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MS200095-0022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2864992
2018-07-18 - 2021-08-31
Phase II
召募中2
終止收納4
ICD-10C34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一項探討tepotinib用於帶有MET外顯子14(METex14)跳躍變異或MET擴增的晚期(第IIIB/IV期)非小細胞肺癌之第II期單組試驗(VISION)
-
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Merck KGaA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適應症
非小細胞肺癌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A 組(METex14 跳躍變異):
• 評估 tepotinib 在晚期非小細胞肺癌(NSCLC)受試者中的療效;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第 1.1 版在下列受試者中判定之客觀反應(經確認的完全反應 [CR] 或部分反應[PR])為依據,獨立審查:
• 不論 MET 擴增狀態為何,METex14 跳躍變異檢測結果為陽性的受試者
• 不論 MET 擴增狀態為何,根據液體切片(LBx),METex14 跳躍變異檢測結果為陽性的受試者
• 不論 MET 擴增狀態為何,根據腫瘤切片(TBx),METex14 跳躍變異檢測結果為陽性的受試者
B 組(MET 擴增):
• 評估 tepotinib 用於晚期(第 IIIB/IV 期)NSCLC 受試者中的療效;由獨立審查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第 1.1 版在下列受試者中判定之客觀反應(經確認的完全反應 [CR] 或部分反應 [PR])為依據:
• 根據 LBx,MET 擴增檢測結果為陽性且 METex 14 跳躍變異檢測結果為陰性的受試者。
藥品名稱
tepotinib
主成份
tepotinib
劑型
film coated tablets
film coated tablets
film coated tablets
film coated tablets
film coated tablets
劑量
100
500
250
500
250
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
• 由獨立審查(IRC)根據 RECIST 第 1.1 版判定的客觀反應(經確認的 CR 或 PR)。
• 由獨立審查(IRC)根據 RECIST 第 1.1 版判定的客觀反應(經確認的 CR 或 PR)。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 在進行試驗特定的篩選程序之前,受試者或法定代理人必須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2. 年齡≥ 18歲(或已達到當地法律和法規訂定的成年年齡,若成年年齡> 18歲 [亦即在日本和台灣為≥ 20歲])的男性或女性;
3. 根據實體腫瘤治療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第 1.1 版,患有可量測的腫瘤;
4.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體能狀態(ECOG PS) 0 或 1
5. 如果女性未懷孕、沒有哺乳,並至少符合下列其中一項適用條件,則有資格參加:
a. 不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如下:
1. 符合以下條件期中1項者:
• 有子宮切除的紀錄
• 有雙側輸卵管切除的紀錄
• 有雙側卵巢切除的紀錄
2. 初經前期者
3. 絕經後女性
• 絕經後的女性(年齡相關性閉經≥連續12個月,促卵泡激素[FSH]> 40 mIU / mL),或經歷過子宮切除術,雙側輸卵管切除術或雙側卵巢切除術的女性均可免於妊娠試驗。如有必要確認絕經後狀態,將在篩查時重新測試FSH。
• 賀爾蒙替代療法(Hormone Replacement Therapy; HRT)和絕經狀態未定的女性,若他們希望在試驗期間計畫繼續使用賀爾蒙替代療法,將被要求使用1種非賀爾蒙的有效避孕方法。否則他們必須停止賀爾蒙替代療法已在參加試驗前確認他們的絕經狀態。
或者
b. 具有生育能力,且同意從開始使用第一劑試驗治療的2週前、治療期間及使用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4週內,使用第五段中詳述的高度有效避孕方法(即年失敗率低於1%的方法)的女性。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在進入試驗前取得陰性驗孕(血清β-HCG檢測)結果。
6. 男性及其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侶,必須同意從第一劑試驗治療開始、在治療期間及使用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3個月內,使用本同意書第五段中詳述的高度有效避孕方法(即年失敗率低於1%的方法),且避免在此期間捐精。男性受試者應同時使用屏障避孕法,例如保險套。
7. 經組織學檢查確認患有晚期(第IIIB/IV期)NSCLC(包含鱗狀細胞和類肉瘤的所有組織學型態);
8. 未曾接受治療且即將接受第一線治療的病患,或曾接受不超過2線過往療法治療的病患;
9. 帶有MET變異,亦即
• 若以中央實驗室或有合適監管狀態之分析法判定血漿和/或組織中有METex14跳躍變異,將予以納入試驗中。針對這類受試者,將要求提供足夠的腫瘤組織和/或血漿,以便進行額外檢測
• 以中央實驗室或有合適監管狀態之分析法判定,只有血漿內有MET放大(定義為LBx檢測結果陽性)
• 根據對 12 名LBx篩選受試者進行之期中分析的結果: 以中央實驗室或有合適監管狀態之分析法判定,只有組織內有MET放大(定義為 LBx 檢測結果陽性)且MET基因增加至少 4 份。
1. 在進行試驗特定的篩選程序之前,受試者或法定代理人必須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2. 年齡≥ 18歲(或已達到當地法律和法規訂定的成年年齡,若成年年齡> 18歲 [亦即在日本和台灣為≥ 20歲])的男性或女性;
3. 根據實體腫瘤治療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第 1.1 版,患有可量測的腫瘤;
4.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體能狀態(ECOG PS) 0 或 1
5. 如果女性未懷孕、沒有哺乳,並至少符合下列其中一項適用條件,則有資格參加:
a. 不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如下:
1. 符合以下條件期中1項者:
• 有子宮切除的紀錄
• 有雙側輸卵管切除的紀錄
• 有雙側卵巢切除的紀錄
2. 初經前期者
3. 絕經後女性
• 絕經後的女性(年齡相關性閉經≥連續12個月,促卵泡激素[FSH]> 40 mIU / mL),或經歷過子宮切除術,雙側輸卵管切除術或雙側卵巢切除術的女性均可免於妊娠試驗。如有必要確認絕經後狀態,將在篩查時重新測試FSH。
• 賀爾蒙替代療法(Hormone Replacement Therapy; HRT)和絕經狀態未定的女性,若他們希望在試驗期間計畫繼續使用賀爾蒙替代療法,將被要求使用1種非賀爾蒙的有效避孕方法。否則他們必須停止賀爾蒙替代療法已在參加試驗前確認他們的絕經狀態。
或者
b. 具有生育能力,且同意從開始使用第一劑試驗治療的2週前、治療期間及使用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4週內,使用第五段中詳述的高度有效避孕方法(即年失敗率低於1%的方法)的女性。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在進入試驗前取得陰性驗孕(血清β-HCG檢測)結果。
6. 男性及其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侶,必須同意從第一劑試驗治療開始、在治療期間及使用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3個月內,使用本同意書第五段中詳述的高度有效避孕方法(即年失敗率低於1%的方法),且避免在此期間捐精。男性受試者應同時使用屏障避孕法,例如保險套。
7. 經組織學檢查確認患有晚期(第IIIB/IV期)NSCLC(包含鱗狀細胞和類肉瘤的所有組織學型態);
8. 未曾接受治療且即將接受第一線治療的病患,或曾接受不超過2線過往療法治療的病患;
9. 帶有MET變異,亦即
• 若以中央實驗室或有合適監管狀態之分析法判定血漿和/或組織中有METex14跳躍變異,將予以納入試驗中。針對這類受試者,將要求提供足夠的腫瘤組織和/或血漿,以便進行額外檢測
• 以中央實驗室或有合適監管狀態之分析法判定,只有血漿內有MET放大(定義為LBx檢測結果陽性)
• 根據對 12 名LBx篩選受試者進行之期中分析的結果: 以中央實驗室或有合適監管狀態之分析法判定,只有組織內有MET放大(定義為 LBx 檢測結果陽性)且MET基因增加至少 4 份。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癌症相關
1. 患有活動性腦轉移(定義為神經學穩定的時間< 4週,和/或有症狀,和/或需要以類固醇治療,和/或軟腦膜疾病)。受試者必須在開始治療的≥ 4週前,即已完成腦轉移的任何過往治療(若為立體定位放射手術/伽瑪刀,則為≥ 2週)。受試者若在接受藥物交互作用風險低的抗驚厥藥物症狀性治療時達到神經學穩定,或類固醇劑量正在調降,仍有受試資格。受試者若患有無症狀、未曾治療且最長直徑≤ 1公分的腦轉移,仍有受試資格;
2. 根據美國國家癌症研究院 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NCI CTCAE)第4.03版,先前的抗癌療法留下任何未緩解的第2級以上毒性;
3. 需要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14天內接受輸血;
7. 腦轉移是唯一可測量的病灶。
8. 經測定帶有EGFR活化型突變,因而預測對抗EGFR療法有感受性;
9. 經測定帶有ALK重組,因而預測對抗ALK療法有感受性;
10.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21天內,曾接受化療、生物療法、放射療法、用於抗癌目的的荷爾蒙療法、標靶療法,或其他研究性抗癌療法(不含針對局部部位的緩和性放射療法)。
實驗室檢驗值及器官功能
11. 血液功能不足:
• 血紅素 < 8.5 g/dL
• 嗜中性白血球 < 1.5 × 109/L
• 血小板 < 100 × 109/L;
12. 肝功能不足: 總膽紅素> 1.5 × 正常值上限(ULN);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丙胺酸轉胺酶(ALT)> 3 × ULN;針對肝臟轉移受試者: 總膽紅素> 1.5 × ULN,AST/ALT > 5 × ULN
13. 腎功能不足:
患有重度腎功能障礙,證據為:
• 血清肌酸酐 ≤1.5 × ULN。
• 以 Cockcroft-Gault 公式算出的肌酸酐清除率(CrCl)< 30 mL/min(如果CrCl計算值< 30 mL/min,則試驗主持人有可能要求測量24小時CrCl以作確認。在此情況下,24 小時 CrCl < 30 mL/min 的受試者應受到排除)
CrCl (mL/min) = [140 – 年齡 (歲) x 體重 (kg)] {x 0.85 (若為女性受試者)}
72 x 血清肌酸酐 (mg/dL)
一般
14. 過去曾接受其他 HGF/c-Met 路徑標靶藥物治療。
15. 心臟功能受損
a. 依心臟超音波測定左心室射出分率< 45%(除非臨床上有必要,否則無鬱血性心臟衰竭病史的受試者不必接受篩選評估)
b. 嚴重心律不整
c. 不穩定型心絞痛
d. 紐約心臟學會第 III 級和第 IV 級心臟衰竭
e. 參加試驗前 12 個月內曾有心肌梗塞
f. 有症狀的心包積液
16. 標準療法控制不良的高血壓 (未能穩定至 < 150/90 mmHg)
17. 過去或目前有非小細胞肺癌以外的腫瘤病史,但不包括已治癒的非 黑色素瘤皮膚癌、原位子宮頸癌,或其他已治癒且至少五年無發病證據的癌症
18. 過去曾有吞嚥困難、吸收不良、其他慢性腸胃疾病或病症,可能妨礙遵從醫囑及/或試驗藥物的吸收
19. 在試驗治療第 1 天前的 28 天內,曾接受重大手術
20. 已知遭受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感染,或患有B型肝炎或C型肝炎病毒的活動性感染
21. 藥物濫用、活動性感染,或其他急性或慢性的醫療或心理狀況或實驗室檢查異常等,依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增加參與試驗的風險
22. 已知對試驗治療的任何成分過敏
23. 法律上無行為能力或行為能力有限
24. 其他原因,經主要主持人判定,排除受試者參與本試驗;
25. 過去 30 天內曾參與其他的臨床試驗。
癌症相關
1. 患有活動性腦轉移(定義為神經學穩定的時間< 4週,和/或有症狀,和/或需要以類固醇治療,和/或軟腦膜疾病)。受試者必須在開始治療的≥ 4週前,即已完成腦轉移的任何過往治療(若為立體定位放射手術/伽瑪刀,則為≥ 2週)。受試者若在接受藥物交互作用風險低的抗驚厥藥物症狀性治療時達到神經學穩定,或類固醇劑量正在調降,仍有受試資格。受試者若患有無症狀、未曾治療且最長直徑≤ 1公分的腦轉移,仍有受試資格;
2. 根據美國國家癌症研究院 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NCI CTCAE)第4.03版,先前的抗癌療法留下任何未緩解的第2級以上毒性;
3. 需要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14天內接受輸血;
7. 腦轉移是唯一可測量的病灶。
8. 經測定帶有EGFR活化型突變,因而預測對抗EGFR療法有感受性;
9. 經測定帶有ALK重組,因而預測對抗ALK療法有感受性;
10.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21天內,曾接受化療、生物療法、放射療法、用於抗癌目的的荷爾蒙療法、標靶療法,或其他研究性抗癌療法(不含針對局部部位的緩和性放射療法)。
實驗室檢驗值及器官功能
11. 血液功能不足:
• 血紅素 < 8.5 g/dL
• 嗜中性白血球 < 1.5 × 109/L
• 血小板 < 100 × 109/L;
12. 肝功能不足: 總膽紅素> 1.5 × 正常值上限(ULN);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丙胺酸轉胺酶(ALT)> 3 × ULN;針對肝臟轉移受試者: 總膽紅素> 1.5 × ULN,AST/ALT > 5 × ULN
13. 腎功能不足:
患有重度腎功能障礙,證據為:
• 血清肌酸酐 ≤1.5 × ULN。
• 以 Cockcroft-Gault 公式算出的肌酸酐清除率(CrCl)< 30 mL/min(如果CrCl計算值< 30 mL/min,則試驗主持人有可能要求測量24小時CrCl以作確認。在此情況下,24 小時 CrCl < 30 mL/min 的受試者應受到排除)
CrCl (mL/min) = [140 – 年齡 (歲) x 體重 (kg)] {x 0.85 (若為女性受試者)}
72 x 血清肌酸酐 (mg/dL)
一般
14. 過去曾接受其他 HGF/c-Met 路徑標靶藥物治療。
15. 心臟功能受損
a. 依心臟超音波測定左心室射出分率< 45%(除非臨床上有必要,否則無鬱血性心臟衰竭病史的受試者不必接受篩選評估)
b. 嚴重心律不整
c. 不穩定型心絞痛
d. 紐約心臟學會第 III 級和第 IV 級心臟衰竭
e. 參加試驗前 12 個月內曾有心肌梗塞
f. 有症狀的心包積液
16. 標準療法控制不良的高血壓 (未能穩定至 < 150/90 mmHg)
17. 過去或目前有非小細胞肺癌以外的腫瘤病史,但不包括已治癒的非 黑色素瘤皮膚癌、原位子宮頸癌,或其他已治癒且至少五年無發病證據的癌症
18. 過去曾有吞嚥困難、吸收不良、其他慢性腸胃疾病或病症,可能妨礙遵從醫囑及/或試驗藥物的吸收
19. 在試驗治療第 1 天前的 28 天內,曾接受重大手術
20. 已知遭受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感染,或患有B型肝炎或C型肝炎病毒的活動性感染
21. 藥物濫用、活動性感染,或其他急性或慢性的醫療或心理狀況或實驗室檢查異常等,依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增加參與試驗的風險
22. 已知對試驗治療的任何成分過敏
23. 法律上無行為能力或行為能力有限
24. 其他原因,經主要主持人判定,排除受試者參與本試驗;
25. 過去 30 天內曾參與其他的臨床試驗。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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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20 人
-
全球人數
106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