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ALN-TTRSC04-004
尚未開始召募
2025-10-01 - 2031-04-30
Phase III
召募中3
ICD-10G63
歸類於他處疾病所致之多發神經病變
ICD-10G65.0
Guillain-Barré氏症候群後遺症
ICD-10G65.1
其他發炎性多發神經病變後遺症
ICD-10G65.2
毒性多發神經病變後遺症
ICD-9357.4
其他特定疾病所致之多發神經病變
TRITON-PN:一項第 3 期、全球、隨機分配、開放性試驗,評估 Nucresiran 用於遺傳性轉甲狀腺素轉運蛋白類澱粉多發性神經病變 (hATTR-PN) 患者的療效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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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艾拉倫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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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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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遺傳性轉甲狀腺素轉運蛋白類澱粉多發性神經病變 (hATTR-PN) 患者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透過評估對神經功能損傷的影響,確認 nucresiran 用於 hATTR-PN 患者的療效
次要目的
評估 nucresiran 相較於安慰劑治療在下列方面的療效:
•確認 nucresiran 對生活品質、神經功能損傷、營養狀態、失能和步態速度的療效
•在血清轉甲狀腺素轉運蛋白 (TTR) 濃度方面,證明 nucresiran 與試驗中 vutrisiran 相較下之優越性
探索性目的
•確認 nucresiran 對神經功能損傷、生活品質、失能、自律神經失調和神經生物標記的療效
•描述接受 nucresiran 治療患者在心臟超音波和其他心臟造影參數,以及心臟生物標記方面的變化
•描述 nucresiran 對血清 TTR 和維生素 A 濃度的藥效學 (PD) 影響
•描述 nucresiran 的血漿藥物動力學 (PK)
•評估是否對 nucresiran 產生抗藥抗體 (ADA)
安全性目的
•確認 nucresiran 用於 hATTR-PN 患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藥品名稱
預充填式注射劑
預充填式注射劑
預充填式注射劑
主成份
Nucresiran (ALN-TTRSC04)
VUTRISIRAN
VUTRISIRAN
劑型
230
230
230
劑量
300 mg/1.5mL
25 mg/0.5mL
25 mg/0.5mL
評估指標
•相較於 APOLLO 試驗外部安慰劑組,第 9 個月時的改良式神經功能損傷量表分數 +7 (mNIS+7) 自基準期以來的變化
主要納入條件
若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患者便有資格納入本試驗:
年齡和性別
1.在首次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為 18 歲(或法定同意年齡)至 85 歲(含)的男性或女性。
患者與疾病特性
2.經診斷為 hATTR 類澱粉沉積症伴隨多發性神經病變,且有 TTR 基因變異的紀錄
3.神經病變損傷評分 (NIS) 介於 5 至 130 之間(含;在基期第 2 次回診時必須符合此條件)
4.多發性神經病變失能 (PND) 評分為 ≤ 3b(在基期第 2 次回診時必須符合此條件)
5.卡氏體能狀態 (KPS) 評分 ≥ 60%
知情同意
6.患者能夠理解、且願意及能夠遵從試驗要求,並提供書面知情同意。
年齡和性別
1.在首次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為 18 歲(或法定同意年齡)至 85 歲(含)的男性或女性。
患者與疾病特性
2.經診斷為 hATTR 類澱粉沉積症伴隨多發性神經病變,且有 TTR 基因變異的紀錄
3.神經病變損傷評分 (NIS) 介於 5 至 130 之間(含;在基期第 2 次回診時必須符合此條件)
4.多發性神經病變失能 (PND) 評分為 ≤ 3b(在基期第 2 次回診時必須符合此條件)
5.卡氏體能狀態 (KPS) 評分 ≥ 60%
知情同意
6.患者能夠理解、且願意及能夠遵從試驗要求,並提供書面知情同意。
主要排除條件
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患者不得參與試驗:
疾病特定狀況
1.曾進行肝臟移植,或主持人認為,可能在本試驗的治療期內進行肝臟移植
2.已知患有其他(非 hATTR)形式的類澱粉沉積症,或有軟腦膜類澱粉沉積症的臨床
證據
3.紐約心臟協會 (NYHA) 心臟衰竭分級 > 2 級
實驗室評估
4.篩選時有任何實驗室參數評估符合下列條件:
a.丙胺酸轉胺酶 (ALT) 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 2.5 × 參考範圍正常值上限 (ULN)。
b.總膽紅素 > 1.5 × ULN(Gilbert 氏症候群患者,則 > 2 × ULN)
c.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 2.0(對於接受抗凝血療法的患者,允許 INR ≤ 3.5)。
5.血小板計數 < 50,000/μL
6.絕對嗜中性球計數 < 1500 cells/mm³
7.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 (eGFR) ≤ 30 mL/min/1.73m2(將使用慢性腎病流行病學合作小組 [CKD-EPI] 公式計算)
8.維生素 B12 濃度低於正常值下限
9.已知患有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感染;或者有急性或慢性感染 C 型肝炎病毒或 B 型肝炎病毒的證據
先前/併用療法
10.曾接受或目前正在接受 TTR 降低療法(例如 patisiran、vutrisiran、inotersen、eplontersen 或標靶 TTR 的基因療法)
11.目前正在使用 tafamidis、acoramidis、doxycycline 或牛磺熊去氧膽酸;若先前曾使用上述任何一種藥物,必須在給藥(第 1 天)前完成 14 天的洗除。
12.目前正在接受 diflunisal;如果先前曾使用此藥,必須在給藥(第 1 天)前完成 3 天的洗除。
13.預計在隨機分配後的前 18 個月內開始接受經核准的 TTR 穩定療法(例如 tafamidis 或 acoramidis)
14.曾接受抗 TTR 抗體治療(即「TTR 耗竭劑」)
15.曾在過去 30 天(或試驗性藥物的 5 個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內接受試驗性藥物,或目前正在參與另一項臨床試驗的追蹤。任何已獲得當地或地區機關之衛生機構授權(包括緊急使用)的藥物均不視為試驗性藥物。
醫療狀況
16.有治療醫師認為會導致神經病變的其他已知原因的感覺運動或自主神經病變(例如自體免疫疾病、單株伽瑪球蛋白症)的原因
17.過去 3 個月內患有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
18.患有未受控制且具臨床意義的心律不整或不穩定型心絞痛
19.已知患有第 1 型糖尿病
20.患有第 2 型糖尿病的時間 ≥ 5 年
21.患有未曾治療的甲狀腺功能低下或亢進
22.曾在過去 3 個月內進行重大手術,或計劃在試驗期間直至第 18 個月內進行有重大手術計畫
23.患有需要全身性抗病毒、抗寄生蟲或抗微生物療法的活動性感染,且不會在給藥前
(第 1 天)完成治療
24.有其他醫療病症或合併症(例如:惡性腫瘤、神經精神疾病等)經主持人認定,可能會干擾試驗遵從性或資料判讀
25.有多重藥物過敏的病史,或曾對於試驗藥物的任何成分或賦形劑發生過敏反應。
26.有對皮下 (SC) 注射不耐受的病史
27.根據主持人的臨床判斷,預期壽命 < 2 年。
避孕、懷孕與哺乳
28.不願意在試驗期間遵從避孕要求。
29.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患者。
使用酒精和違法物質
30.不願意或無法在整個試驗過程中限制飲酒量。
排除試驗期間每天酒精攝取量 > 2 單位者(單位:1 杯葡萄酒 [約 125 mL] = 1 份烈酒 [約 1 流體盎司 (29.574 mL)] = ½ 品脫啤酒 [約 284 mL])。
31.依據主持人判定,緊接篩選前 12 個月內有酒精使用障礙的病史。
32.在過去 5 年內曾使用違法物質,經主持人認定為會干擾對於試驗程序或追蹤回診的遵從度。
疾病特定狀況
1.曾進行肝臟移植,或主持人認為,可能在本試驗的治療期內進行肝臟移植
2.已知患有其他(非 hATTR)形式的類澱粉沉積症,或有軟腦膜類澱粉沉積症的臨床
證據
3.紐約心臟協會 (NYHA) 心臟衰竭分級 > 2 級
實驗室評估
4.篩選時有任何實驗室參數評估符合下列條件:
a.丙胺酸轉胺酶 (ALT) 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 2.5 × 參考範圍正常值上限 (ULN)。
b.總膽紅素 > 1.5 × ULN(Gilbert 氏症候群患者,則 > 2 × ULN)
c.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 2.0(對於接受抗凝血療法的患者,允許 INR ≤ 3.5)。
5.血小板計數 < 50,000/μL
6.絕對嗜中性球計數 < 1500 cells/mm³
7.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 (eGFR) ≤ 30 mL/min/1.73m2(將使用慢性腎病流行病學合作小組 [CKD-EPI] 公式計算)
8.維生素 B12 濃度低於正常值下限
9.已知患有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感染;或者有急性或慢性感染 C 型肝炎病毒或 B 型肝炎病毒的證據
先前/併用療法
10.曾接受或目前正在接受 TTR 降低療法(例如 patisiran、vutrisiran、inotersen、eplontersen 或標靶 TTR 的基因療法)
11.目前正在使用 tafamidis、acoramidis、doxycycline 或牛磺熊去氧膽酸;若先前曾使用上述任何一種藥物,必須在給藥(第 1 天)前完成 14 天的洗除。
12.目前正在接受 diflunisal;如果先前曾使用此藥,必須在給藥(第 1 天)前完成 3 天的洗除。
13.預計在隨機分配後的前 18 個月內開始接受經核准的 TTR 穩定療法(例如 tafamidis 或 acoramidis)
14.曾接受抗 TTR 抗體治療(即「TTR 耗竭劑」)
15.曾在過去 30 天(或試驗性藥物的 5 個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內接受試驗性藥物,或目前正在參與另一項臨床試驗的追蹤。任何已獲得當地或地區機關之衛生機構授權(包括緊急使用)的藥物均不視為試驗性藥物。
醫療狀況
16.有治療醫師認為會導致神經病變的其他已知原因的感覺運動或自主神經病變(例如自體免疫疾病、單株伽瑪球蛋白症)的原因
17.過去 3 個月內患有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
18.患有未受控制且具臨床意義的心律不整或不穩定型心絞痛
19.已知患有第 1 型糖尿病
20.患有第 2 型糖尿病的時間 ≥ 5 年
21.患有未曾治療的甲狀腺功能低下或亢進
22.曾在過去 3 個月內進行重大手術,或計劃在試驗期間直至第 18 個月內進行有重大手術計畫
23.患有需要全身性抗病毒、抗寄生蟲或抗微生物療法的活動性感染,且不會在給藥前
(第 1 天)完成治療
24.有其他醫療病症或合併症(例如:惡性腫瘤、神經精神疾病等)經主持人認定,可能會干擾試驗遵從性或資料判讀
25.有多重藥物過敏的病史,或曾對於試驗藥物的任何成分或賦形劑發生過敏反應。
26.有對皮下 (SC) 注射不耐受的病史
27.根據主持人的臨床判斷,預期壽命 < 2 年。
避孕、懷孕與哺乳
28.不願意在試驗期間遵從避孕要求。
29.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患者。
使用酒精和違法物質
30.不願意或無法在整個試驗過程中限制飲酒量。
排除試驗期間每天酒精攝取量 > 2 單位者(單位:1 杯葡萄酒 [約 125 mL] = 1 份烈酒 [約 1 流體盎司 (29.574 mL)] = ½ 品脫啤酒 [約 284 mL])。
31.依據主持人判定,緊接篩選前 12 個月內有酒精使用障礙的病史。
32.在過去 5 年內曾使用違法物質,經主持人認定為會干擾對於試驗程序或追蹤回診的遵從度。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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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6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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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12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