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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M-AS464-30 (AZ code: D6570C00002)

2016-01-01 - 2017-04-25

其他

召募中1

終止收納5

試驗已結束1

ICD-10J44.9

慢性阻塞性肺病

ICD-9496

慢性氣道阻塞,NEC

一項24週治療期、隨機、平行、雙盲、雙虛擬之多中心研究,評估Aclidinium bromide/Formoterol fumarate與各成分單方及安慰劑對照,以及Aclidinium bromide與安慰劑對照,用於治療穩定慢性阻塞性肺病患者的療效與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百瑞精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阿斯特捷利康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劉育志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收納額滿

試驗主持人 曹世明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收納額滿

試驗主持人 馮嘉毅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收納額滿

試驗主持人

協同主持人

Audit

試驗主持人 徐武輝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王圳華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郭炳宏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適應症

穩定慢性阻塞性肺病患者

試驗目的

• 主要目標 • 評估COPD病患每天吸入兩次Aclidinium bromide 400 µg/Formoterol fumarate 12 µg相較於各成分單方及安慰劑的支氣管擴張效果。 • 評估COPD病患每天吸入兩次Aclidinium bromide 400 µg相較於安慰劑的支氣管擴張效果。 • 次要目標 • 針對COPD的症狀、疾病相關健康狀態與COPD的惡化情形,評估COPD病患每天吸入兩次(BID) Aclidinium bromide 400 µg/Formoterol fumarate 12 µg相較於安慰劑的效益。 • 針對COPD的症狀、疾病相關健康狀態與COPD的惡化情形,評估COPD病患以BID吸入Aclidinium bromide 400 µg相較於安慰劑的效益。 針對相同的病患族群,評估Aclidinium bromide 400 µg/Formoterol fumarate 12 µg和Aclidinium bromide 400 µg的安全性概況。

藥品名稱

Aclidinium bromide/Formoterol fumarate

主成份

Aclidinium bromide/Formoterol fumarate

劑型

inhalation powder

劑量

400/12

評估指標

主要療效變項如下:
• 第24週時Aclidinium bromide 400 µg/Formoterol fumarate 12 µg相較於Aclidinium bromide在晨間劑量給藥後1小時的FEV1自基期以來的變化。
• 第24週時Aclidinium bromide 400 µg/Formoterol fumarate 12 µg相較於Formoterol fumarate在晨間給藥前(最低)的FEV1自基期以來的變化。
• 第24週時Aclidinium bromide 400 µg相較於安慰劑的最低FEV1自基期以來的變化。
次要療效變項如下:
• 第24週時Aclidinium bromide 400 µg相較於安慰劑的最高FEV1自基期以來的變化
• 第24週時Aclidinium bromide 400 µg/Formoterol fumarate 12 µg相較於安慰劑的TDI病灶分數改善情形
• 第24週時Aclidinium bromide 400 µg相較於安慰劑的TDI病灶分數改善情形
• 第24週時Aclidinium bromide 400 µg/Formoterol fumarate 12 µg相較於安慰劑的SGRQ總分自基期以來的變化
• 第24週時Aclidinium bromide 400 µg相較於安慰劑的SGRQ總分自基期以來的變化
額外療效變項:
• 每個時間點的肺功能變項(FEV1、FVC)和平均值(亦即曲線下面積,AUC0-3h)
• 症狀性結果與健康相關生活品質結果(TDI、SGRQ、CAT、EXACT-呼吸症狀(E-RS))
• COPD惡化情形(如醫療資源利用率(HCRU)和EXACT所定義)
• 緩解藥物的使用情形
安全性結果:
• 不良事件
• 臨床實驗室檢測
• 血壓
• ECG

主要納入條件

1.1 納入條件
受試者需滿足下列條件方可納入試驗:
1. ≥ 40歲的成年男性或未懷孕、未哺乳的女性病患
�{ 說明註記:經認定有生育能力的女性,除非停經至少一年或已永久絕育(例如輸卵管閉合術、子宮切除術、雙側輸卵管切除術)。有生育能力的婦女若在篩選回診時顯示為懷孕檢測陰性、且於篩選回診前的兩個月和整個試驗期間持續使用至少一種醫學認可的高效避孕法,得允許加入試驗,避孕法之定義係指無論單獨或合併使用,持續並正確避孕時有很低的失敗率(亦即每年低於1%)。未要求男性參與者在試驗參與期間採取避孕措施。
2. 病患在第1次回診(篩選)前診斷出COPD (2015年GOLD治療指引)至少已有6個月的時間。
3. 病患在第1次回診時罹患中重度穩定性COPD (根據2015年GOLD治療指引屬於第II或第III期):使用支氣管擴張劑後之FEV1 ≥ 30%且< 80%,同時使用支氣管擴張劑後之FEV1/FVC < 70%
�{ 說明註記:根據2005年美國胸腔學會(ATS)/歐洲呼吸道學會(ERS)的標準,「使用後」係指吸入400 μg的salbutamol後10到15分鐘以可接受且可重複的肺功能檢測方式所測得之FEV1和FVC。為進行計算,所採用的正常預測值係以全球肺功能創議計畫預測值為基礎(Quanjer等人,2012年)。
4. 目前或過去曾為吸菸者,吸菸史≥ 10包-年。
�{ 說明註記:
a. 過去為吸菸者之情境定義,係指第1次回診(篩選)前已戒菸≥ 6個月。
b. 每天吸菸的香菸支數除以20 (一包菸裡的香菸支數),再將這個數字乘上吸菸年數,即計算出包-年。例如,一個病患一天吸40支菸,已經吸菸10年,則吸菸史為20包-年(一天40支菸�i一包香菸20支= 2;2 x 吸菸10年=吸菸史20包-年)。如果有間斷性吸菸/不吸菸時期的情形,則將所有包-年的時期加總計算出包-年。
c. 病患吸別種菸草類型時不在允許之列,除非也符合香菸之條件。
5. 在第1次回診(篩選)時,根據2005年美國胸腔學會(ATS)/歐洲呼吸道學會(ERS)的標準,病患能執行可重複的肺功能檢測法以檢測FEV1。
6. 病患能理解試驗程序,且透過簽署知情同意表示有意願參與試驗。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若受試者滿足下列任一項排除條件,則不得加入試驗:

1. 涉及試驗之規劃及/或執行(適用於阿斯特捷利康員工及/或試驗中心員工),或病患為試驗中心或委託者所聘僱之員工或為員工之親屬。
2. 之前曾納入本試驗或曾接受隨機分配
3. 有氣喘病史或目前診斷出氣喘。
4. 在篩選前6週內或在導入期間有任何呼吸道感染(包括上呼吸道)或COPD惡化的情形(包括COPD輕度惡化)。
5. 病患於篩選前3個月內以及導入期間因COPD惡化而住院(急診超過24小時視為住院)。
6. 罹患COPD以外的臨床重大呼吸道疾病
�{ 說明註記:臨床重大呼吸道疾病,例如:
a. 已知罹患活性肺結核。
b. 有間質性肺病或大塊肺血栓栓塞疾病之病史。
c. 接受肺切除或肺容積縮減手術。
d. 有肺臟移植病史。
e. 根據試驗主持人之意見,病患可能有必要在試驗期間進行開胸手術或其他肺部手術。
f. 臨床重大支氣管擴張症。
g. 已知罹患α-抗胰蛋白酶缺乏症。
7. 根據試驗主持人之意見,病患可能需要在試驗期間進行肺部復健計畫,以及/或病患在篩選前3個月內已經開始/完成計畫者。
8. 長期使用氧氣療法(≥ 15小時/天(hours/day))。
9. 病患無法保持規律的日/夜、甦醒/睡眠週期,包括夜班工作者。
�{ 說明註記:若病患罹患症狀性睡眠呼吸中止症、任何與睡眠障礙相關的疾病如不寧腿症候群或夢遊,則排除於試驗之外。不過,使用持續正壓呼吸器不算排除條件。

10. 臨床重大心血管疾病:
�{ 說明註記:臨床重大心血管疾病,例如:
a. 篩選前6個月內罹患心肌梗塞。
b. 第1次回診(篩選)前12個月內動過胸部手術。
c. 在第1次回診(篩選)前12個月內罹患不穩定心絞痛或不穩定心律不整,因而需要變更藥物治療或其他介入方式,或在篩選前3個月內新確診出心律不整。
d. 篩選前12個月內依紐約心臟協會規定符合心臟衰竭功能性分級第III (活動力明顯受限,只在休息時感到舒適)和第IV類(需要完全休息、活動只限於床上或椅子上、對任何體能活動均感不適、休息時會出現症狀)而住院。
11. 病患罹患第I型糖尿病或控制不佳的第II型糖尿病、控制不佳的甲狀腺機能低下或甲狀腺機能亢進、血鉀過低或交感神經興奮、控制不佳或未接受治療的高血壓。
12. 篩選(第1次回診)時依中央判讀報告所示,病患以Fridericia公式(QTcF) (QTc = QT/RR1/3)計算出校正後的QT間隔(QTc) > 470 毫秒(msec)。
13. 病患在第1次回診(篩選)時的臨床實驗室檢測結果、ECG參數(QTcF除外)或理學檢查有臨床上重大異常。
14. 病患在篩選時有肝功能異常,其定義為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丙胺酸轉胺酶(ALT)或總膽紅素≥ 2.5倍正常值上限
15. 病患已知有未經控制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病史及/或活性肝炎
�{ 說明註記:活性肝炎之定義,係指有慢性門脈發炎的相關臨床症狀,同時伴隨局部壞死與纖維化,而有可能惡化成結節性壞死後肝硬化,或是病患的抗B型肝炎核心抗原(HBcAg)和抗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之抗體檢測結果為陽性、或是抗C型肝炎病毒(HCV)抗體和HCV重組免疫轉漬法為HCV檢測結果陽性、或是遺傳物質(核醣核酸)檢測結果陽性。
16. 病患對吸入性抗膽鹼類藥物、擬交感神經胺、吸入性藥物或其中的任何成分有過敏反應病史。

17. 病患已知罹患狹角性青光眼、症狀性膀胱頸阻塞、急性尿滯留,或病患罹患不穩定之症狀性攝護腺肥大。
�{ 說明註記:若病患罹患控制良好、穩定、無症狀之良性攝護腺肥大,則不予排除。
18. 過去5年內任何器官系統有治療過或未治療過之癌症病史(包括肺癌),但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皮膚癌除外。
�{ 說明註記:無論病患是否有局部復發或轉移之證據,均予以排除。
19. 任何其他嚴重或控制不佳之身心障礙。
�{ 說明註記: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其障礙可能使病患因參與試驗提高風險、混淆試驗結果、或很可能妨礙病患遵守試驗要求或完成試驗
20. 根據試驗主持人判定,病患在第1次回診(篩選)前2年內有藥物及/或酒精濫用之病史,可能會妨礙試驗的遵囑性。
21. 病患幾乎無法合作、或無法遵守試驗程序
�{ 說明註記:病患可能難以遵循治療、填寫病患日誌、或在規定的時間前往診間、或無法適當使用DPI或壓力式定量吸入器、或執行呼吸計量測量。
22. 病患在篩選前30天內(或6個半衰期,視何者較長而定)曾接受任何研究藥物的治療。
23. 病患打算使用任何本計畫書所不容許的併用藥物、或對特定禁用藥物未進行規定的藥物清除期。
24. 病患無法表示同意、或病患雖已屆自主年齡但仍受監護、或病患狀態脆弱易受傷害。
25. 根據試驗主持人之意見,有任何其他情況可能顯示病患不適合本試驗。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90 人

  • 全球人數

    151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