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HQP1351AG301
尚未開始召募
2026-02-06 - 2029-04-16
Phase III
召募中2
有關 Olverembatinib 合併化療相較於試驗主持人選定 TKI 合併化療用於新診斷費城染色體陽性急性淋巴細胞白血病 (Ph+ ALL) 患者的一項全球多中心、開放性、隨機分配第 3 期註冊研究 (POLARI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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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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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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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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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7/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第 2 部分:評估 olverembatinib 合併化療相較於試驗主持人選定酪胺酸激酶抑制劑 (TKI) 合併化療用於新診斷 Ph+ ALL 患者之療效。主要終點為誘導期結束時的微量殘餘疾病 (MRD) 陰性完全緩解 (CR) 率。
次要目標:
第 2 部分:
1.評估 olverembatinib 合併化療相較於試驗主持人選定 TKI 合併化療用於新診斷 Ph+ ALL 患者之療效。關鍵次要療效指標為無事件存活率 (EFS)。
2.透過各種參數,進一步評估 olverembatinib 合併化療相較於試驗主持人選定 TKI 合併化療的療效。
3.比較 olverembatinib 合併化療相較於試驗主持人選定 TKI 合併化療的安全性。
4.描述 olverembatinib 合併化療用於 Ph+ ALL 患者的族群 PK 特性。
5.依據癌症療法功能性評估-白血病 (FACT-Leu),評估 olverembatinib 合併化療與試驗主持人選定 TKI 合併化療的病患報告結果 (PRO) 量測。
6.依據歐洲五維健康量表 (EQ-5D),評估 olverembatinib 合併化療與試驗主持人選定 TKI 合併化療的健康經濟學與結果研究 (HEOR) 量測。
探索性目標:
評估潛在生物標記與 olverembatinib 合併化療用於新診斷 Ph+ ALL 患者之療效間的相關性。
藥品名稱
錠劑
主成份
Olverembatinib
劑型
110
劑量
10 mg/Tablet
評估指標
第 2 部分(註冊試驗部分):
誘導期結束 (EOI) 時的 MRD 陰性 CR 率:MRD 陰性定義為,中央實驗室依反轉錄 qPCR 測量的 BCR-ABL/ABL1 ≤ 0.01%。CR 定義為符合下列條件:① 無循環母細胞;無髓外疾病(即無淋巴結病變、脾腫大、皮膚/牙齦浸潤、睪丸腫塊或 CNS 侵犯);② 骨髓 (BM) 中所有細胞成分正常成熟,且骨髓中母細胞低於 5%;③ 絕對中性粒細胞計數 (ANC) ≥ 1.0 × 109/L;④ 血小板計數 ≥ 100 × 109/L;以及 ⑤ 4 週內未復發。
誘導期結束 (EOI) 時的 MRD 陰性 CR 率:MRD 陰性定義為,中央實驗室依反轉錄 qPCR 測量的 BCR-ABL/ABL1 ≤ 0.01%。CR 定義為符合下列條件:① 無循環母細胞;無髓外疾病(即無淋巴結病變、脾腫大、皮膚/牙齦浸潤、睪丸腫塊或 CNS 侵犯);② 骨髓 (BM) 中所有細胞成分正常成熟,且骨髓中母細胞低於 5%;③ 絕對中性粒細胞計數 (ANC) ≥ 1.0 × 109/L;④ 血小板計數 ≥ 100 × 109/L;以及 ⑤ 4 週內未復發。
主要納入條件
1.≥18 歲。
2.必須符合 2016 年世界衛生組織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 對費城染色體或 BCR/ABL1 陽性 Ph+ ALL 的分類與診斷標準。患者必須新確診為 Ph+ ALL,且先前未曾接受全身性抗白血病療法,但以下情形除外:hydroxycarbamide 治療、vincristine 治療不超過一次,以及類固醇療法不超過 28 天。
3.預期壽命 ≥ 3 個月。
4.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 體能狀態分數 ≤ 2。
5.具有足夠的器官功能,如下所示:
•肝功能: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和丙胺酸轉胺酶 (ALT) ≤ 2.5 × 正常上限值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血清總膽紅素 ≤ 1.5 × ULN(吉伯特氏症候群患者血清總膽紅素 ≤ 3.0 × ULN);
•腎功能:血清肌酸酐 ≤ 1.5 × ULN;或當血清肌酸酐 > 1.5 × ULN 時,24 小時肌酸酐清除率 (CrCL) 必須 ≥ 50 mL/min(Cockcroft-Gault 公式);
•凝血:國際標準化比值 (International normalized ratio, INR)、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activated partial thromboplastin time, APTT) 和凝血酶原時間 (prothrombin time, PT) 皆 ≤ 1.5 × ULN;
•心臟功能指數: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 50%;
•肌鈣蛋白 I 或 T ≤ ULN;
•心電圖 (ECG) 上依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 QT 間期 (QTcF):男性 QTcF ≤ 450 ms,女性 ≤ 470 ms。
6.具生育能力的男性和女性(僅有已連續至少 12 個月未月經或已手術絕育的停經後女性可視為不孕)且伴侶在治療期間自願採取有效避孕措施,直至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 3 個月。男性患者不得捐贈精子。
7.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在第一劑前 7 天內的血清驗孕結果為陰性。
8.患者必須能夠理解並自願簽署經倫理委員會 (Ethics Committee, EC) 核准的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2.必須符合 2016 年世界衛生組織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 對費城染色體或 BCR/ABL1 陽性 Ph+ ALL 的分類與診斷標準。患者必須新確診為 Ph+ ALL,且先前未曾接受全身性抗白血病療法,但以下情形除外:hydroxycarbamide 治療、vincristine 治療不超過一次,以及類固醇療法不超過 28 天。
3.預期壽命 ≥ 3 個月。
4.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 體能狀態分數 ≤ 2。
5.具有足夠的器官功能,如下所示:
•肝功能: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和丙胺酸轉胺酶 (ALT) ≤ 2.5 × 正常上限值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血清總膽紅素 ≤ 1.5 × ULN(吉伯特氏症候群患者血清總膽紅素 ≤ 3.0 × ULN);
•腎功能:血清肌酸酐 ≤ 1.5 × ULN;或當血清肌酸酐 > 1.5 × ULN 時,24 小時肌酸酐清除率 (CrCL) 必須 ≥ 50 mL/min(Cockcroft-Gault 公式);
•凝血:國際標準化比值 (International normalized ratio, INR)、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activated partial thromboplastin time, APTT) 和凝血酶原時間 (prothrombin time, PT) 皆 ≤ 1.5 × ULN;
•心臟功能指數: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 50%;
•肌鈣蛋白 I 或 T ≤ ULN;
•心電圖 (ECG) 上依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 QT 間期 (QTcF):男性 QTcF ≤ 450 ms,女性 ≤ 470 ms。
6.具生育能力的男性和女性(僅有已連續至少 12 個月未月經或已手術絕育的停經後女性可視為不孕)且伴侶在治療期間自願採取有效避孕措施,直至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 3 個月。男性患者不得捐贈精子。
7.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在第一劑前 7 天內的血清驗孕結果為陰性。
8.患者必須能夠理解並自願簽署經倫理委員會 (Ethics Committee, EC) 核准的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主要排除條件
1.先前有慢性骨髓性白血病病史,且診斷為淋巴急性期 (BP) 的慢性骨髓性白血病。
2.中樞神經系統 (CNS) 白血病或 ALL 髓外浸潤的臨床表現,淋巴結病變或肝脾腫大除外。
3.先前或目前患有臨床 CNS 疾病,例如癲癇、兒童或成人癲癇發作、輕癱、失語症、中風、嚴重腦部損傷、失智症、帕金森氏症、小腦疾病、器質性腦部症候群或精神異常。
4.可能累及 CNS 的自體免疫疾病。
5.使用治療劑量的抗凝血劑和/或抗血小板藥物,但可接受使用低劑量抗凝血劑來維持中央管路暢通的患者。
6. 在第一劑前 7 天或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短者為準),使用治療其他合併疾病且會與試驗藥物產生交互作用的藥物(例如:強效細胞色素 P450 2C9 [CYP2C9] 誘導劑或抑制劑,以及中效至強效細胞色素 P450 3A4 [CYP3A4] 誘導劑或抑制劑)。
7.篩選時有下列任何心臟損傷:
a.紐約心臟協會 (NYHA) 三級至四級;
b.第一劑給藥前 6 個月內發生控制不良的心絞痛、鬱血性心臟衰竭或心肌梗塞;
c.第二度二型、第三度房室 (AV) 傳導阻滯或 PR 間期 > 250 ms 等;
d.可能增加 QTcF 延長或心律不整風險的各種因素,例如心臟衰竭、低血鉀症、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以及一等親屬在 40 歲前有原因不明的猝死家族病史;
8.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曾發生任何靜脈血栓栓塞,包括但不限於深層靜脈栓塞 (DVT) 或肺栓塞。
9.在第一劑前 7 天或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短者為準)使用禁用藥物。
10.任何不穩定或可能影響患者安全性或試驗遵從性的疾病或醫療狀況,例如控制不良的高血壓、控制不良的糖尿病、活動性出血(3 個月內)、重度呼吸系統疾病(例如:慢性阻塞性肺病、重度氣喘等)、顯著的腎臟、神經、內分泌、代謝、免疫、肝臟、消化疾病和精神疾病等。
11.使用已知可能導致 ECG QT 間期延長的藥物。
12.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真菌/細菌/病毒感染,包括但不限於活動性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病毒性 B 型肝炎和 C 型肝炎、已知患有活動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ronavirus Disease 2019, COVID-19)(可接受在納入前超過 28 天曾接受 COVID-19 疫苗或其他減毒活性疫苗者)。
13.會嚴重影響藥物口服給藥和吸收的疾病,或有活動性消化性潰瘍者。
14.對糖皮質類固醇有禁忌,且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適合參與試驗。
15.與腫瘤無關的出血性疾病:例如先天性出血性疾病(例如:血管性血友病)、於 1 年內診斷出的獲得性出血性異常(例如:獲得性第八凝血因子抑制劑)等。
16.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4 天內曾接受重大手術(小手術,例如骨髓切片和深層靜脈導管插入術除外),或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尚未從先前手術完全恢復者。
17.對試驗所用藥物的成分、賦形劑或類似物過敏。
18.已懷孕、正在哺乳、或計畫在試驗期間或最後一劑後 3 個月內懷孕的女性。
19.納入前 2 年內曾患有其他惡性腫瘤,但不包括:經適當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或乳房原位癌;完全切除的皮膚基底細胞癌或皮膚局部鱗狀細胞癌。若患者有局部惡性腫瘤病史,且已透過切除(或其他方法)治癒,且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將不會影響試驗的安全性和療效評估,則必須與試驗委託者討論。
20.任何可能影響患者安全性或干擾試驗藥物療效和安全性評估的症狀或疾病,或任何其他不適合參與試驗的情況或病症。在特殊情況下,將在試驗主持人與試驗委託者討論後做出決定。
2.中樞神經系統 (CNS) 白血病或 ALL 髓外浸潤的臨床表現,淋巴結病變或肝脾腫大除外。
3.先前或目前患有臨床 CNS 疾病,例如癲癇、兒童或成人癲癇發作、輕癱、失語症、中風、嚴重腦部損傷、失智症、帕金森氏症、小腦疾病、器質性腦部症候群或精神異常。
4.可能累及 CNS 的自體免疫疾病。
5.使用治療劑量的抗凝血劑和/或抗血小板藥物,但可接受使用低劑量抗凝血劑來維持中央管路暢通的患者。
6. 在第一劑前 7 天或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短者為準),使用治療其他合併疾病且會與試驗藥物產生交互作用的藥物(例如:強效細胞色素 P450 2C9 [CYP2C9] 誘導劑或抑制劑,以及中效至強效細胞色素 P450 3A4 [CYP3A4] 誘導劑或抑制劑)。
7.篩選時有下列任何心臟損傷:
a.紐約心臟協會 (NYHA) 三級至四級;
b.第一劑給藥前 6 個月內發生控制不良的心絞痛、鬱血性心臟衰竭或心肌梗塞;
c.第二度二型、第三度房室 (AV) 傳導阻滯或 PR 間期 > 250 ms 等;
d.可能增加 QTcF 延長或心律不整風險的各種因素,例如心臟衰竭、低血鉀症、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以及一等親屬在 40 歲前有原因不明的猝死家族病史;
8.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曾發生任何靜脈血栓栓塞,包括但不限於深層靜脈栓塞 (DVT) 或肺栓塞。
9.在第一劑前 7 天或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短者為準)使用禁用藥物。
10.任何不穩定或可能影響患者安全性或試驗遵從性的疾病或醫療狀況,例如控制不良的高血壓、控制不良的糖尿病、活動性出血(3 個月內)、重度呼吸系統疾病(例如:慢性阻塞性肺病、重度氣喘等)、顯著的腎臟、神經、內分泌、代謝、免疫、肝臟、消化疾病和精神疾病等。
11.使用已知可能導致 ECG QT 間期延長的藥物。
12.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真菌/細菌/病毒感染,包括但不限於活動性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病毒性 B 型肝炎和 C 型肝炎、已知患有活動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ronavirus Disease 2019, COVID-19)(可接受在納入前超過 28 天曾接受 COVID-19 疫苗或其他減毒活性疫苗者)。
13.會嚴重影響藥物口服給藥和吸收的疾病,或有活動性消化性潰瘍者。
14.對糖皮質類固醇有禁忌,且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適合參與試驗。
15.與腫瘤無關的出血性疾病:例如先天性出血性疾病(例如:血管性血友病)、於 1 年內診斷出的獲得性出血性異常(例如:獲得性第八凝血因子抑制劑)等。
16.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4 天內曾接受重大手術(小手術,例如骨髓切片和深層靜脈導管插入術除外),或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尚未從先前手術完全恢復者。
17.對試驗所用藥物的成分、賦形劑或類似物過敏。
18.已懷孕、正在哺乳、或計畫在試驗期間或最後一劑後 3 個月內懷孕的女性。
19.納入前 2 年內曾患有其他惡性腫瘤,但不包括:經適當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或乳房原位癌;完全切除的皮膚基底細胞癌或皮膚局部鱗狀細胞癌。若患者有局部惡性腫瘤病史,且已透過切除(或其他方法)治癒,且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將不會影響試驗的安全性和療效評估,則必須與試驗委託者討論。
20.任何可能影響患者安全性或干擾試驗藥物療效和安全性評估的症狀或疾病,或任何其他不適合參與試驗的情況或病症。在特殊情況下,將在試驗主持人與試驗委託者討論後做出決定。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6-1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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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35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