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D763TC00001
尚未開始召募
2026-06-01 - 2032-12-31
Phase III
一項第 III 期、開放性、隨機分配、多中心、全球試驗,評估 Datopotamab Deruxtecan 合併 Rilvegostomig 作為輔助性治療用於高風險肌肉侵犯性泌尿上皮癌受試者 (TROPION-Urothelial04)
-
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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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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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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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6/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試驗目的
本試驗目的是在根除性手術切除時患有高風險殘餘疾病的受試者中,評估 Dato-DXd + rilvegostomig 作為肌肉侵犯性泌尿上皮癌 (MIUC) 輔助治療相較於標準照護 (SoC) 療法的療效和安全性。
藥品名稱
凍晶注射劑
注射劑
注射劑
注射劑
注射劑
注射劑
注射劑
主成份
Datopotamab Deruxtecan
Rilvegostomig (AZD2936)
Nivolumab
Durvalumab
Rilvegostomig (AZD2936)
Nivolumab
Durvalumab
劑型
243
270
270
270
270
270
270
劑量
100 mg/Vial
750 mg/Vial (50 mg/mL)
120 mg/Vial (10 mg/mL)
500 mg/Vial (50 mg/mL)
750 mg/Vial (50 mg/mL)
120 mg/Vial (10 mg/mL)
500 mg/Vial (50 mg/mL)
評估指標
透過評估在根除性切除時患有高風險殘餘疾病的肌肉侵犯性泌尿上皮癌 (MIUC) 受試者的無疾病存活期 (DFS) (依據試驗主持人評估),證明 Dato-DXd + rilvegostomig (第 1 組) 相較於標準照護 (SoC) (第 3 組) 的優越性。
主要納入條件
年齡
1. 受試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nformed consent form, ICF) 時的年齡必須年滿 18 歲以上。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2. 經組織學檢查確認患有膀胱或上泌尿道的肌肉侵犯性泌尿上皮癌 (MIUC)。只要泌尿上皮癌佔優勢 (> 50%),即可納入具有變異組織學型態的病例。
3. 在隨機分配前 28 至 120 天內完成根除性 (R0) 手術切除。手術邊緣未見癌細胞。手術後未發現殘餘癌症或轉移的證據。
4. 根據美國癌症聯合委員會分期 (American Joint Committee on Cancer, AJCC) 癌症分期手冊第 8 版,所有受試者均必須有具有高復發風險的泌尿上皮癌(起源於膀胱、輸尿管或腎盂)的病理證據,如以下 2 種情況之一(a 或 b)所述:
a) 在手術切除時未曾接受前導性治療且病理學分期為任何 pT3–pT4aN0,或任何 pT 伴隨 pN+ 的受試者。
b) 在切除時已完成前導性治療且病理學分期為任何 ypT2–ypT4a,或任何 ypT 伴隨 ypN+ 的受試者。
5. 所有受試者在篩選時均必須無疾病證據,定義為:
a) 根據胸部、腹部和骨盆具有解剖覆蓋範圍的完整理學檢查和造影檢查(電腦斷層掃描 [Computed Tomography, CT]/磁振造影 [Magnetic Resonance, MR]),未見疾病復發的臨床和放射學證據。若臨床上有需要,也應進行造影,以排除任何疑似骨骼或腦部轉移的部位。
b) 對於仍有完整膀胱的上生殖泌尿道 (Genitourinary, GU) 原發腫瘤的受試者,也將進行膀胱鏡檢查,以排除膀胱中存在疾病。
6.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 體能狀態 (Performance Status, PS) 分數為 0 或 1,且在隨機分配前 2 週內未惡化。
7. 篩選時的最低預期壽命為 > 12 週。
8. 必須在隨機分配前提供現有庫存手術腫瘤檢體,並在試驗主持人確認符合所有其他資格條件後運送至中央實驗室。
9. 隨機分配前 28 天內具有適當器官和骨髓功能,如表「具有適當器官與骨髓功能的條件」所述。所有參數均必須是可用的最新結果。
體重
10. 體重最少為 30 kg。
性別與避孕/防護措施要求
11. 包含所有性別認同之下,出生時判定為男性和/或女性。
12. 受試者或受試者伴侶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當地臨床試驗受試者避孕方法相關法規。
週期性禁慾、安全期(月曆)避孕法、以及體外射精法都是無法接受的避孕方法。
a) 男性受試者:
i) 除女性伴侶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之外,自篩選起和整個試驗期間使用保險套加上一種額外的避孕方法,或避免發生性行為,直至最後一次試驗治療後至少達同意書表中指定的持續時間。
ii) 自第一劑試驗治療起,男性受試者必須在本試驗期間的任何時候以及給予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達同意書表中指定的持續時間內,避免使他人受孕、不得冷凍或捐贈精子。應考慮在本試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保存精子。
b) 女性受試者:
i) 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ii) 接受荷爾蒙替代療法 (Hormone-Replacement Therapy, HRT) 且對停經狀態有疑慮的女性,若希望在試驗期間繼續接受 HRT,將必須使用針對具有生育能力女性 (women of childbearing potential, WOCBP) 所列出的其中一種避孕方法。否則,必須中止 HRT,以允許在納入前確認停經後狀態。
iii) WOCBP 必須自篩選起至整個試驗期間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式或避免性行為,直到最後一劑治療後至少達同意書表中規定的持續時間。所有 WOCBP 在篩選期間的血清驗孕結果均必須記錄為陰性。
iv) 自篩選起,女性受試者在本試驗期間的任何時候以及最後一次試驗藥物給藥後達同意書表中規定的持續時間,不得捐贈卵子,或為自用而採集卵子。應考慮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保存卵子。
受試者同意書
13. 有能力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其中包含遵從 ICF 及本臨床試驗計畫書 (Clinical Study Protocol, CSP) 所列的要求與限制。
其他納入條件
14. 所有種族、性別與族裔均有資格參與本試驗。
1. 受試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nformed consent form, ICF) 時的年齡必須年滿 18 歲以上。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2. 經組織學檢查確認患有膀胱或上泌尿道的肌肉侵犯性泌尿上皮癌 (MIUC)。只要泌尿上皮癌佔優勢 (> 50%),即可納入具有變異組織學型態的病例。
3. 在隨機分配前 28 至 120 天內完成根除性 (R0) 手術切除。手術邊緣未見癌細胞。手術後未發現殘餘癌症或轉移的證據。
4. 根據美國癌症聯合委員會分期 (American Joint Committee on Cancer, AJCC) 癌症分期手冊第 8 版,所有受試者均必須有具有高復發風險的泌尿上皮癌(起源於膀胱、輸尿管或腎盂)的病理證據,如以下 2 種情況之一(a 或 b)所述:
a) 在手術切除時未曾接受前導性治療且病理學分期為任何 pT3–pT4aN0,或任何 pT 伴隨 pN+ 的受試者。
b) 在切除時已完成前導性治療且病理學分期為任何 ypT2–ypT4a,或任何 ypT 伴隨 ypN+ 的受試者。
5. 所有受試者在篩選時均必須無疾病證據,定義為:
a) 根據胸部、腹部和骨盆具有解剖覆蓋範圍的完整理學檢查和造影檢查(電腦斷層掃描 [Computed Tomography, CT]/磁振造影 [Magnetic Resonance, MR]),未見疾病復發的臨床和放射學證據。若臨床上有需要,也應進行造影,以排除任何疑似骨骼或腦部轉移的部位。
b) 對於仍有完整膀胱的上生殖泌尿道 (Genitourinary, GU) 原發腫瘤的受試者,也將進行膀胱鏡檢查,以排除膀胱中存在疾病。
6.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 體能狀態 (Performance Status, PS) 分數為 0 或 1,且在隨機分配前 2 週內未惡化。
7. 篩選時的最低預期壽命為 > 12 週。
8. 必須在隨機分配前提供現有庫存手術腫瘤檢體,並在試驗主持人確認符合所有其他資格條件後運送至中央實驗室。
9. 隨機分配前 28 天內具有適當器官和骨髓功能,如表「具有適當器官與骨髓功能的條件」所述。所有參數均必須是可用的最新結果。
體重
10. 體重最少為 30 kg。
性別與避孕/防護措施要求
11. 包含所有性別認同之下,出生時判定為男性和/或女性。
12. 受試者或受試者伴侶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當地臨床試驗受試者避孕方法相關法規。
週期性禁慾、安全期(月曆)避孕法、以及體外射精法都是無法接受的避孕方法。
a) 男性受試者:
i) 除女性伴侶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之外,自篩選起和整個試驗期間使用保險套加上一種額外的避孕方法,或避免發生性行為,直至最後一次試驗治療後至少達同意書表中指定的持續時間。
ii) 自第一劑試驗治療起,男性受試者必須在本試驗期間的任何時候以及給予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達同意書表中指定的持續時間內,避免使他人受孕、不得冷凍或捐贈精子。應考慮在本試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保存精子。
b) 女性受試者:
i) 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ii) 接受荷爾蒙替代療法 (Hormone-Replacement Therapy, HRT) 且對停經狀態有疑慮的女性,若希望在試驗期間繼續接受 HRT,將必須使用針對具有生育能力女性 (women of childbearing potential, WOCBP) 所列出的其中一種避孕方法。否則,必須中止 HRT,以允許在納入前確認停經後狀態。
iii) WOCBP 必須自篩選起至整個試驗期間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式或避免性行為,直到最後一劑治療後至少達同意書表中規定的持續時間。所有 WOCBP 在篩選期間的血清驗孕結果均必須記錄為陰性。
iv) 自篩選起,女性受試者在本試驗期間的任何時候以及最後一次試驗藥物給藥後達同意書表中規定的持續時間,不得捐贈卵子,或為自用而採集卵子。應考慮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保存卵子。
受試者同意書
13. 有能力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其中包含遵從 ICF 及本臨床試驗計畫書 (Clinical Study Protocol, CSP) 所列的要求與限制。
其他納入條件
14. 所有種族、性別與族裔均有資格參與本試驗。
主要排除條件
疾病特性
1. 排除具有主要或純高惡性程度神經內分泌(小細胞或大細胞)癌成分的任何腫瘤。
2. 在膀胱癌原發性腫瘤的情形下進行部分膀胱切除術,或在腎盂原發性腫瘤的情形下進行部分腎切除術。
3. 先前曾因泌尿上皮癌在手術後接受任何輔助性全身性或放射治療。註:對於上泌尿道泌尿上皮癌 (Upper Tract Urothelial Cancer, UTUC) 患者,允許在腎輸尿管切除術後 72 小時內進行單次膀胱內灌注化療,以預防膀胱復發,這不構成先前的輔助性治療。
醫療病況
4. 依據試驗主持人判定,有任何疾病證據(例如重度或控制不良的全身性疾病,包括活動性出血疾病、持續或活動性感染、合併腹瀉的嚴重慢性胃腸道疾病 [例如:活動性發炎性腸道疾病],或原發性免疫缺損、任何其他醫學狀況、器官移植或異體幹細胞移植病史,或心理疾病/社交狀況和/或藥物濫用,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會導致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或將影響對試驗計畫書的遵從度。
5. 有任何臨床上顯著角膜疾病的病史。
6. 有其他原發性惡性腫瘤病史,但不包括已接受治癒性療法、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2 年內無已知的活動性疾病,且潛在復發風險甚低的惡性腫瘤。例外包括經充分切除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皮膚基底細胞癌或皮膚鱗狀細胞癌)和已接受治癒性療法的原位癌。
7. 因先前抗癌療法或根除性手術引起的持續性毒性,不包括掉髮,但尚未改善至 <= 第 1 級或基準期狀況。註:可納入患有試驗主持人認定與先前抗癌療法相關的部分慢性、穩定第 2 級毒性(定義為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至少 3 個月內未惡化至 > 第 2 級,且以 SoC 治療處置)的受試者,這類毒性包括(但不限於):
a) 化療引起的神經病變。
b) 疲勞。
c) 白斑。
d) 以替代荷爾蒙療法控制的內分泌疾病。
e) 先前免疫治療的殘餘毒性:第 1 級或第 2 級內分泌病變,可能包括但不限於甲狀腺功能低下/甲狀腺功能亢進、第一型糖尿病、高血糖、腎上腺功能不全或腎上腺炎;以及皮膚色素減退(白斑)。
f) 若試驗主持人認為受試者的不可逆毒性在合理預期範圍不會因試驗治療而惡化(例如:聽力受損),則可予以納入。
8. 有活動性或控制不良的 B 型或 C 型肝炎病毒感染。篩選時必須進行 B 型和 C 型肝炎檢測。受試者如符合下列條件,仍具有資格:
a) 有 C 型肝炎感染病史,且過去 4 週內未接受抗病毒療法時,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 HCV) 病毒量低於偵測濃度,且轉胺酶數值正常。除非臨床上有需要,否則這些受試者在試驗期間不需要定期檢測 HCV 核糖核酸 (Ribonucleic Acid, RNA)。
b) 已接種 B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B virus, HBV) 疫苗、僅 B 肝表面抗體 (anti-hepatitis B surface, anti-HBs) 陽性,且無肝炎的臨床徵象。
c)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epatitis B Surface Antigen, HBsAg) 呈陰性且抗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Hepatitis B Core Antibody, anti-HBc) 呈陽性(即感染後 HBV 已清除者),並符合以下條件;定義為具有活動性或控制不良的 B 型肝炎(anti-HBc 免疫球蛋白 M [Immunoglobulin M, IgM] 陽性和/或 HBV 去氧核糖核酸 [Deoxyribonucleic Acid, DNA] > 2000 IU/mL)或 C 型肝炎(anti-HCV 陽性且 HCV RNA 陽性,或 anti-HCV 陽性且自 HCV 治療後起 HCV RNA 無法測得時間少於 12 週)。
d) HBsAg 呈陽性且患慢性 HBV 感染(持續 6 個月或更長時間)並符合以下條件:
i. HBV DNA 病毒量 < 2000 IU/mL
ii. 轉胺酶數值正常
iii. 根據試驗主持人判定,若臨床上需要時則開始或維持抗病毒治療
9. 已知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 感染且未被良好控制。控制良好的 HIV 感染定義為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a) 在 6 個月間無法測得病毒 RNA 量
b) CD4+ 計數 >= 350 cells/μL
c) 過去 12 個月內沒有以伺機性感染定義的急性免疫缺乏症候群病史,且在使用相同的抗 HIV 藥物時維持穩定至少 4 週
d) HIV 負荷量 < 400 copies/mL。
若 HIV 感染符合上述條件,建議監測病毒 RNA 量和 CD4+ 計數。
10. 已知患有活動性結核病感染(臨床評估可能包括臨床病史、理學檢查和放射學發現,或符合當地實務的結核病檢測)。
11. 患有任何其他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或控制不良的感染,且隨機分配時尚未緩解。
12. 具有需要使用類固醇之非感染性間質性肺病 (Interstitial Lung Disease, ILD)/肺炎(包括放射線肺炎)病史,或藥物誘發之 ILD/肺炎,目前患有 ILD/肺炎,或篩選時不能以影像檢查排除之疑似 ILD/肺炎。
13. 因併發的肺部疾病導致臨床嚴重的肺功能受損,可能包括但不限於以下疾病:
a) 潛在肺部疾病(例如:納入試驗前 3 個月內的肺栓塞、重度氣喘、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 [Chronic Obstructive Pulmonary Disease, COPD]、限制性肺部疾病、肋膜積液等)。
b) 患有任何合併肺部侵犯之自體免疫性、結締組織或發炎性疾病(例如:類風濕性關節炎、修格蘭氏症候群、類肉瘤病等)。
c) 曾接受全肺切除術。
14. 篩選時進行的三次 12 導程心電圖 (electrocardiogram, ECG) 顯示靜態 ECG 有臨床異常發現,包括但不限於平均靜態校正 QT 間隔 > 470 ms。
15. 控制不良或重大的心血管疾病,包括:
a)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6 個月內發生心肌梗塞或控制不良/不穩定的心絞痛。
b) 有症狀之鬱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等級 II 至 IV)。
c) 有症狀或需要治療的複雜性心律不整(例如多灶性心室過早收縮、雙聯律、三聯律、心室性心搏過速)(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 CTCAE] 第 3 級)。
d) 控制不良的高血壓(休息時收縮壓 > 180 mmHg 或舒張壓 > 110 mmHg)。
e) 任何病因的心肌病變或心肌炎病史。
f) 接受治療後仍患有症狀性或控制不良的心房顫動病史,或無症狀的持續性心室性心搏過速,根據計畫主持人的判斷且建議會診心臟專科醫師,若受試者透過藥物控制心房顫動或使用心律調節器控制心律不整,則可允許納入。
16. 過去 5 年內患有活動性或先前經證實患有需要全身性治療的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疾病(包括但不限於發炎性腸道疾病、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葛瑞夫茲氏症)(即:使用疾病修飾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
可納入下列受試者:
a) 有白斑或禿髮的受試者
b) 甲狀腺機能低下(例如:發生在橋本氏症候群之後)且穩定接受荷爾蒙替代療法的受試者
c) 任何不需要全身性療法的慢性皮膚病受試者
d) 過去 5 年內沒有活動性疾病的受試者
e) 僅靠飲食控制的乳糜瀉受試者
先前/併用療法
17. 先前暴露於:
a) TROP2 標靶療法
b) 具有 deruxtecan 藥物載荷的其他抗體藥物複合體 (Antibody-Drug Conjugate, ADC)
c) 治療性抗癌疫苗
d) 抗-TIGIT 療法,或目標作用於免疫調節受體或機轉的任何其他抗癌療法
註:允許先前曾因早期疾病接受抗 PD-1/細胞程式死亡-配體 1 (Programmed Cell Death-Ligand 1, PD-L1) 藥物治療。
18. 若使用草藥或天然物來治療或預防任何類型癌症且可能干擾試驗治療活性,則排除在外。
19. 在隨機分配前,同時接受任何抗癌治療且未經過充分的清除期。允許併用雙磷酸鹽類藥物或非癌症相關疾病的荷爾蒙療法(例如:胰島素治療糖尿病、賀爾蒙替代療法、性腺刺激素釋放激素類似物)。
20. 目前正在使用、或曾在治療分配/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使用免疫抑制藥物。以下是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a) 鼻內、吸入、外用類固醇或局部類固醇注射(例如:關節內注射)。
b) 以類固醇作為過敏反應的預防用藥(例如:CT 掃描的預防用藥)。這包括在 rilvegostomig/其他免疫腫瘤藥物 (Immuno-Oncology, IO) 之前給予的 Dato-DXd/化療之預防用藥,或基於緩和治療目的給予單劑藥物(例如:疼痛控制)。
c) 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的生理性劑量每天不超過 10 mg 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不良事件 [adverse event, AE] 治療除外)。
d) 使用免疫抑制藥物以控制試驗性藥品 (Investigational Medicinal Product, IMP) 相關 AE。
e) 依據機構標準和試驗主持人的判斷,用於控制復發性第 1 級或第 2 級輸注相關反應 (Infusion-Related Reaction, IRR) 的預防用藥;然而,類固醇不應作為第 1 級或第 2 級 IRR 的常規預防用藥(請參見毒性管理指南 [Toxicity Management Guidelines, TMG])。
f) 若臨床上有需要,且經認定為對於控制受試者發生之非免疫療法相關事件(例如:COPD、放療、噁心)相當重要,將允許暫時給予類固醇。
過去或目前參與臨床試驗的情形
21. 參與另一項臨床試驗,且在過去 12 個月內接受試驗治療或試驗性醫療器材、曾在先前同一 IMP 試驗中接受隨機分配(無論治療分配為何),或同時納入另一項臨床試驗(除非此試驗為觀察性 [非試驗性],或受試者處於試驗治療的追蹤期)。
22. 已知曾對 Dato-DXd、rilvegostomig、durvalumab、nivolumab、EV 或 pembrolizumab 或其他單株抗體或 Dato-DXd 之任何賦形劑(包括但不限於 polysorbate 80)有嚴重過敏反應病史的受試者。
其他排除條件
23. 根據當地法規/核准,不符合接受至少一種 SoC 的資格。
24. 參與本試驗的規劃和/或執行(適用於 AstraZeneca 員工和/或試驗中心人員)。
25. 先前曾隨機分配至本試驗。註:受試者可重新篩選一次。
26. 僅限女性:已懷孕(經血清懷孕檢測結果呈陽性確認)或正在哺乳,或計畫在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 Dato-DXd 後最長 7 個月內懷孕。
1. 排除具有主要或純高惡性程度神經內分泌(小細胞或大細胞)癌成分的任何腫瘤。
2. 在膀胱癌原發性腫瘤的情形下進行部分膀胱切除術,或在腎盂原發性腫瘤的情形下進行部分腎切除術。
3. 先前曾因泌尿上皮癌在手術後接受任何輔助性全身性或放射治療。註:對於上泌尿道泌尿上皮癌 (Upper Tract Urothelial Cancer, UTUC) 患者,允許在腎輸尿管切除術後 72 小時內進行單次膀胱內灌注化療,以預防膀胱復發,這不構成先前的輔助性治療。
醫療病況
4. 依據試驗主持人判定,有任何疾病證據(例如重度或控制不良的全身性疾病,包括活動性出血疾病、持續或活動性感染、合併腹瀉的嚴重慢性胃腸道疾病 [例如:活動性發炎性腸道疾病],或原發性免疫缺損、任何其他醫學狀況、器官移植或異體幹細胞移植病史,或心理疾病/社交狀況和/或藥物濫用,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會導致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或將影響對試驗計畫書的遵從度。
5. 有任何臨床上顯著角膜疾病的病史。
6. 有其他原發性惡性腫瘤病史,但不包括已接受治癒性療法、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2 年內無已知的活動性疾病,且潛在復發風險甚低的惡性腫瘤。例外包括經充分切除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皮膚基底細胞癌或皮膚鱗狀細胞癌)和已接受治癒性療法的原位癌。
7. 因先前抗癌療法或根除性手術引起的持續性毒性,不包括掉髮,但尚未改善至 <= 第 1 級或基準期狀況。註:可納入患有試驗主持人認定與先前抗癌療法相關的部分慢性、穩定第 2 級毒性(定義為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至少 3 個月內未惡化至 > 第 2 級,且以 SoC 治療處置)的受試者,這類毒性包括(但不限於):
a) 化療引起的神經病變。
b) 疲勞。
c) 白斑。
d) 以替代荷爾蒙療法控制的內分泌疾病。
e) 先前免疫治療的殘餘毒性:第 1 級或第 2 級內分泌病變,可能包括但不限於甲狀腺功能低下/甲狀腺功能亢進、第一型糖尿病、高血糖、腎上腺功能不全或腎上腺炎;以及皮膚色素減退(白斑)。
f) 若試驗主持人認為受試者的不可逆毒性在合理預期範圍不會因試驗治療而惡化(例如:聽力受損),則可予以納入。
8. 有活動性或控制不良的 B 型或 C 型肝炎病毒感染。篩選時必須進行 B 型和 C 型肝炎檢測。受試者如符合下列條件,仍具有資格:
a) 有 C 型肝炎感染病史,且過去 4 週內未接受抗病毒療法時,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 HCV) 病毒量低於偵測濃度,且轉胺酶數值正常。除非臨床上有需要,否則這些受試者在試驗期間不需要定期檢測 HCV 核糖核酸 (Ribonucleic Acid, RNA)。
b) 已接種 B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B virus, HBV) 疫苗、僅 B 肝表面抗體 (anti-hepatitis B surface, anti-HBs) 陽性,且無肝炎的臨床徵象。
c)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epatitis B Surface Antigen, HBsAg) 呈陰性且抗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Hepatitis B Core Antibody, anti-HBc) 呈陽性(即感染後 HBV 已清除者),並符合以下條件;定義為具有活動性或控制不良的 B 型肝炎(anti-HBc 免疫球蛋白 M [Immunoglobulin M, IgM] 陽性和/或 HBV 去氧核糖核酸 [Deoxyribonucleic Acid, DNA] > 2000 IU/mL)或 C 型肝炎(anti-HCV 陽性且 HCV RNA 陽性,或 anti-HCV 陽性且自 HCV 治療後起 HCV RNA 無法測得時間少於 12 週)。
d) HBsAg 呈陽性且患慢性 HBV 感染(持續 6 個月或更長時間)並符合以下條件:
i. HBV DNA 病毒量 < 2000 IU/mL
ii. 轉胺酶數值正常
iii. 根據試驗主持人判定,若臨床上需要時則開始或維持抗病毒治療
9. 已知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 感染且未被良好控制。控制良好的 HIV 感染定義為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a) 在 6 個月間無法測得病毒 RNA 量
b) CD4+ 計數 >= 350 cells/μL
c) 過去 12 個月內沒有以伺機性感染定義的急性免疫缺乏症候群病史,且在使用相同的抗 HIV 藥物時維持穩定至少 4 週
d) HIV 負荷量 < 400 copies/mL。
若 HIV 感染符合上述條件,建議監測病毒 RNA 量和 CD4+ 計數。
10. 已知患有活動性結核病感染(臨床評估可能包括臨床病史、理學檢查和放射學發現,或符合當地實務的結核病檢測)。
11. 患有任何其他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或控制不良的感染,且隨機分配時尚未緩解。
12. 具有需要使用類固醇之非感染性間質性肺病 (Interstitial Lung Disease, ILD)/肺炎(包括放射線肺炎)病史,或藥物誘發之 ILD/肺炎,目前患有 ILD/肺炎,或篩選時不能以影像檢查排除之疑似 ILD/肺炎。
13. 因併發的肺部疾病導致臨床嚴重的肺功能受損,可能包括但不限於以下疾病:
a) 潛在肺部疾病(例如:納入試驗前 3 個月內的肺栓塞、重度氣喘、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 [Chronic Obstructive Pulmonary Disease, COPD]、限制性肺部疾病、肋膜積液等)。
b) 患有任何合併肺部侵犯之自體免疫性、結締組織或發炎性疾病(例如:類風濕性關節炎、修格蘭氏症候群、類肉瘤病等)。
c) 曾接受全肺切除術。
14. 篩選時進行的三次 12 導程心電圖 (electrocardiogram, ECG) 顯示靜態 ECG 有臨床異常發現,包括但不限於平均靜態校正 QT 間隔 > 470 ms。
15. 控制不良或重大的心血管疾病,包括:
a)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6 個月內發生心肌梗塞或控制不良/不穩定的心絞痛。
b) 有症狀之鬱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等級 II 至 IV)。
c) 有症狀或需要治療的複雜性心律不整(例如多灶性心室過早收縮、雙聯律、三聯律、心室性心搏過速)(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 CTCAE] 第 3 級)。
d) 控制不良的高血壓(休息時收縮壓 > 180 mmHg 或舒張壓 > 110 mmHg)。
e) 任何病因的心肌病變或心肌炎病史。
f) 接受治療後仍患有症狀性或控制不良的心房顫動病史,或無症狀的持續性心室性心搏過速,根據計畫主持人的判斷且建議會診心臟專科醫師,若受試者透過藥物控制心房顫動或使用心律調節器控制心律不整,則可允許納入。
16. 過去 5 年內患有活動性或先前經證實患有需要全身性治療的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疾病(包括但不限於發炎性腸道疾病、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葛瑞夫茲氏症)(即:使用疾病修飾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
可納入下列受試者:
a) 有白斑或禿髮的受試者
b) 甲狀腺機能低下(例如:發生在橋本氏症候群之後)且穩定接受荷爾蒙替代療法的受試者
c) 任何不需要全身性療法的慢性皮膚病受試者
d) 過去 5 年內沒有活動性疾病的受試者
e) 僅靠飲食控制的乳糜瀉受試者
先前/併用療法
17. 先前暴露於:
a) TROP2 標靶療法
b) 具有 deruxtecan 藥物載荷的其他抗體藥物複合體 (Antibody-Drug Conjugate, ADC)
c) 治療性抗癌疫苗
d) 抗-TIGIT 療法,或目標作用於免疫調節受體或機轉的任何其他抗癌療法
註:允許先前曾因早期疾病接受抗 PD-1/細胞程式死亡-配體 1 (Programmed Cell Death-Ligand 1, PD-L1) 藥物治療。
18. 若使用草藥或天然物來治療或預防任何類型癌症且可能干擾試驗治療活性,則排除在外。
19. 在隨機分配前,同時接受任何抗癌治療且未經過充分的清除期。允許併用雙磷酸鹽類藥物或非癌症相關疾病的荷爾蒙療法(例如:胰島素治療糖尿病、賀爾蒙替代療法、性腺刺激素釋放激素類似物)。
20. 目前正在使用、或曾在治療分配/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使用免疫抑制藥物。以下是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a) 鼻內、吸入、外用類固醇或局部類固醇注射(例如:關節內注射)。
b) 以類固醇作為過敏反應的預防用藥(例如:CT 掃描的預防用藥)。這包括在 rilvegostomig/其他免疫腫瘤藥物 (Immuno-Oncology, IO) 之前給予的 Dato-DXd/化療之預防用藥,或基於緩和治療目的給予單劑藥物(例如:疼痛控制)。
c) 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的生理性劑量每天不超過 10 mg 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不良事件 [adverse event, AE] 治療除外)。
d) 使用免疫抑制藥物以控制試驗性藥品 (Investigational Medicinal Product, IMP) 相關 AE。
e) 依據機構標準和試驗主持人的判斷,用於控制復發性第 1 級或第 2 級輸注相關反應 (Infusion-Related Reaction, IRR) 的預防用藥;然而,類固醇不應作為第 1 級或第 2 級 IRR 的常規預防用藥(請參見毒性管理指南 [Toxicity Management Guidelines, TMG])。
f) 若臨床上有需要,且經認定為對於控制受試者發生之非免疫療法相關事件(例如:COPD、放療、噁心)相當重要,將允許暫時給予類固醇。
過去或目前參與臨床試驗的情形
21. 參與另一項臨床試驗,且在過去 12 個月內接受試驗治療或試驗性醫療器材、曾在先前同一 IMP 試驗中接受隨機分配(無論治療分配為何),或同時納入另一項臨床試驗(除非此試驗為觀察性 [非試驗性],或受試者處於試驗治療的追蹤期)。
22. 已知曾對 Dato-DXd、rilvegostomig、durvalumab、nivolumab、EV 或 pembrolizumab 或其他單株抗體或 Dato-DXd 之任何賦形劑(包括但不限於 polysorbate 80)有嚴重過敏反應病史的受試者。
其他排除條件
23. 根據當地法規/核准,不符合接受至少一種 SoC 的資格。
24. 參與本試驗的規劃和/或執行(適用於 AstraZeneca 員工和/或試驗中心人員)。
25. 先前曾隨機分配至本試驗。註:受試者可重新篩選一次。
26. 僅限女性:已懷孕(經血清懷孕檢測結果呈陽性確認)或正在哺乳,或計畫在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 Dato-DXd 後最長 7 個月內懷孕。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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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91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