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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1305-0052
尚未開始召募

2026-06-01 - 2030-10-12

Phase III

召募中2

一項雙盲、隨機分配、安慰劑對照試驗,評估口服 nerandomilast 治療對全身性硬化症 (SSc) 患者的療效和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台灣百靈佳殷格翰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百靈佳殷格翰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8/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藍忠亮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黃文男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目的是研究在標準照護 (standard of care, SoC) 基礎上,針對 SSc 患者給予 18 mg bid 的口服劑量 nerandomilast 與安慰劑相比的療效和安全性。根據個體耐受性,或在與強效 CYP3A 抑制劑併用時,劑量可暫時或永久降低至 9 mg bid。參與者在接受併用中度或強效 CYP3A 誘導劑期間,不允許將試驗藥品 (IMP) 劑量降低至 9 mg bid。

藥品名稱

膜衣錠

主成份

NERANDOMILAST

劑型

116

劑量

18 mg or 9 mg

評估指標

主要指標:
首次發生疾病惡化或全因死亡前所經時間:
•經判定與 SSc 相關之具臨床意義的疾病惡化或併發症*,或
•確認的 FVC 預測值百分比較基準期絕對下降 ≥5%(針對基準期時患有 ILD 的患者)**,或
•mRSS 較基準期相對增加 ≥25% 且 mRSS 絕對增加 ≥5 分,或
•全因死亡
*經判定與 SSc 相關之具臨床意義的疾病惡化或併發症定義為:
經盲性判定委員會 (adjudication committee, AC) 判定為任何新器官受侵犯或 SSc 現有器官表現發生具臨床意義的惡化:
•根據高解析度電腦斷層 (high resolution computed tomography, HRCT) 的中央評估,新診斷出 ILD(針對基準期時無 ILD 的患者)
•心臟併發症:
▪具血流動力學意義的心臟病,新發(定義為左心室射出分率 [left ventricular ejection fraction, LVEF] 下降至 <50%)或惡化(定義為 LVEF 下降幅度 ≥10%)
▪需要治療的新發心律不整
•新發硬皮症腎臟危機(硬皮症腎臟危機的定義和標準請參閱試驗主持人試驗中心檔案 [ISF])
•腸胃道受侵犯且需住院、腸道管灌餵食或腸道外營養
•血管併發症:
▪根據 2022 年歐洲呼吸學會/歐洲心臟學會 (ERS/ESC) 指南,經右心導管檢查確認之新診斷毛細血管前肺高血壓(pulmonary hypertension, PH;第 1 群或第 3 群),或需要新治療/額外治療之 PH 惡化,或
▪自基準期以來發生 ≥2 個新的缺血性指端潰瘍 (digital ulcers, DUs)(在給定時間點同時呈活動性),且需要新治療/額外治療;或任何現有 DU 惡化(壞疽、截肢或住院),且需要新治療/額外治療
•任何其他與 SSc 相關的新器官受侵犯或具臨床意義的 SSc 惡化
**關於 FVC 預測值百分比 ≥5% 的「確認」,是指較基準期的絕對下降係如下測量: (a) 在 2 次連續回診時,或 (b) 作為死亡、失去追蹤或撤回同意/拒絕接受追蹤前的最後一次可用測量值。

主要納入條件

患者必須至少年滿 18 歲,且被診斷患有全身性硬化症(瀰漫型皮膚 SSc [diffuse cutaneous SSc, dcSSc] 或侷限型皮膚 SSc [limited cutaneous SSc, lcSSc])。患者必須符合下列納入條件:
•獲准進入本試驗前,根據國際醫藥法規協和會藥品優良臨床試驗規範 (ICH-GCP) 和當地法律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並註明日期。
•患者必須至少年滿 18 歲,且符合 2013 年美國風濕病學會/歐洲抗風濕聯盟 (ACR/EULAR) 的 SSc 標準 [R19-3917]。
•患者必須被診斷為患有 lcSSc 或 dcSSc,如 LeRoy 等人所定義 [R17-0149]。
•疾病發作(定義為首次出現非雷諾氏現象 [Raynaud’s phenomenon, RP] 症狀)必須在第 1 次回診的 7 年內。
•患有 dcSSc 的試驗參與者在篩選期間必須有活動性疾病的證據(詳細資訊請參閱第 3.3.2 節)。
•患有 lcSSc 的試驗參與者在篩選期間必須有活動性疾病的證據。LcSSc 患者必須為抗著絲粒抗體 (anti-centromere antibody, ACA) 陰性(詳細資訊請參閱第 3.3.2 節)
•第 1 次回診時 FVC 預測值百分比 ≥45%。
•第 1 次回診時經血紅素 (haemoglobin, Hb) 校正的一氧化碳肺瀰散量 (DLCO) 預測值百分比 ≥25%。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women of childbearing potential, WOCBP) 必須準備好且能夠在開始治療前 28 天期間、整個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性藥品 (IMP) 後至少 5 天期間內,使用高度有效避孕方法。服用口服避孕藥的 WOCBP 也必須使用一種屏障避孕法。
•患者可為未經治療,或正在接受允許的免疫抑制劑/免疫調節劑和/或 nintedanib 的穩定治療。在第 2 次回診前和篩選期內,所有治療必須維持穩定(詳細資訊請參閱第 3.3.2 節)。

主要排除條件

主要排除條件為:
•第 1 次回診前 8 週內或篩選期內,有活動性、不穩定或無法控制的血管炎
•過去 2 年內有任何自殺行為
•過去 3 個月內有任何哥倫比亞自殺嚴重度評量表 (C-SSRS) 第 4 型或第 5 型自殺意念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4 人

  • 全球人數

    45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