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CHO-A04-001
尚未開始召募
2026-01-08 - 2029-12-31
其他
召募中1
一項第I/IIa期、開放性、劑量遞增和族群擴增試驗,旨在評估CHO-A04用於罹患晚期實體腫瘤受試者的安全性、耐受性、藥物動力學和初步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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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台灣雙健維康生技顧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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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雙健維康生技顧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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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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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3/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第I期
依據劑量限制毒性(DLT)特性,判定CHO-A04的MTD和RP2D。
第IIa期
評估CHO-A04用於罹患晚期實體腫瘤受試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次要目的:
1.評估CHO-A04用於罹患晚期實體腫瘤受試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僅適用第I期)
2.評估CHO-A04用於罹患晚期實體腫瘤受試者的初步療效和藥物動力學(PK)特性
3.評估CHO-A04的劑量比例性(dose proportionality)以及CHO-A04與安全性及療效參數之間的暴露-反應關係(exposure-response relationship)
4.評估CHO-A04的免疫原性(抗藥抗體:ADA)
探索性目的:
1.評估腫瘤組織中 SSEA-4 及其他潛在腫瘤相關標記之表現。
2.評估 SSEA-4表現程度與CHO-A04臨床安全性及療效結果之間的相關性。
3.評估CHO-A04的效益-風險概況與SSEA-4表現程度的關係
藥品名稱
靜脈點滴注射劑
主成份
CHO-A04
劑型
242
劑量
80 mg/ 8mL
評估指標
第I期
1. 評估CHO-A04用於罹患晚期實體腫瘤受試者的MTD和RP2D
2. 發生DLT的受試者百分比
第IIa期
1. 治療中產生的不良事件(TEAE)、治療相關不良事件(TRAE)、嚴重不良事件(SAE)、以及CHO-A04輸注相關反應的受試者百分比
2. 生命徵象、12導程心電圖(ECG)檢查與實驗室參數自基準期以來的變化
3. 身體檢查及安全性影像學評估有異常發現的受試者人數,以及胸部X光檢查結果自基準期以來的變化
1. 評估CHO-A04用於罹患晚期實體腫瘤受試者的MTD和RP2D
2. 發生DLT的受試者百分比
第IIa期
1. 治療中產生的不良事件(TEAE)、治療相關不良事件(TRAE)、嚴重不良事件(SAE)、以及CHO-A04輸注相關反應的受試者百分比
2. 生命徵象、12導程心電圖(ECG)檢查與實驗室參數自基準期以來的變化
3. 身體檢查及安全性影像學評估有異常發現的受試者人數,以及胸部X光檢查結果自基準期以來的變化
主要納入條件
1.年齡≥ 18歲,性別不拘
2.經組織學/細胞學證實,患有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轉移性實體腫瘤
3.已接受標準治療但無效,或無法耐受標準治療,或目前無任何具臨床效益之標準治療可供選擇的受試者
4.有庫存組織檢體可用於階段特異性胚胎抗原-4 (SSEA-4)免疫組織化學(IHC)染色。可接受的腫瘤組織包含:
a.最初診斷時採集的腫瘤組織檢體
b.如果有,最好是最新的復發/轉移性腫瘤切片組織(如果可以安全接近切片部位,建議取得治療前切片)
備註:為符合本條件,須有合格腫瘤檢體(腫瘤切片組織內存在腫瘤細胞),且可取得腫瘤組織玻片進行IHC染色。即使在篩選訪視後,染色結果顯示玻片沒有可辨識的腫瘤細胞,仍符合本條件。
5.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第1.1版,至少有一個可測量的病灶
6.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分數≤ 2
7.依試驗主持人認定,預期剩餘壽命至少有12週
8.有充足的造血功能:
a.在1週內無需骨髓生長因子支持下,絕對嗜中性球白血球計數(ANC) ≥ 1500細胞/微升(μL)
b.在1週內無需血小板輸注支持下,血小板≥ 90 x 103計數/μL
c.在1週內無需紅血球(RBC)輸注下,血紅素≥ 9.0公克(g)/公合(dL)
9.有充足的凝血功能:國際標準化比值(INR)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PTT) ≤ 1.5倍正常值上限(ULN)
10.有充足的肝功能:
a.總膽紅素≤ 1.5倍ULN且沒有黃疸徵象(對於已知患有吉伯特氏疾病的受試者,則為≤ 3倍ULN)
b.丙胺酸轉胺酶(ALT)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 ≤ 2.5倍ULN,若證實有肝臟轉移或肝細胞癌(HCC),則為≤ 5.0倍ULN。在患有HCC的受試者中,Child Pugh分數必須≤ 6
11.有充足的腎功能:血清肌酸酐清除率 > 30毫升(mL)/ 分鐘(min)(依據 Cockcroft-Gault 方程式計算5)
備註:Cockcroft-Gault 方程式=肌酸酐清除率 (mL/min) = (若為女性則乘以 0.85) × ((140 – 年齡(年)) × 體重 (kg)) / (72 × 血清肌酸酐 (mg/dL))
12.經試驗主持人判斷,願意且有能力遵守試驗計畫書載明的要求、指示和限制
13.能夠理解本臨床試驗的性質,並透過簽署受試者同意書(ICF)同意參加試驗
2.經組織學/細胞學證實,患有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轉移性實體腫瘤
3.已接受標準治療但無效,或無法耐受標準治療,或目前無任何具臨床效益之標準治療可供選擇的受試者
4.有庫存組織檢體可用於階段特異性胚胎抗原-4 (SSEA-4)免疫組織化學(IHC)染色。可接受的腫瘤組織包含:
a.最初診斷時採集的腫瘤組織檢體
b.如果有,最好是最新的復發/轉移性腫瘤切片組織(如果可以安全接近切片部位,建議取得治療前切片)
備註:為符合本條件,須有合格腫瘤檢體(腫瘤切片組織內存在腫瘤細胞),且可取得腫瘤組織玻片進行IHC染色。即使在篩選訪視後,染色結果顯示玻片沒有可辨識的腫瘤細胞,仍符合本條件。
5.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第1.1版,至少有一個可測量的病灶
6.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分數≤ 2
7.依試驗主持人認定,預期剩餘壽命至少有12週
8.有充足的造血功能:
a.在1週內無需骨髓生長因子支持下,絕對嗜中性球白血球計數(ANC) ≥ 1500細胞/微升(μL)
b.在1週內無需血小板輸注支持下,血小板≥ 90 x 103計數/μL
c.在1週內無需紅血球(RBC)輸注下,血紅素≥ 9.0公克(g)/公合(dL)
9.有充足的凝血功能:國際標準化比值(INR)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PTT) ≤ 1.5倍正常值上限(ULN)
10.有充足的肝功能:
a.總膽紅素≤ 1.5倍ULN且沒有黃疸徵象(對於已知患有吉伯特氏疾病的受試者,則為≤ 3倍ULN)
b.丙胺酸轉胺酶(ALT)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 ≤ 2.5倍ULN,若證實有肝臟轉移或肝細胞癌(HCC),則為≤ 5.0倍ULN。在患有HCC的受試者中,Child Pugh分數必須≤ 6
11.有充足的腎功能:血清肌酸酐清除率 > 30毫升(mL)/ 分鐘(min)(依據 Cockcroft-Gault 方程式計算5)
備註:Cockcroft-Gault 方程式=肌酸酐清除率 (mL/min) = (若為女性則乘以 0.85) × ((140 – 年齡(年)) × 體重 (kg)) / (72 × 血清肌酸酐 (mg/dL))
12.經試驗主持人判斷,願意且有能力遵守試驗計畫書載明的要求、指示和限制
13.能夠理解本臨床試驗的性質,並透過簽署受試者同意書(ICF)同意參加試驗
主要排除條件
1.有先前抗癌治療未緩解的毒性,定義為毒性尚未緩解至≤第1級(NCI-CTCAE第6.0版6),掉髮和納入條件所列的實驗室檢驗值不在此限
2.具有末期器官衰竭的徵象或症狀、癌症以外的重大慢性病或任何嚴重的共存病況,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受試者不適合參與本試驗,或可能危及對試驗計畫書的遵循
3.在預定第一次輸注前,過去3年內有其他原發性惡性腫瘤的病史(排除已治療的皮膚基底或鱗狀細胞癌、子宮頸上皮內贅瘤或子宮頸原位癌)
4.患有任何顯著的心血管或肺部疾病,包括:
a.控制不佳的高血壓(收縮壓≥ 160 毫米汞柱[mm Hg]和舒張壓≥ 100 mm Hg)
b.篩選訪視時左心室射出分率(LVEF) < 50%
c.在預定第一次輸注前24週內,曾發生鬱血性心臟衰竭(定義為紐約心臟協會第III級或第IV級)、心肌炎、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冠狀動脈血管成形術、冠狀動脈支架置放或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d.未受控制的嚴重心律不整,如目前罹患有臨床顯著的心室性心律不整(即持續性的心室性心搏過速、心室顫動或尖端扭轉型心室性心搏過速)
備註:持續性的心室性心搏過速定義為,持續超過30秒或在30秒內引起血液動力學不穩,且需要立即介入處理的心搏過速
e.至少二次間隔> 30分鐘的12導程ECG顯示,校正後的QT間期(QTcF) > 480毫秒(ms)
f.患有活動性肺炎(包括藥物誘發者)、器質性肺炎(即閉塞性細支氣管炎、隱源性器質性肺炎等)的證據,或特發性肺纖維化的病史。允許有放射照射區域出現放射性肺炎(纖維化)的病史。
g.第二度或第三度房室傳導障礙的病史
5.在篩選訪視前最近24週內,有血栓栓塞或腦血管事件的病史,包括暫時性腦缺血發作、腦血管意外或深層靜脈血栓
6.有其他嚴重的急性或慢性醫療或精神病況或實驗室檢測異常,經試驗主持人認定該受試者不適合納入本試驗
7.在第一次給藥前4週或治療藥物5個半衰期(以較短者為準)內曾接受抗癌療法,例如標的病灶手術、化療、小分子藥物、荷爾蒙療法、放射療法(非骨骼腫瘤骨轉移的緩和性放射療法除外)或任何其他抗癌藥物。在第一次輸注前8週內或治療藥物5個半衰期(以較短者為準),曾接受抗癌單株抗體療法。
8.在試驗給藥前2週內(適用於半衰期≤ 72小時者)或4週內(適用於半衰期> 72小時),曾接受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包括但不限於類固醇、cyclophosphamide、azathioprine、methotrexate、thalidomide、腫瘤壞死因子-α拮抗劑和鈣調磷酸酶抑制劑)。
備註:如有定期使用類固醇,允許每日使用≤ 10 mg的prednisolone或等效劑量。可接受吸入性或外用皮質類固醇。
9.在預定第一次輸注前4週或5個半衰期(如果已知)內(以較長者為準),曾參加試驗藥品或醫療器材的其他臨床試驗
10.在預定第一次輸注前12週內,曾接受細胞療法
11.先前曾接受異體造血幹細胞、實體器官或骨髓移植
12.已知患有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和/或癌性腦膜炎。
備註:曾接受過治療之腦部轉移的受試者可以參加,前提是其病況穩定(在預定第一次輸注前至少4週內造影檢查顯示無惡化之證據,且任何神經系統症狀已恢復到基準期),而且沒有新的腦部轉移或腦部轉移擴大的證據。這項例外不包括癌性腦膜炎,癌性腦膜炎不論臨床上是否穩定皆排除。
13.罹患有症狀或控制不佳的肋膜積液、心包膜積液或腹水
14.患有以下感染:
a.在預定第一次輸注前≤ 48週前有活動性肺結核感染的病史,無論是否接受結核病治療
b.在預定第一次輸注前4週內,曾發生需要接受全身性抗生素治療或住院的任何重大感染事件
c.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陽性;HBsAg檢測結果呈陽性的受試者,若可接受抗B型肝炎病毒(HBV)病毒治療(例如:entecavir或tenofovir),則可視為符合資格
d.抗C型肝炎病毒(HCV)陽性;抗HCV陽性、但聚合酶連鎖反應(PCR)結果顯示HCV病毒血症陰性的受試者,可視為符合資格。
e.病史顯示已確認為人類免疫缺陷病毒第1型(HIV-1)陽性
15.在預定第一次輸注前4週內曾施用活性減毒疫苗,或預計在治療期間需要接種這類活性減毒疫苗。
16.已知或懷疑對試驗藥品的任何成分過敏
17.有對治療性人源化抗體產生重度過敏、全身性過敏或其他重度過敏反應的病史
18.正在哺餵母乳、在資格檢查中懷孕檢測結果呈陽性,或預定在推估的試驗持續時間(從篩選訪視起,到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90天為止)內受孕或生育的女性受試者。
19.所有男性受試者和具有生育能力* (青春期至停經後2年為止)的女性受試者,拒絕(從簽署ICF到服用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3個月期間)使用以下所述的至少兩種適當避孕方法。
a.使用口服型、注射型或植入型荷爾蒙避孕方法或效果相當(失敗率< 1%)的其他形式荷爾蒙避孕,例如荷爾蒙陰道環或經皮荷爾蒙避孕。
b.放置子宮內避孕器(IUD)或子宮內節育系統(IUS)。
c.屏障式避孕法:保險套或阻塞帽(子宮隔膜或子宮頸/穹窿帽)併用殺精劑泡沫/凝膠/薄膜/乳膏/陰道栓劑。
* 曾接受以下程序的男性或女性受試者,視為不具有生育能力。
-女性絕育(曾接受雙側卵巢切除術合併或未合併子宮切除術)、全子宮切除術,或在篩選訪視前至少12週前曾進行輸卵管結紮。在只實施卵巢切除術的情況下,則必須透過追蹤荷爾蒙濃度評估確認女性的生殖狀況。
-男性絕育(第一次輸注的24週前)。
20.經試驗醫師診斷,具有下列器官/組織的嚴重疾病:眼(角膜)、腎臟(腎小管及壁細胞8)、小腸(黏膜下布氏腺9)、胸腺10(網狀細胞、鱗狀細胞11、哈索氏小體12)、以及子宮(黏膜13)。
1 免疫組織化學(IHC)染色 - 一項使用抗體偵測細胞和組織內目標蛋白的技術。
2 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 - 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是一套已發表的規則,用於定義治療期間癌症病患的腫瘤狀況是否改善、保持不變或惡化。
3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分數是一套用於描述疾病如何影響日常生活能力,並據此決定適當治療和預後的量表。這是功能狀態的簡易測量值,用於評估病患耐受癌症治療的能力。
4 Child-Pugh分數 - Child-Pugh分數是用來判定肝臟疾病預後和嚴重度的評分系統。
5 Cockcroft-Gault 方程式計算之肌酸酐清除率 – 這是一種用來估算腎臟功能的方法,透過計算腎臟將「肌酸酐」(一種由肌肉每天產生的代謝廢物)排出到尿液的速度,來了解您的腎臟功能狀況。
6 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NCI-CTCAE) - 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亦稱為通用毒性標準,係用於臨床試驗,以提供治療相關毒性定義的標準化和一致性。
7紐約心臟協會分級 - 紐約心臟協會分級是根據病患的體能活動對心臟衰竭嚴重度進行分級的簡易系統。
8 腎小管及壁細胞(Tubules and parietal)- 腎小管及壁層是腎臟中的結構,與尿液的形成有關。
9 黏膜下布氏腺(Submucosal Brunner’s glands)- 黏膜下布氏腺位於小腸的第一段,會分泌液體與化學物質,以保護小腸內壁。
10 胸腺(Thymus)- 胸腺是位於心臟附近的腺體,在訓練免疫細胞對抗感染與疾病上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11 網狀細胞與鱗狀細胞(Reticular cells and squamous cells)- 網狀細胞與鱗狀細胞是胸腺的特殊細胞,目的在協助免疫細胞的發育。
12 哈索氏小體(Hassall’s corpuscles)- 哈索氏小體是位於胸腺內部的同心圓狀結構,與免疫細胞的成熟有關。
13 子宮黏膜(Mucosa in uterus)-子宮黏膜是子宮最內層的組織,形成生殖所需的界面,並有助於保護子宮避免感染。
2.具有末期器官衰竭的徵象或症狀、癌症以外的重大慢性病或任何嚴重的共存病況,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受試者不適合參與本試驗,或可能危及對試驗計畫書的遵循
3.在預定第一次輸注前,過去3年內有其他原發性惡性腫瘤的病史(排除已治療的皮膚基底或鱗狀細胞癌、子宮頸上皮內贅瘤或子宮頸原位癌)
4.患有任何顯著的心血管或肺部疾病,包括:
a.控制不佳的高血壓(收縮壓≥ 160 毫米汞柱[mm Hg]和舒張壓≥ 100 mm Hg)
b.篩選訪視時左心室射出分率(LVEF) < 50%
c.在預定第一次輸注前24週內,曾發生鬱血性心臟衰竭(定義為紐約心臟協會第III級或第IV級)、心肌炎、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冠狀動脈血管成形術、冠狀動脈支架置放或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d.未受控制的嚴重心律不整,如目前罹患有臨床顯著的心室性心律不整(即持續性的心室性心搏過速、心室顫動或尖端扭轉型心室性心搏過速)
備註:持續性的心室性心搏過速定義為,持續超過30秒或在30秒內引起血液動力學不穩,且需要立即介入處理的心搏過速
e.至少二次間隔> 30分鐘的12導程ECG顯示,校正後的QT間期(QTcF) > 480毫秒(ms)
f.患有活動性肺炎(包括藥物誘發者)、器質性肺炎(即閉塞性細支氣管炎、隱源性器質性肺炎等)的證據,或特發性肺纖維化的病史。允許有放射照射區域出現放射性肺炎(纖維化)的病史。
g.第二度或第三度房室傳導障礙的病史
5.在篩選訪視前最近24週內,有血栓栓塞或腦血管事件的病史,包括暫時性腦缺血發作、腦血管意外或深層靜脈血栓
6.有其他嚴重的急性或慢性醫療或精神病況或實驗室檢測異常,經試驗主持人認定該受試者不適合納入本試驗
7.在第一次給藥前4週或治療藥物5個半衰期(以較短者為準)內曾接受抗癌療法,例如標的病灶手術、化療、小分子藥物、荷爾蒙療法、放射療法(非骨骼腫瘤骨轉移的緩和性放射療法除外)或任何其他抗癌藥物。在第一次輸注前8週內或治療藥物5個半衰期(以較短者為準),曾接受抗癌單株抗體療法。
8.在試驗給藥前2週內(適用於半衰期≤ 72小時者)或4週內(適用於半衰期> 72小時),曾接受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包括但不限於類固醇、cyclophosphamide、azathioprine、methotrexate、thalidomide、腫瘤壞死因子-α拮抗劑和鈣調磷酸酶抑制劑)。
備註:如有定期使用類固醇,允許每日使用≤ 10 mg的prednisolone或等效劑量。可接受吸入性或外用皮質類固醇。
9.在預定第一次輸注前4週或5個半衰期(如果已知)內(以較長者為準),曾參加試驗藥品或醫療器材的其他臨床試驗
10.在預定第一次輸注前12週內,曾接受細胞療法
11.先前曾接受異體造血幹細胞、實體器官或骨髓移植
12.已知患有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和/或癌性腦膜炎。
備註:曾接受過治療之腦部轉移的受試者可以參加,前提是其病況穩定(在預定第一次輸注前至少4週內造影檢查顯示無惡化之證據,且任何神經系統症狀已恢復到基準期),而且沒有新的腦部轉移或腦部轉移擴大的證據。這項例外不包括癌性腦膜炎,癌性腦膜炎不論臨床上是否穩定皆排除。
13.罹患有症狀或控制不佳的肋膜積液、心包膜積液或腹水
14.患有以下感染:
a.在預定第一次輸注前≤ 48週前有活動性肺結核感染的病史,無論是否接受結核病治療
b.在預定第一次輸注前4週內,曾發生需要接受全身性抗生素治療或住院的任何重大感染事件
c.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陽性;HBsAg檢測結果呈陽性的受試者,若可接受抗B型肝炎病毒(HBV)病毒治療(例如:entecavir或tenofovir),則可視為符合資格
d.抗C型肝炎病毒(HCV)陽性;抗HCV陽性、但聚合酶連鎖反應(PCR)結果顯示HCV病毒血症陰性的受試者,可視為符合資格。
e.病史顯示已確認為人類免疫缺陷病毒第1型(HIV-1)陽性
15.在預定第一次輸注前4週內曾施用活性減毒疫苗,或預計在治療期間需要接種這類活性減毒疫苗。
16.已知或懷疑對試驗藥品的任何成分過敏
17.有對治療性人源化抗體產生重度過敏、全身性過敏或其他重度過敏反應的病史
18.正在哺餵母乳、在資格檢查中懷孕檢測結果呈陽性,或預定在推估的試驗持續時間(從篩選訪視起,到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90天為止)內受孕或生育的女性受試者。
19.所有男性受試者和具有生育能力* (青春期至停經後2年為止)的女性受試者,拒絕(從簽署ICF到服用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3個月期間)使用以下所述的至少兩種適當避孕方法。
a.使用口服型、注射型或植入型荷爾蒙避孕方法或效果相當(失敗率< 1%)的其他形式荷爾蒙避孕,例如荷爾蒙陰道環或經皮荷爾蒙避孕。
b.放置子宮內避孕器(IUD)或子宮內節育系統(IUS)。
c.屏障式避孕法:保險套或阻塞帽(子宮隔膜或子宮頸/穹窿帽)併用殺精劑泡沫/凝膠/薄膜/乳膏/陰道栓劑。
* 曾接受以下程序的男性或女性受試者,視為不具有生育能力。
-女性絕育(曾接受雙側卵巢切除術合併或未合併子宮切除術)、全子宮切除術,或在篩選訪視前至少12週前曾進行輸卵管結紮。在只實施卵巢切除術的情況下,則必須透過追蹤荷爾蒙濃度評估確認女性的生殖狀況。
-男性絕育(第一次輸注的24週前)。
20.經試驗醫師診斷,具有下列器官/組織的嚴重疾病:眼(角膜)、腎臟(腎小管及壁細胞8)、小腸(黏膜下布氏腺9)、胸腺10(網狀細胞、鱗狀細胞11、哈索氏小體12)、以及子宮(黏膜13)。
1 免疫組織化學(IHC)染色 - 一項使用抗體偵測細胞和組織內目標蛋白的技術。
2 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 - 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是一套已發表的規則,用於定義治療期間癌症病患的腫瘤狀況是否改善、保持不變或惡化。
3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分數是一套用於描述疾病如何影響日常生活能力,並據此決定適當治療和預後的量表。這是功能狀態的簡易測量值,用於評估病患耐受癌症治療的能力。
4 Child-Pugh分數 - Child-Pugh分數是用來判定肝臟疾病預後和嚴重度的評分系統。
5 Cockcroft-Gault 方程式計算之肌酸酐清除率 – 這是一種用來估算腎臟功能的方法,透過計算腎臟將「肌酸酐」(一種由肌肉每天產生的代謝廢物)排出到尿液的速度,來了解您的腎臟功能狀況。
6 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NCI-CTCAE) - 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亦稱為通用毒性標準,係用於臨床試驗,以提供治療相關毒性定義的標準化和一致性。
7紐約心臟協會分級 - 紐約心臟協會分級是根據病患的體能活動對心臟衰竭嚴重度進行分級的簡易系統。
8 腎小管及壁細胞(Tubules and parietal)- 腎小管及壁層是腎臟中的結構,與尿液的形成有關。
9 黏膜下布氏腺(Submucosal Brunner’s glands)- 黏膜下布氏腺位於小腸的第一段,會分泌液體與化學物質,以保護小腸內壁。
10 胸腺(Thymus)- 胸腺是位於心臟附近的腺體,在訓練免疫細胞對抗感染與疾病上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11 網狀細胞與鱗狀細胞(Reticular cells and squamous cells)- 網狀細胞與鱗狀細胞是胸腺的特殊細胞,目的在協助免疫細胞的發育。
12 哈索氏小體(Hassall’s corpuscles)- 哈索氏小體是位於胸腺內部的同心圓狀結構,與免疫細胞的成熟有關。
13 子宮黏膜(Mucosa in uterus)-子宮黏膜是子宮最內層的組織,形成生殖所需的界面,並有助於保護子宮避免感染。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62 人
-
全球人數
8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