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CC-90001-IPF-00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3142191
2018-01-25 - 2021-12-31
Phase II
終止收納4
ICD-10J84.112
特發性肺部纖維化
ICD-9516.3
原發性纖維性肺泡炎
一項24週、隨機、雙盲、安慰劑對照、多中心,且有80週的活性延伸治療期,在罹患特發性肺纖維化的受試者中評估CC-90001療效及安全性的第二期試驗
-
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Celgene Cooperation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適應症
IDIOPATHIC PULMONARY FIBROSIS特發性肺纖維化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評估每日一次 (QD) 口服 (PO) 200毫克及400毫克CC-90001治療IPF受試者24週後,相較於安慰劑的
療效,方式為預期用力肺活量 (FVC) 的百分比。
次要目的
評估每日一次口服200毫克及400毫克CC-90001治療IPF受試者24週後,相較於安慰劑的療效:
• FVC (毫升 [mL])
• 六分鐘行走測試 (6MWT)
• 疾病惡化
• 健康相關生活品質: 聖喬治呼吸問卷 (SGRQ) 及加州大學聖地亞哥分校呼吸短促問卷(UCSD- SOBQ)
• 劑量反應
• 安全性和耐受性
藥品名稱
CC-90001-IPF-001
主成份
CC- 90001
劑型
Tablet
劑量
200
評估指標
關鍵療效評估概述
• 肺功能檢測
– FVC
– DLCO
– 以脈搏血氧儀測量動脈氧氣飽和度 (SpO2)
– 以體積描記法測量全肺容積 (TLC) 及功能性肺殘餘容積 (FRC) (僅預先選定的試驗單位
)
– 六分鐘行走測試 (6MWT),包含柏格氏量表 (Borg Scale) 評估
• HRCT
– 根據胸部HRCT所得之QLF分數 (僅受試者次族群)
• 疾病惡化
• IPF發作
• 病患自評成果
– 聖喬治呼吸問卷 (SGRQ)
– 加州大學聖地亞哥分校呼吸短促問卷 (UCSD- SOBQ)
– 醫療成果短表 (Medical Outcomes Short Form-36),第2版 (SF-36v2) (僅延伸治療期)
• 肺功能檢測
– FVC
– DLCO
– 以脈搏血氧儀測量動脈氧氣飽和度 (SpO2)
– 以體積描記法測量全肺容積 (TLC) 及功能性肺殘餘容積 (FRC) (僅預先選定的試驗單位
)
– 六分鐘行走測試 (6MWT),包含柏格氏量表 (Borg Scale) 評估
• HRCT
– 根據胸部HRCT所得之QLF分數 (僅受試者次族群)
• 疾病惡化
• IPF發作
• 病患自評成果
– 聖喬治呼吸問卷 (SGRQ)
– 加州大學聖地亞哥分校呼吸短促問卷 (UCSD- SOBQ)
– 醫療成果短表 (Medical Outcomes Short Form-36),第2版 (SF-36v2) (僅延伸治療期)
主要納入條件
主要納入條件
1. 受試者簽署本受試者同意書(ICF)時,是年齡≥40歲的男性或女性
2. 在執行任何試驗相關評估/程序前,受試者必須先瞭解並自願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3. 受試者願意且能夠遵從試驗回診時間表及其他試驗計畫書規定
4. 主持人在為受試者參與試驗進行知情同意程序之前,已考慮過此潛在受試者所有可接受的IPF治療選項。
5. IPF的診斷有高解析度電腦斷層掃描(HRCT)佐證,如下所示。(註:過去的手術肺切片(SLB)或肺冷凍切片(如可得)可用於決定試驗參與資格。在隨機分配前18個月內進行的HRCT掃描,如果符合影像擷取指引且掃描影像由中央單位檢視過,即可採用)。對於在此時期內受規定限制不允許進行高解析度電腦斷層掃描(HRCT)的試驗單位,若認為先前的HRCT掃描足以進行中央單位審查,則允許採用先前的HRCT掃描影像。
6. 在高解析度電腦斷層掃描(HRCT)掃描上,經中央單位審查判定,纖維化變化(例如蜂窩現象、網狀變化)的範圍大於肺氣腫範圍
7. 在經支氣管切片、支氣管肺泡灌洗(BAL)或手術肺切片(SLB)上(如於篩選前進行),沒有支持其他診斷的特徵
8. 經中央單位審查確認,篩選時的用力肺活量為預測值百分比(FVC)≥ 45%和≤ 95%
9. 篩選到第1天的用力肺活量FVC變化(以毫升 [mL] 為單位)小於10%的相對差異,計算方式如下:100% * (篩選FVC [mL] - 第1天FVC [mL]) / 篩選FVC (mL),取其絕對數值
10. 篩選時,血紅素校正後肺臟一氧化碳擴散能力(DLCO)百分比 ≥ 預測值的25%且 ≤ 預測值的90%
11. 篩選時在6分鐘行走測試(6MWT)中能夠行走≥ 150公尺
12.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FCBP)1必須:
a. 在開始使用研究藥物(IP)前,有兩次經試驗主持人驗證的陰性驗孕結果。該名女性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及試驗治療結束後持續接受驗孕。
1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為性成熟的女性,其為:1)未接受子宮切除術(子宮的外科切除術)或雙側卵巢切除術(兩個卵巢的外科切除術)或 2)未停經至少連續 24 個月(亦即,過去連續 24 個月前的任何時間都有月經)。
即使受試者對異性實施完全禁慾*,此項規定仍有效。
b. 在開始使用研究藥物前28天內、試驗治療期間(含暫停用藥期間)及停用研究藥品後28天內,承諾對異性實施完全禁慾*(必須每個月審核一次並記錄於原始文件上),或同意同時使用兩種有效避孕方法(其中一種為高度有效之避孕方法)且能夠不間斷配合實施有效避孕。
已核准的避孕方法為:
· 以下任何一種高度有效方法:荷爾蒙避孕藥(例如,避孕藥片、陰道環、經皮貼片、注射劑、植入物);子宮內避孕器(IUD);輸卵管結紮(綁紮輸卵管);或進行輸精管結紮的伴侶。
註:某些藥物可能會在停用這些併用治療的過程中和停用最多一個月內,降低荷爾蒙避孕藥的有效性。
· 任何有效的方法,例如保險套。
13. 男性受試者必須:
即使已完成成功的輸精管結紮,仍必須在參加本試驗期間、暫停用藥期間及停用研究藥物後至少28天內,實施完全禁慾*(必須每個月審核一次),或同意在與孕婦或具有生育能力之女性發生性行為期間,使用乳膠保險套或非由天然(動物)薄膜(例如聚氨酯)製成的非乳膠保險套
14. 對於根據計畫書允許的標準照護療法組分層的受試者(僅限):
第 1 次篩選回診前,受試者必須接受並同意維持與計畫書允許之標準照護(SOC)療法 相同劑量至少 8 週,並且必須同意在直到第 9 次回診/第 24 週時繼續使用此劑量。基於安全性或耐受性理由,可能允許於隨機分配(第 2 次回診)後根據 pirfenidone 標示調整 pirfenidone 劑量。
*若符合受試者的偏好且和其日常的生活型態一致,可接受完全禁慾。(週期性禁慾[例如日曆避孕法、排卵日避孕法、症狀體溫法、排卵後避孕法]及體外射精都是不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僅限漸進性肺纖維化子試驗之納入條件
漸進性肺纖維化受試者必須滿足以下條件才能納入子試驗:
15. 符合第 4.2.1 節中針對 IPF 受試者描述的所有納入條件,而非納入條件 5(亦即根據表 4,未獲得指定的「資格」)
16. HRCT 經中央單位判讀顯示 > 10% 具有彌漫性纖維化肺部疾病的特徵
17. 自第 1 次篩選回診起的過去 24 個月內,試驗主持人記錄的 FVC 每年相對下降 ≥5%(例如:過去 2 年相對下降 ≥10%;過去一年相對下降 ≥ 5%;過去 6 個月相對下降 ≥ 2.5%)
1. 受試者簽署本受試者同意書(ICF)時,是年齡≥40歲的男性或女性
2. 在執行任何試驗相關評估/程序前,受試者必須先瞭解並自願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3. 受試者願意且能夠遵從試驗回診時間表及其他試驗計畫書規定
4. 主持人在為受試者參與試驗進行知情同意程序之前,已考慮過此潛在受試者所有可接受的IPF治療選項。
5. IPF的診斷有高解析度電腦斷層掃描(HRCT)佐證,如下所示。(註:過去的手術肺切片(SLB)或肺冷凍切片(如可得)可用於決定試驗參與資格。在隨機分配前18個月內進行的HRCT掃描,如果符合影像擷取指引且掃描影像由中央單位檢視過,即可採用)。對於在此時期內受規定限制不允許進行高解析度電腦斷層掃描(HRCT)的試驗單位,若認為先前的HRCT掃描足以進行中央單位審查,則允許採用先前的HRCT掃描影像。
6. 在高解析度電腦斷層掃描(HRCT)掃描上,經中央單位審查判定,纖維化變化(例如蜂窩現象、網狀變化)的範圍大於肺氣腫範圍
7. 在經支氣管切片、支氣管肺泡灌洗(BAL)或手術肺切片(SLB)上(如於篩選前進行),沒有支持其他診斷的特徵
8. 經中央單位審查確認,篩選時的用力肺活量為預測值百分比(FVC)≥ 45%和≤ 95%
9. 篩選到第1天的用力肺活量FVC變化(以毫升 [mL] 為單位)小於10%的相對差異,計算方式如下:100% * (篩選FVC [mL] - 第1天FVC [mL]) / 篩選FVC (mL),取其絕對數值
10. 篩選時,血紅素校正後肺臟一氧化碳擴散能力(DLCO)百分比 ≥ 預測值的25%且 ≤ 預測值的90%
11. 篩選時在6分鐘行走測試(6MWT)中能夠行走≥ 150公尺
12.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FCBP)1必須:
a. 在開始使用研究藥物(IP)前,有兩次經試驗主持人驗證的陰性驗孕結果。該名女性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及試驗治療結束後持續接受驗孕。
1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為性成熟的女性,其為:1)未接受子宮切除術(子宮的外科切除術)或雙側卵巢切除術(兩個卵巢的外科切除術)或 2)未停經至少連續 24 個月(亦即,過去連續 24 個月前的任何時間都有月經)。
即使受試者對異性實施完全禁慾*,此項規定仍有效。
b. 在開始使用研究藥物前28天內、試驗治療期間(含暫停用藥期間)及停用研究藥品後28天內,承諾對異性實施完全禁慾*(必須每個月審核一次並記錄於原始文件上),或同意同時使用兩種有效避孕方法(其中一種為高度有效之避孕方法)且能夠不間斷配合實施有效避孕。
已核准的避孕方法為:
· 以下任何一種高度有效方法:荷爾蒙避孕藥(例如,避孕藥片、陰道環、經皮貼片、注射劑、植入物);子宮內避孕器(IUD);輸卵管結紮(綁紮輸卵管);或進行輸精管結紮的伴侶。
註:某些藥物可能會在停用這些併用治療的過程中和停用最多一個月內,降低荷爾蒙避孕藥的有效性。
· 任何有效的方法,例如保險套。
13. 男性受試者必須:
即使已完成成功的輸精管結紮,仍必須在參加本試驗期間、暫停用藥期間及停用研究藥物後至少28天內,實施完全禁慾*(必須每個月審核一次),或同意在與孕婦或具有生育能力之女性發生性行為期間,使用乳膠保險套或非由天然(動物)薄膜(例如聚氨酯)製成的非乳膠保險套
14. 對於根據計畫書允許的標準照護療法組分層的受試者(僅限):
第 1 次篩選回診前,受試者必須接受並同意維持與計畫書允許之標準照護(SOC)療法 相同劑量至少 8 週,並且必須同意在直到第 9 次回診/第 24 週時繼續使用此劑量。基於安全性或耐受性理由,可能允許於隨機分配(第 2 次回診)後根據 pirfenidone 標示調整 pirfenidone 劑量。
*若符合受試者的偏好且和其日常的生活型態一致,可接受完全禁慾。(週期性禁慾[例如日曆避孕法、排卵日避孕法、症狀體溫法、排卵後避孕法]及體外射精都是不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僅限漸進性肺纖維化子試驗之納入條件
漸進性肺纖維化受試者必須滿足以下條件才能納入子試驗:
15. 符合第 4.2.1 節中針對 IPF 受試者描述的所有納入條件,而非納入條件 5(亦即根據表 4,未獲得指定的「資格」)
16. HRCT 經中央單位判讀顯示 > 10% 具有彌漫性纖維化肺部疾病的特徵
17. 自第 1 次篩選回診起的過去 24 個月內,試驗主持人記錄的 FVC 每年相對下降 ≥5%(例如:過去 2 年相對下降 ≥10%;過去一年相對下降 ≥ 5%;過去 6 個月相對下降 ≥ 2.5%)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1. 受試者有任何會導致受試者無法參加本試驗的重大醫療狀況(例如入住加護病房、接受插管及/或呼吸器治療、意識不清等)、檢驗結果異常或精神疾病
2. 受試者有任何狀況(包括檢驗結果異常),使得受試者要參加本試驗時會蒙受無法接受的風險
3. 受試者有任何狀況會干擾相關人員判讀試驗資料的可行性
4. 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在篩選與基準點(第 2 次回診)之間肺纖維化發生顯著的臨床惡化
5. 符合下列任一項實驗室檢驗標準的受試者:
• 白血球數目(WBC)< 3500/mm3(< 3.5 X 109/L)或> 14,000/mm3(> 14 X 109/L)
• 血小板數目< 120,000/μL(< 120 X 109/L)
• 血清肌酸酐> 1.5 mg/dL(> 132.6 μmol/L)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SGOT)> 1.5 X 正常值上限(ULN)
• 丙胺酸轉胺酶(ALT/SGPT)> 1.5 X 正常值上限(ULN)
• 總膽紅素> 2 mg/dL(> 34.2 μmol/L)
• 血紅素< 10 g/dL(< 100 g/L)
6. 校正後QT間期(QTcF)> 450毫秒的受試者
7. 有肺纖維化以外的任何其他狀況,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使受試者在接下來一年內死亡
8. 無法得到可重現的高品質肺功能檢查結果。
9. 有證據顯示篩選時患有具有臨床意義的呼吸道阻塞(即用力呼氣一秒量FEV1/用力肺活量FVC < 0.7),和/或IPF以外的重大呼吸疾患/病變(例如需接受治療的肺動脈高壓、氣喘、結核病、類肉瘤病、過敏性肺炎、麴菌病、石綿沉著症、腫瘤、囊性纖維化或其他間質性肺病)。
註:根據 HRCT 的中央單位判讀和肺切片的中央單位審查(如有進行),納入 PPF 子試驗受試者的肺纖維化潛在原因可能包括除 IPF 外的纖維化肺部疾病。
10. 受試者可能在試驗的前 24 週期間接受肺臟移植(進入移植候選名單者仍可參加)。
11. 有(呼吸困難以外的)障礙而使受試者配合試驗要求(例如肺功能檢查、6分鐘行走測試)的能力受限
12. 篩選回診前 4 週內使用下列藥物之受試者:nintedanib、內皮受體拮抗劑(如bosentan、ambrisentan)、干擾素gamma-1b、imatinib mesylate、N-acetylcysteine、azathioprine、cyclophosphamide、methotrexate、 mycophenolate mofetil、cyclosporine 和口服型類固醇(如prednisone > 12.5毫克/日或等效藥物)以及口服抗凝血藥物。註:受試者不應單純為了參加本試驗而停用上述任何療法。)
13. 在隨機分配前12週內使用任何細胞激素調節劑/生物製劑(例如etanercept、adalimumab、efalizumab、infliximab或rituximab)
14. 在篩選回診前24小時內使用吸入型長效支氣管擴張劑,或者在篩選回診前8小時內使用短效支氣管擴張劑
15. 參加試驗期間或施用第一劑研究藥物前2週內,使用已知會造成肝毒性的藥物,例如但不限於劑量>3克/日的acetaminophen(paracetamol)及劑量>2克/日的菸鹼酸
16. 使用任何屬於一或多種P-醣蛋白、BCRP、OAT3、OATP1B1、OATP1B3和OCT2等轉運蛋白之受質,且治療指數狹窄的藥物(例如digoxin、mycophenolate mofetil)
17. 近期(篩選的6個月內)曾發生深層靜脈血栓(DVT)或肺栓塞(PE),和/或復發性DVT或復發性PE
18. 曾接受心臟瓣膜置換術而需要長期接受抗凝血療法
19. 有先天性和/或後天性免疫缺乏(例如常見變異型免疫缺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等)的病史
20. 有B型肝炎和/或C型肝炎,包括那些被認為成功治療/治癒的病史
21. 當前或先前患有復發性細菌、病毒、黴菌、分枝桿菌或其他感染(包括但不限於非典型分枝桿菌疾病與帶狀皰疹),或發生任何重大感染事件,而需要在篩選回診前4週內、篩選期間任何時候、直到施用第一劑研究藥物為止,住院或接受靜脈注射型或口服型抗生素治療
22. 有活動性或潛伏性結核病(TB)感染的病史,除非病歷上有成功完成標準療程的紀錄則視為適當,根據當地多重抗藥性結核病的盛行率並與世界衛生組織準則一致
註:若受試者有成功治療潛伏性或活動性 TB 的充分紀錄,則無需進行 QuantiFERON-TB Gold 檢測。相反地,篩選前或篩選期間的 12 週內獲得的胸部放射影像,如經合格的放射科醫師確認無活動性 TB 感染的變化,將足以允許這些受試者進一步參與研究。隨機分配前,必須取得 TB 適當治療的記錄。
23. 受試者與患有活動性 TB 人士的家屬 (與患者有接觸的家屬) 有接觸,並且受試者未接受適當且有文件記錄的 TB 預防措施
註:與患者有接觸的家屬是指開始目前治療前的 3 個月期間,在一個或多個夜晚或經常或長時間的白天時段內,與指標個案分享相同密閉居住空間的人。
24. 有任何結締組織疾病的臨床診斷,包括但不限於硬皮症、多發性肌炎/皮肌炎、全身性紅斑性狼瘡,以及類風濕性關節炎
25. 有需要透析治療之末期腎病的病史
26. 有重度肝功能障礙或末期肝病的病史
27. 有Gilbert氏症候群的病史
28. 篩選前6個月內酒精或藥物濫用的病史
29. 篩選的3個月內使用菸草製品(香菸、菸斗或雪茄)、電子煙、電子菸或大麻,和/或不願意在整個試驗期間避免使用這些製品
30. 有癌症病史(例外:已切除並治癒的基底/鱗狀細胞皮膚癌,或已有5年未復發的子宮頸原位癌)
31. 懷孕中或哺餵母乳中
32. 在篩選的一個月或5個藥效學/藥物動力學半衰期內曾使用任何研究藥物(以較長者為準)
1. 受試者有任何會導致受試者無法參加本試驗的重大醫療狀況(例如入住加護病房、接受插管及/或呼吸器治療、意識不清等)、檢驗結果異常或精神疾病
2. 受試者有任何狀況(包括檢驗結果異常),使得受試者要參加本試驗時會蒙受無法接受的風險
3. 受試者有任何狀況會干擾相關人員判讀試驗資料的可行性
4. 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在篩選與基準點(第 2 次回診)之間肺纖維化發生顯著的臨床惡化
5. 符合下列任一項實驗室檢驗標準的受試者:
• 白血球數目(WBC)< 3500/mm3(< 3.5 X 109/L)或> 14,000/mm3(> 14 X 109/L)
• 血小板數目< 120,000/μL(< 120 X 109/L)
• 血清肌酸酐> 1.5 mg/dL(> 132.6 μmol/L)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SGOT)> 1.5 X 正常值上限(ULN)
• 丙胺酸轉胺酶(ALT/SGPT)> 1.5 X 正常值上限(ULN)
• 總膽紅素> 2 mg/dL(> 34.2 μmol/L)
• 血紅素< 10 g/dL(< 100 g/L)
6. 校正後QT間期(QTcF)> 450毫秒的受試者
7. 有肺纖維化以外的任何其他狀況,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使受試者在接下來一年內死亡
8. 無法得到可重現的高品質肺功能檢查結果。
9. 有證據顯示篩選時患有具有臨床意義的呼吸道阻塞(即用力呼氣一秒量FEV1/用力肺活量FVC < 0.7),和/或IPF以外的重大呼吸疾患/病變(例如需接受治療的肺動脈高壓、氣喘、結核病、類肉瘤病、過敏性肺炎、麴菌病、石綿沉著症、腫瘤、囊性纖維化或其他間質性肺病)。
註:根據 HRCT 的中央單位判讀和肺切片的中央單位審查(如有進行),納入 PPF 子試驗受試者的肺纖維化潛在原因可能包括除 IPF 外的纖維化肺部疾病。
10. 受試者可能在試驗的前 24 週期間接受肺臟移植(進入移植候選名單者仍可參加)。
11. 有(呼吸困難以外的)障礙而使受試者配合試驗要求(例如肺功能檢查、6分鐘行走測試)的能力受限
12. 篩選回診前 4 週內使用下列藥物之受試者:nintedanib、內皮受體拮抗劑(如bosentan、ambrisentan)、干擾素gamma-1b、imatinib mesylate、N-acetylcysteine、azathioprine、cyclophosphamide、methotrexate、 mycophenolate mofetil、cyclosporine 和口服型類固醇(如prednisone > 12.5毫克/日或等效藥物)以及口服抗凝血藥物。註:受試者不應單純為了參加本試驗而停用上述任何療法。)
13. 在隨機分配前12週內使用任何細胞激素調節劑/生物製劑(例如etanercept、adalimumab、efalizumab、infliximab或rituximab)
14. 在篩選回診前24小時內使用吸入型長效支氣管擴張劑,或者在篩選回診前8小時內使用短效支氣管擴張劑
15. 參加試驗期間或施用第一劑研究藥物前2週內,使用已知會造成肝毒性的藥物,例如但不限於劑量>3克/日的acetaminophen(paracetamol)及劑量>2克/日的菸鹼酸
16. 使用任何屬於一或多種P-醣蛋白、BCRP、OAT3、OATP1B1、OATP1B3和OCT2等轉運蛋白之受質,且治療指數狹窄的藥物(例如digoxin、mycophenolate mofetil)
17. 近期(篩選的6個月內)曾發生深層靜脈血栓(DVT)或肺栓塞(PE),和/或復發性DVT或復發性PE
18. 曾接受心臟瓣膜置換術而需要長期接受抗凝血療法
19. 有先天性和/或後天性免疫缺乏(例如常見變異型免疫缺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等)的病史
20. 有B型肝炎和/或C型肝炎,包括那些被認為成功治療/治癒的病史
21. 當前或先前患有復發性細菌、病毒、黴菌、分枝桿菌或其他感染(包括但不限於非典型分枝桿菌疾病與帶狀皰疹),或發生任何重大感染事件,而需要在篩選回診前4週內、篩選期間任何時候、直到施用第一劑研究藥物為止,住院或接受靜脈注射型或口服型抗生素治療
22. 有活動性或潛伏性結核病(TB)感染的病史,除非病歷上有成功完成標準療程的紀錄則視為適當,根據當地多重抗藥性結核病的盛行率並與世界衛生組織準則一致
註:若受試者有成功治療潛伏性或活動性 TB 的充分紀錄,則無需進行 QuantiFERON-TB Gold 檢測。相反地,篩選前或篩選期間的 12 週內獲得的胸部放射影像,如經合格的放射科醫師確認無活動性 TB 感染的變化,將足以允許這些受試者進一步參與研究。隨機分配前,必須取得 TB 適當治療的記錄。
23. 受試者與患有活動性 TB 人士的家屬 (與患者有接觸的家屬) 有接觸,並且受試者未接受適當且有文件記錄的 TB 預防措施
註:與患者有接觸的家屬是指開始目前治療前的 3 個月期間,在一個或多個夜晚或經常或長時間的白天時段內,與指標個案分享相同密閉居住空間的人。
24. 有任何結締組織疾病的臨床診斷,包括但不限於硬皮症、多發性肌炎/皮肌炎、全身性紅斑性狼瘡,以及類風濕性關節炎
25. 有需要透析治療之末期腎病的病史
26. 有重度肝功能障礙或末期肝病的病史
27. 有Gilbert氏症候群的病史
28. 篩選前6個月內酒精或藥物濫用的病史
29. 篩選的3個月內使用菸草製品(香菸、菸斗或雪茄)、電子煙、電子菸或大麻,和/或不願意在整個試驗期間避免使用這些製品
30. 有癌症病史(例外:已切除並治癒的基底/鱗狀細胞皮膚癌,或已有5年未復發的子宮頸原位癌)
31. 懷孕中或哺餵母乳中
32. 在篩選的一個月或5個藥效學/藥物動力學半衰期內曾使用任何研究藥物(以較長者為準)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6 人
-
全球人數
21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