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卷

TPIDB > 搜尋結果 > 臨床試驗計畫

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DS1062-328
尚未開始召募

2026-11-01 - 2030-10-30

Phase II/III

尚未開始3

一項在Enfortumab Vedotin (EV) 加Pembrolizumab聯合治療期間或之後發生疾病惡化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泌尿上皮癌 (la/mUC) 參與者中,比較Datopotamab Deruxtecan (Dato-DXd) 加Carboplatin或Cisplatin與Gemcitabine加Carboplatin或Cisplatin的隨機分配、開放標示、第2/3期試驗 (TROPION-Urothelial03)

  • 試驗申請者

    台灣第一三共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第一三共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8/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黃志平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適應症

試驗目的

1)確定Dato-DXd併用鉑類化療用於第III期研究的建議劑量; 2)比較Dato-DXd在建議劑量下合併鉑類化療與gemcitabine合併鉑類化療在接受Enfortumab Vedotin 加pembrolizumab治療後惡化的二線晚期/轉移性尿路上皮癌 (la/mUC) 患者中安全性的療效和安全性

藥品名稱

乾粉注射劑

主成份

datopotamab deruxtecan

劑型

240

劑量

100 mg

評估指標

Part A (Phase II): 評估 Dato-DXd 4 mg/kg 加鉑類治療及 Dato-DXd 6 mg/kg 加鉑類治療的相對療效,透過試驗主持人評估之客觀反應率(ORR) 進行測量
Part B (Phase III): 比較 Dato-DXd 加鉑類治療與 gemcitabine 加鉑類治療的療效,透過由BICR 評估之 PFS 進行測量;比較 Dato-DXd 加鉑類治療與 gemcitabine 加鉑類 治 療 的療效 , 透過OS 進行測量

主要納入條件

1.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 ≥18歲的成人(若法定同意年齡為 >18歲,則請遵循當地法規要求)。
2.經組織學或細胞學已確認為無法切除的局部晚期(T4b、任何N;或任何T、N 2-3)或轉移性(任何T、任何N、M1)膀胱、腎盂、輸尿管或尿道的泌尿道上皮癌。您具有鱗狀分化或混合細胞型態的泌尿道上皮癌(移行細胞癌),若組織學上仍主要為泌尿道上皮,則符合資格。
註記1:不允許納入臍尿管癌、小細胞癌和腺癌組織型態。
註記2:您患有la/mUC且有非臨床活動性前列腺癌病史,如果符合以下條件,則可參加試驗:
a.您的經證實的前列腺癌無放射影像轉移。
b.您患有未出現前列腺特異性抗原 (PSA) 上升(依據當地經驗證或核准的檢測方法判定)的非轉移性前列腺癌,定義如下:
•至少間隔1週的2次連續測量(在同意前4週內或在篩選期間完成)中出現PSA增加,且兩次測量的絕對值皆未超過2 ng/mL。
c.您目前並未因治療前列腺癌而接受雄性素剝奪療法。
註記3:患有肌肉侵犯性膀胱癌 (MIBC)(T2-T4aN0M0或T1-T4aN1M0)的參與者,若曾接受EV(或其他含vedotin有效載荷的藥物)加pembrolizumab(或其他計畫性細胞死亡受體-1 [PD-1]/計畫性細胞死亡-配體1 [PD-L1] 抑制劑)作為前置輔助性/輔助性治療,並在治療期間或治療完成後12個月內出現惡化,經試驗委託者的醫療監測者或指定人員的核准後,亦可考慮將其納入。
3.必須提供庫存組織或新取得治療前切片的腫瘤組織檢體,以進行探索性生物標記檢測。不應從曾接受放射線治療的病灶處採集腫瘤組織檢體,除非可提供文件證實該腫瘤組織是在放射線治療後至少3個月才採集,且此病灶是於放射線治療後才增大/出現。腫瘤組織必須具備足夠數量(如實驗室手冊中所定義)。
a.最好是在最近一次抗癌治療後和受試者同意之日前12個月內採集的庫存組織。
4.4.必須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符合接受含cisplatin或carboplatin化療的資格。符合適用cisplatin資格的參與者將接受cisplatin治療。如果參與者在輔助性/前置輔助性治療中接受gemcitabine、carboplatin或cisplatin用於治療早期UC,則將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定,決定是否對參與者再次以鉑類療法進行治療。僅當參與者不符合cisplatin適用資格時,才會接受carboplatin。如果參與者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條件,則不符合cisplatin適用資格:
a.腎絲球過濾率 (GFR) <60 mL/min(可使用Cockcroft-Gault公式、腎病飲食調整法或24小時尿液計算肌酸酐清除率 [CrCl] 估算GFR)
針對第2期部分:
您的GFR <60 mL/min但 ≥50 mL/min,卻無其他不符合cisplatin適用資格的條件(項目b、c和d),則可能依試驗主持人的臨床判斷視為可接受cisplatin治療。
針對第3期部分:
腎功能處於臨界值(CrCl ≥40 mL/min至<60 mL/min)且無其他不符合cisplatin適用資格條件(項目b、c和d)的參與者,可採分次劑量方案接受cisplatin,在每個21天週期的第1天和第8天給予cisplatin 35 mg/m2,最多4至6個週期。
針對CrCl ≥50 mL/min 至 <60 mL/min 的參與者,亦可根據整體的臨床評估,依試驗主持人的判定給予全劑量cisplatin。
當Dato-DXd或gemcitabine與分次劑量或全劑量cisplatin併用時,其給藥時程和劑量濃度皆不會有所改變。
針對第2期和第3期:
b.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 (NCI-CTCAE) ≥第2級聽力測定證實的聽力損失
c.NCI-CTCAE ≥第2級周邊神經病變
d.紐約心臟協會 (NYHA) 第III級心臟衰竭
5.必須在接受EV (enfortumab vedotin)(或其他含vedotin有效載荷的藥物)加pembrolizumab(或其他PD-1/PD-L1抑制劑)的第一線 (1L) 治療期間或之後,經歷過放射影像惡化或復發。如果參與者在1L治療中因毒性而停用EV(或其他含vedotin有效載荷的藥物)和pembrolizumab(或其他PD-1/PD-L1抑制劑),且在停藥後經歷過疾病惡化,則符合資格。在前置輔助性/輔助性治療中接受EV(或其他含vedotin有效載荷的藥物)加pembrolizumab(或其他PD-1 [計畫性細胞死亡受體1] /PD-L1 [計畫性細胞死亡-配體1] 抑制劑),並在治療期間或治療完成後12個月內出現惡化的參與者,經試驗委託者醫療監測者或試驗委託者指定人員的核准後,亦可考慮將其納入。
6.根據試驗主持人依固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1.1版進行評估,在電腦斷層 (CT)/核磁共振造影 (MRI) 上顯示有可測量的疾病。
7.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PS) 為0或1。
8.使用經過驗證或核准的檢測方法進行當地檢測,以取得必要的基準期實驗室資料(隨機分配前7天內):
血小板計數: ≥100 × 109/L (篩選評估前1週內不得輸注血小板)
血紅素: ≥9 g/dL(篩選評估前1週內不得輸注紅血球 [RBC])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1.5 × 109/L(篩選評估前1週內不得使用顆粒性白血球群落刺激因子 [G-CSF])
CrCl ≥30 mL/min,使用Cockcroft-Gault公式計算、腎病飲食調整法或24小時尿液計算得之。針對不符合cisplatin適用資格的情況,請參閱納入條件5
丙胺酸轉胺酶 (ALT) 和/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3倍正常值上限 (ULN)(如果沒有肝臟轉移),或 ≤5倍ULN(基準期時有肝臟轉移)
總血清膽紅素 (TBL) ≤1.5倍ULN(如果沒有肝臟轉移),或 ≤3倍ULN(若基準期時有肝臟轉移或經記錄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 [非結合型高膽紅素血症])
凝血酶原時間 (PT)/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以及aPTT或PTT≤1.5倍正常值上限 (ULN),除非參與者正在接受抗凝血治療,則只要PT/INR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aPTT)/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PTT) 處於抗凝血劑預期使用的治療範圍內

(詳細納入條件請參閱計畫書第5.1 節)

主要排除條件

1.曾針對la/mUC,接受過EV併用pembrolizumab以外的其他全身性療法。下列參與者,經試驗委託者醫療監測者或試驗委託者指定人員核准後,可視為符合資格。
a.在1L la/mUC中,您曾接受含有抗Nectin 4或vedotin有效載荷(MMAE或其他微管抑制劑)之藥物成分併用PD1/PD-L1抑制劑,在治療期間或之後出現疾病惡化。
2.接受以下任何一種治療:
a.有異體骨髓或實體器官移植的病史。
b.接受試驗計畫書中任何禁用藥物的併用治療。
c.先前曾接受標靶TROP2的ADC療法。
3.無法控制或重大心血管疾病,包括:
a.篩選時,依據三次12導程心電圖(ECG,由當地判讀)的平均,Fredericia公式校正後QT間期 (QTcF) >470 ms。
b.隨機分配前6個月內發生心肌梗塞。
c.隨機分配前6個月內發生無法控制的心絞痛。
d.篩選時,患有NYHA第3或4級鬱血性心臟衰竭。
e.無法控制的高血壓(隨機分配前28天內靜息收縮壓 >160 mmHg或舒張壓 >100 mmHg,其在最大醫學治療下仍未獲得緩解)。
4.有需要類固醇治療的非感染性間質性肺病 (ILD) /肺炎(包括放射性肺炎)的病史、目前患有ILD/肺炎,或在篩選時有無法透過造影排除的疑似ILD/肺炎。
5.經試驗主持人判斷,由同時發生的肺部疾病所引發的臨床嚴重肺部損害,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潛在的肺部疾患(例如:重度氣喘、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侷限性肺疾、肋膜積液等),或任何自體免疫、結締組織或發炎性疾患合併潛在肺部侵犯(例如:類風濕性關節炎、乾燥症候群、類肉瘤病等),或先前曾接受全肺切除術。
6.先前抗癌療法引起的毒性,定義為未改善至NCI-CTCAE 5.0版 ≤第1級或基準期的毒性(掉髮除外)。註記:參與者若患有慢性、穩定的第2級毒性(定義為在隨機分配前至少3個月內未惡化至 > 第2級,並以標準照護治療控制)且試驗主持人認定與先前的抗癌療法有關者可能納入,涵蓋(包括但不限於):
a.抗癌治療引起的神經病變
b.先前免疫療法治療的殘留毒性:第1級或第2級內分泌疾病,其可能包括:
•甲狀腺機能低下/甲狀腺機能亢進
•第一型糖尿病
•高血糖
•腎上腺功能不全
•腎上腺炎
c.皮膚色素過少症(白斑)
7.對Dato-DXd的藥物或非活性成分(包括但不限於聚山梨醇酯80)、鉑類藥物(即carboplatin與cisplatin)或gemcitabine有嚴重過敏史。
8.患有具臨床意義的角膜疾病。
(詳細排除條件請參閱計畫書第5.2 節)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0 人

  • 全球人數

    63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