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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ABSK-011-101
試驗已結束

2019-12-01 - 2025-12-01

Phase I

終止收納2

ICD-10C00.0

上唇外側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40.0

上唇紅緣惡性腫瘤

ABSK-011在晚期腫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與藥物動力學I期開放性臨床研究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諾為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林家齊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晚期實體瘤

試驗目的

1)確定晚期實體瘤患者口服ABSK-011的安全性、耐受性和最大耐受劑量(MTD) 2)確定口服ABSK-011的建議第二期劑量(RP2D)

藥品名稱

膠囊劑

主成份

ABSK-011

劑型

130

劑量

5,20,100

評估指標

這是一項開放性第一期試驗,包括劑量遞增部分和擴增部分。劑量遞增部分將評估晚期實體瘤患者口服ABSK-011的安全性、耐受性、PK和建議擴增劑量(RDE)。隨後將以RDE進行口服ABSK-011的擴增部分,進一步評估過度表現FGF19之晚期HCC患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還將評估初步抗腫瘤活性。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男性或女性,年齡18~75歲(含18、75歲,或當地法規、人體試驗委員會所規範的年齡範圍)。
2.劑量遞增部分:患者必須患有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的晚期實體腫瘤,其已惡化或對標準治療不具耐受性,或尚無標準治療;晚期HCC患者必須符合:
a)BCLC B期或C期和Child-Pugh評分為5~6分
b)患者必須提供存檔組織檢體或組織切片,供中央實驗室檢測FGF19的過度表現
擴增部分:患者必須由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罹患BCLC B期或C期HCC,接受Sorafenib或Lenvatinib藥物治療時惡化或不具耐受性,亦或曾拒絕使用或無法取得這些用藥,並且必須符合:
a)患者必須提供存檔組織檢體或組織切片,供中央實驗室檢測FGF19的過度表現,結果必須依定義為陽性
b)患者必須至少有1個可測量的病灶(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1.1版,RECIST V1.1)
c)Child-Pugh評分為5~7分且無合併肝性腦病變、無臨床上明顯的腹水或需要醫療介入

3.ECOG體能狀態分數0 ~ 1
4.平均餘命≥ 3個月
5.足夠的器官功能和骨髓功能,如第一劑試驗藥物前14天內進行的以下篩選評估所示(無需輸血或在第1劑量前14天內使用刺激因子藥物):
a)絕對嗜中性球數量(ANC) ≥ 1.5x10 9/L
b)血小板數量(PLT) ≥ 75x109/L
c)血紅素(Hb) ≥ 80 g/L
d)總膽紅素(TBIL) ≤ 1.5xULN
e)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和丙胺酸轉胺酶(ALT),≤ 3x正常值上限(ULN) (針對劑量遞增部分或增擴部分發生肝轉移患者:AST和AST ≤ 5xULN)
f)血清肌酸酐(Cr) ≤ 1.5xULN或根據 Cockroft-Gault 公式計算出的肌酸酐清除率(Crcl) ≥ 50 mL/min
6.HBV感染者應遵循當地臨床實務,並應進行抗HBV療法,以確保足夠的病毒抑制作用(納入前HBV-DNA < 10000 IU/mL或等同複製數/mL)。每個週期對患者進行檢查,以監測HBV-DNA濃度。如果納入時無接受抗病毒治療的患者發生病毒再活化,則遵循當地實務開始抗HBV治療。
7.試驗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6個月內,非手術絕育男性或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同意使用有效的避孕法。具有生育能力但未經手術絕育的女性患者必須在非哺乳期,並且在第一次給藥前7天內的β-HCG檢測結果為陰性。
8.在進行任何試驗計畫書特定程序之前,患者應了解、自願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並註明日期。患者應能夠並願意按照試驗計畫書遵守試驗回診和程序。
排除條件:
1.已知對試驗性藥品的任何成分過敏或敏感。
2.先前接受FGFR4或泛FGFR途徑抑制劑治療(應與試驗委託者確認泛FGFR抑制劑)。
3.已知罹患第二個需要積極治療的原發性惡性腫瘤。
4.已知有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如果治療後為穩定疾病,無需每日接受<10 mg的dexamethasone或其他等效劑量的糖皮質素則可參加)。
5.肝腫瘤體積佔整個肝臟≥ 50%。

6.無法口服藥物或其他因素顯著妨礙口服藥物的充分吸收,如先前接受全胃切除術、次全胃切除術後殘餘胃功能不全、小腸切除術後的短腸症候群、需要藥物治療的活動性腹瀉等。
7.需要藥物治療的嚴重腸躁症候群。
8.先前的器官移植需要抗排斥藥物治療。
9.在開始試驗治療之前曾接受抗癌療法:大手術(舒緩治療除外)、放療(骨髓照射範圍> 30%)、< 4週的常規化療(nitrosourea或mitomycin化療則< 6週);≤ 5個半衰期或≤ 4週(以較短者為準)的口服化療、內分泌治療、分子標靶治療或免疫治療。
10.化療、放療和其他抗癌療法的先前毒性,包括未退至≤ 1級嚴重程度(CTCAE v5.0)的免疫療法(納入條件允許的療法不在此限)、掉髮、白斑病和≤ 2級的神經毒性(試驗主持人判定不會影響安全評估)。
11.在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至少14天,併用CYP3A4的強效抑制劑或誘導劑(包括葡萄柚汁、葡萄柚雜交種、石榴、楊桃、柚子,塞維利亞橙或果汁或產品)。
12.包括以下任何一種心臟功能障礙或具臨床意義的心臟病:
a)在試驗藥物給藥前6個月內患有紐約心臟病協會第III或IV級鬱血性心臟衰竭、不穩定性心絞痛或心肌梗塞;
b)具臨床意義且需要積極治療的心律不整;
c)控制不佳的高血壓;
d)左心室射出分率< 50%
e)篩選時的QTcF間期延長(3次檢查的平均值,男性> 450 ms,女性> 470 ms) (注意:QTc間期經由Frederica公式校正),和其他經由試驗主持人判定,具有臨床意義的心電圖異常。
13.活動性感染或不明原因發燒> 38.5°C。
14.目前或6個月內曾記錄發生胃腸道出血(例如食道靜脈曲張或潰瘍性出血)。
15.具有活動性HCV感染(HCV-RNA > 103 複製數/mL或遵循當地臨床實務),並在試驗期間需要併用抗HCV治療;或HBV HCV合併感染的患者。
16.有免疫不全病史,包括HIV血清檢測陽性,或其他後天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活動性肺結核。
17.任何其他具臨床意義的合併症,如呼吸、代謝、先天性、內分泌或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或任何其他醫療病症、精神障礙或社交決定因素,依據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會影響遵守試驗計畫書、干擾對試驗結果的判讀或易使患者處於安全性風險下。

主要排除條件

N/A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0~40 人

  • 全球人數

    2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