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2215-CL-0304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2997202
2017-03-17 - 2023-04-17
Phase III
召募中3
ICD-10C92.A0
急性骨髓性白血病伴有多系發育不全,未達到緩解
FLT3/ITD急性骨髓性白血病(AML)病患在異體移植後投予FLT3抑制劑Gilteritinib作為維持療法的一項多中心、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第III期試驗
-
試驗申請者
百瑞精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Astellas Pharma Global Development, Inc.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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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Audit
無
適應症
急性骨髓性白血病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主要目標是要在患有FLT3/ITD AML、處於CR1並接受HCT且從植入後開始接受2年期的隨機分配gilteritinib或安慰劑治療之參與者間,比較無復發存活期(RFS)。
次要目標:
1.判定HCT後接受gilteritinib治療的安全性與耐受性。
2.在HCT後接受gilteritinib作為維持療法的參與者相較於接受安慰劑治療者中,比較整體存活期(OS)、非復發死亡率(NRM)與無事件存活期(EFS) (其中事件包括復發、死亡、停止療法以及因疑似疾病投予捐贈者淋巴球輸注[DLI]或新療法)。
3.在HCT後接受gilteritinib作為維持療法的參與者相較於接受安慰劑治療者中,比較第II至IV級與第III至IV級急性移植物抗宿主反應(GVHD)的6個月累積發生率,以及輕度、中度與重度慢性GVHD的12個月和24個月累積發生率。
4.檢視移植前與移植後MRD對於RFS與OS的影響。
5.在HCT後接受gilteritinib做為維持療法的參與者相較於接受安慰劑治療者中,比較感染之發生率及嚴重度。
藥品名稱
ASP2215
主成份
Gilteritinib
劑型
Tablet
劑量
40
評估指標
主要目標:主要目標是要在患有FLT3/ITD AML、處於CR1 並接受HCT 且從植入後開始接受2年期的隨機分配gilteritinib 或安慰劑治療之參與者間,比較無復發存活期(RFS)。
次要目標:
1. 判定HCT 後接受gilteritinib 治療的安全性與耐受性。
2. 在HCT 後接受gilteritinib 作為維持療法的參與者相較於接受安慰劑治療者中,比較整體存活期(OS)、非復發死亡率(NRM)與無事件存活期(EFS) (其中事件包括復發、死亡、停止療法以
及因疑似疾病投予捐贈者淋巴球輸注[DLI]或新療法)。
3. 在HCT 後接受gilteritinib 作為維持療法的參與者相較於接受安慰劑治療者中,比較第II 至IV 級與第III 至IV 級急性移植物抗宿主反應(GVHD)的6 個月累積發生率,以及輕度、中度與重度慢性GVHD 的12 個月和24 個月累積發生率。
4. 檢視移植前與移植後MRD 對於RFS 與OS 的影響。
5. 在HCT 後接受gilteritinib 做為維持療法的參與者相較於接受安慰劑治療者中,比較感染之發生率及嚴重度。
次要目標:
1. 判定HCT 後接受gilteritinib 治療的安全性與耐受性。
2. 在HCT 後接受gilteritinib 作為維持療法的參與者相較於接受安慰劑治療者中,比較整體存活期(OS)、非復發死亡率(NRM)與無事件存活期(EFS) (其中事件包括復發、死亡、停止療法以
及因疑似疾病投予捐贈者淋巴球輸注[DLI]或新療法)。
3. 在HCT 後接受gilteritinib 作為維持療法的參與者相較於接受安慰劑治療者中,比較第II 至IV 級與第III 至IV 級急性移植物抗宿主反應(GVHD)的6 個月累積發生率,以及輕度、中度與重度慢性GVHD 的12 個月和24 個月累積發生率。
4. 檢視移植前與移植後MRD 對於RFS 與OS 的影響。
5. 在HCT 後接受gilteritinib 做為維持療法的參與者相較於接受安慰劑治療者中,比較感染之發生率及嚴重度。
主要納入條件
1.參與者經判定為造血幹細胞移植(HCT)合適候選人,且具有同種異體捐贈者幹細胞的可接受來源。
2.在進行任何試驗相關程序之前,必須向參與者或法定代理人取得人體試驗委員會/獨立倫理委員會(IRB/IEC)核准的書面受試者同意書以及依據國內法規的隱私聲明。
3.依據當地法規判定,參與者於簽署受試者同意書(ICF)時為法定成人。
4.參與者同意允許存取其診斷性骨髓穿刺或周邊血液檢體和/或該檢體衍生的去氧核糖核酸(DNA)(如適用),這些檢體可能用於驗證和gilteritinib同步研發的搭配診斷性檢測。
5.參與者患有已確認、已記錄細胞形態的第一次完全緩解(CR1)時期AML。用於納入目的,第一次完全緩解(CR1)會定義為骨髓芽細胞< 5%,且骨髓無急性白血病的形態特徵
a.參與者未接受超過2個週期以上的誘導性化療,即達到CR1。誘導性化療的各週期可以是同一個療程,也可以是不同療程。療程可包含傳統藥劑、試驗藥劑,或兩者併用。
b.可以接受完全緩解(CR)但計數不完全恢復(CRp或CRi)的參與者。
血小板不完全恢復(CRp)定義為達到CR,而血小板計數< 100 x10^9/L。血液不完全恢復(CRi)定義為達到CR,而殘存嗜中性球< 1 x10^9/L,無論血小板恢復是否完全。不一定要達到要紅血球(RBC)和血小板單獨輸注。
c.從達到CR1至納入試驗,可接受的最長時間為12個月。
6.依據當地機構判斷,參與者在診斷時骨髓或周邊血液內存在FLT3/ITD活化突變。
7.參與者的臨床實驗室檢測結果,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a.血清肌酸酐在正常範圍內,或血清肌酸酐超出正常範圍,但Cockcroft-Gault公式所計算的腎絲球濾過率(GFR) > 40 mL/min/1.73 m2(在總體重≥ 125%理想體重時加以校正)。
b.總膽紅素(TBL)≤ 2.5 mg/dL,患有Gilbert氏症候群的參與者除外。
c.血清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和/或丙胺酸轉胺酶(ALT) < 3倍公定正常值上限
d.血清鉀含量和血清鎂含量大於公定正常值下限(LLN)。
8.參與者休息時的左心室輸出容積比例≥ 40%。
9.參與者的肺部一氧化碳瀰散量(DLCO)、第一秒用力吐氣量(FEV1),以及最大肺活量(FVC) >預測值的50%。
10.女性參與者必須沒有生育能力或須同意持續使用當地可接受標準所規範的高度有效避孕方法以及1種阻隔避孕法。
11.在篩選期間和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在最後一次試驗藥物給藥後45天內,女性參與者必須同意不得哺乳或捐獻卵子。
12.男性參與者以及其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侶,從篩選期開始和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在最後一次試驗藥物給藥後105天內,必須使用高度有效避孕方法以及1種阻隔避孕法。
13.在篩選期間和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在最後一次試驗藥物給藥後105天內,男性參與者不得捐獻精子。
14.參與者能夠服用口服藥物。
15.接受治療期間,參與者同意不參與其他介入性試驗。
2.在進行任何試驗相關程序之前,必須向參與者或法定代理人取得人體試驗委員會/獨立倫理委員會(IRB/IEC)核准的書面受試者同意書以及依據國內法規的隱私聲明。
3.依據當地法規判定,參與者於簽署受試者同意書(ICF)時為法定成人。
4.參與者同意允許存取其診斷性骨髓穿刺或周邊血液檢體和/或該檢體衍生的去氧核糖核酸(DNA)(如適用),這些檢體可能用於驗證和gilteritinib同步研發的搭配診斷性檢測。
5.參與者患有已確認、已記錄細胞形態的第一次完全緩解(CR1)時期AML。用於納入目的,第一次完全緩解(CR1)會定義為骨髓芽細胞< 5%,且骨髓無急性白血病的形態特徵
a.參與者未接受超過2個週期以上的誘導性化療,即達到CR1。誘導性化療的各週期可以是同一個療程,也可以是不同療程。療程可包含傳統藥劑、試驗藥劑,或兩者併用。
b.可以接受完全緩解(CR)但計數不完全恢復(CRp或CRi)的參與者。
血小板不完全恢復(CRp)定義為達到CR,而血小板計數< 100 x10^9/L。血液不完全恢復(CRi)定義為達到CR,而殘存嗜中性球< 1 x10^9/L,無論血小板恢復是否完全。不一定要達到要紅血球(RBC)和血小板單獨輸注。
c.從達到CR1至納入試驗,可接受的最長時間為12個月。
6.依據當地機構判斷,參與者在診斷時骨髓或周邊血液內存在FLT3/ITD活化突變。
7.參與者的臨床實驗室檢測結果,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a.血清肌酸酐在正常範圍內,或血清肌酸酐超出正常範圍,但Cockcroft-Gault公式所計算的腎絲球濾過率(GFR) > 40 mL/min/1.73 m2(在總體重≥ 125%理想體重時加以校正)。
b.總膽紅素(TBL)≤ 2.5 mg/dL,患有Gilbert氏症候群的參與者除外。
c.血清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和/或丙胺酸轉胺酶(ALT) < 3倍公定正常值上限
d.血清鉀含量和血清鎂含量大於公定正常值下限(LLN)。
8.參與者休息時的左心室輸出容積比例≥ 40%。
9.參與者的肺部一氧化碳瀰散量(DLCO)、第一秒用力吐氣量(FEV1),以及最大肺活量(FVC) >預測值的50%。
10.女性參與者必須沒有生育能力或須同意持續使用當地可接受標準所規範的高度有效避孕方法以及1種阻隔避孕法。
11.在篩選期間和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在最後一次試驗藥物給藥後45天內,女性參與者必須同意不得哺乳或捐獻卵子。
12.男性參與者以及其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侶,從篩選期開始和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在最後一次試驗藥物給藥後105天內,必須使用高度有效避孕方法以及1種阻隔避孕法。
13.在篩選期間和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在最後一次試驗藥物給藥後105天內,男性參與者不得捐獻精子。
14.參與者能夠服用口服藥物。
15.接受治療期間,參與者同意不參與其他介入性試驗。
主要排除條件
1.參與者之前曾接受同種異體移植。
2.參與者的柯氏體能表現狀態(Karnofsky performance status)分數< 70%
3.參與者需要併用藥物治療,而藥物為CYP3A4的強效誘導劑。
4.參與者需要併用藥物治療,而藥物標的為血清素5-羥色胺受體1 (serotonin 5-hydroxytryptamine receptor 1,5HT1R)或5-羥色胺受體2B(5HT2BR),或是sigma非專一性受體;但對於參與者照護視為絕對必要的藥物,不在此限。
5.參與者的Fridericia公式校正後QT間期(QTcF) > 450毫秒(三次重複測定的平均值)。
6.在篩選時參與者有QT延長症候群。
7.根據血清學或核酸增幅檢驗(NAAT)判定,參與者已知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
8.根據NAAT或表面抗原測定,判定參與者活動性B型肝炎感染。曾經暴露於病毒而後天免疫的參與者(HBcAb陽性/HBsAb陽性/HBsAg陰性)可符合資格。
9.根據NAAT,判定參與者持續感染C型肝炎。曾經暴露於病毒,而因為自然清除或治療而無法再測得病毒的參與者可符合資格。
10.患有未受控制感染的參與者將予以排除。如果參與者出現細菌或病毒感染,則必須接受確切治療(definitive therapy),且在納入試驗前72小時內沒有感染惡化的徵兆。如果參與者出現真菌感染,則必須接受確切全身性抗真菌治療(systemic anti-fungal therapy),且在納入試驗前1週內沒有感染惡化的徵兆。
•參與者感染惡化的定義為敗血症或新症狀相關的血流不穩、感染相關的身體徵兆惡化或放射線結果。持續發燒而無其他徵兆或症狀,不視為感染惡化。
11.參與者在納入試驗前6個月內曾發生心肌梗塞,或有紐約心臟學會(NYHA)分類第3或4級的心臟衰竭、未獲控制的心絞痛、重度未獲控制的心室性不整脈,或是急性缺血的心電圖證據。
12.參與者患有嚴重醫療或精神疾病,可能干擾本臨床試驗的參與。
13.哺乳中或已懷孕的女性參與者。
14.參與者曾患有惡性腫瘤,但乳房小葉原位癌、已完全切除的皮膚基底細胞癌或鱗狀細胞癌,或已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不在此限。可接受> 5年前接受根治性治療的癌症。不可接受< 5年前接受根治性治療的癌症。
2.參與者的柯氏體能表現狀態(Karnofsky performance status)分數< 70%
3.參與者需要併用藥物治療,而藥物為CYP3A4的強效誘導劑。
4.參與者需要併用藥物治療,而藥物標的為血清素5-羥色胺受體1 (serotonin 5-hydroxytryptamine receptor 1,5HT1R)或5-羥色胺受體2B(5HT2BR),或是sigma非專一性受體;但對於參與者照護視為絕對必要的藥物,不在此限。
5.參與者的Fridericia公式校正後QT間期(QTcF) > 450毫秒(三次重複測定的平均值)。
6.在篩選時參與者有QT延長症候群。
7.根據血清學或核酸增幅檢驗(NAAT)判定,參與者已知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
8.根據NAAT或表面抗原測定,判定參與者活動性B型肝炎感染。曾經暴露於病毒而後天免疫的參與者(HBcAb陽性/HBsAb陽性/HBsAg陰性)可符合資格。
9.根據NAAT,判定參與者持續感染C型肝炎。曾經暴露於病毒,而因為自然清除或治療而無法再測得病毒的參與者可符合資格。
10.患有未受控制感染的參與者將予以排除。如果參與者出現細菌或病毒感染,則必須接受確切治療(definitive therapy),且在納入試驗前72小時內沒有感染惡化的徵兆。如果參與者出現真菌感染,則必須接受確切全身性抗真菌治療(systemic anti-fungal therapy),且在納入試驗前1週內沒有感染惡化的徵兆。
•參與者感染惡化的定義為敗血症或新症狀相關的血流不穩、感染相關的身體徵兆惡化或放射線結果。持續發燒而無其他徵兆或症狀,不視為感染惡化。
11.參與者在納入試驗前6個月內曾發生心肌梗塞,或有紐約心臟學會(NYHA)分類第3或4級的心臟衰竭、未獲控制的心絞痛、重度未獲控制的心室性不整脈,或是急性缺血的心電圖證據。
12.參與者患有嚴重醫療或精神疾病,可能干擾本臨床試驗的參與。
13.哺乳中或已懷孕的女性參與者。
14.參與者曾患有惡性腫瘤,但乳房小葉原位癌、已完全切除的皮膚基底細胞癌或鱗狀細胞癌,或已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不在此限。可接受> 5年前接受根治性治療的癌症。不可接受< 5年前接受根治性治療的癌症。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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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2 人
-
全球人數
10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