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C31008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3370302
2018-06-01 - 2020-05-31
Phase I
終止收納1
ICD-10D75.9
血液與造血器官疾病
一項在晚期非血液惡性腫瘤成年東亞 病患中,評估 TAK-228(一種催化性 TORC1/2 抑制 劑)作為單一藥物療法時之安全性、耐受性和藥物動 力學的第一期開放標示試驗
-
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Millennium Pharmaceutical, Inc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晚期非血液惡性腫瘤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 針對晚期非血液惡性腫瘤的東亞病患,每日(QD 組)或每週(QW 組)施用 TAK-228,評估其安全
性和耐受性並測定其 RP2D
• 描述 TAK-228 在晚期非血液惡性腫瘤東亞病患中的 PK
次要目的:
• 評估 TAK-228 的初步抗腫瘤活性
藥品名稱
TAK-228
主成份
TAK-228
劑型
膠囊
劑量
1,3 and 5
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與分析指標:
主要:
• 發生治療期間之 AE(TEAE)的病患人數和百分比。
• 發生第 3 級(含)以上 TEAE 的病患人數和百分比。
• 發生嚴重 TEAE 的病患人數和百分比。
• 在第 1 週期發生 DLT 的病患人數。
• 發生導致停用試驗藥物之 TEAE 的病患人數和百分比。
• TAK-228 在第 1 週期第 1 和第 15 天時的 Cmax、tmax和 AUC。
次要:
• 臨床效益率,定義為完全反應(CR)、部分反應(PR)或穩定疾病(SD)(任何長度之 SD)的
最佳整體反應的病患比例。
主要:
• 發生治療期間之 AE(TEAE)的病患人數和百分比。
• 發生第 3 級(含)以上 TEAE 的病患人數和百分比。
• 發生嚴重 TEAE 的病患人數和百分比。
• 在第 1 週期發生 DLT 的病患人數。
• 發生導致停用試驗藥物之 TEAE 的病患人數和百分比。
• TAK-228 在第 1 週期第 1 和第 15 天時的 Cmax、tmax和 AUC。
次要:
• 臨床效益率,定義為完全反應(CR)、部分反應(PR)或穩定疾病(SD)(任何長度之 SD)的
最佳整體反應的病患比例。
主要納入條件
主要納入條件:
1. 病患在族裔上主要屬於東亞人(亦即,日本人、韓國人或華人),且簽署試驗知情同意時年齡為 18
歲(含)以上(若當地法規要求知情同意的最低年齡超過 18 歲,則病患年齡須達到當地法規的最低
年齡以上)。
2. 病患罹患晚期非血液惡性腫瘤(原發性腦部腫瘤為例外),且曾接受標準照護療法但失敗,或者沒
有資格接受標準照護療法。 若符合下列所有條件,則允許有腦部轉移的病史:
• 腦部轉移已接受治療。
• 沒有治療後發生惡化或出血的證據。
• 在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類固醇已停用≥4 週。
• 未持續需要使用類固醇或抗癲癇藥物。
3. 曾為晚期或轉移性疾病接受不超過 4 線全身性細胞毒性化療。
4.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 0 到 1 分。
5. 篩選期臨床實驗室檢驗值如下:
• 骨髓儲量符合下列標準: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目(ANC)≥2000/mm3、血小板數目≥125,000/mm3,且血紅素≥10 g/dL(過去 4 週內未曾輸血)。
註:在篩選期間,不允許預防性血品輸注或預防性使用造血生長因子(例如紅血球生成素、血小
板生成素、顆粒性白血球聚落刺激因子[G-CSF],以及顆粒性白血球巨噬細胞聚落刺激因子[GMCSF])。
• 肝臟: 總膽紅素≤1.5 × 正常值上限(ULN)、丙胺酸轉胺酶(ALT)/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
≤2.5 ×正常值上限(ULN)(若其上升可合理歸因於肝細胞癌、膽道癌或肝內轉移性疾病的存在,則
改成≤5 ×正常值上限(ULN))。
• 有充足的腎功能,定義為滿足下列任一項條件:
- 血清肌酸酐 <1.5 ×正常值上限(ULN).
- 根據 Cockcroft-Gault 公式估算的肌酸酐清除率≥40 mL/min。
- 根據尿液收集法(12 或 24 小時)得出的肌酸酐清除率≥40 mL/min。
• 代謝: 醣化血色素(HbA1c)≤7%、空腹血清葡萄糖≤130 mg/dL,且空腹三酸甘油酯≤300 mg/dL
。
6. 女性病患須符合下列條件:
• 在篩選回診前已停經(自然無月經,非由其他醫學因素造成)至少 1 年,或者
• 已透過手術絕育,或者
• 如果具有生育能力,必須同意從簽署知情同意開始,直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的 90 天後為止,同時
實施一項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及另一項有效的(屏障)避孕法,或者
• 如果這麼做符合受試者偏好且平常即採行的生活型態,同意完全禁慾。 (週期性禁慾 [例如安全
期、排卵、徵狀體溫、排卵後避孕法]、只使用保險套、體外射精、只使用殺精劑,以及泌乳停經
法不是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即使已透過手術絕育(即接受過輸精管結紮),男性病患仍須符合下列條件:
• 同意在整個試驗治療期間,直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的 120 天後為止,實施有效的屏障避孕法;或
者
• 如果這麼做符合受試者偏好且平常即採行的生活型態,同意完全禁慾。 (週期性禁慾 [例如由女
性伴侶實施安全期、排卵、徵狀體溫、排卵後避孕法]、只使用保險套、體外射精、只使用殺精
劑,以及泌乳停經法不是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7. 有能力吞服口服藥物。
8. 在執行任何非屬標準醫療照護之試驗相關程序前,須先自願簽署同意書,並了解病患可隨時撤回同
意,不會損及往後的醫療照護。
1. 病患在族裔上主要屬於東亞人(亦即,日本人、韓國人或華人),且簽署試驗知情同意時年齡為 18
歲(含)以上(若當地法規要求知情同意的最低年齡超過 18 歲,則病患年齡須達到當地法規的最低
年齡以上)。
2. 病患罹患晚期非血液惡性腫瘤(原發性腦部腫瘤為例外),且曾接受標準照護療法但失敗,或者沒
有資格接受標準照護療法。 若符合下列所有條件,則允許有腦部轉移的病史:
• 腦部轉移已接受治療。
• 沒有治療後發生惡化或出血的證據。
• 在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類固醇已停用≥4 週。
• 未持續需要使用類固醇或抗癲癇藥物。
3. 曾為晚期或轉移性疾病接受不超過 4 線全身性細胞毒性化療。
4.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 0 到 1 分。
5. 篩選期臨床實驗室檢驗值如下:
• 骨髓儲量符合下列標準: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目(ANC)≥2000/mm3、血小板數目≥125,000/mm3,且血紅素≥10 g/dL(過去 4 週內未曾輸血)。
註:在篩選期間,不允許預防性血品輸注或預防性使用造血生長因子(例如紅血球生成素、血小
板生成素、顆粒性白血球聚落刺激因子[G-CSF],以及顆粒性白血球巨噬細胞聚落刺激因子[GMCSF])。
• 肝臟: 總膽紅素≤1.5 × 正常值上限(ULN)、丙胺酸轉胺酶(ALT)/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
≤2.5 ×正常值上限(ULN)(若其上升可合理歸因於肝細胞癌、膽道癌或肝內轉移性疾病的存在,則
改成≤5 ×正常值上限(ULN))。
• 有充足的腎功能,定義為滿足下列任一項條件:
- 血清肌酸酐 <1.5 ×正常值上限(ULN).
- 根據 Cockcroft-Gault 公式估算的肌酸酐清除率≥40 mL/min。
- 根據尿液收集法(12 或 24 小時)得出的肌酸酐清除率≥40 mL/min。
• 代謝: 醣化血色素(HbA1c)≤7%、空腹血清葡萄糖≤130 mg/dL,且空腹三酸甘油酯≤300 mg/dL
。
6. 女性病患須符合下列條件:
• 在篩選回診前已停經(自然無月經,非由其他醫學因素造成)至少 1 年,或者
• 已透過手術絕育,或者
• 如果具有生育能力,必須同意從簽署知情同意開始,直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的 90 天後為止,同時
實施一項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及另一項有效的(屏障)避孕法,或者
• 如果這麼做符合受試者偏好且平常即採行的生活型態,同意完全禁慾。 (週期性禁慾 [例如安全
期、排卵、徵狀體溫、排卵後避孕法]、只使用保險套、體外射精、只使用殺精劑,以及泌乳停經
法不是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即使已透過手術絕育(即接受過輸精管結紮),男性病患仍須符合下列條件:
• 同意在整個試驗治療期間,直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的 120 天後為止,實施有效的屏障避孕法;或
者
• 如果這麼做符合受試者偏好且平常即採行的生活型態,同意完全禁慾。 (週期性禁慾 [例如由女
性伴侶實施安全期、排卵、徵狀體溫、排卵後避孕法]、只使用保險套、體外射精、只使用殺精
劑,以及泌乳停經法不是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7. 有能力吞服口服藥物。
8. 在執行任何非屬標準醫療照護之試驗相關程序前,須先自願簽署同意書,並了解病患可隨時撤回同
意,不會損及往後的醫療照護。
主要排除條件
主要排除條件:
符合下列任何排除條件的病患不能納入本試驗:
1. 經診斷患有原發性腦部腫瘤。
2. 患有未治療的腦部轉移,或有軟腦膜疾病或脊髓壓迫的病史。
3. 尚未自先前抗癌療法的可逆反應(掉髮為例外)以及先前酪胺酸激酶抑制劑療法的副作用(例如毛髮
脫色、甲狀腺機能低下和/或裂片狀出血)中恢復。
4. 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2 週內曾接受癌症療法或其他研究性療法。 針對半衰期長於 3 天的療法,則間
隔必須是第一劑試驗藥物前至少 28 天。
5. 曾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 週內開始使用造血生長因子。
6. 需要在接受第一劑 TAK-228 前 7 天內接受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的治療。 允許以吸入劑和低劑量糖皮質
素進行補充療法。
7. 身上有過往胃腸手術、胃腸疾病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吸收不良之表現,而可能影響 TAK-228 的吸收。
另外,也排除身上有腸造口的病患。
8. 患有控制不佳的糖尿病,定義為 HbA1c >7%;如果符合所有其他資格條件,則允許病患有施用皮質
類固醇引起暫時性葡萄糖不耐的病史。
9. 患有其他具有臨床意義的共存病症,例如無法控制的肺病(例如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合併低血氧、間
質性肺病、放射誘發性肺臟傷害)、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活動性感染或任何其他狀況,而可能
損及病患的安全,以及依照試驗計畫書對本試驗的參與。
10.已知感染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11.已知 B 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陽性,或已知或疑似患有活動性 C 型肝炎病毒(HCV)感染。
註: 只有 B 型肝炎核心抗體(HBcAb)和/或 B 型肝炎表面抗體(HBsAb)陽性的病患可進入試驗,
但其 B 型肝炎病毒(HBV)病毒量必須偵測不到。 C 型肝炎病毒抗體(HCVAb)陽性的病患可進入
試驗,但其 HCV 病毒量必須偵測不到。
12.正在泌乳和哺餵母乳,或者在篩選期期間血清驗孕結果為陽性,或者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的第 1 週期
第 1 天時尿液驗孕結果為陽性的女性病患。
(註: 正在泌乳的女性病患即使停止哺餵母乳,仍將被排除。)
13.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6 個月內,曾發生下列任何狀況:
• 缺血性心肌事件,包括需要治療的心絞痛及動脈暢通血流手術。
• 缺血性腦血管事件,包括短暫性腦缺血發作及動脈暢通血流手術。
• 需要以強心劑支持(不包括 digoxin)或嚴重(無法控制的)心律不整(包括心房撲動/顫動、心
室顫動或心室性心搏過速)。
• 已裝有心律調節器以控制心律。
• 紐約心臟學會第三或四級心臟衰竭。
• 肺栓塞。
14.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患有重大活動性心血管或肺臟疾病,包括:
• 無法控制的高血壓 (亦即收縮壓 >180 毫米汞柱 (mmHg) 舒張壓 >95 mmHg)。
• 肺高壓。
• 無法控制的氣喘,或呼吸室內空氣時以脈搏血氧濃度計測得氧氣飽和度 <90%。
• 重大瓣膜疾病;以造影檢查證實有重度瓣膜逆流或狹窄,不論是否以內科介入措施控制住症狀;
或者有瓣膜置換的病史。
• 患有醫學上有意義(有症狀)的心搏過緩。
• 曾發生需要以植入式心臟去顫器治療的心律不整病史。
• 基準點時發生心跳速率校正後 QT 間期(QTc [例如多次證明 QTc 間期>480 毫秒,或有先天性長
QT 間期症候群的病史,或患有多形性心室性心律不整 (torsades de pointes)])的延長。
15.在第一劑前 2 年內曾診斷出另一種惡性腫瘤或為其接受治療,或先前曾診斷出另一種惡性腫瘤且有殘
餘疾病之證據。 患有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任何類型之原位癌的病患,若曾接受完全切除,則仍有受
試資格。
16.需要每天或長期使用質子幫浦抑制劑(PPI)且/或曾在第一劑 TAK-228 前 7 天內使用 PPI。 本試驗期間禁止使用 PPI。
符合下列任何排除條件的病患不能納入本試驗:
1. 經診斷患有原發性腦部腫瘤。
2. 患有未治療的腦部轉移,或有軟腦膜疾病或脊髓壓迫的病史。
3. 尚未自先前抗癌療法的可逆反應(掉髮為例外)以及先前酪胺酸激酶抑制劑療法的副作用(例如毛髮
脫色、甲狀腺機能低下和/或裂片狀出血)中恢復。
4. 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2 週內曾接受癌症療法或其他研究性療法。 針對半衰期長於 3 天的療法,則間
隔必須是第一劑試驗藥物前至少 28 天。
5. 曾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 週內開始使用造血生長因子。
6. 需要在接受第一劑 TAK-228 前 7 天內接受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的治療。 允許以吸入劑和低劑量糖皮質
素進行補充療法。
7. 身上有過往胃腸手術、胃腸疾病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吸收不良之表現,而可能影響 TAK-228 的吸收。
另外,也排除身上有腸造口的病患。
8. 患有控制不佳的糖尿病,定義為 HbA1c >7%;如果符合所有其他資格條件,則允許病患有施用皮質
類固醇引起暫時性葡萄糖不耐的病史。
9. 患有其他具有臨床意義的共存病症,例如無法控制的肺病(例如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合併低血氧、間
質性肺病、放射誘發性肺臟傷害)、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活動性感染或任何其他狀況,而可能
損及病患的安全,以及依照試驗計畫書對本試驗的參與。
10.已知感染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11.已知 B 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陽性,或已知或疑似患有活動性 C 型肝炎病毒(HCV)感染。
註: 只有 B 型肝炎核心抗體(HBcAb)和/或 B 型肝炎表面抗體(HBsAb)陽性的病患可進入試驗,
但其 B 型肝炎病毒(HBV)病毒量必須偵測不到。 C 型肝炎病毒抗體(HCVAb)陽性的病患可進入
試驗,但其 HCV 病毒量必須偵測不到。
12.正在泌乳和哺餵母乳,或者在篩選期期間血清驗孕結果為陽性,或者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的第 1 週期
第 1 天時尿液驗孕結果為陽性的女性病患。
(註: 正在泌乳的女性病患即使停止哺餵母乳,仍將被排除。)
13.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6 個月內,曾發生下列任何狀況:
• 缺血性心肌事件,包括需要治療的心絞痛及動脈暢通血流手術。
• 缺血性腦血管事件,包括短暫性腦缺血發作及動脈暢通血流手術。
• 需要以強心劑支持(不包括 digoxin)或嚴重(無法控制的)心律不整(包括心房撲動/顫動、心
室顫動或心室性心搏過速)。
• 已裝有心律調節器以控制心律。
• 紐約心臟學會第三或四級心臟衰竭。
• 肺栓塞。
14.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患有重大活動性心血管或肺臟疾病,包括:
• 無法控制的高血壓 (亦即收縮壓 >180 毫米汞柱 (mmHg) 舒張壓 >95 mmHg)。
• 肺高壓。
• 無法控制的氣喘,或呼吸室內空氣時以脈搏血氧濃度計測得氧氣飽和度 <90%。
• 重大瓣膜疾病;以造影檢查證實有重度瓣膜逆流或狹窄,不論是否以內科介入措施控制住症狀;
或者有瓣膜置換的病史。
• 患有醫學上有意義(有症狀)的心搏過緩。
• 曾發生需要以植入式心臟去顫器治療的心律不整病史。
• 基準點時發生心跳速率校正後 QT 間期(QTc [例如多次證明 QTc 間期>480 毫秒,或有先天性長
QT 間期症候群的病史,或患有多形性心室性心律不整 (torsades de pointes)])的延長。
15.在第一劑前 2 年內曾診斷出另一種惡性腫瘤或為其接受治療,或先前曾診斷出另一種惡性腫瘤且有殘
餘疾病之證據。 患有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任何類型之原位癌的病患,若曾接受完全切除,則仍有受
試資格。
16.需要每天或長期使用質子幫浦抑制劑(PPI)且/或曾在第一劑 TAK-228 前 7 天內使用 PPI。 本試驗期間禁止使用 PPI。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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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3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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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36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