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MK-8835-012-00/B1521045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2630706
2016-06-01 - 2017-09-30
Phase III
終止收納2
ICD-10E11.9
第二型糖尿病,未伴有併發症
一項第三期、隨機、雙盲、安慰劑對照、為期26週的多中心試驗,評估ertugliflozin用於metformin單一療法血糖控制不佳的第二型糖尿病亞洲受試者之療效與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百瑞精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Audit
無
適應症
第二型糖尿病
試驗目的
由於您罹患第二型糖尿病(T2DM)並因而服用metformin (不一定搭配其他糖尿病用藥),但依舊無法控制您的血糖濃度,於是受邀參與本研究試驗。本試驗的目的在了解試驗藥物ertugliflozin用於亞洲T2DM受試者的療效,並確認治療T2DM的最佳劑量。Ertugliflozin是一種試驗性藥物。試驗性藥物即是在此國家尚未獲准銷售的藥物。
全世界(包括亞洲)的T2DM發生率一直在增加。近90 - 95%的糖尿病患者為T2DM。T2DM患者有較高的風險罹患血管疾病,而導致在腎臟、神經、眼睛、心臟的併發症。降低血糖和減少其他健康風險的藥物,如藉由降低體重和降低血壓都對治療糖尿病有幫助。
試驗藥物ertugliflozin會在腎臟進行作用,使糖類經由尿液排出人體系統,而不會回到血液中。因而能降低血糖濃度。
在本試驗中,ertugliflozin會與安慰劑進行比較。安慰劑外觀像試驗藥物,但不含任何藥物。研究人員利用安慰劑來確認使用試驗藥物是否比未使用任何藥物更有效或更安全。
藥品名稱
Ertugliflozin
主成份
Ertugliflozin
劑型
膜衣錠
膜衣錠
膜衣錠
劑量
5毫克
10毫克
10毫克
評估指標
主要試驗指標:
․ 從基期到第 26 週的 HbA1c 變化。
次要試驗指標:
․ 從基期到第 26 週的 FPG 變化。
․ 從基期到第 26 週的體重變化。
․ 第 26 週時,HbA1c < 7.0% (53 mmol/mol)的受試者比例。
․ 從基期到第 26 週的收縮壓變化。
․ 從基期到第 26 週的舒張壓變化。
․ 第 26 週時,HbA1c < 6.5% (48 mmol/mol)的受試者比例。
․ 26 週時需要血糖救援治療的受試者比例。
․ 血糖救援治療的時間。
․ 與 ertugliflozin 藥物動力學相關的試驗指標。
․ 從基期到第 26 週的 HbA1c 變化。
次要試驗指標:
․ 從基期到第 26 週的 FPG 變化。
․ 從基期到第 26 週的體重變化。
․ 第 26 週時,HbA1c < 7.0% (53 mmol/mol)的受試者比例。
․ 從基期到第 26 週的收縮壓變化。
․ 從基期到第 26 週的舒張壓變化。
․ 第 26 週時,HbA1c < 6.5% (48 mmol/mol)的受試者比例。
․ 26 週時需要血糖救援治療的受試者比例。
․ 血糖救援治療的時間。
․ 與 ertugliflozin 藥物動力學相關的試驗指標。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將受試者納入本試驗前,應由試驗主持人團隊中具適當資格者為受試者審核及記錄其資格條件。
受試者必須符合所有下述納入條件,才具備納入本試驗的資格:
1. 亞洲受試者在篩選門診(S1)開始時�d 18歲,並根據美國糖尿病協會(ADA)指南診斷為T2DM。在同意和納入的最低年齡為�d 21歲的國家,應遵循此年齡標準。(在台灣納入年齡為�d 20歲)
2. 受試者在第1次篩選門診(S1)時接受下列糖尿病療程之一、同時糖化血色素(HbA1c)在以下範圍內:
S1的糖尿病用藥-
-Metformin單一療法,>=1500毫克/天(mg/day)
-Metformin單一療法,< 1500毫克/天(mg/day)
-metformin +磺醯尿素類、DPP-4抑制劑、meglitinide或alpha-葡萄糖苷酶抑制劑的雙重合併療法
S1的HbA1c納入條件-
-包含7.0 - 10.5% (53 - 91 mmol/mol)
-包含7.5 - 11.0% (58 - 97 mmol/mol)
-包含6.5 - 9.5% (48 - 80 mmol/mol)
3.受試者在S1時,接受metformin單一療法不到8週,或是需要在第2次篩選門診(S2)時變更糖尿病療程以保持參與資格者(包括在S2中止非metformin 之AHA療程,或需要進行metformin劑量調整的受試者),以穩定劑量�d 1500 mg/day進行metformin單一療法至少8週之後,其HbA1c在第3次篩選門診(S3)時必須有7.0 - 10.5% (53 - 91 mmol/mol)。在S1之前已接受穩定劑量�d 1500 mg/day的metformin單一療法至少8週且符合參與資格的受試者,不需要在S3檢測其HbA1c。
4. 身體質量指數(BMI)>= 18.0 kg/m2。
5. 親自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並註明日期的證明,表明受試者(或法定代理人)對於本試驗的所有相關層面均已知情。
6.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意見,受試者願意且能夠遵從排定之回診、治療計畫、實驗室檢測以及其他試驗程序。
7. 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其中之一:
a. 為男性。
b. 為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所指的是:
1. 停經係指年齡>=45歲、至少12個月無月經的婦女,或
2. S1前至少6週,曾接受子宮切除術與/或雙側卵巢切除術,或曾接受雙側輸卵管結紮術或阻塞術。
c. 為具生育能力的女性,並且:
1. 同意不與異性發生性行為*,或
2. 同意採用(或請伴侶採用)醫學上認可的避孕措施,避免在預定試驗期間內及最後一劑試驗性藥物後的14天內懷孕。將必須採用2種避孕措施避免懷孕。可接受的合併避孕措施包括:
•採用下列任一種雙重屏障法:子宮帽搭配殺精劑加上保險套;子宮頸帽加上保險套;或避孕海綿加上保險套。
•採用荷爾蒙避孕法(任何取得許可證並已上市,含有雌激素與/或黃體激素類製劑的避孕藥[包括口服、皮下、子宮內及肌肉內避孕藥,以及皮膚貼片])加上下列任一種:子宮帽搭配殺精劑;子宮頸帽;避孕海綿;保險套;輸精管切除術;或子宮內裝置(IUD)。
•採用IUD加上下列任一種:保險套;子宮帽搭配殺精劑;避孕海綿;輸精管切除術;或荷爾蒙避孕法(見上方)。
•輸精管切除術加上下列任一種:子宮帽搭配殺精劑;子宮頸帽;避孕海綿;保險套;IUD;或荷爾蒙避孕法(見上方)。
*若禁慾符合受試者所期望的、正常的生活方式,且為當地法定主管機關及倫理委員會所認可接受,則可作為唯一避孕措施。週期性禁慾(例如月經週期、排卵期、徵狀基礎體溫、後排卵期等)以及性交抽回法均不是可接受的避孕措施。
將受試者納入本試驗前,應由試驗主持人團隊中具適當資格者為受試者審核及記錄其資格條件。
受試者必須符合所有下述納入條件,才具備納入本試驗的資格:
1. 亞洲受試者在篩選門診(S1)開始時�d 18歲,並根據美國糖尿病協會(ADA)指南診斷為T2DM。在同意和納入的最低年齡為�d 21歲的國家,應遵循此年齡標準。(在台灣納入年齡為�d 20歲)
2. 受試者在第1次篩選門診(S1)時接受下列糖尿病療程之一、同時糖化血色素(HbA1c)在以下範圍內:
S1的糖尿病用藥-
-Metformin單一療法,>=1500毫克/天(mg/day)
-Metformin單一療法,< 1500毫克/天(mg/day)
-metformin +磺醯尿素類、DPP-4抑制劑、meglitinide或alpha-葡萄糖苷酶抑制劑的雙重合併療法
S1的HbA1c納入條件-
-包含7.0 - 10.5% (53 - 91 mmol/mol)
-包含7.5 - 11.0% (58 - 97 mmol/mol)
-包含6.5 - 9.5% (48 - 80 mmol/mol)
3.受試者在S1時,接受metformin單一療法不到8週,或是需要在第2次篩選門診(S2)時變更糖尿病療程以保持參與資格者(包括在S2中止非metformin 之AHA療程,或需要進行metformin劑量調整的受試者),以穩定劑量�d 1500 mg/day進行metformin單一療法至少8週之後,其HbA1c在第3次篩選門診(S3)時必須有7.0 - 10.5% (53 - 91 mmol/mol)。在S1之前已接受穩定劑量�d 1500 mg/day的metformin單一療法至少8週且符合參與資格的受試者,不需要在S3檢測其HbA1c。
4. 身體質量指數(BMI)>= 18.0 kg/m2。
5. 親自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並註明日期的證明,表明受試者(或法定代理人)對於本試驗的所有相關層面均已知情。
6.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意見,受試者願意且能夠遵從排定之回診、治療計畫、實驗室檢測以及其他試驗程序。
7. 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其中之一:
a. 為男性。
b. 為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所指的是:
1. 停經係指年齡>=45歲、至少12個月無月經的婦女,或
2. S1前至少6週,曾接受子宮切除術與/或雙側卵巢切除術,或曾接受雙側輸卵管結紮術或阻塞術。
c. 為具生育能力的女性,並且:
1. 同意不與異性發生性行為*,或
2. 同意採用(或請伴侶採用)醫學上認可的避孕措施,避免在預定試驗期間內及最後一劑試驗性藥物後的14天內懷孕。將必須採用2種避孕措施避免懷孕。可接受的合併避孕措施包括:
•採用下列任一種雙重屏障法:子宮帽搭配殺精劑加上保險套;子宮頸帽加上保險套;或避孕海綿加上保險套。
•採用荷爾蒙避孕法(任何取得許可證並已上市,含有雌激素與/或黃體激素類製劑的避孕藥[包括口服、皮下、子宮內及肌肉內避孕藥,以及皮膚貼片])加上下列任一種:子宮帽搭配殺精劑;子宮頸帽;避孕海綿;保險套;輸精管切除術;或子宮內裝置(IUD)。
•採用IUD加上下列任一種:保險套;子宮帽搭配殺精劑;避孕海綿;輸精管切除術;或荷爾蒙避孕法(見上方)。
•輸精管切除術加上下列任一種:子宮帽搭配殺精劑;子宮頸帽;避孕海綿;保險套;IUD;或荷爾蒙避孕法(見上方)。
*若禁慾符合受試者所期望的、正常的生活方式,且為當地法定主管機關及倫理委員會所認可接受,則可作為唯一避孕措施。週期性禁慾(例如月經週期、排卵期、徵狀基礎體溫、後排卵期等)以及性交抽回法均不是可接受的避孕措施。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出現下列任一情形之受試者,將不得參與本試驗:
1.有第一型糖尿病或酮酸中毒病史。
2.有其他特定種類糖尿病病史(例如:遺傳性綜合症狀、繼發性胰腺性糖尿病、因內分泌疾病、藥物或化學品引發和器官移植後的糖尿病)。
3.根據導入用藥的藥錠顆數,判定受試者的遵從性< 80%。
4.在第1次篩選門診(S1)的三個月內有心肌梗塞、不穩定心絞痛、動脈血管重建、中風、暫時性腦缺血或紐約心臟協會(NYHA)功能性分類第III-IV類心臟衰竭之病史。
5.第1次篩選門診(S1)時,在靜坐至少5分鐘後,重複三次測量的坐姿收縮壓平均值> 160毫米汞柱(mm Hg)及/或舒張壓> 90 mm Hg。依據試驗主持人判斷,如認為有必要,可於S1再進行一組重複三次測量加以確認。對於在S1回診時確認三次坐姿收縮壓平均值> 160 mm Hg以及/或舒張壓平均值> 90 mm Hg的受試者,試驗主持人及/或主治醫師得調整背景血壓用藥物以改善血壓控制,使受試者再次接受血壓測量以判定試驗資格。
6.在S3時,受試者有具臨床意義的心電圖(ECG)異常,需要進一步的診斷評估或是介入(如新發現的、具臨床意義的心律不整或傳導障礙)。
7.受試者目前患有阻塞性尿路疾病或導尿管留置。
8.受試者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5年之前有惡性腫瘤的病史,但不包括已經過妥善治療的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皮膚癌,或原位子宮頸癌。
注意(1):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5年前有惡性腫瘤病史的受試者,應無殘留疾病或疾病復發的證據。
注意(2):任何有黑色素瘤、白血病、淋巴瘤或腎細胞癌病史的受試者應排除在外。
9.受試者定期每日飲用> 2杯酒精性飲料,或每週> 14杯酒精性飲料,或有酗酒習慣。
注意(1):一杯酒精性飲料定義為5 oz (150 mL)的葡萄酒、12 oz (350 mL)的啤酒或1.5 oz (50 mL) 40%酒精濃度的烈酒。
注意(2):酗酒習慣定義為經常在約2小時內飲用5杯以上的酒精性飲料(男性),或4杯以上的酒精性飲料(女性)。
10.任何具臨床意義的吸收不良症狀。
11.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條件:
•受試者正參與減重計畫而體重不穩定。
•受試者正服用減肥藥(例如:orlistat、phentermine/topiramate、lorcaserin)而體重不穩定。
•受試者服用其他與改變體重有關的藥物(例如:抗精神病藥物)而體重不穩定。
注意:體重穩定定義為在最近6個月內體重變化< 5%。
12.受試者在S1前的12個月之內做過減肥手術,或做過減肥手術超過12個月但體重不穩定。
13.受試者已知對任何SGLT2抑制劑過敏或耐受不良。
14.受試者之前曾隨機分配到接受ertugliflozin的試驗。
15.篩選時的空腹血漿或指尖採血血糖值> 270 mg/dL (15 mmol/L),可在建議運動和控制飲食之後,再重測一次確認。此部分會在每次篩選門診時進行評估(S1、S2及S3,依照各流程圖可適用者[空腹血漿血糖值(FPG)或指尖採血檢測])。
16.在第1天回診(第4次回診)時,受試者的空腹指尖採血血糖值(FFSG) < 120 mg/dL (6.7 mmol/L)或> 270 mg/dL (15.0 mmol/L)。
注意:如果受試者符合此排除條件,而試驗主持人判定此數值與受試者當前的自我監測血糖(SMBG)值及S3/第2週的FFSG值不一致,則此時不應將受試者排除在外。當前的回診應變更為非排定回診,且應在7天內重新安排受試者進行第4次回診/第1天。如有需要,應發放額外的單盲導入藥物。如果受試者於重新排定的第4次回診/第1天時符合此FFSG排除條件,則必須排除於試驗之外。
17.第1次篩選門診(S1)時,空腹血清三酸甘油脂> 600 mg/dL (6.8 mmol/L),依據試驗主持人判斷,如認為有必要,可再進行一次檢測加以確認。受試者經確認空腹三酸甘油脂> 600 mg/dL時,試驗主持人及/或主治醫師得調整背景血脂調節藥物/療程來降低空腹三酸甘油脂,讓受試者再次接受空腹三酸甘油脂檢測,以確認其參與試驗資格。
18.隨機分配前至少4週,受試者服用調整血壓和血脂的藥物劑量並不穩定。
19.受試者目前正在接受甲狀腺機能亢進的治療。
20.受試者目前正在接受甲狀腺替代治療,且隨機分配之前未能採用穩定劑量至少已有6週,及/或受試者在S1時的促甲狀腺激素(TSH)值在實驗室參考值範圍之外。
21.第1次篩選門診(S1)時,男性受試者的血清肌酸酐>=1.3 mg/dL (>=115umol/L)、或女性受試者的血清肌酸酐>=1.2 mg/dL (>=106 umol/L),或根據4變量的腎臟病飲食改良公式(MDRD),受試者的估計腎絲球過濾率(eGFR) < 55毫升/分鐘/1.73平方公尺(mL/min/1.73 m2)。
22.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或丙胺酸轉胺酶(ALT)在S1時> 2倍正常上限(ULN),或總膽紅素> 1.5倍ULN,但受試者有吉伯特氏症(Gilbert's disease)病史者除外。
23.受試者有活動性肝臟疾病(除了非酒精性脂肪肝以外)的病史,包括慢性活動性B或C型肝炎(依病史評估)、原發性膽汁性肝硬化或具症狀的膽囊疾病等。
24.使用下列禁用的治療藥物。在S1前的12週內不得使用這些藥物:
• 任何型式的胰島素(因併發疾病或其他壓力因素而短期使用除外)。
• 其他注射型抗高血糖藥物(例如:pramlintide、exenatide、liraglutide)。
• 其他SGLT2抑制劑。
• Bromocriptine。
• Colesevelam。
• Rosiglitazone或pioglitazone。
• 其他任何抗高血糖療法,但試驗計畫書核准藥物不在此限。
25.受試者正服用或可能需要�d連續14天或多次類固醇藥物療程。從導入期(S3/第-14天)開始直到服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為止,均不得使用這些藥物。
注意:吸入性、鼻腔和外用皮質類固醇和生理替代劑量的腎上腺激素是允許的。
26.受試者是直接執行本試驗的試驗人員及其親屬、受試驗主持人監管的試驗人員,或受試者是輝瑞或默克大藥廠直接執行本試驗的員工。
27.在S1前的30天內參與任何其他與試驗藥物有關的試驗(第1至4期),及/或預計在試驗參與期間加入任何其他試驗。
28.受試者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前6週內已進行手術,或已計畫在試驗期間接受重大手術。注意:在第一次篩選門診(SI)前6週內曾接受小型手術並已完全恢復的受試者或計畫接受小型手術的受試者得參與試驗。小型手術定義為包含局部麻醉的外科手術。
29.在隨機分配回診時,受試者在隨機分配前期出現新的醫療病況、先前確立的醫療病況發生變化、出現實驗室或ECG異常或需要新的治療或藥物,導致符合任何先前所述的試驗排除條件,或者依照試驗主持人的判斷,納入試驗將為受試者帶來風險。
30.受試者在試驗期間已懷孕或正在哺乳,或預期可能於試驗期間(包括最後一劑盲性試驗性藥物後的14天內)懷孕。
31.受試者在試驗期間,預期因準備捐贈卵子而需進行荷爾蒙療法(包括最後一劑試驗性藥物後的14天內)。
32.受試者在篩選門診(S1) 6週內已捐贈血液或血液製品,或於本試驗期間隨時計畫捐贈血液或血液製品。
33.受試者經病史評估已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
34.受試者有:
• 血液惡病質(blood dyscrasias)或任何疾病引起溶血的或不穩定的紅血球,或
• 受試者患有臨床上重大的血液疾病(例如再生不良性貧血、骨髓增生性或骨髓造血不良症候群、血小板低下症)。
35.其他重度急性、慢性醫療、精神病症或實驗室檢測異常,可能增加對試驗參與或試驗性藥物使用的風險,或可能影響試驗結果的判讀,且由試驗主持人判定會使受試者不適合加入本試驗。
出現下列任一情形之受試者,將不得參與本試驗:
1.有第一型糖尿病或酮酸中毒病史。
2.有其他特定種類糖尿病病史(例如:遺傳性綜合症狀、繼發性胰腺性糖尿病、因內分泌疾病、藥物或化學品引發和器官移植後的糖尿病)。
3.根據導入用藥的藥錠顆數,判定受試者的遵從性< 80%。
4.在第1次篩選門診(S1)的三個月內有心肌梗塞、不穩定心絞痛、動脈血管重建、中風、暫時性腦缺血或紐約心臟協會(NYHA)功能性分類第III-IV類心臟衰竭之病史。
5.第1次篩選門診(S1)時,在靜坐至少5分鐘後,重複三次測量的坐姿收縮壓平均值> 160毫米汞柱(mm Hg)及/或舒張壓> 90 mm Hg。依據試驗主持人判斷,如認為有必要,可於S1再進行一組重複三次測量加以確認。對於在S1回診時確認三次坐姿收縮壓平均值> 160 mm Hg以及/或舒張壓平均值> 90 mm Hg的受試者,試驗主持人及/或主治醫師得調整背景血壓用藥物以改善血壓控制,使受試者再次接受血壓測量以判定試驗資格。
6.在S3時,受試者有具臨床意義的心電圖(ECG)異常,需要進一步的診斷評估或是介入(如新發現的、具臨床意義的心律不整或傳導障礙)。
7.受試者目前患有阻塞性尿路疾病或導尿管留置。
8.受試者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5年之前有惡性腫瘤的病史,但不包括已經過妥善治療的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皮膚癌,或原位子宮頸癌。
注意(1):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5年前有惡性腫瘤病史的受試者,應無殘留疾病或疾病復發的證據。
注意(2):任何有黑色素瘤、白血病、淋巴瘤或腎細胞癌病史的受試者應排除在外。
9.受試者定期每日飲用> 2杯酒精性飲料,或每週> 14杯酒精性飲料,或有酗酒習慣。
注意(1):一杯酒精性飲料定義為5 oz (150 mL)的葡萄酒、12 oz (350 mL)的啤酒或1.5 oz (50 mL) 40%酒精濃度的烈酒。
注意(2):酗酒習慣定義為經常在約2小時內飲用5杯以上的酒精性飲料(男性),或4杯以上的酒精性飲料(女性)。
10.任何具臨床意義的吸收不良症狀。
11.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條件:
•受試者正參與減重計畫而體重不穩定。
•受試者正服用減肥藥(例如:orlistat、phentermine/topiramate、lorcaserin)而體重不穩定。
•受試者服用其他與改變體重有關的藥物(例如:抗精神病藥物)而體重不穩定。
注意:體重穩定定義為在最近6個月內體重變化< 5%。
12.受試者在S1前的12個月之內做過減肥手術,或做過減肥手術超過12個月但體重不穩定。
13.受試者已知對任何SGLT2抑制劑過敏或耐受不良。
14.受試者之前曾隨機分配到接受ertugliflozin的試驗。
15.篩選時的空腹血漿或指尖採血血糖值> 270 mg/dL (15 mmol/L),可在建議運動和控制飲食之後,再重測一次確認。此部分會在每次篩選門診時進行評估(S1、S2及S3,依照各流程圖可適用者[空腹血漿血糖值(FPG)或指尖採血檢測])。
16.在第1天回診(第4次回診)時,受試者的空腹指尖採血血糖值(FFSG) < 120 mg/dL (6.7 mmol/L)或> 270 mg/dL (15.0 mmol/L)。
注意:如果受試者符合此排除條件,而試驗主持人判定此數值與受試者當前的自我監測血糖(SMBG)值及S3/第2週的FFSG值不一致,則此時不應將受試者排除在外。當前的回診應變更為非排定回診,且應在7天內重新安排受試者進行第4次回診/第1天。如有需要,應發放額外的單盲導入藥物。如果受試者於重新排定的第4次回診/第1天時符合此FFSG排除條件,則必須排除於試驗之外。
17.第1次篩選門診(S1)時,空腹血清三酸甘油脂> 600 mg/dL (6.8 mmol/L),依據試驗主持人判斷,如認為有必要,可再進行一次檢測加以確認。受試者經確認空腹三酸甘油脂> 600 mg/dL時,試驗主持人及/或主治醫師得調整背景血脂調節藥物/療程來降低空腹三酸甘油脂,讓受試者再次接受空腹三酸甘油脂檢測,以確認其參與試驗資格。
18.隨機分配前至少4週,受試者服用調整血壓和血脂的藥物劑量並不穩定。
19.受試者目前正在接受甲狀腺機能亢進的治療。
20.受試者目前正在接受甲狀腺替代治療,且隨機分配之前未能採用穩定劑量至少已有6週,及/或受試者在S1時的促甲狀腺激素(TSH)值在實驗室參考值範圍之外。
21.第1次篩選門診(S1)時,男性受試者的血清肌酸酐>=1.3 mg/dL (>=115umol/L)、或女性受試者的血清肌酸酐>=1.2 mg/dL (>=106 umol/L),或根據4變量的腎臟病飲食改良公式(MDRD),受試者的估計腎絲球過濾率(eGFR) < 55毫升/分鐘/1.73平方公尺(mL/min/1.73 m2)。
22.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或丙胺酸轉胺酶(ALT)在S1時> 2倍正常上限(ULN),或總膽紅素> 1.5倍ULN,但受試者有吉伯特氏症(Gilbert's disease)病史者除外。
23.受試者有活動性肝臟疾病(除了非酒精性脂肪肝以外)的病史,包括慢性活動性B或C型肝炎(依病史評估)、原發性膽汁性肝硬化或具症狀的膽囊疾病等。
24.使用下列禁用的治療藥物。在S1前的12週內不得使用這些藥物:
• 任何型式的胰島素(因併發疾病或其他壓力因素而短期使用除外)。
• 其他注射型抗高血糖藥物(例如:pramlintide、exenatide、liraglutide)。
• 其他SGLT2抑制劑。
• Bromocriptine。
• Colesevelam。
• Rosiglitazone或pioglitazone。
• 其他任何抗高血糖療法,但試驗計畫書核准藥物不在此限。
25.受試者正服用或可能需要�d連續14天或多次類固醇藥物療程。從導入期(S3/第-14天)開始直到服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為止,均不得使用這些藥物。
注意:吸入性、鼻腔和外用皮質類固醇和生理替代劑量的腎上腺激素是允許的。
26.受試者是直接執行本試驗的試驗人員及其親屬、受試驗主持人監管的試驗人員,或受試者是輝瑞或默克大藥廠直接執行本試驗的員工。
27.在S1前的30天內參與任何其他與試驗藥物有關的試驗(第1至4期),及/或預計在試驗參與期間加入任何其他試驗。
28.受試者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前6週內已進行手術,或已計畫在試驗期間接受重大手術。注意:在第一次篩選門診(SI)前6週內曾接受小型手術並已完全恢復的受試者或計畫接受小型手術的受試者得參與試驗。小型手術定義為包含局部麻醉的外科手術。
29.在隨機分配回診時,受試者在隨機分配前期出現新的醫療病況、先前確立的醫療病況發生變化、出現實驗室或ECG異常或需要新的治療或藥物,導致符合任何先前所述的試驗排除條件,或者依照試驗主持人的判斷,納入試驗將為受試者帶來風險。
30.受試者在試驗期間已懷孕或正在哺乳,或預期可能於試驗期間(包括最後一劑盲性試驗性藥物後的14天內)懷孕。
31.受試者在試驗期間,預期因準備捐贈卵子而需進行荷爾蒙療法(包括最後一劑試驗性藥物後的14天內)。
32.受試者在篩選門診(S1) 6週內已捐贈血液或血液製品,或於本試驗期間隨時計畫捐贈血液或血液製品。
33.受試者經病史評估已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
34.受試者有:
• 血液惡病質(blood dyscrasias)或任何疾病引起溶血的或不穩定的紅血球,或
• 受試者患有臨床上重大的血液疾病(例如再生不良性貧血、骨髓增生性或骨髓造血不良症候群、血小板低下症)。
35.其他重度急性、慢性醫療、精神病症或實驗室檢測異常,可能增加對試驗參與或試驗性藥物使用的風險,或可能影響試驗結果的判讀,且由試驗主持人判定會使受試者不適合加入本試驗。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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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31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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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49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