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HQP1351CG301
尚未開始召募
2025-04-18 - 2029-04-22
Phase III
召募中2
一項評估 Olverembatinib (HQP1351) 用於慢性期慢性骨髓性白血病患者的全球多中心、開放性、隨機分配、第 3 期登錄性試驗 (POLARI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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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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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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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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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6/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試驗目的
本試驗 A 部分的目的為找出下列研究問題的答案:
1.使用 olverembatinib 相較於 bosutinib 在 24 週和 96 週時的長期反應率為何?
2.Olverembatinib 相較於 bosutinib 的最大有效性有哪些其他參數?
3.Olverembatinib 相較於 bosutinib 的安全性概況如何?
4.基因 BCR::ABL1 有哪些變化對治療無反應?
5.BCR::ABL1 基因對 olverembatinib 有何反應?
6.Olverembatinib 相較於 bosutinib 的有效性如何?
本試驗 B 部分的目的為找出下列問題的答案:
1.在帶有 T315I 突變的 CML-CP 患者中,使用 olverembatinib 24 和 96 週的長期反應率為何?
2.Olverembatinib 用於帶有 T315I 突變之 CML-CP 患者的最大有效性有哪些其他參數?
3.Olverembatinib 用於帶有 T315I 突變之 CML-CP 患者的安全性概況如何?
4.基因 BCR::ABL1 有哪些變化對治療無反應?
5.BCR::ABL1 基因對 olverembatinib 有何反應?
6.Olverembatinib 的有效性如何?
藥品名稱
錠劑
主成份
Olverembatinib
劑型
110
劑量
10 mg/tablet
評估指標
A 部分:隨機對照組
主要目標
•比較 olverembatinib 相較於 bosutinib 在 24 週時的主要分子反應 (MMR) 率
B 部分:單組
主要目標
•評估 olverembatinib 用於帶有 T315I 突變之 CML-CP 患者於 24 週時的 MMR 率
主要目標
•比較 olverembatinib 相較於 bosutinib 在 24 週時的主要分子反應 (MMR) 率
B 部分:單組
主要目標
•評估 olverembatinib 用於帶有 T315I 突變之 CML-CP 患者於 24 週時的 MMR 率
主要納入條件
1)年齡 ≥ 18 歲。
2)依據 CML 美國國家綜合癌症網絡 (National Comprehensive Cancer Network, NCCN) 指引版本 1.2024 診斷為 CML-CP。
3)篩選時可檢測到典型的 BCR::ABL1 轉錄本證據,且該轉錄本可透過標準化即時定量聚合酶連鎖反應 (real-time quantitative 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 RQ-PCR) 進行定量分析。
4)在篩選就診時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數值:
•周邊血液骨髓母細胞 < 15%
•周邊血液骨髓母細胞和前骨髓細胞合計 < 30%
•周邊血液嗜鹼性球 < 20%
•血小板 ≥ 50 × 109/L (≥ 50,000/mm3)
•可接受暫時性的先前療法相關血小板減少症(篩選前 < 50,000/mm3 持續 ≤ 30 天)。
•無證據顯示白血病細胞髓外浸潤,但肝腫大或脾腫大除外
5)A 部分:先前曾接受至少兩種核准 TKI 治療,例如 imatinib、nilotinib、dasatinib、radotinib、flumatinib、ponatinib 或 asciminib。
6)B 部分:患者在篩選時必須符合下列所有三項條件。
•先前曾接受至少一種核准 TKI 治療,例如 imatinib、nilotinib、dasatinib、bosutinib、radotinib、flumatinib、ponatinib 或 asciminib。
•篩選時帶有 T315I 突變。
•沒有其他有效的和/或可耐受的療法可用。
7)篩選時,對最近一次 TKI 療法出現失敗 [參照 2025 ELN (European LeukemiaNet) 指引;Apperley et al,2025] 或無法耐受。
•針對 CML-CP 患者(即於最後一次療法啟始時處於 CP 期者),失敗的定義如下。患者必須符合下列至少一項條件。
啟始療法後三個月:BCR::ABL1(國際量表 [International Scale, IS])> 10%,且在 1-3 個月內確認。
啟始療法後六個月:BCR::ABL1 (IS) > 10%
啟始療法後十二個月:BCR::ABL1 (IS) > 1
啟始療法後的任何時候,若產生了對當前治療具耐藥性的新 BCR::ABL1 突變(請參閱最新版 NCCN 或 ELN 準則),且 BCR::ABL1 (IS) > 0.1%。
啟始療法後的任何時候,先前的反應消失。
啟始療法後的任何時候,Ph+ 細胞中出現新的克隆性染色體異常:Ph+ 細胞中出現高風險 ACA,以及 BCR::ABL1 (IS) > 0.1%。
•不耐受的定義如下。無法耐受最近一次 TKI 療法的患者,篩選時的 BCR::ABL1 (IS) 比值必須大於 0.1%。
非血液學不耐受:治療期間出現第 3 級或第 4 級毒性反應的患者,或出現持續性第 2 級毒性反應且對最佳治療(包括調整劑量)無反應的患者(除非在療效已不理想的情況下,減量被認為不符合患者的最佳利益)
血液學不耐受:患者在治療期間出現第 3 級或第 4 級毒性反應(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或血小板計數異常),且在將劑量減至標示建議的最低劑量後,該毒性反應仍持續復發。
8)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分數 (PS) ≤ 2。
9)在任何篩選程序前取得書面知情同意。
10)具有適當器官功能,定義如下:
•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 ≥ 30 mL/min。
•總膽紅素 < 1.5 × 正常值上限 (ULN),吉伯特氏症候群患者除外,僅有
當總膽紅素 ≤ 3.0 × ULN 或直接膽紅素 ≤ 1.5 × ULN 時,方可予以納入。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 AST) < 3 × ULN
•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 < 3 × ULN
•血清澱粉酶 ≤ 1.5 × ULN。對於血清脂肪酶 ≤ 1.0 × ULN 的數值,必須視為不具臨床意義,且不與急性胰臟炎的風險因子相關
•鹼性磷酸酶 ≤ 2.5 × ULN
11)在第一劑試驗藥物給藥之前,其以下電解質數值必須在正常範圍內,或透過補充劑調整至正常範圍內:
•鉀(若與肌酸酐清除率在正常限值內相關,則進入試驗時可接受鉀濃度升高至最高 6.0 mmol/L)
•總鈣(依據血清白蛋白校正);(若與肌酸酐清除率在正常限值內相關,則進入試驗時可接受鈣濃度升高至最高 12.5 mg/dL 或 3.1 mmol/L)
•鎂,除鎂濃度升高 > ULN - 3.0 mg/dL;> ULN - 1.23 mmol/L,且肌酸酐清除率(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在正常限值內者外。
2)依據 CML 美國國家綜合癌症網絡 (National Comprehensive Cancer Network, NCCN) 指引版本 1.2024 診斷為 CML-CP。
3)篩選時可檢測到典型的 BCR::ABL1 轉錄本證據,且該轉錄本可透過標準化即時定量聚合酶連鎖反應 (real-time quantitative 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 RQ-PCR) 進行定量分析。
4)在篩選就診時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數值:
•周邊血液骨髓母細胞 < 15%
•周邊血液骨髓母細胞和前骨髓細胞合計 < 30%
•周邊血液嗜鹼性球 < 20%
•血小板 ≥ 50 × 109/L (≥ 50,000/mm3)
•可接受暫時性的先前療法相關血小板減少症(篩選前 < 50,000/mm3 持續 ≤ 30 天)。
•無證據顯示白血病細胞髓外浸潤,但肝腫大或脾腫大除外
5)A 部分:先前曾接受至少兩種核准 TKI 治療,例如 imatinib、nilotinib、dasatinib、radotinib、flumatinib、ponatinib 或 asciminib。
6)B 部分:患者在篩選時必須符合下列所有三項條件。
•先前曾接受至少一種核准 TKI 治療,例如 imatinib、nilotinib、dasatinib、bosutinib、radotinib、flumatinib、ponatinib 或 asciminib。
•篩選時帶有 T315I 突變。
•沒有其他有效的和/或可耐受的療法可用。
7)篩選時,對最近一次 TKI 療法出現失敗 [參照 2025 ELN (European LeukemiaNet) 指引;Apperley et al,2025] 或無法耐受。
•針對 CML-CP 患者(即於最後一次療法啟始時處於 CP 期者),失敗的定義如下。患者必須符合下列至少一項條件。
啟始療法後三個月:BCR::ABL1(國際量表 [International Scale, IS])> 10%,且在 1-3 個月內確認。
啟始療法後六個月:BCR::ABL1 (IS) > 10%
啟始療法後十二個月:BCR::ABL1 (IS) > 1
啟始療法後的任何時候,若產生了對當前治療具耐藥性的新 BCR::ABL1 突變(請參閱最新版 NCCN 或 ELN 準則),且 BCR::ABL1 (IS) > 0.1%。
啟始療法後的任何時候,先前的反應消失。
啟始療法後的任何時候,Ph+ 細胞中出現新的克隆性染色體異常:Ph+ 細胞中出現高風險 ACA,以及 BCR::ABL1 (IS) > 0.1%。
•不耐受的定義如下。無法耐受最近一次 TKI 療法的患者,篩選時的 BCR::ABL1 (IS) 比值必須大於 0.1%。
非血液學不耐受:治療期間出現第 3 級或第 4 級毒性反應的患者,或出現持續性第 2 級毒性反應且對最佳治療(包括調整劑量)無反應的患者(除非在療效已不理想的情況下,減量被認為不符合患者的最佳利益)
血液學不耐受:患者在治療期間出現第 3 級或第 4 級毒性反應(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或血小板計數異常),且在將劑量減至標示建議的最低劑量後,該毒性反應仍持續復發。
8)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分數 (PS) ≤ 2。
9)在任何篩選程序前取得書面知情同意。
10)具有適當器官功能,定義如下:
•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 ≥ 30 mL/min。
•總膽紅素 < 1.5 × 正常值上限 (ULN),吉伯特氏症候群患者除外,僅有
當總膽紅素 ≤ 3.0 × ULN 或直接膽紅素 ≤ 1.5 × ULN 時,方可予以納入。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 AST) < 3 × ULN
•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 < 3 × ULN
•血清澱粉酶 ≤ 1.5 × ULN。對於血清脂肪酶 ≤ 1.0 × ULN 的數值,必須視為不具臨床意義,且不與急性胰臟炎的風險因子相關
•鹼性磷酸酶 ≤ 2.5 × ULN
11)在第一劑試驗藥物給藥之前,其以下電解質數值必須在正常範圍內,或透過補充劑調整至正常範圍內:
•鉀(若與肌酸酐清除率在正常限值內相關,則進入試驗時可接受鉀濃度升高至最高 6.0 mmol/L)
•總鈣(依據血清白蛋白校正);(若與肌酸酐清除率在正常限值內相關,則進入試驗時可接受鈣濃度升高至最高 12.5 mg/dL 或 3.1 mmol/L)
•鎂,除鎂濃度升高 > ULN - 3.0 mg/dL;> ULN - 1.23 mmol/L,且肌酸酐清除率(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在正常限值內者外。
主要排除條件
1)僅限 A 部分:於開始試驗治療前任何時間出現 T315I 或 V299L 突變。
2)已知先前診斷出 CML AP(加速期)或 BP(急變期)。
3)曾接受造血幹細胞移植。
4)計劃接受異體造血幹細胞移植。
5)患有臨床上顯著、未受控制或活動性心血管疾病,特別是在開始試驗治療前符合下列任何條件者:
•6 個月內有任何心肌梗塞 (myocardial infarction, MI) 病史
•3 個月內曾發生不穩定型心絞痛
•1 年內曾發生任何腦血管意外
•3 個月內發生短暫性腦缺血發作 (transient ischemic attacks, TIA)
•6 個月內有任何周邊血管或內臟梗塞的病史
•6 個月內曾發生鬱血性心臟衰竭 (congestive heart failure, CHF)(紐約心臟協會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 第 III 或 IV 級)
•依據當地機構標準,6 個月內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低於正常值下限。
•有臨床上顯著的心房心律不整病史(例如:心房顫動伴隨血栓風險增加),或任何心室心律不整病史(由主治醫師判定)。
•納入前 3 個月內曾發生靜脈血栓栓塞,包括深部靜脈血栓形成或肺栓塞。曾發生靜脈血栓栓塞事件的患者,僅在病情經最佳治療(由主治醫師判定)得到良好控制的情況下,方符合參與資格。可接受持續的預防性抗凝血治療。
•患者在 6 個月內曾接受血管重建術,包括心臟繞道手術,以及在過去 3 個月內曾接受支架置入術。
•篩選時 QTcF [校正 QT 間期 (Fridericia)] ≥ 450 毫秒(男性患者)、≥ 470 毫秒(女性患者)
6)已知患有與 CML 無關的顯著先天或後天出血疾病。
7)進入試驗前 1 年內曾患有另一種惡性腫瘤。患有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任何類型的原位癌的患者,若已接受完全切除,且在進入試驗時被視為無疾病,則不予排除。
8)患有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感染,包括活動性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B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B virus, HBV) 或 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 HCV) 感染。
9)腸胃道 (gastrointestinal, GI) 功能受損或腸胃道疾病,可能顯著改變試驗藥物的吸收(例如:潰瘍性疾病、控制不良的噁心、嘔吐、腹瀉、吸收不良症候群、小腸切除術或胃繞道手術)。
10)使用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的藥物進行治療,且無法在第一劑 olverembatinib 或 bosutinib 前至少 7 天停用。
•CYP3A4 的中度或強效抑制劑
•CYP3A4 的中度或強效誘導劑
11)先前曾接受 olverembatinib 治療,或已知/疑似對 olverembatinib 或其任何賦形劑過敏。
12)僅限 A 部分:先前曾接受 bosutinib 治療,或已知/疑似對 bosutinib 或其任何賦形劑過敏。
13)先前曾在隨機分配前 30 天內或試驗藥物的 5 個半衰期內參與研究性試驗,以時間較短者為準。
14)懷孕或正在哺乳(授乳中)的女性。
15)具生育能力女性,定義為生理上能夠懷孕的所有女性,除非其在給藥期間及最後一劑 olverembatinib 後 4 個月內,以及依據當地核准的 bosutinib 處方資訊所規定的特定期間內使用適當的避孕方法。
2)已知先前診斷出 CML AP(加速期)或 BP(急變期)。
3)曾接受造血幹細胞移植。
4)計劃接受異體造血幹細胞移植。
5)患有臨床上顯著、未受控制或活動性心血管疾病,特別是在開始試驗治療前符合下列任何條件者:
•6 個月內有任何心肌梗塞 (myocardial infarction, MI) 病史
•3 個月內曾發生不穩定型心絞痛
•1 年內曾發生任何腦血管意外
•3 個月內發生短暫性腦缺血發作 (transient ischemic attacks, TIA)
•6 個月內有任何周邊血管或內臟梗塞的病史
•6 個月內曾發生鬱血性心臟衰竭 (congestive heart failure, CHF)(紐約心臟協會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 第 III 或 IV 級)
•依據當地機構標準,6 個月內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低於正常值下限。
•有臨床上顯著的心房心律不整病史(例如:心房顫動伴隨血栓風險增加),或任何心室心律不整病史(由主治醫師判定)。
•納入前 3 個月內曾發生靜脈血栓栓塞,包括深部靜脈血栓形成或肺栓塞。曾發生靜脈血栓栓塞事件的患者,僅在病情經最佳治療(由主治醫師判定)得到良好控制的情況下,方符合參與資格。可接受持續的預防性抗凝血治療。
•患者在 6 個月內曾接受血管重建術,包括心臟繞道手術,以及在過去 3 個月內曾接受支架置入術。
•篩選時 QTcF [校正 QT 間期 (Fridericia)] ≥ 450 毫秒(男性患者)、≥ 470 毫秒(女性患者)
6)已知患有與 CML 無關的顯著先天或後天出血疾病。
7)進入試驗前 1 年內曾患有另一種惡性腫瘤。患有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任何類型的原位癌的患者,若已接受完全切除,且在進入試驗時被視為無疾病,則不予排除。
8)患有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感染,包括活動性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B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B virus, HBV) 或 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 HCV) 感染。
9)腸胃道 (gastrointestinal, GI) 功能受損或腸胃道疾病,可能顯著改變試驗藥物的吸收(例如:潰瘍性疾病、控制不良的噁心、嘔吐、腹瀉、吸收不良症候群、小腸切除術或胃繞道手術)。
10)使用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的藥物進行治療,且無法在第一劑 olverembatinib 或 bosutinib 前至少 7 天停用。
•CYP3A4 的中度或強效抑制劑
•CYP3A4 的中度或強效誘導劑
11)先前曾接受 olverembatinib 治療,或已知/疑似對 olverembatinib 或其任何賦形劑過敏。
12)僅限 A 部分:先前曾接受 bosutinib 治療,或已知/疑似對 bosutinib 或其任何賦形劑過敏。
13)先前曾在隨機分配前 30 天內或試驗藥物的 5 個半衰期內參與研究性試驗,以時間較短者為準。
14)懷孕或正在哺乳(授乳中)的女性。
15)具生育能力女性,定義為生理上能夠懷孕的所有女性,除非其在給藥期間及最後一劑 olverembatinib 後 4 個月內,以及依據當地核准的 bosutinib 處方資訊所規定的特定期間內使用適當的避孕方法。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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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6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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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333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