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05 - 2026-12-31
Phase II
召募中9
ICD-10C34.90
未明示側性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1
右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2
左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7A.090
支氣管及肺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一項第2期試驗評估以AB122單一療法、AB154併用AB122、及AB154併用AB122與AB928,作為非小細胞肺癌一線治療之安全性與療效
-
試驗申請者
諾佛葛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諾佛葛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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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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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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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主成份
AB154
AB928
劑型
劑量
20
25
評估指標
•依據實體腫瘤(RECIST)第1.1版評估反應持續時間(DoR)和疾病控制率(DCR)
•整體存活期(OS)
•不良事件(AEs) 的發生率
•AB122、AB154和AB928的藥物動力學(PK)參數和血漿或血清濃度
•受試者因緊急治療而導致對抗藥物抗體(ADA)呈現陽性反應和對抗藥物抗體(ADA)呈現陰性反應之比率
主要納入條件
1.男性或女性參與者;年齡 ≥ 18 歲(台灣只招募篩選時年齡 ≥ 20 歲者)。
2.願意且能夠配合本試驗計畫的要求和限制。
3.經組織學方法確認患有未曾接受治療的轉移性鱗狀細胞或非鱗狀細胞非小細胞肺癌(NSCLC),並以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US FDA)核准的 PD-L1 分析法判定有經證實的高 PD-L1 表現量(以 PharmDx 22C3 判定 TPS ≥ 50% 或以 Ventana SP263 判定腫瘤細胞膜 ≥ 50%),而且沒有 EGFR 或 ALK 基因體腫瘤變異。
4.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體能狀態(ECOG PS)為 0-1。
5.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 1.1 版(RECIST v1.1)判定,有至少一個可測量
病灶。
6.有充足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如下所定義:
a.嗜中性白血球 ≥ 1500/μL
b.血小板 ≥ 100 x 103/μL
c.血紅素 ≥ 9.0 g/dL
d.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 2.5 x 正常值上限(ULN)(無肝臟轉移時)及 ≤ 5 x ULN(有肝臟轉移時)
e.丙胺酸轉胺酶 ≤ 2.5 x ULN(無肝臟轉移時)及 ≤ 5 x ULN(有肝臟轉移時)
f.膽紅素 ≤ 2 x ULN(除非參與者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此時其總膽紅素必須
< 3.0 mg/dL)
7.如果參與者患有腦或腦膜轉移,則參與者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a)在第一劑前至少 4 週內,沒有透過神經學症狀或徵象顯示的惡化證據。
b)不需要立即介入的轉移性腦部病灶。
c)若患有癌性腦膜炎,則不論臨床上穩定與否均予以排除。
8.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定義為未接受手術絕育,且介於初經與停經 1 年後之間)必須取得陰性血清或尿液驗孕結果。
9.WOCBP 以及性伴侶屬於 WOCBP 的男性參與者,必須同意從簽署同意書當時開始,直到最後一劑研究藥品(IP)後 100 天為止,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避孕要求可依當地監管要求延長。
10.WOCBP 不得正在哺餵母乳。
排除條件
1.在第一劑 IP 的 28 天內,使用任何對抗感染性疾病的活性疫苗。
2.患有任何胃腸病症而無法使用口服藥物(例如吞嚥障礙、噁心、嘔吐或吸收
不良)。
3.在第一劑 IP 前 28 天內,有創傷或接受重大手術的病史。
4.有潛在醫療狀況,經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認定將使 IP 的施用有危險,包括但不限於
a.間質性肺病,包括間質性肺病或非感染性肺炎的病史、
b.在啟用 IP 的 14 天內患有需要腸道外治療的活動性病毒、細菌或真菌感染、
c.有臨床意義的心血管疾病、
d.一種可能混淆毒性判定或 AE 判讀的病症、
e.先前接受實體器官移植的病史。
5.同時患有需要以高於生理劑量之皮質類固醇(> 10 mg/日的口服 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或免疫抑制藥物治療的醫療狀況(不排除可吸收的外用皮質類固醇)。
6.篩選時 B 型肝炎表面抗原、C 型肝炎病毒抗體或 C 型肝炎定性 RNA 或第一型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抗體檢測結果呈陽性。
7.已知有精神或物質濫用疾患,而會干擾對試驗要求的配合。
8.患有重大失智症或其他心理狀況,使得參與者無法對本試驗表示同意。
9.當前患有任何自體免疫疾病,或紀錄顯示過去 2 年內曾患有需要以全身性療法治療(即使用疾病修飾型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劑治療)的自體免疫疾病或症候群,但白斑或已緩解的兒童期氣喘/異位性體質除外。
a.補充療法(例如甲狀腺素、胰島素,或用於治療腎上腺或腦垂腺功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質類固醇補充療法)不視為一種全身性療法。
b.罹患氣喘且需要間歇性使用支氣管擴張劑、吸入型皮質類固醇或局部皮質類固醇注射的參與者,不會被排除於本試驗之外。長期使用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的參與者,將被排除於試驗之外。
10.先前罹患的惡性腫瘤在過去 2 年內活躍,但看似已治癒的局部可治癒癌症為例外,例如基底或鱗狀細胞皮膚癌、表淺性膀胱癌,或子宮頸、乳房或攝護腺的原位癌。
11.在第一劑 IP 的 28 天或 5 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使用其他研究性藥物(在任何適應症上都未上市的藥物)。
12.已知對重組蛋白質,或 IP 製劑所含的任何賦形劑過敏。
主要排除條件
1.男性或女性參與者;年齡 ≥ 18 歲(台灣只招募篩選時年齡 ≥ 20 歲者)。
2.願意且能夠配合本試驗計畫的要求和限制。
3.經組織學方法確認患有未曾接受治療的轉移性鱗狀細胞或非鱗狀細胞非小細胞肺癌(NSCLC),並以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US FDA)核准的 PD-L1 分析法判定有經證實的高 PD-L1 表現量(以 PharmDx 22C3 判定 TPS ≥ 50% 或以 Ventana SP263 判定腫瘤細胞膜 ≥ 50%),而且沒有 EGFR 或 ALK 基因體腫瘤變異。
4.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體能狀態(ECOG PS)為 0-1。
5.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 1.1 版(RECIST v1.1)判定,有至少一個可測量
病灶。
6.有充足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如下所定義:
a.嗜中性白血球 ≥ 1500/μL
b.血小板 ≥ 100 x 103/μL
c.血紅素 ≥ 9.0 g/dL
d.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 2.5 x 正常值上限(ULN)(無肝臟轉移時)及 ≤ 5 x ULN(有肝臟轉移時)
e.丙胺酸轉胺酶 ≤ 2.5 x ULN(無肝臟轉移時)及 ≤ 5 x ULN(有肝臟轉移時)
f.膽紅素 ≤ 2 x ULN(除非參與者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此時其總膽紅素必須
< 3.0 mg/dL)
7.如果參與者患有腦或腦膜轉移,則參與者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a)在第一劑前至少 4 週內,沒有透過神經學症狀或徵象顯示的惡化證據。
b)不需要立即介入的轉移性腦部病灶。
c)若患有癌性腦膜炎,則不論臨床上穩定與否均予以排除。
8.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定義為未接受手術絕育,且介於初經與停經 1 年後之間)必須取得陰性血清或尿液驗孕結果。
9.WOCBP 以及性伴侶屬於 WOCBP 的男性參與者,必須同意從簽署同意書當時開始,直到最後一劑研究藥品(IP)後 100 天為止,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避孕要求可依當地監管要求延長。
10.WOCBP 不得正在哺餵母乳。
排除條件
1.在第一劑 IP 的 28 天內,使用任何對抗感染性疾病的活性疫苗。
2.患有任何胃腸病症而無法使用口服藥物(例如吞嚥障礙、噁心、嘔吐或吸收
不良)。
3.在第一劑 IP 前 28 天內,有創傷或接受重大手術的病史。
4.有潛在醫療狀況,經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認定將使 IP 的施用有危險,包括但不限於
a.間質性肺病,包括間質性肺病或非感染性肺炎的病史、
b.在啟用 IP 的 14 天內患有需要腸道外治療的活動性病毒、細菌或真菌感染、
c.有臨床意義的心血管疾病、
d.一種可能混淆毒性判定或 AE 判讀的病症、
e.先前接受實體器官移植的病史。
5.同時患有需要以高於生理劑量之皮質類固醇(> 10 mg/日的口服 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或免疫抑制藥物治療的醫療狀況(不排除可吸收的外用皮質類固醇)。
6.篩選時 B 型肝炎表面抗原、C 型肝炎病毒抗體或 C 型肝炎定性 RNA 或第一型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抗體檢測結果呈陽性。
7.已知有精神或物質濫用疾患,而會干擾對試驗要求的配合。
8.患有重大失智症或其他心理狀況,使得參與者無法對本試驗表示同意。
9.當前患有任何自體免疫疾病,或紀錄顯示過去 2 年內曾患有需要以全身性療法治療(即使用疾病修飾型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劑治療)的自體免疫疾病或症候群,但白斑或已緩解的兒童期氣喘/異位性體質除外。
a.補充療法(例如甲狀腺素、胰島素,或用於治療腎上腺或腦垂腺功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質類固醇補充療法)不視為一種全身性療法。
b.罹患氣喘且需要間歇性使用支氣管擴張劑、吸入型皮質類固醇或局部皮質類固醇注射的參與者,不會被排除於本試驗之外。長期使用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的參與者,將被排除於試驗之外。
10.先前罹患的惡性腫瘤在過去 2 年內活躍,但看似已治癒的局部可治癒癌症為例外,例如基底或鱗狀細胞皮膚癌、表淺性膀胱癌,或子宮頸、乳房或攝護腺的原位癌。
11.在第一劑 IP 的 28 天或 5 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使用其他研究性藥物(在任何適應症上都未上市的藥物)。
12.已知對重組蛋白質,或 IP 製劑所含的任何賦形劑過敏。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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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3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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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15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