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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Sobi.AVA-AA-350
尚未開始召募

2026-05-01 - 2030-01-31

Phase II/III

召募中4

一項開放標記、單組、多中心 第 2/3 期臨床試驗,評估 Avatrombopag 用於免疫抑制治療無效、不適合免疫抑制治療或免疫抑制治療後復發的再生不良性貧血 (AA) 成人患者。

  • 試驗申請者

    新加坡商希米科亞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新加坡商希米科亞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6/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李欣學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張鴻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馬銘君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周聖傑 周聖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試驗目的

評估 Avatrombopag 用於免疫抑制治療無效、不適合免疫抑制治療或免疫抑制治療後復發的再生不良性貧血 (AA) 成人患者。

藥品名稱

錠劑

主成份

avatrombopag

劑型

110

劑量

20 mg

評估指標

評估 avatrombopag 用於免疫抑制治療無效、不適合免疫抑制治療或免疫抑制治療後復發 (依據第 26 週的血液學反應) 之再生不良性貧血試驗參與者的療效。

主要納入條件

主試驗期 (核心階段)
1. 患者必須能夠提供知情同意。
2. 年滿 18 歲以上。
3. 周邊血液和骨髓檢查確診為再生不良性貧血。
4. 在接受至少一個療程免疫抑制療法 (包括馬或兔抗胸腺細胞球蛋白 (ATG)) 無效或復發;或不適合接受 ATG 治療且環孢素 A (CyA) 治療無效或治療後復發。
5. 血小板減少定義為血小板計數 ≤ 30×109/L。
6. 篩選時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PS) 為 0 至 2 分。
7.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篩選時和基準點的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
8. 患者同意自簽署受試者同意書起直到最後一劑 avatrombopag 後 30 天,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 (定義請見第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節)。
延伸期
1. 依試驗主持人判斷,試驗參與者參加主試驗期 (核心階段) 沒有任何重大的安全性或耐受性疑慮。

主要排除條件

主試驗期 (核心階段)
1. 基於篩選期間經骨髓穿刺/組織切片,篩選時患者的骨髓纖維化分級為 MF-2 或 MF-3 (根據 WHO/歐洲共識網狀纖維化分級系統 (MF0 至 MF3))。
2. 經篩選期間進行骨髓穿刺/組織切片,確定患者的骨髓母細胞超過 2%。
3. 具有依 WHO 2022 (第 5 版)定義為 MDS 之細胞遺傳學異常之患者,包括 −7/del (7q)、−5/del (5q)、複雜 (≥3) 或單體核型、3q26/EVI1 重新排列,以及其他已知之 MDS/AML 定義性病灶,或具有明確的發育不良/母細胞過量;單獨的 +8, −Y, del(20q),或具有少量 (<10%) 且非發育不良之克隆,若加強監測,可參加試驗。
4. 有肝硬化、門靜脈高壓、慢性活動性肝炎病史之患者。
5. 具有臨床意義的心臟疾病之患者 (紐約心臟學會分類第 III 級或第 IV 級);不穩定型心絞痛;納入前 6 個月內曾發生心肌梗塞;患有心臟疾病,在納入前 6 個月內接受血管成形術或支架植入;或具有臨床意義的心律不整,包括尖端扭轉型心室頻脈病史;控制不良的高血壓)。
6. 已知診斷或臨床上疑似為遺傳性骨髓衰竭症候群 (包括但不限於范可尼氏症候群貧血) 之患者。
7. 由於其他原因 (例如骨髓增生異常症候群 [MDS]、特發性血小板減少紫斑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C 型肝炎病毒 [HCV]、全身性紅斑狼瘡 [SLE] 或肝硬化) 引起血小板減少之患者。
8. 同時患有以溶血為主要表現的陣發性夜間血紅素尿症 (PNH) 之患者。以溶血為主要表現,定義為乳酸脫氫酶 > 實驗室正常值上限的 1.5 倍。
9. 具有臨床顯著之 PNH 克隆比率之患者,定義為顆粒性白血球或單核球 PNH 克隆 ≥50%,或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會增加血栓風險的克隆比率 (例如,快速擴張或實驗室證據顯示具有活動性溶血)。
10. 患有 PNH 並接受補體抑制療法治療,包括 C5 抑制劑、C3 抑制劑或近端補體路徑抑制劑之患者。
11. 過去 5 年內曾罹患惡性疾病,或同時患有惡性疾病或非因再生不良性貧血治療而接受細胞毒性化學治療 (不包括皮膚基底細胞癌或鱗狀細胞癌,或子宮頸原位癌) 之患者。
12. 過去 6 個月內有血栓栓塞病史,或目前在使用抗凝血藥物之患者。具有抗磷脂抗體症候群 (APS) 之患者。
13. 懷孕或哺乳的女性,以及有生育能力但不願意或無法採取有效避孕措施的女性,或在篩選或基準點時驗孕結果為陽性的女性。
14. 已知對 avatrombopag 或其中賦形劑過敏之患者。
15. 依 Cockroft 和 Gault 公式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 ≤30 mL/min 之患者。
16. 接受任何再生不良性貧血藥物或治療,包括在開始 avatrombopag 治療前接受以下治療之患者:
o 在第 1 天/基準點的 90 天內使用 ATG (馬源或兔源)。
o 在第 1 天/基準點的 6 週內使用環孢素 A 或蛋白同化類固醇。然而,在第 1 天/基準點前至少 8 週持續接受環孢素 A 或蛋白同化類固醇之患者,如果篩選時血球計數穩定,且在開始 avatrombopag 治療前 6 週及試驗治療期間維持穩定劑量則可以納入。
o 先前曾接受造血幹細胞移植
17. 曾使用聚乙二醇接合重組人類巨核細胞生長發育因子、重組人類 TPO 或 romiplostim 之患者。
18. 在第 1 天/基準點的 7 天內接受過 eltrombopag 治療之患者。
19. 在第 1 天/基準點前 30 天或 5 個半衰期內 (以較長時間為準) 接受過另一種試驗藥物的治療之患者。
20. 有任何具臨床意義的異常情形,依試驗主持人判斷患者不適合參與試驗。
21. 依試驗主持人判斷,無法或不願意遵守試驗計畫書的要求之患者。
延伸期
1. 依試驗主持人判斷,不適合參與延伸期的患者。
2. 依試驗主持人判斷,無法或不願意遵守試驗計畫書的要求的患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5 人

  • 全球人數

    26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