有胰膽管疾病史,定義為:
•在篩選1回診前6個月內有症狀性或複雜性膽結石證據,或有急性膽囊炎、手術介入治療或其他膽道介入治療史。
•有慢性胰臟疾病史或證據;在篩選1回診前6個月內任何病因(包括酒精)引起的胰臟損傷或急性胰臟炎。
註: 若相關事件已無併發症地完全恢復、已完成膽囊切除術(cholecystectomy),且總膽管(common bile duct)確認暢通無阻,則受試者仍可能符合納入資格。
5.下列任一種糖尿病(DM)史:
•第1型糖尿病
•血糖控制不穩定或伴隨重大併發症的第2型糖尿病。在接受試驗藥物第1天前3個月內不得對口服抗糖尿病治療方案進行劑量調整,包括SGLT2抑制劑。
6.在篩選時雙能量X光骨密度儀(DXA)檢測的骨密度T分數≤ -2.5。
7.在篩選1回診前3個月內有骨質疏鬆症、骨軟化症、骨折或骨科手術史。
8.有腎上腺疾病史
9.在篩選1回診前3年內,具有任何器官系統的惡性腫瘤史(不包括局部皮膚基底細胞癌或子宮頸原位癌),無論是否曾接受治療,且無論是否有任何局部復發或轉移之證據。
10.目前或過去已知的肝癌(HCC)病史。
註: 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在試驗第1天回診前 6 個月內,已接受影像學檢查且結果排除肝癌;或在第 1 天前 6 個月內,甲型胎兒蛋白(AFP)檢測值 < 20 ng/mL。
11.在篩選1回診前3個月內,或預定在試驗期間進行任何重大手術。
12.試驗主持人認為可能會危及受試者安全,或遵循試驗程序的任何手術或醫療病況。
13.所有器官移植接受者(但不包括眼角膜移植史),或在篩選期間已列入名單,或積極考慮進行肝臟移植者。
14.已知的慢性或急性肝門靜脈栓塞(包括部分栓塞)。
15.先前有經頸靜脈肝內門靜脈系統靜脈分流術(TIPSS)置入。
16.儘管已接受標準醫療處置,高血壓仍控制不良,定義為在篩選1和篩選2回診時,收縮壓≥ 160 mmHg且舒張壓≥ 90 mmHg。
17.在篩選1回診時,身體質量指數(BMI) > 35 kg/m2。
18.有韋尼克-高沙可夫症候群或酒精相關性失智症的證據。
19.進行選擇性磁振彈性造影(MRE)的受試者不得患有任何MRE的禁忌症。
20.選擇進行肝臟切片的受試者不得患有進行肝臟切片的禁忌症。進行肝臟切片的禁忌症包括但不限於使用抗血小板藥物,或異常出血的病史。若在肝臟切片前已停用抗血小板藥物≥ 5個半衰期,則受試者可能符合資格。非類固醇抗發炎藥物(NSAID)在切片前必須已停用≥ 3天,而阿斯匹靈在切片前必須已停用≥ 3天。
21.在篩選1回診前6個月內曾使用FGF21類似物(包括efimosfermin)。
22.目前正在使用治療性抗凝血劑(僅限試驗B部分)。
23.在篩選1回診前接受過影響下視丘-腦下垂體-腎上腺(HPA)軸的治療,包括長期口服或注射皮質類固醇。
24.在試驗第1天回診前 3個月內具有resmetirom使用史的受試者,應予以排除。
25.排除使用過特定抗糖尿病藥物者,除非在試驗第1天回診前劑量已保持穩定≥ 3個月。
26.在篩選1回診前6個月內接受過下列任何與誘發脂肪肝相關的藥物,例如methotrexate、amiodarone、tamoxifen、nifedipine和valproate。
27.併用治療代謝功能異常相關脂肪肝疾病(MASH)或ALD的其他臨床試驗藥物。
註:所有用於治療MASH或ALD的臨床試驗藥物,均須於第 1 天回診前至少 6 個月以上停用。曾使用具有持續藥效學作用的 MASH 或 ALD 試驗藥物(例如小分子干擾核糖核酸(siRNA)或其他寡核苷酸療法)者,必須與醫學監測者討論評估。若預期該藥物的藥效學作用持續時間及/或目標作用活性高於基線值的狀態,在最後一次給藥後仍可能持續超過 6 個月,則該受試者應予以排除。
28.在試驗第1天回診前5個半衰期或1個月內(以較長者為準)使用FcRn拮抗劑(例如efgartigimod alfa)。
29.在試驗第1天回診前≥ 3個月內接受靜脈注射免疫球蛋白(IVIG)、血漿分離術或血漿交換。
30.在試驗第1天回診前1週內接受過新鮮冷凍血漿輸注。
31.目前正在參與或預計將參與任何使用試驗性治療或醫療器材的臨床試驗。
32.在篩選1回診時,維生素D ≤ 12 ng/mL。若數值> 12 ng/mL但低於20 ng/mL的受試者應同意根據標準照護或當地指引補充維生素D,以確保能迅速補足。
33.在篩選1回診時,血小板計數< 60,000/ mm3。
34.試驗A部分:在篩選2回診時,按慢性腎臟疾病流行病學合作研究(CKD-EPI) 2021公式計算的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eGFR) ≤ 60 mL/min/1.73 m 2。
35.試驗B部分:在篩選2回診時,按CKD-EPI 2021公式計算的eGFR ≤ 75 mL/min/1.73 m 2。
36.在篩選1回診時,尿液白蛋白與肌酸酐比值(uACR) 偏高。
37.在篩選1回診時,三酸甘油酯偏高。
38.在篩選1回診時,糖化血色素(HbA1c) 偏高。
39.在篩選1和篩選2回診時,丙胺酸轉胺酶(ALT) 偏高。
40.在篩選1和篩選2回診時,鹼性磷酸酶(ALP) 偏高。
41.在篩選1和篩選2回診時,血清白蛋白偏低。
42.在篩選1和篩選2回診時,國際標準化比值(INR) 偏高。
43.在試驗第1天回診前12個月內具有藥物濫用史,或在篩選時進行的實驗室檢測顯示出濫用藥物之證據。在此期間因使用處方藥導致藥物檢測呈陽性之受試者,可在試驗主持人的判斷下考量將其納入試驗。允許使用娛樂性或處方用大麻,以及含有大麻素的製品。
44.試驗主持人認為會增加失去追蹤機率的心理社會特徵,包括但不限於:
•先前經常未出席事先安排好的醫療照護約診,或違背醫囑自行離院的歷史。
•近期(< 1年)的成癮物質使用或物質使用疾患。
•缺乏社會支持系統,例如配偶、家庭、固定居所或朋友。
•具有精神病或狂躁症,或其他慢性嚴重心理健康疾患的先前病史。
•過去5年內具有蓄意自傷和/或自殺企圖史。
•過去5年內具有刑事犯罪紀錄,但不包括交通違規。
45.對試驗藥物治療和/或其賦形劑、相似生物類別的藥物、FGF21蛋白類似物、Fc融合蛋白或其他蛋白療法的過敏(例如過敏性反應或肝毒性)史。
46.根據當地機構指引VCTE™-LSM或DXA的禁忌症。
47.顯著肝性腦病變(West Haven ≥第2級)。
48.當前或曾經有具臨床意義的心臟異常或功能障礙病史,例如鬱血性心衰竭、肺高血壓、複雜性先天性心臟病、嚴重心律不整、活動性心肌缺血,或在篩選1回診前6個月內曾發生臨床上顯著的心血管事件,例如急性冠心症、暫時性腦缺血、控制不良的高血壓,以及腦血管意外。
49.測量三次 心電圖QTcF的平均值 > 470 ms,若為束支傳導阻滯的病患,則QTcF > 480 ms。
試驗A部分受試者
50.臨床上顯著(≥第2級)的腹水。在需要使用利尿劑控制腹水的情況下,若受試者在試驗第1天回診前已接受穩定劑量的利尿劑治療≥ 12個月,且其腹水在第1天前已緩解 ≥ 12個月,即可進入A部分。
51.在試驗第1天回診前< 6個月開始(發生)的任何肝臟相關臨床事件。
52.在篩選1或篩選2回診時,中度肝功能CTP分數。
試驗B部分受試者
53.在試驗第1天回診前< 2個月開始(發生)的任何肝臟相關臨床事件。
54.在篩選1或篩選2回診時,重度肝功能CTP分數。
1.自行報告在篩選1回診前已戒酒≥ 4個月。
2.其他肝臟疾病的主因(例如病毒性肝炎、原發性膽汁性膽管炎、原發性硬化性膽管炎、自體免疫性肝炎、藥物引發之肝毒性反應、威爾森氏症、血色素沉著症、α 1-抗胰蛋白酶缺乏症等)。酒精性肝病(ALD)必須是肝臟疾病的主因。
3.合併感染B型肝炎病毒(HBV)、C型肝炎病毒(HCV)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
4.具有胰膽管疾病史,定義為:
•在篩選1回診前6個月內有症狀性或複雜性膽結石證據,或有急性膽囊炎、手術介入治療或其他膽道介入治療史。
•有慢性胰臟疾病史或證據;在篩選1回診前6個月內任何病因(包括酒精)引起的胰臟損傷或急性胰臟炎。
註: 若相關事件已無併發症地完全恢復、已完成膽囊切除術(cholecystectomy),且總膽管(common bile duct)確認暢通無阻,則受試者仍可能符合納入資格。
5.下列任一種糖尿病(DM)史:
•第1型糖尿病
•血糖控制不穩定或伴隨重大併發症的第2型糖尿病。在接受試驗藥物第1天前3個月內不得對口服抗糖尿病治療方案進行劑量調整,包括SGLT2抑制劑。
6.在篩選時雙能量X光骨密度儀(DXA)檢測的骨密度T分數≤ -2.5。
7.在篩選1回診前3個月內有骨質疏鬆症、骨軟化症、骨折或骨科手術史。
8.有腎上腺疾病史
9.在篩選1回診前3年內,具有任何器官系統的惡性腫瘤史(不包括局部皮膚基底細胞癌或子宮頸原位癌),無論是否曾接受治療,且無論是否有任何局部復發或轉移之證據。
10.目前或過去已知的肝癌(HCC)病史。
註: 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在試驗第1天回診前 6 個月內,已接受影像學檢查且結果排除肝癌;或在第 1 天前 6 個月內,甲型胎兒蛋白(AFP)檢測值 < 20 ng/mL。
11.在篩選1回診前3個月內,或預定在試驗期間進行任何重大手術。
12.試驗主持人認為可能會危及受試者安全,或遵循試驗程序的任何手術或醫療病況。
13.所有器官移植接受者(但不包括眼角膜移植史),或在篩選期間已列入名單,或積極考慮進行肝臟移植者。
14.已知的慢性或急性肝門靜脈栓塞(包括部分栓塞)。
15.先前有經頸靜脈肝內門靜脈系統靜脈分流術(TIPSS)置入。
16.儘管已接受標準醫療處置,高血壓仍控制不良,定義為在篩選1和篩選2回診時,收縮壓≥ 160 mmHg且舒張壓≥ 90 mmHg。
17.在篩選1回診時,身體質量指數(BMI) > 35 kg/m2。
18.有韋尼克-高沙可夫症候群或酒精相關性失智症的證據。
19.進行選擇性磁振彈性造影(MRE)的受試者不得患有任何MRE的禁忌症。
20.選擇進行肝臟切片的受試者不得患有進行肝臟切片的禁忌症。進行肝臟切片的禁忌症包括但不限於使用抗血小板藥物,或異常出血的病史。若在肝臟切片前已停用抗血小板藥物≥ 5個半衰期,則受試者可能符合資格。非類固醇抗發炎藥物(NSAID)在切片前必須已停用≥ 3天,而阿斯匹靈在切片前必須已停用≥ 3天。
21.在篩選1回診前6個月內曾使用FGF21類似物(包括efimosfermin)。
22.目前正在使用治療性抗凝血劑(僅限試驗B部分)。
23.在篩選1回診前接受過影響下視丘-腦下垂體-腎上腺(HPA)軸的治療,包括長期口服或注射皮質類固醇。
24.在試驗第1天回診前 3個月內具有resmetirom使用史的受試者,應予以排除。
25.排除使用過特定抗糖尿病藥物者,除非在試驗第1天回診前劑量已保持穩定≥ 3個月。
26.在篩選1回診前6個月內接受過下列任何與誘發脂肪肝相關的藥物,例如methotrexate、amiodarone、tamoxifen、nifedipine和valproate。
27.併用治療代謝功能異常相關脂肪肝疾病(MASH)或ALD的其他臨床試驗藥物。
註:所有用於治療MASH或ALD的臨床試驗藥物,均須於第 1 天回診前至少 6 個月以上停用。曾使用具有持續藥效學作用的 MASH 或 ALD 試驗藥物(例如小分子干擾核糖核酸(siRNA)或其他寡核苷酸療法)者,必須與醫學監測者討論評估。若預期該藥物的藥效學作用持續時間及/或目標作用活性高於基線值的狀態,在最後一次給藥後仍可能持續超過 6 個月,則該受試者應予以排除。
28.在試驗第1天回診前5個半衰期或1個月內(以較長者為準)使用FcRn拮抗劑(例如efgartigimod alfa)。
29.在試驗第1天回診前≥ 3個月內接受靜脈注射免疫球蛋白(IVIG)、血漿分離術或血漿交換。
30.在試驗第1天回診前1週內接受過新鮮冷凍血漿輸注。
31.目前正在參與或預計將參與任何使用試驗性治療或醫療器材的臨床試驗。
32.在篩選1回診時,維生素D ≤ 12 ng/mL。若數值> 12 ng/mL但低於20 ng/mL的受試者應同意根據標準照護或當地指引補充維生素D,以確保能迅速補足。
33.在篩選1回診時,血小板計數< 60,000/ mm3。
34.試驗A部分:在篩選2回診時,按慢性腎臟疾病流行病學合作研究(CKD-EPI) 2021公式計算的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eGFR) ≤ 60 mL/min/1.73 m 2。
35.試驗B部分:在篩選2回診時,按CKD-EPI 2021公式計算的eGFR ≤ 75 mL/min/1.73 m 2。
36.在篩選1回診時,尿液白蛋白與肌酸酐比值(uACR) 偏高。
37.在篩選1回診時,三酸甘油酯偏高。
38.在篩選1回診時,糖化血色素(HbA1c) 偏高。
39.在篩選1和篩選2回診時,丙胺酸轉胺酶(ALT) 偏高。
40.在篩選1和篩選2回診時,鹼性磷酸酶(ALP) 偏高。
41.在篩選1和篩選2回診時,血清白蛋白偏低。
42.在篩選1和篩選2回診時,國際標準化比值(INR) 偏高。
43.在試驗第1天回診前12個月內具有藥物濫用史,或在篩選時進行的實驗室檢測顯示出濫用藥物之證據。在此期間因使用處方藥導致藥物檢測呈陽性之受試者,可在試驗主持人的判斷下考量將其納入試驗。允許使用娛樂性或處方用大麻,以及含有大麻素的製品。
44.試驗主持人認為會增加失去追蹤機率的心理社會特徵,包括但不限於:
•先前經常未出席事先安排好的醫療照護約診,或違背醫囑自行離院的歷史。
•近期(< 1年)的成癮物質使用或物質使用疾患。
•缺乏社會支持系統,例如配偶、家庭、固定居所或朋友。
•具有精神病或狂躁症,或其他慢性嚴重心理健康疾患的先前病史。
•過去5年內具有蓄意自傷和/或自殺企圖史。
•過去5年內具有刑事犯罪紀錄,但不包括交通違規。
45.對試驗藥物治療和/或其賦形劑、相似生物類別的藥物、FGF21蛋白類似物、Fc融合蛋白或其他蛋白療法的過敏(例如過敏性反應或肝毒性)史。
46.根據當地機構指引VCTE™-LSM或DXA的禁忌症。
47.顯著肝性腦病變(West Haven ≥第2級)。
48.當前或曾經有具臨床意義的心臟異常或功能障礙病史,例如鬱血性心衰竭、肺高血壓、複雜性先天性心臟病、嚴重心律不整、活動性心肌缺血,或在篩選1回診前6個月內曾發生臨床上顯著的心血管事件,例如急性冠心症、暫時性腦缺血、控制不良的高血壓,以及腦血管意外。
49.測量三次 心電圖QTcF的平均值 > 470 ms,若為束支傳導阻滯的病患,則QTcF > 480 ms。
試驗A部分受試者
50.臨床上顯著(≥第2級)的腹水。在需要使用利尿劑控制腹水的情況下,若受試者在試驗第1天回診前已接受穩定劑量的利尿劑治療≥ 12個月,且其腹水在第1天前已緩解 ≥ 12個月,即可進入A部分。
51.在試驗第1天回診前< 6個月開始(發生)的任何肝臟相關臨床事件。
52.在篩選1或篩選2回診時,中度肝功能CTP分數。
試驗B部分受試者
53.在試驗第1天回診前< 2個月開始(發生)的任何肝臟相關臨床事件。
54.在篩選1或篩選2回診時,重度肝功能CTP分數。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2 人
-
全球人數
274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