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MK-0683-056
2008-10-01 - 2010-12-31
Phase II/III
終止收納8
ICD-10C34.90
未明示側性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1
右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2
左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7A.090
支氣管及肺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第二/第三階段隨機、雙盲之臨床試驗,對於第 IIIB 期(出現肋膜積水)或第 IV 期非小細胞肺癌 (Non Small Cell Lung Cancer) 病人給予 Paclitaxel 及Carboplatin合併 Vorinostat (MK-0683) 或安慰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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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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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昆泰股份有限公司/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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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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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非小細胞肺癌
試驗目的
本研究將要評估的臨床療效指標包含整體存活期 (OS),無疾病惡化存活期 (PFS),反應率 (RR),及不良事件發生率,包含第 3 級以上的不良事件。此外,還會針對不同的治療組別,分別進行健康相關生活品質 (HRQoL) 的評估。
藥品名稱
Vorinostat (MK-0683)
主成份
vorinostat (MK-0683)
劑型
oral
劑量
100
評估指標
這是一項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多中心研究。所有符合資格的患者都會接受靜脈注射的 paclitaxel 加上 carboplatin 治療,並經過隨機分配,使用口服 vorinostat 或安慰劑。患者會接受最多 6 個週期的治療,或直到疾病惡化,出現不可接受的毒性,或撤回同意書為止。本研究將要評估的臨床療效指標包含整體存活期 (OS),無疾病惡化存活期 (PFS),反應率 (RR),及不良事件發生率,包含第 3 級以上的不良事件。此外,還會針對不同的治療組別,分別進行健康相關生活品質 (HRQoL) 的評估。
主要納入條件
受試者/病人納入標準
在參加本試驗之前病人必須符合下列所有的標準:
1. 病人有病理學或細胞學診斷確認為疾病分期IIIB (伴隨肋膜積水) 或第四期的非小細胞肺癌。
2. 病人之前未接受任何全身性的化學治療,除了針對非小細胞肺癌的輔助性治療,除了因非小細胞肺癌接受的輔助性化學治療,如果病人之前接受因非小細胞肺癌的輔助性化學治療,必須在加入本試驗之前的12個月或更早之前完成。
3. 病人在提供受試者同意書之時已 ≥ 18歲。
4. 病人有經由3.3.3.2 及3.3.3.3 定義的可測量的疾病。
5. 病人先前接受重大手術或放射線治療至少已經間隔3週以上,和已經由上述治療的毒性及/或併發症中得到適當的復原。
6. 病人的身體自我照顧表現指數 ≤ 1。
7. 病人顯示適當的器官功能:
系統 實驗室檢驗數值
血液系統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值(ANC) ≥ 1,500/L
血小板 ≥ 100,000/L
血色素 ≥ 9.0g/dL
腎臟
血清肌胺酐酸或測量的24小時尿液肌酐酸廓清率 ≤ 該試驗中心的正常值上限的1.5倍,或對於血清肌酐酸數值大於正常值上限1.5倍的病人其24小時測量尿液肌酐酸廓清率須 ≥ 60毫升/每分鐘
肝臟
血清總膽紅素 ≤ 正常值上限的1.5倍
天門冬胺酸胺基轉移酶及丙胺酸胺基轉移酶 ≤ 正常值上限的2.5倍
鹼性磷酸酶 ≤ 正常值上限的2.5倍
凝血
凝血酶原時間 ≤ 正常值上限的1.2倍,除非病人正在接受抗凝血治療
部分凝血酶時間 ≤ 正常值上限的1.2倍,除非病人正在接受抗凝血治療
肌酐酸廓清率應以於 3.5.3.5.6. 定義的方式計算
8. 育齡的女性病人在加入本試驗的72小時內其血清的驗孕試驗結果為陰性。
9. 病人同意: (1) 使用2種的適當有效的避孕方式以預防懷孕 (無論是隔離方式或是隔離方式加上荷爾蒙避孕方式)或 (2) 從第一次回診開始在試驗期間禁慾。
10. 病人可以接受定期抽血試驗相關的評估,及在試驗期間接受試驗中心適當的臨床管理。
11. 病人或是病人的法定代理人經由書面的受試者同意書表示自願同意加入。
受試者/病人排除標準
病人將會被排除參加本試驗,如果病人在第一次回診到第二次回診之間,達到下列所有的標準,沒有任何免除文件 (waiver) 會被核發。
先前治療的排除標準
1. 病人在加入試驗的4週內,因任何適應症接受任何試驗用治療。
2. 病人在加入試驗的2週內有任何活動性的感染或曾經接受任何經靜脈抗生素,抗病毒或抗黴菌藥物。
3. 病人先前有接受過組織蛋白去乙醯基酶 (HDAC) 抑制劑治療,病人因癲癇接受過 valproic acid (VPA) 治療可能可以加入本試驗,但是在加入試驗的30天內必須不能接受VPA。
4. 病人因任何適應症接受全身性的類固醇,在加入試驗的4週內藥物劑量仍未穩定至相當於 ≤ prednisone 10毫克/每天。
過去病史的排除標準
5. 病人有未經治療的腦轉移或癌性腦膜炎將排除,不過病人有穩定的中樞神經系統轉移並未接受類固醇治療,及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接受適當直接的局部治療至少間隔四週以上,病人將符合試驗計畫書收案標準。
6. 病人不能持續服用和/或耐受口服用藥。
7. 病人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相關的惡性疾病。
8. 病人有活動性的A,B 或C 型肝炎感染。
9. 病人懷孕或哺乳。
10. 病人有已知的對於 vorinostat 或 carboplatin 的任何成分過敏。
11. 病人有胃腸手術的病史或其他處置可能依照試驗主持人的意見會影響到試驗藥物的吸收或服用。
12. 病人有無法控制的現存疾病或狀況,可能會限制對試驗的順從度,包括但不僅限於: 活動性感染,症狀性的鬱血性心衰竭,不穩定的心絞痛,心律不整,或精神或社會狀況可能會影響到試驗的順從度。
13. 病人有先前存在的第二級以上或更高的神經病變。
14. 病人有先前惡性疾病的病史,除了子宮頸上皮細胞癌,皮膚的基底細胞癌,或其他局部性的惡性疾病已接受可能的治癒治療且五年中沒有任何疾病的證據,及由他/她的治療醫師判斷復發的機率較低。
15. 病人符合接受bevacizumab合併paclitaxel及carboplatin治療,bevacizumab已經上市及接受bevacizumab合併paclitaxel及carboplatin治療被認為是較佳的選擇,根據下列的特徵病人將會被定義為符合接受bevacizumab治療:
• 最近被診斷為第三期B或第四期的非小細胞肺癌且未接受化學治療。
• 病人的身體自我照顧表現指數 ≤ 1。
• 無鱗狀細胞組織。
• 在隨機分配前的21天內未接受放射線療法。
• 試當的器官 (血液, 肝臟, 腎臟) 功能包括尿蛋白排泄,對於尿蛋白排泄,尿液測試在基準點為 0 或微量 (trace) 為可接受的,對於尿液測試 ≥ 1,必須執行 24小時尿液收集及呈現蛋白質 < 500毫克/24小時,以符合決定使用bevacizumab的標準。
• 沒有出血或血栓異常的病史。
• 沒有大量咳血 (定義為1/2茶匙或更多的鮮紅血液) 。
• 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 1.5, 部分凝血時間 < 或 = 正常值上限。
• 無中樞神經系統轉移。
• 未使用抗凝血治療。
• 未定期使用 aspirin > 325毫克/每天或定期使用非類固醇類抗發炎藥或其他用藥已知會抑制血小板功能。
• 沒有具有臨床重大意義的心血管疾病。
• 沒有未經藥物控制的高血壓。
在參加本試驗之前病人必須符合下列所有的標準:
1. 病人有病理學或細胞學診斷確認為疾病分期IIIB (伴隨肋膜積水) 或第四期的非小細胞肺癌。
2. 病人之前未接受任何全身性的化學治療,除了針對非小細胞肺癌的輔助性治療,除了因非小細胞肺癌接受的輔助性化學治療,如果病人之前接受因非小細胞肺癌的輔助性化學治療,必須在加入本試驗之前的12個月或更早之前完成。
3. 病人在提供受試者同意書之時已 ≥ 18歲。
4. 病人有經由3.3.3.2 及3.3.3.3 定義的可測量的疾病。
5. 病人先前接受重大手術或放射線治療至少已經間隔3週以上,和已經由上述治療的毒性及/或併發症中得到適當的復原。
6. 病人的身體自我照顧表現指數 ≤ 1。
7. 病人顯示適當的器官功能:
系統 實驗室檢驗數值
血液系統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值(ANC) ≥ 1,500/L
血小板 ≥ 100,000/L
血色素 ≥ 9.0g/dL
腎臟
血清肌胺酐酸或測量的24小時尿液肌酐酸廓清率 ≤ 該試驗中心的正常值上限的1.5倍,或對於血清肌酐酸數值大於正常值上限1.5倍的病人其24小時測量尿液肌酐酸廓清率須 ≥ 60毫升/每分鐘
肝臟
血清總膽紅素 ≤ 正常值上限的1.5倍
天門冬胺酸胺基轉移酶及丙胺酸胺基轉移酶 ≤ 正常值上限的2.5倍
鹼性磷酸酶 ≤ 正常值上限的2.5倍
凝血
凝血酶原時間 ≤ 正常值上限的1.2倍,除非病人正在接受抗凝血治療
部分凝血酶時間 ≤ 正常值上限的1.2倍,除非病人正在接受抗凝血治療
肌酐酸廓清率應以於 3.5.3.5.6. 定義的方式計算
8. 育齡的女性病人在加入本試驗的72小時內其血清的驗孕試驗結果為陰性。
9. 病人同意: (1) 使用2種的適當有效的避孕方式以預防懷孕 (無論是隔離方式或是隔離方式加上荷爾蒙避孕方式)或 (2) 從第一次回診開始在試驗期間禁慾。
10. 病人可以接受定期抽血試驗相關的評估,及在試驗期間接受試驗中心適當的臨床管理。
11. 病人或是病人的法定代理人經由書面的受試者同意書表示自願同意加入。
受試者/病人排除標準
病人將會被排除參加本試驗,如果病人在第一次回診到第二次回診之間,達到下列所有的標準,沒有任何免除文件 (waiver) 會被核發。
先前治療的排除標準
1. 病人在加入試驗的4週內,因任何適應症接受任何試驗用治療。
2. 病人在加入試驗的2週內有任何活動性的感染或曾經接受任何經靜脈抗生素,抗病毒或抗黴菌藥物。
3. 病人先前有接受過組織蛋白去乙醯基酶 (HDAC) 抑制劑治療,病人因癲癇接受過 valproic acid (VPA) 治療可能可以加入本試驗,但是在加入試驗的30天內必須不能接受VPA。
4. 病人因任何適應症接受全身性的類固醇,在加入試驗的4週內藥物劑量仍未穩定至相當於 ≤ prednisone 10毫克/每天。
過去病史的排除標準
5. 病人有未經治療的腦轉移或癌性腦膜炎將排除,不過病人有穩定的中樞神經系統轉移並未接受類固醇治療,及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接受適當直接的局部治療至少間隔四週以上,病人將符合試驗計畫書收案標準。
6. 病人不能持續服用和/或耐受口服用藥。
7. 病人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相關的惡性疾病。
8. 病人有活動性的A,B 或C 型肝炎感染。
9. 病人懷孕或哺乳。
10. 病人有已知的對於 vorinostat 或 carboplatin 的任何成分過敏。
11. 病人有胃腸手術的病史或其他處置可能依照試驗主持人的意見會影響到試驗藥物的吸收或服用。
12. 病人有無法控制的現存疾病或狀況,可能會限制對試驗的順從度,包括但不僅限於: 活動性感染,症狀性的鬱血性心衰竭,不穩定的心絞痛,心律不整,或精神或社會狀況可能會影響到試驗的順從度。
13. 病人有先前存在的第二級以上或更高的神經病變。
14. 病人有先前惡性疾病的病史,除了子宮頸上皮細胞癌,皮膚的基底細胞癌,或其他局部性的惡性疾病已接受可能的治癒治療且五年中沒有任何疾病的證據,及由他/她的治療醫師判斷復發的機率較低。
15. 病人符合接受bevacizumab合併paclitaxel及carboplatin治療,bevacizumab已經上市及接受bevacizumab合併paclitaxel及carboplatin治療被認為是較佳的選擇,根據下列的特徵病人將會被定義為符合接受bevacizumab治療:
• 最近被診斷為第三期B或第四期的非小細胞肺癌且未接受化學治療。
• 病人的身體自我照顧表現指數 ≤ 1。
• 無鱗狀細胞組織。
• 在隨機分配前的21天內未接受放射線療法。
• 試當的器官 (血液, 肝臟, 腎臟) 功能包括尿蛋白排泄,對於尿蛋白排泄,尿液測試在基準點為 0 或微量 (trace) 為可接受的,對於尿液測試 ≥ 1,必須執行 24小時尿液收集及呈現蛋白質 < 500毫克/24小時,以符合決定使用bevacizumab的標準。
• 沒有出血或血栓異常的病史。
• 沒有大量咳血 (定義為1/2茶匙或更多的鮮紅血液) 。
• 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 1.5, 部分凝血時間 < 或 = 正常值上限。
• 無中樞神經系統轉移。
• 未使用抗凝血治療。
• 未定期使用 aspirin > 325毫克/每天或定期使用非類固醇類抗發炎藥或其他用藥已知會抑制血小板功能。
• 沒有具有臨床重大意義的心血管疾病。
• 沒有未經藥物控制的高血壓。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40 人
-
全球人數
10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