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01 - 2022-02-28
Phase III
終止收納6
ICD-10C18.0
盲腸惡性腫瘤
ICD-10C18
結腸惡性腫瘤
一項多中心、隨機分配、開放式、3 組別第 3 期試驗,以 Encorafenib + Cetuximab 併用或未併用 Binimetinib,與 Irinotecan/Cetuximab 或 輸注 5-Fluorouracil (5-FU)/Folinic Acid (FA)/Irinotecan (FOLFIRI)/Cetuximab 相比較,另加上 Encorafenib + Binimetinib + Cetuximab 的安全性引導治療,用於帶有BRAF V600E 突變的轉移性大腸直腸癌病患 (研究計畫書編號: ARRAY-818-302)
-
試驗申請者
百瑞精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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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Array BioPharma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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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1 終止收納
Audit
無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Audit
無
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主成份
Encorafenib
劑型
Film-coated tablets
劑量
15
評估指標
主要:
劑量限制性毒性(DLTs)發生率
不良事件(AEs)發生率與嚴重度分級乃根據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
(NCI)不良事件常用術語標準(CTCAE)第 4.03 版(v.4.03),以
及下列事項的變化:臨床實驗室參數、生命徵象、心電圖
(ECGs)、心臟超音(ECHO)/平衡法多時閘心室造影(MUGA)
及眼科檢查結果
因不良事件(AEs)造成用藥中斷、劑量調整及停止用藥的發生率
次要:
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RECIST)第 1.1版(v1.1)之整體反應率
(ORR),定義為達到整體最佳反應,即完全緩解(CR)與部分緩
解(PR)的病患人數,除以總病患人數
反應持續時間(DOR),定義為從首次出現治療反應的放射學證據
開始,到最早記錄疾病惡化,或因潛在疾病而造成死亡為止所經的
時間
反應出現前所經時間定義為接受首次劑量開始,到首次出現治療反
應的放射學證據為止所經時間
Encorafenib、cetuximab、binimetinib 及 binimetinib 活性代謝物
(AR00426032)的血漿藥物動力學(PK)參數
隨機分配第 3 期
主要:
比較三藥組與對照組的整體存活率(OS),定義為從隨機分配開
始,至因任何原因而死亡為止所經的時間
關鍵次要:
比較雙藥組與對照組的整體存活率(OS)
主要納入條件
病患須符合下列所有納入條件,方可符合參加本試驗的資格:
1.提供完成簽署並註明日期的篩選知情同意文件
2.簽署知情同意時年齡 ≥ 18歲
3.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大腸直腸癌(CRC)為轉移性
4.在篩選之前任何時刻,曾由當地測定或中央實驗室測定腫瘤組織中出現 BRAF V600E
附註:
a.僅接受以聚合酶鏈鎖反應(PCR)及基於次世代定序(NGS)所得的當地測定結果。
b.一旦中央實驗室提供明確的結果(陽性或陰性),則不得再重複進行中央檢測以解釋其與當地結果的不一致。
c.若中央實驗室的結果為無法判定,或認定為檢體不足以進行檢測,則可再提交第二份檢體。
d.若在任何時刻發現當地測定與中央實驗室結果不一致(當地潛在性結果偽陽性),或確認 18 位病患缺乏BRAFV600E ,則之後所有病患皆須在納入前,由中央實驗室判定為帶有BRAFV600E
e.若因與當地實驗室結果判定不一致而造成納入超過 1 例以上的病患,則不可再據此進行後續病患納入。
5.可提供足夠的代表性腫瘤檢體數量(原發或轉移、存檔或新取得)以供中央實驗室檢測確定 BRAF 及 KRAS 突變狀態(最少 15 片玻片)
附註:在完成簽署分子預篩選知情同意後,須立刻將腫瘤檢體提交予中央實驗室,以進行 BRAF 檢測。BRAF 狀態須在給予試驗藥物第一劑後 30 天內確認。
6.腫瘤之 RAS 狀態符合當地核准標籤接受 cetuximab 的資格
7.先前接受 1 或 2 種轉移性癌症治療方案後疾病惡化
附註:
a.於治療期間或於接受輔助療法後 6 個月內的疾病復發皆會被視為轉移性疾病。
b.針對轉移性癌症的維持療法不會被視為不同的方案。
c.在本試驗的第 3 期部分,將限制先前接受過 2 種治療的病患人數為 215 人(總隨機分配人數的 35%)。曾接受過 2 種治療的病患,若在達到限制人數的時刻已進入篩選,且被判定為符合參加資格者,將可以繼續參與本試驗。
8.依照實體腫瘤反應評估(RECIST)第 1.1 版有可測量或可評估、無法測量的疾病證據
9.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日常體能狀態(PS)0 或 1 分
10.根據下列描述,篩選時判定骨髓功能適足:
a.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1.5 × 109/升;
b.血小板 ≥ 100 × 109/升;
c.血紅素 ≥ 9.0 克/分升
附註:可利用輸血達此條件。若病患在前 4 週內未曾接受超過 2 單位紅血球的輸血以達成此條件,則可進行輸血。
11.在篩選時,根據血清肌酸酐 ≤ 1.5倍最高正常值上限(ULN),或依 Cockroft-Gault 公式計算或直接測量肌酸酐清除率 ≥ 50 毫升/分鐘,判定腎功能適足
12.篩選時,根據下列描述判定肝功能適足:
a.血清總膽紅素 ≤ 1.5倍正常值上限(ULN)且 < 2 毫克/分升
附註:可接受總膽紅素濃度 > 1.5倍正常值上限(ULN)但間接膽紅素濃度 ≤ 1.5倍正常值上限(ULN)的病患
b.丙胺酸轉胺酶(ALT)及/或天冬胺酸轉胺酶(AST)≤ 2.5 倍正常值上限(ULN),或有肝臟轉移時為 ≤ 5 倍正常值上限(ULN)。
13.篩選時,根據下列敘述判定心臟功能適足:
a.以平衡法多時閘心室造影(MUGA)掃描或心臟超音波(ECHO)測得左心室射出率(LVEF)≥ 50%;
b.平均三重 QT 間期,使用 Fridericia’s 公式(QTcF)值 ≤480 毫秒矯正心跳速率
14.能夠口服藥物
15.願意且有能力遵守預定就診、治療計畫、實驗室檢測及其他試驗程序。
16.女性病患除非已停經至少 1 年,或接受手術結紮至少 6 星期,否則有生育能力者都必須進行適當措施,以避免自篩選至追蹤期間內懷孕。
附註:許可的避孕方法至少需達 99% 的有效率,應與病患溝通並確保他們能夠理解。在篩選時,所有女性的驗孕結果皆須為陰性。
17.男性必須同意自篩選至追蹤期間,採取適當措施以避免讓他人懷孕。注意:許可的避孕方法至少需達 99% 的有效率,應與受試者溝通並確保他們能夠理解。
主要排除條件
若病患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則不會被納入本試驗:
1.曾接受過任何 RAF 抑制劑、MEK 抑制劑、cetuximab、 panitumumab 或其他表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抑制劑治療
2.曾對 irinotecan 發生過敏或中毒,其表明無法耐受 irinotecan 每 2 週180 毫克/平方公尺
3.有症狀的腦部轉移
附註:不論病患先前是否曾因此情況接受過治療,若在不使用類固醇及抗癲癇療法下仍無症狀者,可以納入。在篩選時,腦部轉移情況必須維持 ≥ 4 週的穩定,且以影像檢查(如磁挀造影 [MRI] 或電腦斷層掃描 [CT])判定目前無腦部轉移惡化的證據。
4.軟腦膜疾病
5.曾罹患或目前患有視網膜靜脈阻塞(RVO),或目前有視網膜靜脈阻塞(RVO)的風險因子(如控制不良的青光眼或高眼壓的病史、血液高度黏稠症候群或高凝血症候群的病史)
6.在開始接受試驗治療前 ≤ 1 週內,曾使用任何中草藥/補充品、任何為細胞色素 P450 (CYP) 3A4/5 的強力抑制劑或誘發劑的藥物或食物
7.已知有急性或慢性胰臟炎病史
8.在隨機分配前 ≤ 12 個月內,有慢性炎症腸道疾病或克隆氏症病史,且需進行醫療介入(免疫調節或免疫抑制藥物或手術)
9.心血管功能不足或患有臨床上嚴重之心血管疾病,包括下列任一項:
a.在開始接受試驗治療前 ≤ 6 個月內有急性心肌梗塞、急性冠心症(包括不穩定心絞痛、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CABG]、冠狀動脈成形術或放置支架)病史;
b.有症狀的鬱血性心衰竭(即第 2 級或更高等級)、目前患有或在開始接受試驗治療前 ≤ 6 個月內曾有臨床上顯著之心律不整及/或傳導異常(除心房顫動及陣發性心室上心跳過速以外)
10.控制不良的高血壓定義為,已接受治療情況下收縮壓持續為≥ 150 mmHg或舒張壓≥100 mmHg
11.肝功能不全,定義為肝功能分級(Child-Pugh)分級 B 或 C
12.腸胃道(GI)功能不全或疾病,可顯著改變對 encorafenib 或 binimetinib 的吸收情況(如潰瘍性疾病、控制不良的嘔吐、吸收不良症候群、小腸切除後合併小腸吸收功能下降)
13.現在或在進入試驗前 5 年內曾罹患其他惡性腫瘤,除已治癒之皮膚基底細胞癌或鱗狀上皮癌、表淺性膀胱癌、攝護腺上皮內瘤樣病變、子宮頸原位癌,或其他未經試驗委託者認可之非侵入性或緩慢型惡性腫瘤以外
14.在開始接受試驗治療前 ≤ 6 個月內曾發生血栓栓塞或腦血管事件,包含短暫性腦缺血發作、腦血管意外、深層靜脈血栓或肺栓塞
15.與肌酸激酶(CK)潛在上升相關之併發性神經肌肉疾病(如發炎性肌肉病變、肌肉萎縮、肌萎縮性脊髓側索硬化症、脊髓性肌肉萎縮症)
16.接受下列任何一項治療:
a.在開始接受試驗治療前,以短於特定治療週期長度所需的時間,接受週期性化學治療(如 6 星期之 nitrosourea、mitomycin-C)
b.曾接受除 bevacizumab 或 aflibercept 以外的生物療法(即抗體)、持續性或間歇性小分子藥物、或其他任何試驗藥物,且距離開始接受試驗治療的時間點 ≤5倍藥物半衰期(t1/2)或 ≤4 週(取時間較短者)
c.在開始接受試驗治療前 ≤ 3週內接受 bevacizumab 或 aflibercept 療法
d.接受放射療法包含 > 30%的骨髓
17.因先前任何抗癌療法造成殘留不良事件常用術語標準(CTCAE)≥ 第 2 級毒性,除第 2 級脫髮或第 2 級神經病變外
18.已知有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的病史
19.活動性 B 型或 C 型肝炎感染
20.已知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病史,或已知帶有下列任何基因型:UGT1A1*6/*6、UGT1A1*28/*28、或 UGT1A1*6/*28
21.已知有接受 5-FU 或 FA 的禁忌症
22.已知有接受預定劑量的 cetuximab 或 irinotecan 之禁忌症
23.正在接受已知為強力 CYP3A4 抑制劑的非外用藥物治療。但若病患在開始接受試驗治療至少 7 天前停止此治療或轉換使用另一種藥物,則可符合資格。
24.同時使用聖約翰草(金絲桃)
25.其他試驗醫師判斷可能提高與試驗參與或試驗藥物施用相關的風險,或可能影響試驗結果解讀,並可能使病患不適合進入本試驗的其他嚴重、急性或慢性醫療或精神病況或實驗室異常
26.經實驗室檢測結果判定人類絨毛膜促性腺素(hCG)陽性而確認懷孕,或正在哺乳(泌乳)
27.先前曾被納入本臨床試驗。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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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5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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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64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