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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J5E-MC-JZXB (GOG-3133; ENGOT-ov97/GINECO-NOGGO/FRAmework-01; APGOT-OV17)
尚未開始召募

2026-06-01 - 2031-02-28

Phase III

FRAmework-01:一項分為兩部分的第3期試驗,評估Sofetabart Mipitecan (LY4170156)相較於化療或Mirvetuximab Soravtansine用於鉑抗藥性卵巢癌,以及Sofetabart Mipitecan 合併Bevacizumab相較於含鉑化療合併Bevacizumab用於鉑敏感性卵巢癌的效果

  • 試驗申請者

    台灣禮來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禮來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6/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魏凌鴻 婦產科

協同主持人

適應症

試驗目的

此第3期試驗旨在評估Sofe-M (以exatecan為載荷的FRα標定ADC)用於晚期卵巢癌患者的治療效果。本試驗所述之卵巢癌包含高惡度漿液性卵巢癌、原發性腹膜癌以及輸卵管癌。 本試驗由2個獨立部分組成,分別針對不同患者族群,即PROC(A部分)或PSOC(B部分)。

藥品名稱

凍晶乾粉注射劑
注射劑
注射劑
注射劑
注射劑
注射劑
注射劑
注射劑

主成份

LY4170156
BEVACIZUMAB
DOXORUBICIN HYDROCHLORIDE(LIPOSOME)
PACLITAXEL
TOPOTECAN HYDROCHLORIDE
GEMCITABINE HYDROCHLORIDE
MIRVETUXIMAB SORAVTANSINE
CARBOPLATIN

劑型

247
270
270
270
270
270
270
270

劑量

100MG
25MG/ML
2MG/ML
6MG/ML
1MG/ML
40MG/ML
MG/ML
10mg/ml

評估指標

A部分(PROC)
目標: 比較Sofe-M與對照組(試驗主持人選擇的化療或MIRV)的療效
指標:
• 試驗主持人於不符合MIRV治療資格族群中依RECIST v1.1評估的PFS
• 試驗主持人於ITT族群中依RECIST v1.1評估的PFS

B部分(PSOC)
目標: 比較Sofe-M合併bevacizumab與對照組(試驗主持人選擇的含鉑雙藥化療合併bevacizumab)的療效
指標: 試驗主持人依RECIST v1.1評估的PFS

主要納入條件

5.1.納入條件
5.1.1.納入條件 所有參與者:A部分(PROC)與B部分(PSOC)
年齡與同意
1.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滿18歲,或試驗進行地之管轄機關規定的法定同意年齡。
2.能夠依照附錄1 (第10.1節)中所述簽署知情同意,包括遵循ICF與本試驗計畫書中所列的規定和限制。

參與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3.具有經組織學確認的高惡度漿液性或高惡度內膜樣卵巢癌、原發性腹膜癌或輸卵管癌。混合型腫瘤若為顯著高惡度漿液性或內膜樣組織學則可接受。
注意︰卵巢癌肉瘤符合納入資格。

4.確認可取得以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的腫瘤組織塊或切片(第8.7.1節)。

5.於隨機分配前完成FRα狀態判定,以採用抗FOLR1抗體株FOLR1-2.1的IHC測試,並根據當地指引於CLIA、ISO/IEC、CAP或具類似認證的實驗室進行,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在適用情況下符合IVDR規定。
注意︰若無法取得,FRα狀態將必須作為預篩選活動的一部分(第8.7.1節)。

6.於最近一線全身性抗癌治療期間或之後出現放射影像疾病惡化。

7.具有試驗主持人依RECIST v1.1評估之可測量疾病。

8.ECOG體能狀態分數為0 - 1分。

9.具有適當的血液學、肝臟及腎臟功能,如下表所示:

檢測結果
血液學
絕對嗜中性粒細胞計數: ≥ 1.5 x 109/L,針對納入資格進行實驗室評估前14天內未使用G-CSF (長效型生長因子則為前21天)
血小板計數: ≥ 100 x 109/L,針對納入資格進行實驗室評估前14天內未接受血小板輸注
血紅素濃度: ≥ 9.0 g/dL,針對納入資格進行實驗室評估前14天內未接受紅血球濃厚液輸注
臨床化學
ALT和AST: ≤ 3.0倍機構正常值上限(ULN)。已知有肝臟轉移的參與者,可接受≤ 5倍ULN。
總膽紅素: 已知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的參與者,可接受≤ 1.5倍ULN ≤ 3倍ULN。
腎臟
概估腎絲球過濾率(eGFR): ≥ 30 mL/min,以慢性腎臟病流行病學合作組織(CKD-EPI) 2021 公式計算

先前的治療
10.第一劑前已停用先前的化療、免疫療法、ADC、或試驗性療法至少21天,或已停用先前的標靶小分子療法至少14天。

11.所有先前治療相關毒性已達到穩定或恢復至≤第1級或基準期(除掉髮、正在接受替代療法治療的內分泌AE,以及第2級周邊神經病變外)。

12.於投予首劑藥物前至少4週完成重大手術程序,且已自先前手術的副作用中恢復或達到穩定狀態。

避孕與屏障法要求
13.具有生育能力的參與者必須
a.首次給予試驗藥物前3天內的懷孕檢測結果為陰性
b.同意於試驗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Sofe-M、MIRV、bevacizumab或化療,以最晚者為準)後至少8個月內,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以及屏障式避孕法(其定義見第10.4.2節)。屏障式避孕法列於第10.4.3節的有效避孕方法內,例如「使用陰莖保險套,搭配或不搭配殺精劑」,且
c.同意於治療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30天內不得哺乳(或於B部分接受bevacizumab治療的參與者,為6個月內不得哺乳)。

5.1.2.納入條件 僅限A部分(PROC)
參與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14.具有鉑抗藥性疾病,定義為自前次含鉑療法最後一次投藥後≤ 6個月(即≤ 182天)出現放射影像疾病惡化。
注意︰疾病惡化的計算方式為自前次鉑治療最後一次投藥的日期起,至顯示疾病惡化的放射影像造影日期為止。

15.依試驗主持人判斷及當地核准仿單,為可接受後續paclitaxel、PLD、gemcitabine、topotecan或MIRV治療的適當候選人。
先前的治療
16.先前已接受過≥ 1線但≤ 3線的全身性細胞毒性治療。若其中一線為MIRV,則先前最多可接受4線治療。

17.曾接受bevacizumab治療,除非有經記錄證實的禁忌症或無法耐受性。

18.曾接受PARPi治療,若已知有體細胞或生殖細胞BRCA突變且臨床上需要,除非有經記錄證實的禁忌症或無法耐受性。

5.1.3.納入條件 僅限B部分(PSOC)
參與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19.在第一線含鉑化療後復發且患有鉑敏感性疾病,定義為自前次含鉑療法最後一次投藥後> 6個月(即>182天)才出現放射影像疾病惡化。
注意︰疾病惡化的計算方式為自前次鉑治療最後一次投藥的日期起,至顯示疾病惡化的放射影像造影日期為止。

20.依試驗主持人判斷為後續可接受含鉑雙藥治療(carboplatin/paclitaxel、carboplatin/gemcitabine或carboplatin/PLD)及bevacizumab的適當候選人。
先前的治療
21.先前曾接受過
•≥ 1線但≤ 2線的全身性細胞毒性化療,以及
•PARPi (依當地核可仿單),且於PARPi治療期間或完成後6個月內(即182天內)發生疾病惡化。
注意︰可接受先前曾使用bevacizumab。

主要排除條件

5.2.排除條件
5.2.1.排除條件 所有參與者:A部分(PROC)與B部分(PSOC)
醫療病症
22.具有透明細胞型、黏液型或低度惡/邊界型卵巢癌。

23.罹患以下任何一項醫療病症:

a.罹患活動性併存惡性腫瘤(不包括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原位癌,以及已緩解且/或依試驗主持人判斷復發可能性極低的患者)。
b.在進入試驗時有需要接受全身性治療且未受控制的活動性感染(細菌、真菌或病毒)。無需進行活動性感染篩選即可納入。
c.有具臨床意義的(非感染性) ILD肺炎病史,及/或在篩選造影中出現疑似ILD/肺炎的表現。
d.試驗預定開始前6個月內曾患有具臨床意義的心血管疾病,例如心肌梗塞、動脈血栓事件、重度/不穩定心絞痛,或紐約心臟協會第II至第IV級心臟衰竭。
e.有軟腦膜疾病病史。
f.已知或疑似CNS受影響者,但腦部轉移已接受治療且穩定的參與者除外,此類參與者須在隨機分配前至少30天內無症狀、影像顯示穩定,且未接受高劑量皮質類固醇(prednisone ≤ 10 mg/天或等效劑量)。
g.曾於C1D1前≤ 4週內接受活性疫苗接種。可接受使用不活化疫苗。
h.低白蛋白血症(≤ 3.5 g/dL),或存在需放置留置引流導管或需頻繁進行引流程序(最近28天內超過2次)的腹水。
i.已知對試驗藥物及/或其任一賦形劑具過敏性反應。
24.已知有活動性HBV,定義為B型肝炎表面抗原呈陽性或HBV DNA聚合酶連鎖反應檢測呈陽性。
例外:罹患慢性HBV者,若其
•B型肝炎表面抗原呈陽性反應
•於C1D1前依當地法規核准接受抑制性抗病毒療法,且
•整個試驗期間處於相同的抗病毒療程中,且
•偵測不到HBV DNA的時間 C1D1前≤ 14天。
25.已知有HCV,定義為抗HCV抗體陽性。
例外:參與者先前曾治療過HCV,若其
•已完成治癒性抗病毒療程
•C1D1前≤ 14天HCV病毒量低於定量下限,且
•隨機分配前抗HCV抗體陽性、HCV核醣核酸(RNA)陰性。
26.有未接受治療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
例外:參與者所感染/罹患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控制良好,且
•正在接受穩定和允許的抗反轉錄病毒療程,在C1D1前至少4週未改變藥物或劑量,
•C1D1前≤ 14天具有病毒量< 400 copies/mL,
•C1D1前≤ 14天具有CD4+ T細胞計數≥ 350 cells/mL,且
•過去12個月內未曾遭受伺機性感染。
先前/併用治療
27.曾接受以拓撲異構酶抑制劑(例如trastuzumab deruxtecan)作為載荷的ADC治療。
先前/同時的臨床試驗經驗
28.目前納入任何涉及試驗藥物的臨床試驗,或任何經判定與本試驗在科學上或醫學上不相容的其他類型醫學研究(需與醫學監測人員諮詢),或曾參與任何治療分配尚未解盲的臨床試驗。
5.2.2.排除條件 僅限A部分(PROC)
先前/併用治療
29.曾接受超過4線的全身性細胞毒性治療。
a.若新輔助或輔助療法相當於一項完整的預定義治療方法,則新輔助+/-輔助療法將被視為同一線治療。
b.維持療法將視為前一線治療的一部分,不另外單獨計算為一線治療。
c因毒性而更換抗腫瘤藥物者將不視為新增一線治療。
d.若先前的治療中未包含MIRV,則最多僅允許3線全身性細胞毒性治療。
醫療病症
30.患有原發性鉑難治性疾病,定義為自第一線含鉑化療最後一次投藥後≤ 3個月內(即91天內)出現疾病惡化。
5.2.3.排除條件 僅限B部分(PSOC)
先前/併用治療
31.曾接受超過2線的全身性細胞毒性化療。依照下列說明計算先前抗腫瘤治療方法的線數:
若新輔助或輔助療法相當於一項完整的預定義治療方法,則新輔助+/-輔助療法被視為同一線治療。
維持療法將視為前一線治療的一部分,不另外單獨計算為一線治療。
因毒性而更換抗腫瘤藥物者將不視為新增一線治療。
醫療病症
32.有具臨床意義的蛋白尿:若尿液試紙結果≥ 3+,則參與者需完成24小時尿液收集且結果必須顯示24小時期間出現≤ 1 g蛋白質才符合納入資格。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83-129 人

  • 全球人數

    108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