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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8951-CL-0302

2018-12-25 - 2024-06-30

Phase III

召募中4

ICD-9151.0

胃賁門部惡性腫瘤

一項第3 期、全球性、多中心、雙盲設計、隨機分配試驗,針對Claudin (CLDN)18.2 陽性、HER2陰性、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胃腺癌或胃食道接合處(GEJ)腺癌病患,比較Zolbetuximab (IMAB362) 合併 CAPOX與安慰劑合併 CAPOX作為第一線治療療效的試驗

  • 試驗申請者

    百瑞精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Astellas Pharma Global Development, Inc.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滕傑林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張家崙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Audit

試驗主持人 林正耀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Audit

CRO

試驗主持人 吳宜珍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Claudin (CLDN)18.2 陽性、HER2陰性、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胃腺癌或胃食道接合處(GEJ)腺癌病患

試驗目的

主要 評估 zolbetuximab合併capecitabine 和oxaliplatin (CAPOX)相較於安慰劑合併CAPOX (作為第一線治療)的療效,以Claudin (CLDN) 18.2陽性、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2 (HER2)陰性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胃腺癌或胃食道接合處(GEJ)腺癌病患的無惡化存活期(PFS)來進行評估 次要 以總存活期(OS)評估療效作為重要的次要指標 以客觀反應率(ORR)評估療效 以反應持續時間(DOR)來評估療效 評估zolbetuximab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利用歐洲癌症研究與治療組織(EORTC)的生活品質問卷(QLQ)-C30、QLQ-OG25加上STO22 Belching子量表、整體疼痛(GP)及EuroQOL五面向問卷5L (EQ5D-5L)等各種問卷所測得之參數,評估健康相關生活品質(HRQoL) 評估zolbetuximab的藥物動力學 評估zolbetuximab的免疫原性概況 探索性 以疾病出現惡化時間(TTP)來評估療效 評估後續抗癌治療的無惡化存活期(PFS2) 評估疾病控制

藥品名稱

Zolbetuximab (IMAB362)

主成份

Zolbetuximab (IMAB362)

劑型

vial

劑量

105

評估指標

評估試驗指標:
主要:
1.無惡化存活期(PFS)的定義為從隨機分配日到放射學上疾病惡化(由IRC依照RECIST 1.1評估)或任何原因死亡日之間的時間間隔,以先發生者為準
次要:
1.整體存活期(OS)定義為從隨機分配日至因任何原因死亡當日的時間
2.ORR定義為IRC依照RECIST 1.1獲得完全反應(CR)或部分反應(PR)的最佳整體反應之受試者比率
3.反應持續時間(DOR)定義為從首次反應(CR/PR)之日到由IRC依照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 1.1評估出現惡化(PD)或任何原因死亡日之間的時間,以先發生者為準
4.由不良事件(AE)所得之安全性與耐受性、實驗室檢驗結果、生命徵象、心電圖以及ECOG體能狀況
5.利用EORTC QLQ-C30、QLQ-OG25加上STO22 Belching子量表、GP及EQ5D-5L等問卷所收集到的HRQoL
6.Zolbetuximab的藥物動力學、Ctrough
7.以抗藥抗體(ADA)陽性受試者的人數作為指標,探討zolbetuximab的免疫原性
探索性:
• 疾病出現惡化時間(TTP)定義為從隨機分配日到由IRC依照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 1.1評估惡化(PD)的時間
• PFS2定義為從隨機分配日到後續抗癌治療後疾病惡化(由試驗主持人判斷評估)、任何原因死亡或開始任何另一種抗癌治療(以先發生者為準)之間的時間
• DCR定義為IRC依照RECIST 1.1評估獲得CR、PR或SD的最佳整體反應之受試者比率
• 可能與zolbetuximab治療結果有相關性的潛在基因體學和/或其他探索性生物標記
• HRU定義為健康資源利用率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不得免除納入條件。
一般條件:
1. 在進行任何試驗相關程序之前,必須從受試者或法定代理人(如適用)取得人體試驗委員會(IRB)/獨立倫理委員會(IEC)按國家法規(例如:美國試驗單位的健康保險可攜性和可歸責性法[HIPAA]授權)所核准的書面知情同意和隱私文字聲明。
2. 受試者在簽署同意書當時應依當地法規視為成年人(例如在美國為年滿18歲)。
3. 若女性受試者並未懷孕(篩選時血清懷孕試驗陰性;女性受試者血清乙型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βhCG)上升且以額外檢測證實並未懷孕者,得符合資格)且至少適用下列情況之一,得符合資格:
如[附錄12.3避孕要求]所定義不屬於具生育能力之女性或具生育能力之女性同意在整個治療期間遵守如[附錄 12.3避孕要求]所定義之避孕指引,直到最後一次給予試驗治療後6個月
4. 從篩選期開始和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在最後一次試驗治療給藥後6個月內,女性受試者必須同意不得哺乳。
5. 從篩選期開始和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在最後一次試驗藥物給藥後6個月內,女性受試者不得捐贈卵子。
6. 男性受試者之女性伴侶有生育能力者:
必須同意在治療期間採用如[附錄12.3避孕要求]所詳列之避孕方法,直到最後一次給予試驗治療後6個月。
7. 男性受試者在治療期間直到最後一次給予試驗治療後6個月均不得捐精。
8. 若男性受試者的伴侶懷孕或正在哺乳,必須同意在整個試驗治療期間,以及在最後一次試驗藥物給藥後6個月內,於伴侶懷孕期間或哺乳時維持禁慾或使用保險套。
9. 受試者同意在本試驗中接受試驗藥物時不參與其他介入性試驗。
疾病特定條件:
10. 受試者患有經組織學確診之胃腺癌或GEJ腺癌。
11. 受試者在接受第一劑的試驗治療前的28天內,經放射線檢查確診患有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疾病。
12. 受試者在接受第一劑的試驗治療前28天內,依據RECIST 1.1,具有可測量的疾病。針對只有1個可測量病灶的受試者,在放射療法前,病灶必須落在過往放射療法照野之外,或者須有紀錄顯示疾病在接受放射療法後惡化。
13. 受試者的腫瘤細胞中表現CLDN18.2的比例≥ 75%,由中心以IHC檢測發現這些癌細胞在細胞膜上出現中至強的染色訊號。
14. 受試者的胃腺癌或GEJ癌組織經過當地或中心檢測結果為HER2陰性。
身體或實驗室檢查結果:
15. 受試者的日常體能狀態(ECOG)分數為0或1。
16. 根據試驗醫師意見,受試者具有≥ 12週以上之預測平均餘命。
17. 依據第一劑試驗治療前14天內由中央進行的實驗室分析結果,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若有多項此時期內中央實驗室資料,則應使用最新數據來評定其資格。
●血紅素(Hb) ≥ 9 g/dl。註:在取得篩選時血液檢查數值前14天內,受試者不可使用任何生長因子或輸血。需要輸血以符合受試資格條件的受試者,不具受試資格。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 1.5 x 109/L
●血小板計數≥ 100 x 109/L
●白蛋白≥2.5 g/dL
●總膽紅素≤1.5倍正常值上限(ULN)
●無肝臟轉移時,天門冬胺酸轉胺;(AST)與丙胺酸轉胺(ALT) ≤2.5倍ULN (或若有肝臟轉移則為≤5倍ULN)
●肌酸酐廓清率估計值≥ 30 mL/min
●凝血原時間/國際標準化比值(PT/INR)和部分凝血活酶時間(PTT) ≤1.5倍ULN (正在接受抗凝血療法的患者為例外)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不得免除排除條件。
在納入前符合下列任何一項排除條件之受試者不符合納入資格:
禁用藥物或治療:
1. 受試者曾接受針對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胃腺癌或GEJ腺癌的全身性化療。然而,只要受試者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至少6個月完成前導性或輔助化療,則可接受。
2. 受試者曾接受針對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胃腺癌或GEJ腺癌的放射療法,除非放射療法在首劑試驗藥物治療前> 28天完成,則可接受。受試者若曾在首劑試驗藥物治療前≥ 14天以緩和性放射療法治療周邊骨轉移,且已自所有急毒性反應中復原,則允許參與本試驗。
3. 受試者在首劑試驗藥物治療前28天內曾接受中草藥治療或其他已知具有抗腫瘤活性之治療。
4. 受試者曾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14天內接受全身性免疫抑制療法(包括全身性皮質類固醇)。允許受試者正以生理性補充劑量使用hydrocortisone或其等效藥物(定義為hydrocortisone最高30 mg/day或prednisone最高10 mg/day)或單一劑量的全身性皮質類固醇。
5. 受試者曾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28天內接受其他研究性藥物或裝置。
病史或併發疾病:
6. 受試者曾對zolbetuximab或其他單株抗體(包括人源化或嵌合抗體)的已知成分產生重度過敏反應或不耐受。
7. 受試者已知對試驗治療的任何成分會產生立即型或延遲型過度敏感、不耐受性或禁忌症。
8. 受試者曾對CAPOX的任一組成發生嚴重過敏反應或不耐受性。
9. 受試者已知患有二氫嘧啶脫氫酶(DPD)缺乏症。(註:應根據當地要求篩選DPD缺乏症。)
10. 受試者患有胃出口症候群或持續/反覆性嘔吐。
11. 受試者最近曾發生胃出血且/或出現胃潰瘍症狀且已獲得證實,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得排除受試者參與試驗。
12. 受試者已知曾有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檢測陽性結果,或已知患有活動性B型肝炎(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 Ag]陽性)或C型肝炎感染。HBs Ag陰性但B型肝炎核心抗體(HBc Ab)陽性的受試者需進行HB DNA檢測,陽性結果的受試者將無法參加。血清學陽性但C型肝炎病毒(HCV) RNA檢測結果為陰性的受試者,具有受試資格。
排除條件:
不得免除排除條件。
在納入前符合下列任何一項排除條件之受試者不符合納入資格:
禁用藥物或治療:
1. 受試者曾接受針對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胃腺癌或GEJ腺癌的全身性化療。然而,只要受試者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至少6個月完成前導性或輔助化療,則可接受。
2. 受試者曾接受針對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胃腺癌或GEJ腺癌的放射療法,除非放射療法在首劑試驗藥物治療前> 28天完成,則可接受。受試者若曾在首劑試驗藥物治療前≥ 14天以緩和性放射療法治療周邊骨轉移,且已自所有急毒性反應中復原,則允許參與本試驗。
3. 受試者在首劑試驗藥物治療前28天內曾接受中草藥治療或其他已知具有抗腫瘤活性之治療。
4. 受試者曾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14天內接受全身性免疫抑制療法(包括全身性皮質類固醇)。允許受試者正以生理性補充劑量使用hydrocortisone或其等效藥物(定義為hydrocortisone最高30 mg/day或prednisone最高10 mg/day)或單一劑量的全身性皮質類固醇。
5. 受試者曾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28天內接受其他研究性藥物或裝置。
病史或併發疾病:
6. 受試者曾對zolbetuximab或其他單株抗體(包括人源化或嵌合抗體)的已知成分產生重度過敏反應或不耐受。
7. 受試者已知對試驗治療的任何成分會產生立即型或延遲型過度敏感、不耐受性或禁忌症。
8. 受試者曾對CAPOX的任一組成發生嚴重過敏反應或不耐受性。
9. 受試者已知患有二氫嘧啶脫氫酶(DPD)缺乏症。(註:應根據當地要求篩選DPD缺乏症。)
10. 受試者患有胃出口症候群或持續/反覆性嘔吐。
11. 受試者最近曾發生胃出血且/或出現胃潰瘍症狀且已獲得證實,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得排除受試者參與試驗。
12. 受試者已知曾有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檢測陽性結果,或已知患有活動性B型肝炎(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 Ag]陽性)或C型肝炎感染。HBs Ag陰性但B型肝炎核心抗體(HBc Ab)陽性的受試者需進行HB DNA檢測,陽性結果的受試者將無法參加。血清學陽性但C型肝炎病毒(HCV) RNA檢測結果為陰性的受試者,具有受試資格。
13. 受試者患有在過去2年內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
14. 受試者患有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感染,無法在首劑試驗藥物治療前14天內完全痊癒。
15. 受試者患有明顯的心血管疾病,包括以下任何一種:
a) 在首劑試驗藥物治療前6個月內的充血性心臟衰竭(判定為紐約心臟學會[NYHA]第III或IV級)、心肌梗塞、不穩定心絞痛、冠狀動脈成形術、心臟支架、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腦血管意外或高血壓危象;
b) 曾發生嚴重的心室心律不整(即持續的心室心搏過速、心室顫動或尖端扭轉型室速);
c) 男性受試者QTc間期 > 450 msec;女性受試者QTc間期> 470 msec;
d) 具有先天性QT延長症候群的病史或家族史
e) 需要抗心律不整藥物的心律不整(心房顫動受試者在首劑試驗藥物治療前心速獲得控制超過一個月以上者合於參加資格)
16. 受試者已知有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及/或癌性腦膜炎。
17. 受試者已知有第1級以上周圍感覺神經病變,但僅有深層肌腱反射為其唯一神經學異常者除外。
18. 受試者在首劑試驗藥物治療前≤ 28天接受重大外科手術。
a) 在首劑試驗藥物治療前≤ 14天,受試者尚未自重大外科手術中完全復原。
19. 受試者有精神疾病或社交狀況,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會使受試者無法配合本試驗。
20. 受試者患有依據試驗主持人臨床判斷需要治療的另一惡性腫瘤。
21. 受試者患有影響其參與此試驗能力的任何併發疾病、感染或共病,這些狀況依試驗主持人的意見會讓受試者處於不當危險或造成數據解讀混亂。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41 人

  • 全球人數

    2333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