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306293
尚未開始召募
2026-06-01 - 2032-12-31
Phase III
一項第3期、隨機分配、多中心、開放性試驗,比較Velzatinib (GSK6042981)與Imatinib, 用於患有先前未經治療過之轉移性及/或無法切除之胃腸道基質瘤(GIST)參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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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荷商葛蘭素史克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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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荷商葛蘭素史克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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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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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6/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試驗目的
在先前未經治療的轉移性和/或無法切除GIST受試者中,以無惡化存活時間(PFS)為指標,評估velzatinib 相較於imatinib 的療效(臨床活性)
藥品名稱
錠劑
錠劑
錠劑
錠劑
錠劑
主成份
GSK6042981
IMATINIB MESYLATE
IMATINIB MESYLATE
劑型
110
110
110
110
110
劑量
100mg
100 mg
400 mg
100 mg
400 mg
評估指標
PFS,定義為自隨機分配日期起,至疾病惡化日期,或因任何原因死亡的日期為止(以先發生者為準)
主要納入條件
1. 在簽署知情同意書時必須年滿18歲以上,或已達試驗執行地區的有同意權年齡。
2. 患有經組織學或細胞學檢查確認的胃腸道基質瘤,且為轉移性和/或手術無法切除
3. 未曾針對轉移性和/或手術無法切除的胃腸道基質瘤接受過全身性療法。
4. 必須提供腫瘤組織給中央實驗室。腫瘤組織可為留存組織(優先採用),或標準照護所取得的新採集切片(切片必須在隨機分配前採集)。
5. 必須具有≥ 1個目標病灶。
6. 願意使用適當的避孕方法[男性和/或女性參與者]。
7. 能夠簽署知情同意書,其中包括遵守知情同意書中所列的要求和限制。
8. ECOG體能狀態≤第1級。
9. 具有適當的器官功能。
2. 患有經組織學或細胞學檢查確認的胃腸道基質瘤,且為轉移性和/或手術無法切除
3. 未曾針對轉移性和/或手術無法切除的胃腸道基質瘤接受過全身性療法。
4. 必須提供腫瘤組織給中央實驗室。腫瘤組織可為留存組織(優先採用),或標準照護所取得的新採集切片(切片必須在隨機分配前採集)。
5. 必須具有≥ 1個目標病灶。
6. 願意使用適當的避孕方法[男性和/或女性參與者]。
7. 能夠簽署知情同意書,其中包括遵守知情同意書中所列的要求和限制。
8. ECOG體能狀態≤第1級。
9. 具有適當的器官功能。
主要排除條件
1. 在過去24個月內罹患曾惡化或需要積極治療的惡性腫瘤(試驗疾病除外),但已切除且無轉移疾病證據的皮膚基底細胞癌、皮膚鱗狀細胞癌或原位癌[例如:乳房、子宮頸、膀胱的]除外。
2. 患有任何可能改變吸收的臨床上重大胃腸道異常,例如吸收不良症候群,或胃和/或腸道大範圍切除。
3. 您在投予第一劑試驗藥物前14天內曾接受任何重大手術(中央靜脈導管置放和腫瘤針刺切片等次要手術程序不視為重大手術程序),或尚未從手術中完全康復。
4. 具有異體或自體骨髓移植或其他實質器官移植手術史。具有自體幹細胞移植病史的參與者,若符合以下資格條件,則具有參加試驗的資格:a) 移植是在篩選前 >100天前進行,且b) 參與者在篩選時沒有活動性感染。
5. 經由試驗主持人或醫學監測員判定,已知具有對velzatinib或imatinib的過敏或過敏反應,因而無法參加試驗。
6. 在過去6個月內,曾有臨床上重大或未受控的心臟疾病、不穩定型心絞痛、急性心肌梗塞、紐約心臟協會第III或IV級鬱血性心臟衰竭、或未經標準照護療法控制的臨床上重大心律不整、心室心律不整、腦血管意外或暫時性腦缺血發作與未受控的高血壓病史。
7. 具有未經治療的腦部或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或已經惡化的腦部/CNS轉移[例如出現新的或擴大的腦部轉移證據,或可歸因於腦部/CNS轉移的新神經系統症狀]。患有曾接受治療且臨床上穩定的腦部/CNS轉移,且在隨機分配前已完成所有皮質類固醇治療≥ 2週的參與者,不排除參加資格。
8. 具有先前治療產生的持續性不良反應,且尚未恢復至≤第1級或先前治療前的基線期狀態(排除落髮、聽力受損、白斑症、以替代療法控制的內分泌疾病和第2級神經病變等狀況),或由試驗主持人認定且試驗委託者亦認同與本臨床試驗的試驗藥物治療的耐受性無臨床相關性。
9. 患有任何活動性腎臟病況(例如感染、需要透析、或任何其他可能影響參與者安全性的嚴重腎臟病況)。
10. 有任何嚴重和/或不穩定的醫療狀況、精神異常或其他狀況(包括實驗室評估異常),可能干擾參與者安全、取得知情同意或遵守試驗程序。
11. 投予第一劑試驗藥物前14天內曾接受放射治療。
12. 隨機分配的30天內接種過任何活性疫苗。接種經適當法規機制(例如:緊急使用授權、有條件的上市許可或上市許可) 獲得授權的Covid-19疫苗 (新冠病毒疫苗)不會被排除。
13. 隨機分配前14天內輸注過任何血液製劑(包括血小板或紅血球)或使用聚落刺激因子(包括G-CSF、顆粒性白血球-巨噬細胞聚落刺激因子,或重組紅血球生成素)。
14. 曾使用已知為P-醣蛋白(P-gp)和乳癌抗藥性蛋白(BCRP)之中度/強效臨床抑制劑或誘導劑的藥物;就抑制劑而言,是指投予第一劑試驗藥物前5天內或5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曾使用此藥物;就誘導劑而言,是指投予第一劑試驗藥物前14天內曾使用此藥物
15. 目前正在參加,或在簽署知情同意書前曾參加過任何其他涉及研究性試驗藥物的臨床試驗或其他任何類型醫學研究。
16. 具有藥物/酒精篩檢評估陽性結果。
17. 已知感染HIV(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並且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在篩選前3個月內或篩選時具有文件紀錄顯示血漿HIV-1 RNA ≥ 50 c/mL。在篩選前3至12個月,血漿HIV-1 RNA濃度必須維持< 50 c/mL才能納入試驗;若在篩選前3至12個月發生多次血漿HIV-1 RNA數值≥ 50 c/mL的情況,則參與者不符合納入試驗的資格,除非根據試驗主持人評估,數值上升既不具有持續性,也與抗反轉錄病毒耐藥性無關;
或
• 在過去12個月內未測量過CD4細胞計數(即至少兩次獨立測量,每次測量至少間隔28天,且其中一次必須在篩選時進行);
或
• 在過去12個月內,曾有任何CD4細胞計數數值≤ 200 cells/mm3;
或
於篩選之前的3個月期間,其合併式抗反轉錄病毒療法的療程中有1項以上變更(允許進行的轉換除外),或接受與當地建議指引不一致的抗反轉錄病毒療法療程;
或
• 進入篩選前5年內曾有與HIV相關的非何杰金氏淋巴癌(non-Hodgkin lymphoma) 病史,或與HIV相關的侵襲性子宮頸癌病史;
或
• 在篩選的90天內,曾接受HIV-1免疫治療疫苗的治療。
18. 懷孕或正在餵哺母乳。
19. 無法遵守計畫流程,包含試驗追蹤期的要求。
20. 丙胺酸轉胺酶(ALT)數值> 2.5倍正常值上限(ULN),或 (針對有紀錄顯示有肝轉移/腫瘤浸潤的參與者) ALT數值> 5倍ULN
21. 總膽紅素數值> 1.5倍ULN。
22. 患有肝硬化或依試驗主持人評估目前有不穩定的肝臟或膽道疾病,定義為出現腹水、腦病變、凝血障礙、低白蛋白血症、食道/胃部靜脈曲張,或持續性黃疸。
23. 有證據顯示患有儘管已接受具有高抗藥門檻的抗病毒治療,仍可偵測到病毒量的慢性B型肝炎病毒(HBV)感染。
24. 12導程心電圖顯示,在篩選時經由Fridericia公式校正的平均QTc > 480 msec,或具有長QT症候群的病史。
2. 患有任何可能改變吸收的臨床上重大胃腸道異常,例如吸收不良症候群,或胃和/或腸道大範圍切除。
3. 您在投予第一劑試驗藥物前14天內曾接受任何重大手術(中央靜脈導管置放和腫瘤針刺切片等次要手術程序不視為重大手術程序),或尚未從手術中完全康復。
4. 具有異體或自體骨髓移植或其他實質器官移植手術史。具有自體幹細胞移植病史的參與者,若符合以下資格條件,則具有參加試驗的資格:a) 移植是在篩選前 >100天前進行,且b) 參與者在篩選時沒有活動性感染。
5. 經由試驗主持人或醫學監測員判定,已知具有對velzatinib或imatinib的過敏或過敏反應,因而無法參加試驗。
6. 在過去6個月內,曾有臨床上重大或未受控的心臟疾病、不穩定型心絞痛、急性心肌梗塞、紐約心臟協會第III或IV級鬱血性心臟衰竭、或未經標準照護療法控制的臨床上重大心律不整、心室心律不整、腦血管意外或暫時性腦缺血發作與未受控的高血壓病史。
7. 具有未經治療的腦部或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或已經惡化的腦部/CNS轉移[例如出現新的或擴大的腦部轉移證據,或可歸因於腦部/CNS轉移的新神經系統症狀]。患有曾接受治療且臨床上穩定的腦部/CNS轉移,且在隨機分配前已完成所有皮質類固醇治療≥ 2週的參與者,不排除參加資格。
8. 具有先前治療產生的持續性不良反應,且尚未恢復至≤第1級或先前治療前的基線期狀態(排除落髮、聽力受損、白斑症、以替代療法控制的內分泌疾病和第2級神經病變等狀況),或由試驗主持人認定且試驗委託者亦認同與本臨床試驗的試驗藥物治療的耐受性無臨床相關性。
9. 患有任何活動性腎臟病況(例如感染、需要透析、或任何其他可能影響參與者安全性的嚴重腎臟病況)。
10. 有任何嚴重和/或不穩定的醫療狀況、精神異常或其他狀況(包括實驗室評估異常),可能干擾參與者安全、取得知情同意或遵守試驗程序。
11. 投予第一劑試驗藥物前14天內曾接受放射治療。
12. 隨機分配的30天內接種過任何活性疫苗。接種經適當法規機制(例如:緊急使用授權、有條件的上市許可或上市許可) 獲得授權的Covid-19疫苗 (新冠病毒疫苗)不會被排除。
13. 隨機分配前14天內輸注過任何血液製劑(包括血小板或紅血球)或使用聚落刺激因子(包括G-CSF、顆粒性白血球-巨噬細胞聚落刺激因子,或重組紅血球生成素)。
14. 曾使用已知為P-醣蛋白(P-gp)和乳癌抗藥性蛋白(BCRP)之中度/強效臨床抑制劑或誘導劑的藥物;就抑制劑而言,是指投予第一劑試驗藥物前5天內或5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曾使用此藥物;就誘導劑而言,是指投予第一劑試驗藥物前14天內曾使用此藥物
15. 目前正在參加,或在簽署知情同意書前曾參加過任何其他涉及研究性試驗藥物的臨床試驗或其他任何類型醫學研究。
16. 具有藥物/酒精篩檢評估陽性結果。
17. 已知感染HIV(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並且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在篩選前3個月內或篩選時具有文件紀錄顯示血漿HIV-1 RNA ≥ 50 c/mL。在篩選前3至12個月,血漿HIV-1 RNA濃度必須維持< 50 c/mL才能納入試驗;若在篩選前3至12個月發生多次血漿HIV-1 RNA數值≥ 50 c/mL的情況,則參與者不符合納入試驗的資格,除非根據試驗主持人評估,數值上升既不具有持續性,也與抗反轉錄病毒耐藥性無關;
或
• 在過去12個月內未測量過CD4細胞計數(即至少兩次獨立測量,每次測量至少間隔28天,且其中一次必須在篩選時進行);
或
• 在過去12個月內,曾有任何CD4細胞計數數值≤ 200 cells/mm3;
或
於篩選之前的3個月期間,其合併式抗反轉錄病毒療法的療程中有1項以上變更(允許進行的轉換除外),或接受與當地建議指引不一致的抗反轉錄病毒療法療程;
或
• 進入篩選前5年內曾有與HIV相關的非何杰金氏淋巴癌(non-Hodgkin lymphoma) 病史,或與HIV相關的侵襲性子宮頸癌病史;
或
• 在篩選的90天內,曾接受HIV-1免疫治療疫苗的治療。
18. 懷孕或正在餵哺母乳。
19. 無法遵守計畫流程,包含試驗追蹤期的要求。
20. 丙胺酸轉胺酶(ALT)數值> 2.5倍正常值上限(ULN),或 (針對有紀錄顯示有肝轉移/腫瘤浸潤的參與者) ALT數值> 5倍ULN
21. 總膽紅素數值> 1.5倍ULN。
22. 患有肝硬化或依試驗主持人評估目前有不穩定的肝臟或膽道疾病,定義為出現腹水、腦病變、凝血障礙、低白蛋白血症、食道/胃部靜脈曲張,或持續性黃疸。
23. 有證據顯示患有儘管已接受具有高抗藥門檻的抗病毒治療,仍可偵測到病毒量的慢性B型肝炎病毒(HBV)感染。
24. 12導程心電圖顯示,在篩選時經由Fridericia公式校正的平均QTc > 480 msec,或具有長QT症候群的病史。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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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2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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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8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