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inical Trials List
Protocol NumberOBI-BCVax-001
2023-09-01 - 2023-09-01
Phase I
Not yet recruiting1
ICD-10J17
Pneumonia in diseases classified elsewhere
ICD-9484.8
Pneumonia in other infectious diseases classified elsewhere
A phase 1 clinical trial evaluating the safety and immunogenicity of OBI-BCVax in the prevention of COVID-19 in healthy adults.
-
Trial Applicant
OBI PHARMA, INC.
-
Sponsor
OBI Pharma Inc. (Taiwan)
-
Trial scale
Taiwan Single Center
-
Update
2025/10/31
Investigators and Locations
Principal Investigator
MING-CHE LIU
Co-Principal Investigator
The Actual Total Number of Participants Enrolled
0 Not yet recruiting
Condition/Disease
Prevention of COVID-19 infection in healthy adults
Objectives
主要目的:
‧ 評估OBI-BCVax疫苗的安全性和反應原性
‧ 確定二期臨床試驗的建議劑量
次要目的:
‧ 以免疫球蛋白 G (IgG) 酵素結合免疫吸附分析 (ELISA) 評估 SARS-CoV-2 delta 株 S 棘蛋白的免疫原性。
‧ 評估中和抗體活性
探索性目的:
‧ 以免疫球蛋白 G (IgG) 效價 ELISA 評估 SARS-CoV-2 武漢株及其他變異株 S 棘蛋白的免疫原性
‧ 以免疫球蛋白 A (IgA) ELISA 評估 SARS-CoV-2 S 蛋白的免疫原性
‧ 評估 SARS-CoV-2 S 棘蛋白特異性 T 細胞反應
Test Drug
OBI-BCVax
Active Ingredient
DS2P
AB801-ISCOM
AB801-ISCOM
Dosage Form
IM injection
Dosage
DS2P 50 微克/毫升
AB801-ISCOM 50 微克/毫升
AB801-ISCOM 50 微克/毫升
Endpoints
安全性及耐受性評估指標包括:
‧ 在疫苗接種後的 7 天追蹤期間,局部或全身性反應原性之設定記錄不良事件 (solicited adverse events) 的發生率及嚴重度
‧ 在 28 天追蹤期間或下一次疫苗接種之前 (A 群體第一次接種疫苗後),非設定記錄之不良事件的發生率和等級 (美國 FDA 指引,2007 年),以先發生者為準
‧ 自第一次回診至試驗結束,任何嚴重不良事件 (SAE)、特殊關注不良事件 (AESI)、新發生的慢性醫療狀況 (NOCMC)、引發醫療回診之不良事件 (MAAE) 的發生率
‧ 第二期臨床試驗的建議劑量
‧ 在疫苗接種後的 7 天追蹤期間,局部或全身性反應原性之設定記錄不良事件 (solicited adverse events) 的發生率及嚴重度
‧ 在 28 天追蹤期間或下一次疫苗接種之前 (A 群體第一次接種疫苗後),非設定記錄之不良事件的發生率和等級 (美國 FDA 指引,2007 年),以先發生者為準
‧ 自第一次回診至試驗結束,任何嚴重不良事件 (SAE)、特殊關注不良事件 (AESI)、新發生的慢性醫療狀況 (NOCMC)、引發醫療回診之不良事件 (MAAE) 的發生率
‧ 第二期臨床試驗的建議劑量
Inclution Criteria
1. 主要納入條件:
1) 20 至 65 歲的男性或女性健康成人。
2) A 群體:未曾接種疫苗的受試者,或曾接受至少一劑 COVID-19 疫苗,且納入前基準點 anti-S IgG 和中和抗體低於偵測極限 (<LoD)。
B 群體:已接受過完整並紀錄在案的一系列疫苗 (2-3 劑同源或異源初免-加強COVID-19 疫苗),且最後一劑已在納入前至少六個月完成施打。
3) 受試者無急性疾病或嚴重的醫療狀況 (例如伴隨疾病),包含心血管疾病 (如紐約心臟協會 III 級或 IV 級)、COPD (慢性阻塞性肺病)、肝臟疾病 (例如 Child-Pugh C 級)、精神疾病 (例如酒精中毒、藥物濫用)、控制不佳的糖尿病,或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干擾試驗結果、或對受試者的安全產生不利影響的實驗室檢驗異常數據。
4) 女性必須:
‧ 無生育能力,亦即手術絕育 (定義為切除子宮及/或雙側卵巢切除術及/或雙側輸卵管切除術;不包括僅輸卵管結紮),或已停經一年。
‧ 有生育能力者的女性:進入試驗時不可正在哺乳、篩選時血清驗孕結果為陰性;願意在注射前 28 天、試驗期間至試驗結束後至少 28 天,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可接受的避孕措施包含禁慾、阻隔避孕法、子宮內避孕裝置及許可的荷爾蒙藥物。
5) 能夠瞭解並願意遵照機構指引簽署知情同意書。
6) 必須同意保存檢體,用於次級研究。2. 主要排除條件:
1) 曾感染 COVID-19 並經抗 N 蛋白檢測確認 (僅限 A 群體)。
2) 曾有人類免疫缺陷病毒、B 型肝炎病毒和 C 型肝炎病毒血清檢測結果呈陽性。
3) 基準點時,證據顯示患有腎臟疾病 (肌酸酐大於 1.5 mg/dL)。
4) 篩選時,實驗室檢驗異常為 2 級或以上 (美國 FDA 指引,2007)
5) 免疫抑制疾病,包括血液和實體腫瘤;曾接受實體器官或骨髓移植。
6) 曾患有自體免疫疾病 (全身性狼瘡、類風濕性關節炎、硬皮症、多發性關節炎、甲狀腺炎等)。
7) 在首次給藥前 12 週內,目前或預期併用免疫抑制治療 (不含吸入、局部皮膚及/或眼藥水中的皮質類固醇、低劑量 methotrexate、或每日潑尼松 (prednisone) 低於 20 毫克或等效藥物)。
8) 在首次給藥前 12 週內,曾接受重大手術或任何放射治療。
9) 體溫 (口溫、肛溫或耳溫) ? 38.0°C,或在首次給藥前 2 天內出現急性疾病,或在首次給藥前 14 天內出現急性呼吸道疾病。
10) 心電圖 (ECG) 異常,經試驗主持人審查具有臨床意義的結果。
11) 在接種試驗疫苗之前 16 週內,曾接受靜脈注射免疫球蛋白 (IVIG) 輸注。
12) 在接種試驗疫苗之前 7 天內,曾接受過流感疫苗或其他疫苗。
13) 對試驗藥物中的任何活性或非活性成分,已知會發生嚴重過敏反應 (如急性過敏)。
14) 在接種疫苗之前 4 週內,參與其他試驗性或未經許可藥品 (包括藥物和疫苗) 的試驗。
1) 20 至 65 歲的男性或女性健康成人。
2) A 群體:未曾接種疫苗的受試者,或曾接受至少一劑 COVID-19 疫苗,且納入前基準點 anti-S IgG 和中和抗體低於偵測極限 (<LoD)。
B 群體:已接受過完整並紀錄在案的一系列疫苗 (2-3 劑同源或異源初免-加強COVID-19 疫苗),且最後一劑已在納入前至少六個月完成施打。
3) 受試者無急性疾病或嚴重的醫療狀況 (例如伴隨疾病),包含心血管疾病 (如紐約心臟協會 III 級或 IV 級)、COPD (慢性阻塞性肺病)、肝臟疾病 (例如 Child-Pugh C 級)、精神疾病 (例如酒精中毒、藥物濫用)、控制不佳的糖尿病,或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干擾試驗結果、或對受試者的安全產生不利影響的實驗室檢驗異常數據。
4) 女性必須:
‧ 無生育能力,亦即手術絕育 (定義為切除子宮及/或雙側卵巢切除術及/或雙側輸卵管切除術;不包括僅輸卵管結紮),或已停經一年。
‧ 有生育能力者的女性:進入試驗時不可正在哺乳、篩選時血清驗孕結果為陰性;願意在注射前 28 天、試驗期間至試驗結束後至少 28 天,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可接受的避孕措施包含禁慾、阻隔避孕法、子宮內避孕裝置及許可的荷爾蒙藥物。
5) 能夠瞭解並願意遵照機構指引簽署知情同意書。
6) 必須同意保存檢體,用於次級研究。2. 主要排除條件:
1) 曾感染 COVID-19 並經抗 N 蛋白檢測確認 (僅限 A 群體)。
2) 曾有人類免疫缺陷病毒、B 型肝炎病毒和 C 型肝炎病毒血清檢測結果呈陽性。
3) 基準點時,證據顯示患有腎臟疾病 (肌酸酐大於 1.5 mg/dL)。
4) 篩選時,實驗室檢驗異常為 2 級或以上 (美國 FDA 指引,2007)
5) 免疫抑制疾病,包括血液和實體腫瘤;曾接受實體器官或骨髓移植。
6) 曾患有自體免疫疾病 (全身性狼瘡、類風濕性關節炎、硬皮症、多發性關節炎、甲狀腺炎等)。
7) 在首次給藥前 12 週內,目前或預期併用免疫抑制治療 (不含吸入、局部皮膚及/或眼藥水中的皮質類固醇、低劑量 methotrexate、或每日潑尼松 (prednisone) 低於 20 毫克或等效藥物)。
8) 在首次給藥前 12 週內,曾接受重大手術或任何放射治療。
9) 體溫 (口溫、肛溫或耳溫) ? 38.0°C,或在首次給藥前 2 天內出現急性疾病,或在首次給藥前 14 天內出現急性呼吸道疾病。
10) 心電圖 (ECG) 異常,經試驗主持人審查具有臨床意義的結果。
11) 在接種試驗疫苗之前 16 週內,曾接受靜脈注射免疫球蛋白 (IVIG) 輸注。
12) 在接種試驗疫苗之前 7 天內,曾接受過流感疫苗或其他疫苗。
13) 對試驗藥物中的任何活性或非活性成分,已知會發生嚴重過敏反應 (如急性過敏)。
14) 在接種疫苗之前 4 週內,參與其他試驗性或未經許可藥品 (包括藥物和疫苗) 的試驗。
Exclusion Criteria
1. 主要納入條件:
1) 20 至 65 歲的男性或女性健康成人。
2) A 群體:未曾接種疫苗的受試者,或曾接受至少一劑 COVID-19 疫苗,且納入前基準點 anti-S IgG 和中和抗體低於偵測極限 (<LoD)。
B 群體:已接受過完整並紀錄在案的一系列疫苗 (2-3 劑同源或異源初免-加強COVID-19 疫苗),且最後一劑已在納入前至少六個月完成施打。
3) 受試者無急性疾病或嚴重的醫療狀況 (例如伴隨疾病),包含心血管疾病 (如紐約心臟協會 III 級或 IV 級)、COPD (慢性阻塞性肺病)、肝臟疾病 (例如 Child-Pugh C 級)、精神疾病 (例如酒精中毒、藥物濫用)、控制不佳的糖尿病,或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干擾試驗結果、或對受試者的安全產生不利影響的實驗室檢驗異常數據。
4) 女性必須:
‧ 無生育能力,亦即手術絕育 (定義為切除子宮及/或雙側卵巢切除術及/或雙側輸卵管切除術;不包括僅輸卵管結紮),或已停經一年。
‧ 有生育能力者的女性:進入試驗時不可正在哺乳、篩選時血清驗孕結果為陰性;願意在注射前 28 天、試驗期間至試驗結束後至少 28 天,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可接受的避孕措施包含禁慾、阻隔避孕法、子宮內避孕裝置及許可的荷爾蒙藥物。
5) 能夠瞭解並願意遵照機構指引簽署知情同意書。
6) 必須同意保存檢體,用於次級研究。2. 主要排除條件:
1) 曾感染 COVID-19 並經抗 N 蛋白檢測確認 (僅限 A 群體)。
2) 曾有人類免疫缺陷病毒、B 型肝炎病毒和 C 型肝炎病毒血清檢測結果呈陽性。
3) 基準點時,證據顯示患有腎臟疾病 (肌酸酐大於 1.5 mg/dL)。
4) 篩選時,實驗室檢驗異常為 2 級或以上 (美國 FDA 指引,2007)
5) 免疫抑制疾病,包括血液和實體腫瘤;曾接受實體器官或骨髓移植。
6) 曾患有自體免疫疾病 (全身性狼瘡、類風濕性關節炎、硬皮症、多發性關節炎、甲狀腺炎等)。
7) 在首次給藥前 12 週內,目前或預期併用免疫抑制治療 (不含吸入、局部皮膚及/或眼藥水中的皮質類固醇、低劑量 methotrexate、或每日潑尼松 (prednisone) 低於 20 毫克或等效藥物)。
8) 在首次給藥前 12 週內,曾接受重大手術或任何放射治療。
9) 體溫 (口溫、肛溫或耳溫) ? 38.0°C,或在首次給藥前 2 天內出現急性疾病,或在首次給藥前 14 天內出現急性呼吸道疾病。
10) 心電圖 (ECG) 異常,經試驗主持人審查具有臨床意義的結果。
11) 在接種試驗疫苗之前 16 週內,曾接受靜脈注射免疫球蛋白 (IVIG) 輸注。
12) 在接種試驗疫苗之前 7 天內,曾接受過流感疫苗或其他疫苗。
13) 對試驗藥物中的任何活性或非活性成分,已知會發生嚴重過敏反應 (如急性過敏)。
14) 在接種疫苗之前 4 週內,參與其他試驗性或未經許可藥品 (包括藥物和疫苗) 的試驗。
1) 20 至 65 歲的男性或女性健康成人。
2) A 群體:未曾接種疫苗的受試者,或曾接受至少一劑 COVID-19 疫苗,且納入前基準點 anti-S IgG 和中和抗體低於偵測極限 (<LoD)。
B 群體:已接受過完整並紀錄在案的一系列疫苗 (2-3 劑同源或異源初免-加強COVID-19 疫苗),且最後一劑已在納入前至少六個月完成施打。
3) 受試者無急性疾病或嚴重的醫療狀況 (例如伴隨疾病),包含心血管疾病 (如紐約心臟協會 III 級或 IV 級)、COPD (慢性阻塞性肺病)、肝臟疾病 (例如 Child-Pugh C 級)、精神疾病 (例如酒精中毒、藥物濫用)、控制不佳的糖尿病,或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干擾試驗結果、或對受試者的安全產生不利影響的實驗室檢驗異常數據。
4) 女性必須:
‧ 無生育能力,亦即手術絕育 (定義為切除子宮及/或雙側卵巢切除術及/或雙側輸卵管切除術;不包括僅輸卵管結紮),或已停經一年。
‧ 有生育能力者的女性:進入試驗時不可正在哺乳、篩選時血清驗孕結果為陰性;願意在注射前 28 天、試驗期間至試驗結束後至少 28 天,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可接受的避孕措施包含禁慾、阻隔避孕法、子宮內避孕裝置及許可的荷爾蒙藥物。
5) 能夠瞭解並願意遵照機構指引簽署知情同意書。
6) 必須同意保存檢體,用於次級研究。2. 主要排除條件:
1) 曾感染 COVID-19 並經抗 N 蛋白檢測確認 (僅限 A 群體)。
2) 曾有人類免疫缺陷病毒、B 型肝炎病毒和 C 型肝炎病毒血清檢測結果呈陽性。
3) 基準點時,證據顯示患有腎臟疾病 (肌酸酐大於 1.5 mg/dL)。
4) 篩選時,實驗室檢驗異常為 2 級或以上 (美國 FDA 指引,2007)
5) 免疫抑制疾病,包括血液和實體腫瘤;曾接受實體器官或骨髓移植。
6) 曾患有自體免疫疾病 (全身性狼瘡、類風濕性關節炎、硬皮症、多發性關節炎、甲狀腺炎等)。
7) 在首次給藥前 12 週內,目前或預期併用免疫抑制治療 (不含吸入、局部皮膚及/或眼藥水中的皮質類固醇、低劑量 methotrexate、或每日潑尼松 (prednisone) 低於 20 毫克或等效藥物)。
8) 在首次給藥前 12 週內,曾接受重大手術或任何放射治療。
9) 體溫 (口溫、肛溫或耳溫) ? 38.0°C,或在首次給藥前 2 天內出現急性疾病,或在首次給藥前 14 天內出現急性呼吸道疾病。
10) 心電圖 (ECG) 異常,經試驗主持人審查具有臨床意義的結果。
11) 在接種試驗疫苗之前 16 週內,曾接受靜脈注射免疫球蛋白 (IVIG) 輸注。
12) 在接種試驗疫苗之前 7 天內,曾接受過流感疫苗或其他疫苗。
13) 對試驗藥物中的任何活性或非活性成分,已知會發生嚴重過敏反應 (如急性過敏)。
14) 在接種疫苗之前 4 週內,參與其他試驗性或未經許可藥品 (包括藥物和疫苗) 的試驗。
The Estimated Number of Participants
-
Taiwan
60 participants
-
Global
60 participa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