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20120123
2016-03-24 - 2019-12-28
Phase III
終止收納1
ICD-10E78.0
純高膽固醇血症
ICD-9272.0
純高膽固醇血症
Double-blind, Randomized, Multicenter, Placebo-controlled, Parallel Group Study to Characterize the Efficacy, Safety, and Tolerability of 24 Weeks of Evolocumab for Low Density Lipoprotein-cholesterol (LDL-C) Reduction, as Add-on to Diet and Lipid-lowering Therapy, in Pediatric Subjects 10 to 17 Years of Age With Heterozygous Familial Hypercholesterolemia (HeF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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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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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Amgen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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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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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適應症
異合子家族性高膽固醇血症 (HeFH) 兒科患者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針對 10 至 17 歲 HeFH 兒科患者,透過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 (LDL-C) 自基準點的百分比變化,評估 evolocumab 皮下注射 (SC) 24 週且併用標準治療,相較於安慰劑的影響。
次要療效目標:針對 10 至 17 歲 HeFH 兒科患者,評估 SC evolocumab 併用標準治療,相較於安慰劑的影響,其 LDL-C 自基準點至第 22 週和第 24 週的平均百分比變化,LDL-C 自基準點至第 24 週的變化,以及非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 (non-HDL-C)、載脂蛋白 B (ApoB)、總膽固醇/HDL-C 比值、ApoB/載脂蛋白 A-1 (ApoA1) 比值自基準點至第 24 週的百分比變化。
次要安全性目標:針對 10 至 17 歲 HeFH 兒科患者,評估 SC evolocumab 併用標準治療,相較於安慰劑的安全性。
次要藥物動力學目標:探討藥物動力學 (PK) 暴露量
藥品名稱
Repatha
主成份
Evolocumab
劑型
Solution for Injection
劑量
140 mg in 1 mL
評估指標
假設:主要試驗假設為皮下注射evolocumab 的耐受性良好,並且可大幅降低 LDL-C,定義為針對 10 至 17 歲 HeFH 兒科患者,皮下注射evolocumab 併用標準治療相較於安慰劑,其 LDL-C 自基準點至第 24 週的百分比變化。
主要評估指標:LDL-C 自基準點至第 24 週的百分比變化
次要評估指標:
•LDL-C 自基準點至第 22 週和第 24 週的平均百分比變化
•LDL-C 自基準點至第 24 週的變化
•下列數值自基準點至第 24 週的百分比變化:
–non-HDL-C
–ApoB
–總膽固醇/HDL-C 比值
–ApoB/ApoA1 比值
主要評估指標:LDL-C 自基準點至第 24 週的百分比變化
次要評估指標:
•LDL-C 自基準點至第 22 週和第 24 週的平均百分比變化
•LDL-C 自基準點至第 24 週的變化
•下列數值自基準點至第 24 週的百分比變化:
–non-HDL-C
–ApoB
–總膽固醇/HDL-C 比值
–ApoB/ApoA1 比值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01 在開始任何試驗活動或程序前,受試者已提供書面知情同意書或受試者同意書。
及/或
102 若受試者未達法定年齡無法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且依據當地法規受試者需提供書面受試者同意書,則在任何試驗活動/程序開始前,需由受試者的法定代理人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103 隨機分配時 ≥ 10 至 ≤ 17 歲的男性或女性 (包括受試者出生後滿 17 年那一整年,但不包括出生後滿 18 年那一天)。
104 依據當地適用 HeFH 的診斷標準 (亦即 Simon Broome Register Group [Scientific Steering Committee, 1991]、the Dutch Lipid Clinic Network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1999]、MEDPED [Williams et al, 1993] 列出的標準) 或基因檢測,患有異合子家族性高膽固醇血症。
105 在 LDL-C 篩選前已持續接受核准的 Statin 類藥物 ≥ 4 週,經試驗主持人判定不需調升劑量。
106 受試者必須進行低脂飲食,如果接受其他降血脂治療 (例如 ezetimibe、膽酸螯合劑、omega-3 脂肪酸或菸鹼酸),在 LDL-C 篩選前這項治療必須維持不變 ≥ 4 週;篩選前必須持續接受纖維酸衍生物至少 6 週。
107 篩選時由中央實驗室測得空腹 LDL-C ≥ 130 mg/dL (3.4 mmol/L)。
108 篩選時由中央實驗室測得空腹三酸甘油酯 ≤ 400 mg/dL (4.5 mmol/L)。
排除條件
201 同合子家族性高膽固醇血症
202 篩選前 12 週內曾進行脂質血漿析離術 (Lipid apheresis)
203 第一型糖尿病或新診斷為 (隨機分配前 3 個月內) 第二型糖尿病,或控制不良的第二型糖尿病 (糖化血紅素 > 8.5%) 或新診斷為葡萄糖耐受不良 (隨機分配前 3 個月內)。
204 篩選時甲狀腺機能亢進或低下,且未治療或治療不足,分別定義為促甲狀腺素 (TSH) < 正常值下限 (LLN) 或 >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且游離四碘甲狀腺素 (T4) 濃度超過正常範圍。
205 中度至重度腎功能障礙,定義為篩選時估計腎絲球過濾率 (eGFR) < 30 ml/min/1.73m2,間隔至少 1 週後重複測量確認。
206 持續活動性肝病或肝功能障礙,定義為篩選時由中央實驗室測得之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或丙胺酸轉胺酶 (ALT) > 2 倍正常值上限,間隔至少 1 週後重複測量確認。
207 篩選時肌酸激酶 (CK) > 3 倍正常值上限,間隔至少 1 週後重複測量確認。
208 依試驗主持人判斷,已知有活動性感染,或血液學、腎臟、代謝、胃腸道或內分泌方面的重要功能障礙。
209 依據試驗主持人 (或指派代理人) 對受試者的了解,認為受試者並非可靠的試驗受試者 (例如過去一年曾濫用酒精或其他藥物、無法或不願意遵循試驗計畫書、患有精神病)。
210 受試者曾使用膽固醇酯轉運蛋白 (CETP) 抑制劑,例如在過去 12 個月內使用 anacetrapib、dalcetrapib、evacetrapib,或在 LDL-C 篩選前 5 個月內使用 mipomersen 或 lomitapide。
211 受試者過去曾接受 evolocumab 或其他抑制 PCSK9 的試驗治療。
212 目前接受其他試驗器材或試驗藥物的治療,或者試驗結束尚未滿 30 天。參加本試驗時不可接受其他試驗程序或治療。
213 使用試驗藥物 (evolocumab 或安慰劑) 治療期間,及試驗藥物治療結束後 15 週內,初經來潮且不同意使用可接受的有效避孕方法之女性受試者。初經來潮的女性視為有生育能力。
•有效的避孕方法包括:如果符合受試者的偏好及平日生活型態應確實禁慾 (不接受安全期避孕法 [例如週期法、排卵期測量法、基礎體溫法、排卵後期避孕法]、在試驗期間宣稱禁慾、性交中斷法等避孕方式),或使用荷爾蒙避孕法 (口服、植入型、注射型、經皮吸收型、陰道內劑型)、子宮內避孕器 (IUD)、子宮內荷爾蒙釋出投藥系統 (IUS),或是雙重阻隔避孕法 (每位伴侶必須至少使用一種方法,且其中一種阻隔避孕法需包括殺精劑,如果殺精劑在該國家或地區尚未核准 - 則男性必須使用保險套,女性必須選擇避孕隔膜、子宮頸帽或避孕海綿)。
注意:不得同時使用女性和男性保險套,因為會有其中一個保險套破裂的風險。
注意:如果在治療期間給予額外的藥物治療,可能會改變避孕條件 (這些藥物可能讓您需要增加避孕方法數量及/或需要避孕的時間長短,或在最後一次試驗計畫書排定的治療後需要避免哺乳的時間),試驗主持人會和試驗受試者討論這些改變。
214 驗孕結果呈陽性的女性受試者
215 女性受試者已懷孕或目前在哺乳,或計畫於篩選、試驗藥物 (evolocumab 或安慰劑) 治療期間,及試驗藥物治療結束後 15 週內懷孕。
216 已知對任何將施用之活性成分或其賦形劑過敏,例如 carboxymethylcellulose。
217 就受試者與試驗主持人所知,受試者無法參加試驗計畫書規定回診或程序 (註:由於測量的激素具有日間變異,因此第 1 天和第 24 週的回診必須安排在一天中的同一時間,並盡可能在早上 8 點進行)。
218 其他臨床重大異常、情況或疾病紀錄或證據,抑或計畫或預期進行的程序,經試驗主持人或 Amgen 醫師會診後,認為可能危害受試者安全,或者影響試驗評估、程序或完成。
101 在開始任何試驗活動或程序前,受試者已提供書面知情同意書或受試者同意書。
及/或
102 若受試者未達法定年齡無法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且依據當地法規受試者需提供書面受試者同意書,則在任何試驗活動/程序開始前,需由受試者的法定代理人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103 隨機分配時 ≥ 10 至 ≤ 17 歲的男性或女性 (包括受試者出生後滿 17 年那一整年,但不包括出生後滿 18 年那一天)。
104 依據當地適用 HeFH 的診斷標準 (亦即 Simon Broome Register Group [Scientific Steering Committee, 1991]、the Dutch Lipid Clinic Network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1999]、MEDPED [Williams et al, 1993] 列出的標準) 或基因檢測,患有異合子家族性高膽固醇血症。
105 在 LDL-C 篩選前已持續接受核准的 Statin 類藥物 ≥ 4 週,經試驗主持人判定不需調升劑量。
106 受試者必須進行低脂飲食,如果接受其他降血脂治療 (例如 ezetimibe、膽酸螯合劑、omega-3 脂肪酸或菸鹼酸),在 LDL-C 篩選前這項治療必須維持不變 ≥ 4 週;篩選前必須持續接受纖維酸衍生物至少 6 週。
107 篩選時由中央實驗室測得空腹 LDL-C ≥ 130 mg/dL (3.4 mmol/L)。
108 篩選時由中央實驗室測得空腹三酸甘油酯 ≤ 400 mg/dL (4.5 mmol/L)。
排除條件
201 同合子家族性高膽固醇血症
202 篩選前 12 週內曾進行脂質血漿析離術 (Lipid apheresis)
203 第一型糖尿病或新診斷為 (隨機分配前 3 個月內) 第二型糖尿病,或控制不良的第二型糖尿病 (糖化血紅素 > 8.5%) 或新診斷為葡萄糖耐受不良 (隨機分配前 3 個月內)。
204 篩選時甲狀腺機能亢進或低下,且未治療或治療不足,分別定義為促甲狀腺素 (TSH) < 正常值下限 (LLN) 或 >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且游離四碘甲狀腺素 (T4) 濃度超過正常範圍。
205 中度至重度腎功能障礙,定義為篩選時估計腎絲球過濾率 (eGFR) < 30 ml/min/1.73m2,間隔至少 1 週後重複測量確認。
206 持續活動性肝病或肝功能障礙,定義為篩選時由中央實驗室測得之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或丙胺酸轉胺酶 (ALT) > 2 倍正常值上限,間隔至少 1 週後重複測量確認。
207 篩選時肌酸激酶 (CK) > 3 倍正常值上限,間隔至少 1 週後重複測量確認。
208 依試驗主持人判斷,已知有活動性感染,或血液學、腎臟、代謝、胃腸道或內分泌方面的重要功能障礙。
209 依據試驗主持人 (或指派代理人) 對受試者的了解,認為受試者並非可靠的試驗受試者 (例如過去一年曾濫用酒精或其他藥物、無法或不願意遵循試驗計畫書、患有精神病)。
210 受試者曾使用膽固醇酯轉運蛋白 (CETP) 抑制劑,例如在過去 12 個月內使用 anacetrapib、dalcetrapib、evacetrapib,或在 LDL-C 篩選前 5 個月內使用 mipomersen 或 lomitapide。
211 受試者過去曾接受 evolocumab 或其他抑制 PCSK9 的試驗治療。
212 目前接受其他試驗器材或試驗藥物的治療,或者試驗結束尚未滿 30 天。參加本試驗時不可接受其他試驗程序或治療。
213 使用試驗藥物 (evolocumab 或安慰劑) 治療期間,及試驗藥物治療結束後 15 週內,初經來潮且不同意使用可接受的有效避孕方法之女性受試者。初經來潮的女性視為有生育能力。
•有效的避孕方法包括:如果符合受試者的偏好及平日生活型態應確實禁慾 (不接受安全期避孕法 [例如週期法、排卵期測量法、基礎體溫法、排卵後期避孕法]、在試驗期間宣稱禁慾、性交中斷法等避孕方式),或使用荷爾蒙避孕法 (口服、植入型、注射型、經皮吸收型、陰道內劑型)、子宮內避孕器 (IUD)、子宮內荷爾蒙釋出投藥系統 (IUS),或是雙重阻隔避孕法 (每位伴侶必須至少使用一種方法,且其中一種阻隔避孕法需包括殺精劑,如果殺精劑在該國家或地區尚未核准 - 則男性必須使用保險套,女性必須選擇避孕隔膜、子宮頸帽或避孕海綿)。
注意:不得同時使用女性和男性保險套,因為會有其中一個保險套破裂的風險。
注意:如果在治療期間給予額外的藥物治療,可能會改變避孕條件 (這些藥物可能讓您需要增加避孕方法數量及/或需要避孕的時間長短,或在最後一次試驗計畫書排定的治療後需要避免哺乳的時間),試驗主持人會和試驗受試者討論這些改變。
214 驗孕結果呈陽性的女性受試者
215 女性受試者已懷孕或目前在哺乳,或計畫於篩選、試驗藥物 (evolocumab 或安慰劑) 治療期間,及試驗藥物治療結束後 15 週內懷孕。
216 已知對任何將施用之活性成分或其賦形劑過敏,例如 carboxymethylcellulose。
217 就受試者與試驗主持人所知,受試者無法參加試驗計畫書規定回診或程序 (註:由於測量的激素具有日間變異,因此第 1 天和第 24 週的回診必須安排在一天中的同一時間,並盡可能在早上 8 點進行)。
218 其他臨床重大異常、情況或疾病紀錄或證據,抑或計畫或預期進行的程序,經試驗主持人或 Amgen 醫師會診後,認為可能危害受試者安全,或者影響試驗評估、程序或完成。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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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8 人
-
全球人數
15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