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MORF-057-203
尚未開始召募
2026-05-31 - 2031-01-14
Phase II
尚未開始1
一項第2期、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試驗,評估MORF-057三種活性劑量療程用於患有中度至重度活動性克隆氏症成人的安全性和療效(GAR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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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台灣璞氏健康發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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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璞氏健康發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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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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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5/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適應症
試驗目的
主要療效目標
•評估MORF-057對第14週時內視鏡反應的影響
次要療效目標
•評估MORF-057對第14週時使用克隆氏症活動度指數(CDAI)判定之臨床反應的影響
•評估MORF-057對第14週時CDAI臨床緩解的影響
探索性療效目標
•評估MORF-057對第14週、第52週和第104週時患者自評結果2 (PRO2)臨床反應的影響
•評估MORF-057對第14週、第52週和第104週時PRO2臨床緩解的影響
•評估MORF-057對第52週和第104週時內視鏡反應的影響
•評估MORF-057對第14週、第52週和第104週時內視鏡緩解的影響
•評估MORF-057對第14週、第52週和第104週時組織學改善的影響
•評估MORF-057對第52週和第104週時CDAI臨床反應的影響
•評估MORF-057對第52週和第104週時CDAI臨床緩解的影響
•評估MORF-057對第14週、第52週和第104週時發炎性腸病問卷(IBDQ)分數的影響
•評估MORF-057對第14週、第52週和第104週時糞便鈣衛蛋白的影響
•評估MORF-057對第14週、第52週和第104週時C反應蛋白(CRP)的影響
•評估MORF-057對第52週和第104週時無皮質類固醇內視鏡反應的影響
•評估MORF-057對第52週和第104週時無皮質類固醇內視鏡緩解的影響
•評估MORF-057對第52週和第104週時無皮質類固醇CDAI臨床反應的影響
•評估MORF-057對第52週和第104週時無皮質類固醇CDAI臨床緩解的影響
安全性目標
•評估MORF-057治療的安全性與耐受性
藥物動力學(PK)目標
•描述MORF-057的PK特性
探索性藥效學(PD)目標
描述MORF-057在周邊血液中的PD特性
藥品名稱
膠囊劑
主成份
MORF-057
劑型
130
劑量
100mg
評估指標
主要療效目標
•評估MORF-057對第14週時內視鏡反應的影響
•評估MORF-057對第14週時內視鏡反應的影響
主要納入條件
參與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符合試驗資格:
年齡
1.簽署受試者同意書(ICF)當時,年齡為18至85歲(含上下限)的男性或女性。
參與者的類型和疾病特徵
2.參與者在篩選前至少90天內,已透過徵象/症狀、內視鏡檢查和組織學檢查診斷為CD。必須有試驗主持人判定與CD診斷相符的適當切片結果紀錄。
註:若參與者的CD病史紀錄未包含組織學結果,試驗主持人可根據當地標準照護,在篩選迴結腸鏡檢查期間進行額外的切片,以符合此要求。在此情況下,由試驗主持人負責根據當地標準照護程序取得支持性組織學結果。這些支持性組織學檢測的結果,必須在試驗第1天之前取得。
3.在篩選期間根據以下條件確認為中度至重度活動性CD:
a.CDAI分數為220(含)到450(含)之間
b.SES-CD分數≥ 6。若疾病局限於迴腸,則條件改為SES-CD分數≥ 4
c.其他發炎標記hs-CRP > 5 mg/L和/或糞便鈣衛蛋白>250 µg/g。
4.平均每天排便分數≥ 4分和/或平均每天腹痛分數≥ 2分。
5.根據試驗主持人判定,對以下至少一項治療(包括皮質類固醇、免疫抑制劑和/或CD進階療法)表現出反應不足、反應喪失或不耐受,定義如下:
a.皮質類固醇
o雖曾接受至少一種誘導療程(包括相當於prednisone ≥ 30 mg/日的劑量,口服至少3週或靜脈給藥1週),但仍有持續活動性疾病的徵象和症狀
或
o無法在沒有復發型活動性疾病的情況下,於症狀改善後將皮質類固醇減量至低於等同於每日口服prednisone 10 mg的劑量
或
o在使用9 mg/日budesonide或5 mg/日beclomethasone治療的療程至少4週期間或之後,仍有持續活動性疾病的徵象和症狀
或
o無法在沒有復發型活動性疾病的情況下,將口服budesonide減量至低於6 mg/日
或
o有對皮質類固醇不耐受的病史(包括但不限於庫欣氏症候群、骨量減少/骨質疏鬆症、高血糖、失眠或感染)
b.免疫抑制劑(例如:azathioprine、6-mercaptopurine或methotrexate)
o雖曾接受至少一個為期8週的口服azathioprine (≥ 1.5 mg/kg/日)、6-mercaptopurine (≥ 1 mg/kg/日,或紀錄顯示接受目前的給藥療程時6-硫鳥嘌呤核苷酸濃度為230 - 450 pmol/8 x 108紅血球計數或更高)、口服或注射型methotrexate (≥ 15 mg/週,口服、皮下或肌肉注射)療程,仍有持續活動性疾病的徵象和症狀
或
o有對至少一種免疫抑制劑不耐受的病史(包括但不限於噁心/嘔吐、腹痛、胰臟炎、肝臟酵素異常、淋巴球低下或感染)
c.針對CD的進階療法(例如生物製劑、Janus激酶[JAK]抑制劑或適用的試驗藥品[包括安慰劑對照試驗中的盲性試驗治療,但參與者若能證明自己僅接受安慰劑,則將視為未接受過進階療法。])(註:傳統IBD療法[例如類固醇、免疫調節劑]的改良製劑不視為進階療法)
o原發性無反應 - 雖曾接受下列任何治療,仍有持續活動性疾病的徵象和症狀:
至少一個為期6週的infliximab誘導療程(在第0、2和6週時以靜脈途徑給予5 - 10 mg/kg)
至少一個為期4週的adalimumab誘導療程(1劑160 mg SC,接著在2週時或更早的時間點給予1劑80 mg SC [或在允許給予1劑80 mg SC給藥療程的國家中,接著再給予一劑40 mg SC])
至少一個ustekinumab誘導療程(根據體重的單次靜脈輸注,劑量為260 mg [體重<55kg]、390 mg [體重為55-85kg]或520 mg [體重>85kg])
至少一個為期8週的risankizumab誘導療程(在第0、4和8週時以靜脈途徑給予600 mg)
至少一個為期8週的mirikizumab誘導療程(在第0、4和8週時以靜脈途徑給予900 mg)
至少一個為期8週的guselkumab誘導療程(400 mg SC注射,分成連續2次注射,每次200 mg,分別於第0、4和8週給予;或200mg靜脈輸注,於第0、4和8週給予)
曾根據JAK抑制劑的處方資訊完成誘導療程的病史
關於對試驗藥品的原發性無反應,其相關決策請諮詢醫療監測員
或
o繼發性無反應 - 一開始對誘導療法有反應,接著在接受至少2種下述維持劑量後症狀復發(雖有臨床效益卻停藥者,不符合條件):
Infliximab:≥ 5 mg/kg
Adalimumab:40 mg,每週或每兩週一次
Ustekinumab:給予第一個靜脈劑量後8週給予90 mg SC劑量,之後每8 - 12週一次或更頻繁給藥
Risankizumab:每8週SC給予180或360 mg
Mirikizumab:每4週SC給予300 mg(分成連續兩次注射,劑量分別為100 mg和200 mg,注射順序不限)
Guselkumab:在第12週時,透過SC注射給予200 mg,之後每4週一次,或者在第16週時給予100 mg,之後每8週一次(詳情請參閱處方資訊)
關於對試驗藥品的繼發性無反應,其相關決策請諮詢醫療監測員
或
o有對至少一種進階療法藥物不耐受的病史(包括但不限於輸注相關反應、脫髓鞘、鬱血性心臟衰竭或感染)
註:先前曾接受進階療法藥物且沒有經證實之無反應的參與者,可予以納入,不過參與者必須因反應不足或不耐受以外的原因(例如:更換保險、疾病控制良好)而停用進階療法藥物,並且必須符合對皮質類固醇和/或免疫抑制劑反應不足、反應喪失或不耐受的條件,如上定義。
註:參與者不能使用以下3類進階療法中的超過4種藥物:
a.腫瘤壞死因子α (TNF-α)拮抗劑,包括infliximab或adalimumab
b.介白素(IL)-12/IL-23拮抗劑,包括ustekinumab
c.IL-23拮抗劑,包括risankizumab、guselkumab或mirikizumab
d.JAK抑制劑,包括tofacitinib或upadacitinib
e.任何試驗藥品
註:對上述2種進階療法類別有原發性無反應史的參與者,將不符合資格。針對以亞治療劑量或持續時間接受這些藥物治療的參與者,應與醫療監測員討論,以評估其資格。
6.相對於試驗第1天,先前CD療法需符合下列的清除條件:
a.TNF-α拮抗劑:至少5個半衰期
b.IL-12/IL-23 拮抗劑,包括ustekinumab:至少5個半衰期
c.IL-23拮抗劑,包括risankizumab、guselkumab或mirikizumab:至少5個半衰期
d.JAK抑制劑,包括tofacitinib或upadacitinib:至少1週
註:未完成全部清除期的參與者,可在篩選時間範圍內由當地實驗室評估其適用的藥物濃度水準。若結果顯示藥物濃度低於檢測極限,或經醫療監測員判斷為低於治療劑量,則參與者可在完整清除期結束前納入本試驗。
7.如果參與者一直在接受下列任何非禁用CD藥物,其必須在試驗第1天前至少5個半衰期停用,或者必須同意從下文載明的時間點開始維持以穩定劑量使用這些併用藥物直到SFU期結束,但在完成誘導期後逐漸調降口服皮質類固醇劑量屬例外。
a.口服5-氨基水楊酸(不超過每日4.8 g):篩選迴結腸鏡檢查前至少2週
b.口服皮質類固醇(不超過prednisone 20 mg/日、budesonide 9 mg/日、beclomethasone dipropionate 5 mg/日、methylprednisolone 24 mg/日,或等效藥物):篩選迴結腸鏡檢查前至少2週
c.6-Mercaptopurine (任何穩定劑量):篩選迴結腸鏡檢查前至少4週
d.Azathioprine (任何穩定劑量):篩選迴結腸鏡檢查前至少4週
e.Methotrexate (任何穩定劑量):篩選迴結腸鏡檢查前至少4週
8.試驗主持人認為,參與者可以充分參與本臨床試驗的所有面向
體重
9.篩選時身體質量指數(BMI) ≥ 18.0
性行為和避孕/屏障避孕法相關規定
10.參與者若同意遵守本試驗計畫書中關於避孕要求所訂定的指引(請參閱第10.6節中的完整避孕指引),則有資格參與:
a.男性參與者若同意在試驗治療期間和接受最後一劑MORF-057後至少90天遵守以下內容,則有資格參與:
o同意避免與異性發生性行為(長期且持續的禁慾)為其偏好且平常採行的生活方式,並同意保持禁慾
或
o同意使用男用保險套,且其女性伴侶亦使用額外一種避孕方法(如第10.6.3節所述)。
b.女性參與者若未懷孕或正在哺餵母乳,且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則符合參與資格:
o是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如第10.6.1節所定義)
或
o是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如第10.6.1節所定義),且同意在試驗治療期間和接受最後一劑MORF-057後至少28天,使用每年失敗率< 1%的高度有效避孕方法,且其或其男性伴侶使用屏障避孕法(如第10.6.2節所述)
註:全身性(例如口服、植入式)荷爾蒙避孕方法不被視為有效或高度有效的方法,因此不允許用於避孕用途。
11.在試驗治療期間和接受最後一劑MORF-057後至少90天,男性參與者必須同意不捐贈精子。在試驗治療期間和接受最後一劑MORF-057後至少28天,女性參與者必須同意不捐贈卵(卵子、卵母細胞)。
知情同意
12.能夠按照第10.1.4節所述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包括遵守受試者同意書(ICF)和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和限制
年齡
1.簽署受試者同意書(ICF)當時,年齡為18至85歲(含上下限)的男性或女性。
參與者的類型和疾病特徵
2.參與者在篩選前至少90天內,已透過徵象/症狀、內視鏡檢查和組織學檢查診斷為CD。必須有試驗主持人判定與CD診斷相符的適當切片結果紀錄。
註:若參與者的CD病史紀錄未包含組織學結果,試驗主持人可根據當地標準照護,在篩選迴結腸鏡檢查期間進行額外的切片,以符合此要求。在此情況下,由試驗主持人負責根據當地標準照護程序取得支持性組織學結果。這些支持性組織學檢測的結果,必須在試驗第1天之前取得。
3.在篩選期間根據以下條件確認為中度至重度活動性CD:
a.CDAI分數為220(含)到450(含)之間
b.SES-CD分數≥ 6。若疾病局限於迴腸,則條件改為SES-CD分數≥ 4
c.其他發炎標記hs-CRP > 5 mg/L和/或糞便鈣衛蛋白>250 µg/g。
4.平均每天排便分數≥ 4分和/或平均每天腹痛分數≥ 2分。
5.根據試驗主持人判定,對以下至少一項治療(包括皮質類固醇、免疫抑制劑和/或CD進階療法)表現出反應不足、反應喪失或不耐受,定義如下:
a.皮質類固醇
o雖曾接受至少一種誘導療程(包括相當於prednisone ≥ 30 mg/日的劑量,口服至少3週或靜脈給藥1週),但仍有持續活動性疾病的徵象和症狀
或
o無法在沒有復發型活動性疾病的情況下,於症狀改善後將皮質類固醇減量至低於等同於每日口服prednisone 10 mg的劑量
或
o在使用9 mg/日budesonide或5 mg/日beclomethasone治療的療程至少4週期間或之後,仍有持續活動性疾病的徵象和症狀
或
o無法在沒有復發型活動性疾病的情況下,將口服budesonide減量至低於6 mg/日
或
o有對皮質類固醇不耐受的病史(包括但不限於庫欣氏症候群、骨量減少/骨質疏鬆症、高血糖、失眠或感染)
b.免疫抑制劑(例如:azathioprine、6-mercaptopurine或methotrexate)
o雖曾接受至少一個為期8週的口服azathioprine (≥ 1.5 mg/kg/日)、6-mercaptopurine (≥ 1 mg/kg/日,或紀錄顯示接受目前的給藥療程時6-硫鳥嘌呤核苷酸濃度為230 - 450 pmol/8 x 108紅血球計數或更高)、口服或注射型methotrexate (≥ 15 mg/週,口服、皮下或肌肉注射)療程,仍有持續活動性疾病的徵象和症狀
或
o有對至少一種免疫抑制劑不耐受的病史(包括但不限於噁心/嘔吐、腹痛、胰臟炎、肝臟酵素異常、淋巴球低下或感染)
c.針對CD的進階療法(例如生物製劑、Janus激酶[JAK]抑制劑或適用的試驗藥品[包括安慰劑對照試驗中的盲性試驗治療,但參與者若能證明自己僅接受安慰劑,則將視為未接受過進階療法。])(註:傳統IBD療法[例如類固醇、免疫調節劑]的改良製劑不視為進階療法)
o原發性無反應 - 雖曾接受下列任何治療,仍有持續活動性疾病的徵象和症狀:
至少一個為期6週的infliximab誘導療程(在第0、2和6週時以靜脈途徑給予5 - 10 mg/kg)
至少一個為期4週的adalimumab誘導療程(1劑160 mg SC,接著在2週時或更早的時間點給予1劑80 mg SC [或在允許給予1劑80 mg SC給藥療程的國家中,接著再給予一劑40 mg SC])
至少一個ustekinumab誘導療程(根據體重的單次靜脈輸注,劑量為260 mg [體重<55kg]、390 mg [體重為55-85kg]或520 mg [體重>85kg])
至少一個為期8週的risankizumab誘導療程(在第0、4和8週時以靜脈途徑給予600 mg)
至少一個為期8週的mirikizumab誘導療程(在第0、4和8週時以靜脈途徑給予900 mg)
至少一個為期8週的guselkumab誘導療程(400 mg SC注射,分成連續2次注射,每次200 mg,分別於第0、4和8週給予;或200mg靜脈輸注,於第0、4和8週給予)
曾根據JAK抑制劑的處方資訊完成誘導療程的病史
關於對試驗藥品的原發性無反應,其相關決策請諮詢醫療監測員
或
o繼發性無反應 - 一開始對誘導療法有反應,接著在接受至少2種下述維持劑量後症狀復發(雖有臨床效益卻停藥者,不符合條件):
Infliximab:≥ 5 mg/kg
Adalimumab:40 mg,每週或每兩週一次
Ustekinumab:給予第一個靜脈劑量後8週給予90 mg SC劑量,之後每8 - 12週一次或更頻繁給藥
Risankizumab:每8週SC給予180或360 mg
Mirikizumab:每4週SC給予300 mg(分成連續兩次注射,劑量分別為100 mg和200 mg,注射順序不限)
Guselkumab:在第12週時,透過SC注射給予200 mg,之後每4週一次,或者在第16週時給予100 mg,之後每8週一次(詳情請參閱處方資訊)
關於對試驗藥品的繼發性無反應,其相關決策請諮詢醫療監測員
或
o有對至少一種進階療法藥物不耐受的病史(包括但不限於輸注相關反應、脫髓鞘、鬱血性心臟衰竭或感染)
註:先前曾接受進階療法藥物且沒有經證實之無反應的參與者,可予以納入,不過參與者必須因反應不足或不耐受以外的原因(例如:更換保險、疾病控制良好)而停用進階療法藥物,並且必須符合對皮質類固醇和/或免疫抑制劑反應不足、反應喪失或不耐受的條件,如上定義。
註:參與者不能使用以下3類進階療法中的超過4種藥物:
a.腫瘤壞死因子α (TNF-α)拮抗劑,包括infliximab或adalimumab
b.介白素(IL)-12/IL-23拮抗劑,包括ustekinumab
c.IL-23拮抗劑,包括risankizumab、guselkumab或mirikizumab
d.JAK抑制劑,包括tofacitinib或upadacitinib
e.任何試驗藥品
註:對上述2種進階療法類別有原發性無反應史的參與者,將不符合資格。針對以亞治療劑量或持續時間接受這些藥物治療的參與者,應與醫療監測員討論,以評估其資格。
6.相對於試驗第1天,先前CD療法需符合下列的清除條件:
a.TNF-α拮抗劑:至少5個半衰期
b.IL-12/IL-23 拮抗劑,包括ustekinumab:至少5個半衰期
c.IL-23拮抗劑,包括risankizumab、guselkumab或mirikizumab:至少5個半衰期
d.JAK抑制劑,包括tofacitinib或upadacitinib:至少1週
註:未完成全部清除期的參與者,可在篩選時間範圍內由當地實驗室評估其適用的藥物濃度水準。若結果顯示藥物濃度低於檢測極限,或經醫療監測員判斷為低於治療劑量,則參與者可在完整清除期結束前納入本試驗。
7.如果參與者一直在接受下列任何非禁用CD藥物,其必須在試驗第1天前至少5個半衰期停用,或者必須同意從下文載明的時間點開始維持以穩定劑量使用這些併用藥物直到SFU期結束,但在完成誘導期後逐漸調降口服皮質類固醇劑量屬例外。
a.口服5-氨基水楊酸(不超過每日4.8 g):篩選迴結腸鏡檢查前至少2週
b.口服皮質類固醇(不超過prednisone 20 mg/日、budesonide 9 mg/日、beclomethasone dipropionate 5 mg/日、methylprednisolone 24 mg/日,或等效藥物):篩選迴結腸鏡檢查前至少2週
c.6-Mercaptopurine (任何穩定劑量):篩選迴結腸鏡檢查前至少4週
d.Azathioprine (任何穩定劑量):篩選迴結腸鏡檢查前至少4週
e.Methotrexate (任何穩定劑量):篩選迴結腸鏡檢查前至少4週
8.試驗主持人認為,參與者可以充分參與本臨床試驗的所有面向
體重
9.篩選時身體質量指數(BMI) ≥ 18.0
性行為和避孕/屏障避孕法相關規定
10.參與者若同意遵守本試驗計畫書中關於避孕要求所訂定的指引(請參閱第10.6節中的完整避孕指引),則有資格參與:
a.男性參與者若同意在試驗治療期間和接受最後一劑MORF-057後至少90天遵守以下內容,則有資格參與:
o同意避免與異性發生性行為(長期且持續的禁慾)為其偏好且平常採行的生活方式,並同意保持禁慾
或
o同意使用男用保險套,且其女性伴侶亦使用額外一種避孕方法(如第10.6.3節所述)。
b.女性參與者若未懷孕或正在哺餵母乳,且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則符合參與資格:
o是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如第10.6.1節所定義)
或
o是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如第10.6.1節所定義),且同意在試驗治療期間和接受最後一劑MORF-057後至少28天,使用每年失敗率< 1%的高度有效避孕方法,且其或其男性伴侶使用屏障避孕法(如第10.6.2節所述)
註:全身性(例如口服、植入式)荷爾蒙避孕方法不被視為有效或高度有效的方法,因此不允許用於避孕用途。
11.在試驗治療期間和接受最後一劑MORF-057後至少90天,男性參與者必須同意不捐贈精子。在試驗治療期間和接受最後一劑MORF-057後至少28天,女性參與者必須同意不捐贈卵(卵子、卵母細胞)。
知情同意
12.能夠按照第10.1.4節所述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包括遵守受試者同意書(ICF)和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和限制
主要排除條件
參與者若符合下列任何一項條件將排除於本試驗之外:
醫療病況
1.被診斷出不確定型結腸炎、顯微鏡下結腸炎、缺血性結腸炎、放射性結腸炎或UC,或有指向UC的臨床發現
2.局限於口腔、胃、十二指腸、空腸或肛門周圍區域,而未涉及結腸或迴腸的克隆氏症
3.曾接受廣泛腸道切除(> 100 cm),和/或曾接受超過3次切除手術,和/或已知診斷為短腸症候群
4.目前正在接受全靜脈營養、管灌餵食或配方飲食
5.目前有罹患未切除之結腸分化異常的證據,或篩選時有未切除之腺瘤狀結腸息肉、造口、迴腸造口或結腸造口
6.有下列任一種已知的CD併發症:
•膿瘍(腹腔或肛門周圍)
•無法通過的纖維化狹窄
•有症狀的腸道狹窄或阻塞
•猛爆性結腸炎
•毒性巨結腸症
•腹腔內瘻管或腸皮瘻管
7.目前需要或預計在試驗期間因CD而需要接受手術介入
8.在篩選前30天內曾接受需要全身麻醉的手術程序,或預定在試驗期間接受重大手術
9.有任何重大神經系統疾病的病史,包括中風、多發性硬化、腦部腫瘤、脫髓鞘或神經退化疾病。關於特定案例是否適用此條件的疑問,請諮詢醫療監測員。
10.在篩選期間或在試驗第1天施用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在主觀進行性多病灶腦白質病變(PML)檢查表上得到陽性發現
11.患有潛在活動性細菌、病毒或寄生蟲病原性腸道感染,包括困難梭狀芽孢桿菌(C. difficile);有B型或C型肝炎病毒,或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在篩選前90天內患有需要住院或靜脈抗微生物療法的感染,或伺機性感染;在篩選前2週內患有任何需要口服抗微生物療法的感染;或有超過1次帶狀皰疹發病或任何一次瀰漫性帶狀皰疹感染發病的病史
註:患有B型肝炎病史的參與者,若能提供免疫力證明(如B型肝炎表面抗體[HepBsAb]結果呈陽性),則可納入試驗。有C型肝炎病史的參與者,若在篩選前6週接受直接抗病毒藥物(例如Mavyret [glecaprevir/pibrentasvir]、Harvoni [ledipasvir/sofosbuvir]、Epclusa [sofosbuvir/velpatasvir])治療,且病毒量檢測結果呈陰性,則可納入試驗。
12.患有活動性結核病(TB),由以下任何一項之佐證:
a.在篩選前30天內或篩選期間進行的TB診斷檢測結果呈陽性,定義如下:
o連續兩次干擾素γ釋放分析法(IGRA)檢測結果呈陽性(例如QuantiFERON®或T-SPOT® TB檢測),或連續2次IGRA檢測結果為不確定
或
o純化蛋白質衍生物(PPD)皮膚檢測≥ 5 mm
b.若無法排除活動性或潛伏性肺部TB,須提供篩選前90天內依據當地準則進行的胸部X光片或造影檢查結果
註:若參與者於篩選前90天內,已於取得認證的當地實驗室使用IGRA檢測得到陰性TB檢測結果,只要該參與者目前無TB臨床徵象或症狀,且自上次TB檢測呈陰性以來無已知接觸史/增加的危險因子(根據試驗主持人的臨床判斷),並可於參與者病歷中取得檢測結果,則篩選期間無需重複進行此項檢測
註:有潛伏性TB病史的參與者,在篩選期間無需進行TB診斷檢測。若參與者完成活動性TB與潛伏性TB的證據評估,且符合試驗計畫書中關於潛伏性TB治療的相關要求,則可納入試驗。更多詳細資訊請參閱第8.2.2.1節。
13.在試驗第1天前3週內曾接種任何疫苗(包括活病毒疫苗)
註:對於需要施打一系列多劑的疫苗接種,該系列中的最後一劑應已在試驗第1天的3週前完成(例如:SARS-CoV-2兩劑疫苗接種系列)。
14.同時罹患有臨床意義、嚴重、不穩定的共病症(例如未受控制的心血管、肺、肝、腎、胃腸、泌尿生殖、血液、凝血、免疫、內分泌/代謝或其他醫學疾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並與試驗委託者的醫療監測員討論後,會損害對試驗計畫書的配合度、干擾試驗結果的判讀,或使參與者更容易承受安全風險
15.已知患有原發性或繼發性免疫缺乏
16.在篩選的6個月內,有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暫時性腦缺血發作、需要住院的代償不全心臟衰竭、鬱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第3級或第4級)、未受控制的心律不整、心臟血管重建術、未受控制的高血壓,或未受控制糖尿病的病史
17.已知有左心室射出分率(LVEF) < 50%的病史
18.在篩選時有具臨床意義之ECG異常,包括使用Fridericia公式校正後的QT間期(QTcF) ≥ 450 ms (男性)和≥ 470 ms (女性)
19.在篩選時,血液學(血紅素濃度、白血球[WBC]計數或血小板計數)或凝血結果異常,經以下所示範圍證實:*
a.血紅素濃度< 8.0 g/dL
b.絕對WBC計數< 3.0 x 109/L
c.絕對淋巴球計數<0.5 × 109/L或>5.5 × 109/L
d.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2 x 109/L
e.血小板計數< 100 x 109/L或> 1000 x 109/L
f.國際標準化比值> 1.5
20.試驗主持人或指派人員認為具有臨床意義的異常尿液分析結果
21.篩選時器官功能異常,經下述證實:*
a.丙胺酸轉胺酶(ALT)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 2.0倍正常值上限(ULN)
b.慢性腎病第4期和第5期,定義為使用腎臟疾病飲食調整(MDRD)公式(美國國家腎臟基金會)計算的腎小球過濾率< 30 mL/min/1.73 m2、正在接受透析,或被列入腎移植候選名單或已接受腎移植
c.總膽紅素≥ 1.5倍ULN;但若患者經證實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的診斷,且已排除其他可能導致高膽紅素血症的疾病,則不在此限
*註:是否重複檢測應由試驗主持人斟酌。視需要諮詢醫療監測員。
22.試驗第1天前5年內有活動性惡性腫瘤的病史,但基底細胞皮膚癌、鱗狀細胞皮膚癌或其他已切除並緩解的原位惡性腫瘤,且參與者在適當追蹤後被認為無癌症的情況除外。有惡性腫瘤病史或有惡性腫瘤高發生風險的參與者,只有在與醫療監測員諮詢後才能納入。
先前治療/併用治療
23.在試驗第1天前30天或5個半衰期(以較短者為準)內,接受cyclosporine、mycophenolate、tacrolimus、thalidomide或sirolimus的治療
24.在試驗期間,需接受非類固醇抗發炎藥物治療(包括但不限於ibuprofen、naproxen、indomethacin和celecoxib)。(不過,參與者可以用當地指引規定劑量但不超過每日325 mg的阿斯匹靈來保護心臟。)
25.先前曾接受vedolizumab或其他已上市或試驗性整合素路徑抑制劑(natalizumab、ontamalimab、etrolizumab、PTG-100、PN-943等)的治療
26.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1週內,發生先前治療所引起且>第1級的毒性
27.篩選前90天內接受糞便微生物移植
28.參與者需要繼續使用中效至強效細胞色素P450 3A (CYP3A)誘導劑或抑制劑進行治療,因此將無法在試驗第1天前進行至少14天或5個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的清除期。如需中效至強效P450誘導劑和抑制劑的清單,請參閱第6.7.3節。
29.參與者需要繼續接受有機陰離子轉運多肽1B (OATP1B)抑制劑、P-gp抑制劑,或P-gp或BCRP的窄治療指數受質的治療,因此無法在試驗第1天前完成至少14天或5個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的清除期。有關OATP1B抑制劑、P-gp抑制劑,以及P-gp和BCRP的窄治療指數受質清單,請參閱第6.7.3節。
先前/同時參加的臨床試驗經驗
30.同時參與任何其他介入性試驗
31.在試驗第1天前30天內或5個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內,曾接受任何研究性療法
32.已知對試驗藥物任何成分過敏/產生過敏反應
33.曾暴露於MORF-057
其他排除條件
34.懷孕中或哺乳中或預定在試驗期間受孕的女性
35.目前或近期有酒精依賴或使用非法藥物的經驗,可能會干擾參與者配合試驗程序的能力
36.篩選回診時在精神或法律上失能或具有臨床意義之精神疾病病史,經試驗主持人認定會影響參與試驗的能力
37.無法參加試驗回診或配合程序
醫療病況
1.被診斷出不確定型結腸炎、顯微鏡下結腸炎、缺血性結腸炎、放射性結腸炎或UC,或有指向UC的臨床發現
2.局限於口腔、胃、十二指腸、空腸或肛門周圍區域,而未涉及結腸或迴腸的克隆氏症
3.曾接受廣泛腸道切除(> 100 cm),和/或曾接受超過3次切除手術,和/或已知診斷為短腸症候群
4.目前正在接受全靜脈營養、管灌餵食或配方飲食
5.目前有罹患未切除之結腸分化異常的證據,或篩選時有未切除之腺瘤狀結腸息肉、造口、迴腸造口或結腸造口
6.有下列任一種已知的CD併發症:
•膿瘍(腹腔或肛門周圍)
•無法通過的纖維化狹窄
•有症狀的腸道狹窄或阻塞
•猛爆性結腸炎
•毒性巨結腸症
•腹腔內瘻管或腸皮瘻管
7.目前需要或預計在試驗期間因CD而需要接受手術介入
8.在篩選前30天內曾接受需要全身麻醉的手術程序,或預定在試驗期間接受重大手術
9.有任何重大神經系統疾病的病史,包括中風、多發性硬化、腦部腫瘤、脫髓鞘或神經退化疾病。關於特定案例是否適用此條件的疑問,請諮詢醫療監測員。
10.在篩選期間或在試驗第1天施用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在主觀進行性多病灶腦白質病變(PML)檢查表上得到陽性發現
11.患有潛在活動性細菌、病毒或寄生蟲病原性腸道感染,包括困難梭狀芽孢桿菌(C. difficile);有B型或C型肝炎病毒,或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在篩選前90天內患有需要住院或靜脈抗微生物療法的感染,或伺機性感染;在篩選前2週內患有任何需要口服抗微生物療法的感染;或有超過1次帶狀皰疹發病或任何一次瀰漫性帶狀皰疹感染發病的病史
註:患有B型肝炎病史的參與者,若能提供免疫力證明(如B型肝炎表面抗體[HepBsAb]結果呈陽性),則可納入試驗。有C型肝炎病史的參與者,若在篩選前6週接受直接抗病毒藥物(例如Mavyret [glecaprevir/pibrentasvir]、Harvoni [ledipasvir/sofosbuvir]、Epclusa [sofosbuvir/velpatasvir])治療,且病毒量檢測結果呈陰性,則可納入試驗。
12.患有活動性結核病(TB),由以下任何一項之佐證:
a.在篩選前30天內或篩選期間進行的TB診斷檢測結果呈陽性,定義如下:
o連續兩次干擾素γ釋放分析法(IGRA)檢測結果呈陽性(例如QuantiFERON®或T-SPOT® TB檢測),或連續2次IGRA檢測結果為不確定
或
o純化蛋白質衍生物(PPD)皮膚檢測≥ 5 mm
b.若無法排除活動性或潛伏性肺部TB,須提供篩選前90天內依據當地準則進行的胸部X光片或造影檢查結果
註:若參與者於篩選前90天內,已於取得認證的當地實驗室使用IGRA檢測得到陰性TB檢測結果,只要該參與者目前無TB臨床徵象或症狀,且自上次TB檢測呈陰性以來無已知接觸史/增加的危險因子(根據試驗主持人的臨床判斷),並可於參與者病歷中取得檢測結果,則篩選期間無需重複進行此項檢測
註:有潛伏性TB病史的參與者,在篩選期間無需進行TB診斷檢測。若參與者完成活動性TB與潛伏性TB的證據評估,且符合試驗計畫書中關於潛伏性TB治療的相關要求,則可納入試驗。更多詳細資訊請參閱第8.2.2.1節。
13.在試驗第1天前3週內曾接種任何疫苗(包括活病毒疫苗)
註:對於需要施打一系列多劑的疫苗接種,該系列中的最後一劑應已在試驗第1天的3週前完成(例如:SARS-CoV-2兩劑疫苗接種系列)。
14.同時罹患有臨床意義、嚴重、不穩定的共病症(例如未受控制的心血管、肺、肝、腎、胃腸、泌尿生殖、血液、凝血、免疫、內分泌/代謝或其他醫學疾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並與試驗委託者的醫療監測員討論後,會損害對試驗計畫書的配合度、干擾試驗結果的判讀,或使參與者更容易承受安全風險
15.已知患有原發性或繼發性免疫缺乏
16.在篩選的6個月內,有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暫時性腦缺血發作、需要住院的代償不全心臟衰竭、鬱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第3級或第4級)、未受控制的心律不整、心臟血管重建術、未受控制的高血壓,或未受控制糖尿病的病史
17.已知有左心室射出分率(LVEF) < 50%的病史
18.在篩選時有具臨床意義之ECG異常,包括使用Fridericia公式校正後的QT間期(QTcF) ≥ 450 ms (男性)和≥ 470 ms (女性)
19.在篩選時,血液學(血紅素濃度、白血球[WBC]計數或血小板計數)或凝血結果異常,經以下所示範圍證實:*
a.血紅素濃度< 8.0 g/dL
b.絕對WBC計數< 3.0 x 109/L
c.絕對淋巴球計數<0.5 × 109/L或>5.5 × 109/L
d.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2 x 109/L
e.血小板計數< 100 x 109/L或> 1000 x 109/L
f.國際標準化比值> 1.5
20.試驗主持人或指派人員認為具有臨床意義的異常尿液分析結果
21.篩選時器官功能異常,經下述證實:*
a.丙胺酸轉胺酶(ALT)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 2.0倍正常值上限(ULN)
b.慢性腎病第4期和第5期,定義為使用腎臟疾病飲食調整(MDRD)公式(美國國家腎臟基金會)計算的腎小球過濾率< 30 mL/min/1.73 m2、正在接受透析,或被列入腎移植候選名單或已接受腎移植
c.總膽紅素≥ 1.5倍ULN;但若患者經證實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的診斷,且已排除其他可能導致高膽紅素血症的疾病,則不在此限
*註:是否重複檢測應由試驗主持人斟酌。視需要諮詢醫療監測員。
22.試驗第1天前5年內有活動性惡性腫瘤的病史,但基底細胞皮膚癌、鱗狀細胞皮膚癌或其他已切除並緩解的原位惡性腫瘤,且參與者在適當追蹤後被認為無癌症的情況除外。有惡性腫瘤病史或有惡性腫瘤高發生風險的參與者,只有在與醫療監測員諮詢後才能納入。
先前治療/併用治療
23.在試驗第1天前30天或5個半衰期(以較短者為準)內,接受cyclosporine、mycophenolate、tacrolimus、thalidomide或sirolimus的治療
24.在試驗期間,需接受非類固醇抗發炎藥物治療(包括但不限於ibuprofen、naproxen、indomethacin和celecoxib)。(不過,參與者可以用當地指引規定劑量但不超過每日325 mg的阿斯匹靈來保護心臟。)
25.先前曾接受vedolizumab或其他已上市或試驗性整合素路徑抑制劑(natalizumab、ontamalimab、etrolizumab、PTG-100、PN-943等)的治療
26.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1週內,發生先前治療所引起且>第1級的毒性
27.篩選前90天內接受糞便微生物移植
28.參與者需要繼續使用中效至強效細胞色素P450 3A (CYP3A)誘導劑或抑制劑進行治療,因此將無法在試驗第1天前進行至少14天或5個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的清除期。如需中效至強效P450誘導劑和抑制劑的清單,請參閱第6.7.3節。
29.參與者需要繼續接受有機陰離子轉運多肽1B (OATP1B)抑制劑、P-gp抑制劑,或P-gp或BCRP的窄治療指數受質的治療,因此無法在試驗第1天前完成至少14天或5個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的清除期。有關OATP1B抑制劑、P-gp抑制劑,以及P-gp和BCRP的窄治療指數受質清單,請參閱第6.7.3節。
先前/同時參加的臨床試驗經驗
30.同時參與任何其他介入性試驗
31.在試驗第1天前30天內或5個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內,曾接受任何研究性療法
32.已知對試驗藥物任何成分過敏/產生過敏反應
33.曾暴露於MORF-057
其他排除條件
34.懷孕中或哺乳中或預定在試驗期間受孕的女性
35.目前或近期有酒精依賴或使用非法藥物的經驗,可能會干擾參與者配合試驗程序的能力
36.篩選回診時在精神或法律上失能或具有臨床意義之精神疾病病史,經試驗主持人認定會影響參與試驗的能力
37.無法參加試驗回診或配合程序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8 人
-
全球人數
38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