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1438-0011
尚未開始召募
2026-05-01 - 2030-12-31
Phase III
一項第三期、多中 心、開放標籤、隨機分配、對照試驗,評估靜脈輸注 obrixtamig 併用 carboplatin 及 etoposide 相較於 carboplatin 和 etoposide 作為 DLL3 陽性之無法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肺外神經內分泌癌患者的第一線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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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台灣百靈佳殷格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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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百靈佳殷格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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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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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5/01
適應症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本試驗將針對先前未接受治療且 DLL3 表現狀態檢測為陽性、無法切除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 epNEC 患者,比較 obrixtamig 併用 carboplatin 和 etoposide,相較於 carboplatin 併用 etoposide。
主要目的是為了證明在整體存活期 (OS) 方面具有優越性。將採用分層對數等級檢定和風險比來確定優越性。
關鍵次要目的
關鍵次要目的是為了證明在以下方面具有優越性:基於分層對數等級檢定和風險比的無惡化存活期 (PFS),以及使用歐洲癌症研究與治療組織生活品質問卷 (EORTC QLQ-C30) 評估的患者自評結果 (PRO) 之身體功能領域從基準期至第 19 週的平均變化。
藥品名稱
注射用凍晶粉末
注射用懸液劑
注射用懸液劑
注射用懸液劑
注射用懸液劑
主成份
BI 764532 (Obrixtamig)
CARBOPLATIN
ETOPOSIDE
CARBOPLATIN
ETOPOSIDE
劑型
048
27I
27I
27I
27I
劑量
30 mg/vial
10 mg/ml
20 mg/mL
10 mg/ml
20 mg/mL
評估指標
主要指標為 OS,定義為自隨機分配起至因任何原因死亡為止所經過的時間。
主要納入條件
先前未接受治療且 DLL3 陽性之無法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 epNEC(包括原發部位不明的神經內分泌癌 [NEC])患者,且其有意接受第一線療法。
主要納入條件
•分化不良、無法切除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 epNEC 的患者,其 Ki-67 >20%,或有絲分裂率為每 2 mm2 >20 個有絲分裂數量,不論原發部位為何(包括原發部位不明者)。
•具有混合型組織學腫瘤的患者只有當神經內分泌癌成分為主導且佔整體腫瘤組織的 70% 以上時,才符合資格。
•先前未接受針對無法切除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 epNEC 的全身性治療(已完成一個週期的標準鉑類化學治療 + etoposide 治療不在此限)。如果在完成該療法至診斷為無法切除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之間間隔了至少 6 個月,則允許先前接受以治癒為目的的手術全期化療或放療。
•在隨機分配前,已完成一個週期的標準鉑類化學治療 + etoposide 方案作為第一線治療之患者(第 0 週期:etoposide 併用 carboplatin 或 cisplatin,給藥的最低劑量為 cisplatin 75 mg/m2 或 carboplatin 曲線下面積 (AUC) 5 以及 etoposide 80 mg/m2 )。
•患者必須在開始初始化療(第 0 週期)後 28 天內符合接受進一步化療作為第一線 SoC 治療的條件。
•必須有足夠的庫存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FPE) 腫瘤組織(如實驗室手冊所述),可供中央實驗室分析 DLL3 表現狀態。腫瘤必須透過試驗性 VENTANA DLL3 (SP347) RxDx 測定評估 DLL3 表現狀態為陽性(如診斷試驗計畫書所定義)。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分數為 0 或 1。
•充足的器官功能
•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F) 時 ≥ 18 歲,且在法定同意年齡大於 18 歲的國家中至少年滿該法定年齡的男性或女性參與者。
主要納入條件
•分化不良、無法切除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 epNEC 的患者,其 Ki-67 >20%,或有絲分裂率為每 2 mm2 >20 個有絲分裂數量,不論原發部位為何(包括原發部位不明者)。
•具有混合型組織學腫瘤的患者只有當神經內分泌癌成分為主導且佔整體腫瘤組織的 70% 以上時,才符合資格。
•先前未接受針對無法切除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 epNEC 的全身性治療(已完成一個週期的標準鉑類化學治療 + etoposide 治療不在此限)。如果在完成該療法至診斷為無法切除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之間間隔了至少 6 個月,則允許先前接受以治癒為目的的手術全期化療或放療。
•在隨機分配前,已完成一個週期的標準鉑類化學治療 + etoposide 方案作為第一線治療之患者(第 0 週期:etoposide 併用 carboplatin 或 cisplatin,給藥的最低劑量為 cisplatin 75 mg/m2 或 carboplatin 曲線下面積 (AUC) 5 以及 etoposide 80 mg/m2 )。
•患者必須在開始初始化療(第 0 週期)後 28 天內符合接受進一步化療作為第一線 SoC 治療的條件。
•必須有足夠的庫存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FPE) 腫瘤組織(如實驗室手冊所述),可供中央實驗室分析 DLL3 表現狀態。腫瘤必須透過試驗性 VENTANA DLL3 (SP347) RxDx 測定評估 DLL3 表現狀態為陽性(如診斷試驗計畫書所定義)。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分數為 0 或 1。
•充足的器官功能
•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F) 時 ≥ 18 歲,且在法定同意年齡大於 18 歲的國家中至少年滿該法定年齡的男性或女性參與者。
主要排除條件
主要排除條件
epNEC 和癌症相關條件
•有軟腦膜疾病和/或癌性腦膜炎。
•診斷出默克細胞癌或甲狀腺髓質癌的患者。
•患有神經內分泌前列腺癌的患者。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 (WHO) 分類第 5 版,任何等級之分化良好的神經內分泌腫瘤患者。
•具有分化良好的神經內分泌腫瘤 (NET) 病史且該腫瘤後來轉為分化不良 NEC 的患者
先前和併用療法
•先前曾接受 obrixtamig 或其他 DLL3 標靶療法(例如:T 細胞銜接抗體 [TcEs]、細胞療法、抗體藥物複合體或放射性藥物)。
•在接受一個週期的標準鉑類化學治療 + etoposide 第一線化療期間(第 0 週期),曾接受抗計畫性細胞死亡受體 -1 (PD-1) 或抗計畫性細胞死亡 - 配體 1 (PD-L1) 療法的治療。
•在首次給予試驗性藥品 (IMP) 前 2 週內曾接受大範圍放射治療的患者。
•在首次給予試驗性藥品前 35 天內曾進行或計劃於治療期期間進行重大手術(根據試驗主持人評估屬重大手術),例如髖關節置換術。
•在首次給予試驗性藥品前 7 天內有免疫抑制藥物或全身性類固醇治療史(允許使用試驗性藥品的預防藥物)。允許使用生理性類固醇補充治療(即每天 ≤10 mg prednisone 或等效類固醇;生理性劑量也可以解釋為患者為了維持體內生理性類固醇含量所需的類固醇劑量 [例如腎上腺功能不全的患者])。
共病症
•先前治療所引起的毒性,其尚未緩解至 ≤ 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 (CTCAE) 第 1 級或第 0 週期之前的等級。患有任何等級的禿髮、CTCAE ≤ 第 2 級的虛弱/疲勞、任何等級的無月經/月經失調、CTCAE ≤ 第 2 級的周邊神經病變,和/或 CTCAE ≤ 第 2 級的內分泌病變(可透過替代療法控制),以及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可逆但已穩定至少 4 週的毒性之參與者,可能符合資格。
•曾因先前治療而經歷過重度、危及生命之免疫介導不良事件或輸注相關反應的參與者。
•已知對試驗藥物或其賦形劑有過敏反應、對單株抗體有重度過敏反應,或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對藥物產品存在過敏或全身性過敏反應的風險(例如:有全身性過敏反應史或無法透過非類固醇消炎藥 [NSAIDs]、吸入型皮質類固醇或 ≤10 mg/天的 prednisone 等效藥物得到控制的自體免疫疾病患者)。
•患者經診斷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以外的免疫缺陷。從第 0 個週期開始的化療所導致的免疫缺陷不納入此條件考慮。
•在第一劑試驗性藥品前 7 天內存在需要靜脈治療(即抗菌、抗真菌或抗病毒)的任何急性感染。在第一劑試驗性藥品前 48 小時內出現任何臨床感染徵象的患者不符合資格。
•有急性 EB 病毒 (EBV) 感染或慢性活動性 EBV 感染的臨床證據。
•在初次給予試驗性藥品前 35 天內曾接種減毒活性疫苗,或計劃在試驗期間接種。
epNEC 和癌症相關條件
•有軟腦膜疾病和/或癌性腦膜炎。
•診斷出默克細胞癌或甲狀腺髓質癌的患者。
•患有神經內分泌前列腺癌的患者。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 (WHO) 分類第 5 版,任何等級之分化良好的神經內分泌腫瘤患者。
•具有分化良好的神經內分泌腫瘤 (NET) 病史且該腫瘤後來轉為分化不良 NEC 的患者
先前和併用療法
•先前曾接受 obrixtamig 或其他 DLL3 標靶療法(例如:T 細胞銜接抗體 [TcEs]、細胞療法、抗體藥物複合體或放射性藥物)。
•在接受一個週期的標準鉑類化學治療 + etoposide 第一線化療期間(第 0 週期),曾接受抗計畫性細胞死亡受體 -1 (PD-1) 或抗計畫性細胞死亡 - 配體 1 (PD-L1) 療法的治療。
•在首次給予試驗性藥品 (IMP) 前 2 週內曾接受大範圍放射治療的患者。
•在首次給予試驗性藥品前 35 天內曾進行或計劃於治療期期間進行重大手術(根據試驗主持人評估屬重大手術),例如髖關節置換術。
•在首次給予試驗性藥品前 7 天內有免疫抑制藥物或全身性類固醇治療史(允許使用試驗性藥品的預防藥物)。允許使用生理性類固醇補充治療(即每天 ≤10 mg prednisone 或等效類固醇;生理性劑量也可以解釋為患者為了維持體內生理性類固醇含量所需的類固醇劑量 [例如腎上腺功能不全的患者])。
共病症
•先前治療所引起的毒性,其尚未緩解至 ≤ 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 (CTCAE) 第 1 級或第 0 週期之前的等級。患有任何等級的禿髮、CTCAE ≤ 第 2 級的虛弱/疲勞、任何等級的無月經/月經失調、CTCAE ≤ 第 2 級的周邊神經病變,和/或 CTCAE ≤ 第 2 級的內分泌病變(可透過替代療法控制),以及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可逆但已穩定至少 4 週的毒性之參與者,可能符合資格。
•曾因先前治療而經歷過重度、危及生命之免疫介導不良事件或輸注相關反應的參與者。
•已知對試驗藥物或其賦形劑有過敏反應、對單株抗體有重度過敏反應,或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對藥物產品存在過敏或全身性過敏反應的風險(例如:有全身性過敏反應史或無法透過非類固醇消炎藥 [NSAIDs]、吸入型皮質類固醇或 ≤10 mg/天的 prednisone 等效藥物得到控制的自體免疫疾病患者)。
•患者經診斷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以外的免疫缺陷。從第 0 個週期開始的化療所導致的免疫缺陷不納入此條件考慮。
•在第一劑試驗性藥品前 7 天內存在需要靜脈治療(即抗菌、抗真菌或抗病毒)的任何急性感染。在第一劑試驗性藥品前 48 小時內出現任何臨床感染徵象的患者不符合資格。
•有急性 EB 病毒 (EBV) 感染或慢性活動性 EBV 感染的臨床證據。
•在初次給予試驗性藥品前 35 天內曾接種減毒活性疫苗,或計劃在試驗期間接種。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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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4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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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39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