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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EZH-302
試驗執行中

2020-04-01 - 2032-06-30

其他

召募中5

SYMPHONY-1:一項以tazemetostat 或安慰劑合併lenalidomide 加上rituximab 用於復發/難治的濾泡型淋巴瘤受試者的第1b/3 期、雙盲、隨機分配、活性對照、3 階段生物標記適應性試驗

  • 試驗申請者

    百瑞精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百瑞精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滕傑林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許雅婷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吳尚儒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王銘崇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黃聖娟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復發/難治的濾泡型淋巴瘤

試驗目的

第1b期(第1 階段,安全性導入) 主要目標:針對R/R FL病患,評估tazemetostat併用R2的安全性和耐受性,並選出tazemetostat的第3期的建議劑量(RP3D),以便在第3期作進一步評估 次要目標:當R/R FL病患同時使用tazemetostat與R2時,評估其臨床活性與藥物動力學(PK) 第3期(第2和第3階段,隨機分配) 主要目標:分別評估和比較tazemetostat + R2相較於安慰劑+ R2用於EZH2 WT和EZH2 MT族群中R/R FL病患的無惡化存活期(PFS) (由試驗主持人評估) 次要目標: •分別評估和比較EZH2 WT病患族群和EZH2 MT病患族群中R/R FL病患、以及所有病患(不論突變狀態)的完全反應率(CRR)評估比較客觀反應率(ORR) •分別評估和比較EZH2 WT病患族群和EZH2 MT病患族群中R/R FL病患、以及所有病患(不論突變狀態)的客觀反應率(ORR) •分別評估和比較EZH2 WT病患族群和EZH2 MT病患族群中R/R FL病患、以及所有病患(不論突變狀態)的整體存活期(OS) •評估和比較R/R FL族群(不論突變狀態)由試驗主持人評估的PFS,以及分別於EZH2 WT病患族群和EZH2 MT病患族群中R/R FL病患、以及所有病患(不論突變狀態)由盲性獨立審查委員會(IRC)評估的PFS •分別評估和比較EZH2 WT病患族群和EZH2 MT病患族群中R/R FL病患、以及所有病患(不論突變狀態)的反應持續時間(DOR) •分別評估和比較EZH2 WT病患族群和EZH2 MT病患族群中R/R FL病患、以及所有病患(不論突變狀態)的完全反應持續時間(DOCR) •分別評估和比較EZH2 WT病患族群和EZH2 MT病患族群中R/R FL病患、以及所有病患(不論突變狀態)的疾病控制率(DCR) •分別評估EZH2 WT病患族群和EZH2 MT病患族群中R/R FL病患、以及所有病患(不論突變狀態)給予tazemetostat併用R2時的族群PK參數,包括tazemetostat的暴露反應 •分別評估和比較EZH2 WT病患族群和EZH2 MT病患族群中R/R FL病患、以及所有病患(不論突變狀態)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分別評估EZH2 WT病患族群和EZH2 MT病患族群的R/R FL病患、以及所有病患(不論突變狀態)以EuroQOL 5面向5等級(EQ-5D-5L)工具和淋巴瘤癌症療法功能性評估法(FACT-Lym)測量的健康相關生活品質(QoL) 探索性目標: •由試驗主持人分別評估EZH2 WT病患族群和EZH2 MT病患族群中R/R FL病患、以及所有病患(不論突變狀態)的PFS率 •分別評估EZH2 WT病患族群和EZH2 MT病患族群中R/R FL病患、以及所有病患(不論突變狀態)的OS率 •評估篩選時的基因體變異,以及治療過程中血液和/或組織的基因體變化,以探討療效和/或抗藥性的潛在生物標記 •評估藥效學生物標記和其他免疫功能標記,以探討組織和血液中的分子反應、抗藥性機制和免疫浸潤 •僅美國:判定治療前腫瘤組織檢體的EZH2複製數、潛在EZH2 mRNA表現和蛋白質濃度,以及整體H3K27三重甲基化(H3K27me3)訊號狀態與臨床結果之間的關聯性

藥品名稱

錠劑

主成份

Tazemetostat hydrobromide

劑型

110

劑量

200 mg

評估指標

第1b 期(第1 階段,安全性導入)
由治療引發劑量限制毒性(DLT)與不良事件(AE),評估tazemetostat 與R2 併用時的RP3D
第3 期(第2 和第3 階段,隨機分配)
意向治療-野生型(ITT-WT)族群的PFS,由試驗主持人評估
意向治療-突變類型(ITT-MT)族群的PFS,由試驗主持人評估
PFS 之定義,係指從隨機分配日,直到初次觀察到客觀疾病惡化記錄(依照2014 年Lugano 分類法)或任何原因導致死亡的這段期間(以先發生者為準)。

主要納入條件

1. 自願同意提供書面受試者同意書,並表現有意願且能夠遵守試驗計畫書各方面的規定。
2. 在自願提供書面受試者同意書時的年齡≥ 18 歲的男性或女性。
3. 納入前的預期壽命≥ 3 個月。
4. 符合肝炎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的要求如下:
急性或慢性B 型肝炎病毒(HBV)感染的血清學或聚合酶鏈鎖反應(PCR)檢測結果呈陰性(計畫書之附錄6)。
註:以血清學檢測結果無法確定HBV 感染狀態的病患,PCR 檢測之HBV-DNA 必須為陰性,才符合參與試驗的資格。HBV 血清陽性且以PCR 檢測不到HBV-DNA 的病患,允許接受適當的抗病毒預防性治療。
C 型肝炎病毒(HCV)及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測結果為陰性(計畫書之附錄7)。
註:HCV 抗體呈陽性的病患,PCR 檢測之HCV-RNA 必須為陰性,才符合參與試驗的資格。
若HIV 為陽性,HIV 感染需獲得控制。
5. 經組織學確認為濾泡型淋巴瘤,第1 到第3A 級。
6. 必須先前已完成至少1 次全身性化療、免疫化療或化學免疫療法:
a. 全身性療法所含括的治療如:
a. Rituximab 單一療法
b. 含rituximab 或不含rituximab 的化療
c. 放射免疫結合物,例如90Y-ibritumomab tiuxetan 和131I-tositumomab。
b. 全身性療法不包括諸如:
a. 對侷限期疾病所進行的局部涉及部位放療
b. 幽門螺旋桿菌根除治療
c. 若病患先前已接受過至少1 次如納入條件#6a 中所指的全身性治療,則先前接受試驗性治療者得在允許之列。
d. 將允許曾接受過自體/異體造血幹細胞移植(HSCT)者。
e. 將允許曾接受過嵌合抗原受體T 細胞治療(CAR-T)者。
7. 在接受全身性療程後必須有復發、難治或疾病惡化(PD)之記錄(難治的定義是指程度低於部分反應(PR)或疾病在最後一劑用藥後6 個月內惡化)。
8. 依Lugano 分類法定義具有可測量之疾病(計畫書之附錄5)。
9.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的日常體能狀態評分為0、1 或2。
10. 隨機分配前7 天內,所有與先前抗癌治療(亦即化療、免疫療法和/或放療)相關的具臨床意義毒性必須已緩解至第1 級(依照國家癌症研究院第5.0 版CTCAE),或在臨床上緩解且已不再具有臨床意義。
11. 已提供充足的腫瘤組織塊或未染色的切片,以供檢測所有病患的EZH2 突變,據以透過線上即時反饋系統(IWRS)進行分層。
a. 若試驗中心特定的檢測已得知EZH2 的突變狀態,則可納入病患。試驗指定的實驗室需取得額外的腫瘤組織以進行EZH2 狀態確認性檢測。若儲存的腫瘤檢體的採集時間距離預計施打第一劑(第1 週期第1 天)前已超過24 個月,則必須提供新鮮切片。切片宜採自新鮮腫瘤,除非解剖位置包含腦部、肺臟/橫膈膜、胰臟,切片手術經認定會導致無法承受的風險,或是內視鏡手術延伸到食道、胃部或腸道。亦可接受儲存的載玻片上腫瘤切片。
註:若當地已進行EZH2 檢測,也將針對第1 階段進行確認性檢測,除非在與試驗委託者或指定醫療監測員討論後,認為腫瘤組織量不足無法進行檢測。
12. 先前接受的抗癌治療和第一劑tazemetostat 的間隔時間如下:
a. 細胞毒性化療- 至少21 天。
b. 非細胞毒性化療(例如小分子抑制劑) - 至少14 天。
c. 亞硝基脲- 至少6 週。
d. 單株抗體和/或雙特異性抗體或CAR T - 至少28 天。
e. 放療- 距離前一次放射性同位素療法至少6 週;距離50%骨盆或全身性照射至少12 週。
13. 有充分腎功能,其定義為依Cockcroft 和Gault 公式的肌酸酐清除率≥ 30 mL/分鐘。
14. 有充分的骨髓功能:
a.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 1000/mm3 (≥ 1.0 x 109 /L) (若無骨髓淋巴瘤浸潤)或ANC ≥ 750/mm3 (≥ 0.75 x 109 /L) (有骨髓浸潤)
a. 至少14 天無需接受生長因子輔助(filgrastim 或pegfilgrastim)。
b. 血小板計數≥ 75,000/mm3 (≥ 75 x 109 /L)
a. 上一次輸注血小板之後至少過7 天進行評估。
c. 血紅素≥ 9.0 g/dL
a. 可接受輸血
15. 足夠的肝功能:
a. 總膽紅素≤ 1.5 倍正常值上限(ULN),除非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的非接合性高膽紅素血症。
b. 鹼性磷酸酶(ALP) (無骨骼方面疾病)、丙胺酸轉胺酶(ALT)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 ≤ 3倍ULN (若病患有肝浸潤,則≤ 5 倍ULN)。
16. 國際標準化比值(INR) ≤ 1.5 倍ULN,且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PTT) ≤ 1.5 倍ULN (除非使用華法林,則INR ≤ 3.0)。有血栓栓塞風險的病患,建議經試驗主持人審慎判斷給予預防性抗凝劑或抗血小板治療。
17.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FCBP)必須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10 至14 天內進行篩選時,尿液或血清懷孕檢測結果呈陰性(以最低敏感度25 mIU/mL 或同等單位的乙型絨毛膜促性腺激素[β-hCG]檢測記錄為陰性)。病患須在試驗醫師驗證懷孕檢測結果為陰性後,方可接受試驗藥物。所有女性都將認定為具生育能力,除非她們已自然停經(至少連續24 個月無月經[癌症治療後無月經不排除能夠生育的可能性],且無其他已知或疑似原因)或已手術結紮(亦即全子宮切除術和/或雙側卵巢切除術,手術均必須在給藥前至少1 個月完成)。
18. 有生育能力之女性(FCBP)納入試驗時必須完全禁欲或同意同時使用兩種可靠的避孕方法,其中包括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和另一種有效的避孕方法。避孕必須在第一劑試驗藥物給藥前至少28 天開始進行,在試驗治療期間(包括中斷劑量期間)繼續避孕,並在試驗藥物停藥後持續避孕12 個月。女性病患也必須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12 個月期間避免哺乳。若FCBP 不適用下列避孕方法,則必須將病患轉介給合格的避孕諮詢人員,以判斷最適合該名病患之醫學上有效的避孕方法。以下舉例說明高度有效和其他有效的避孕方法:
a. 高度有效的避孕法範例:
• 子宮內避孕器(IUD)
• 荷爾蒙(排卵抑制複方[雌激素和黃體素])避孕藥丸或經陰道/經皮給藥系統、注射劑、植入劑、Levonorgestrel 子宮內投藥系統[IUS]、medroxyprogesterone acetate depot 注射劑、僅含黃體素的排卵抑制藥丸[例如desogestrel])
註:由於受到酵素誘導,tazemetostat 可能會干擾荷爾蒙避孕法。
• 雙側輸卵管結紮
• 伴侶輸精管結紮(若經醫學確認[無精子症]且係唯一的性伴侶)
b. 其他有效避孕法範例:
• 男性乳膠或合成材質保險套
• 避孕隔膜
• 子宮帽
註:若具生育能力的女性病患實行完全禁慾、不進行異性性交,則不受此等避孕要求限制。若禁慾為病患偏好且為平時的生活型態,則可接受以真實禁慾方式避孕。週期性禁慾(例如月經週期、排卵期、徵狀基礎體溫或後排卵期等方法)與性交中斷法為不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19. 所有納入的試驗病患必須註冊適用的避孕計畫(例如美國的Revlimid 風險評估與減輕策略[REMS]、歐洲的避孕計畫[PPP]、加拿大的RevAid),才能給予lenalidomide,同時願意且能夠遵守相關計畫中適用於用藥國家的要求。
a.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病患(FCBP)必須確實依照相關避孕計畫要求接受排定的懷孕檢測。試驗治療期間,FCBP 必須同意在參與試驗的前28 天每週進行一次懷孕檢測,接著針對月經週期規律或無月經週期的FCBP 每28 天進行一次懷孕檢測,或針對月經週期不規則的FCBP 每14 天進行一次懷孕檢測。FCBP 也必須在Lenalidomide 治療結束時進行一次懷孕檢測,且在接受最後一劑lenalidomide 後的14 天和28 天,以及整體治療中止時(治療結束/30 天安全性追蹤回診時)進行懷孕檢測。若女性病患已自然停經至少連續24 個月、或全子宮切除和/或切除雙側輸卵管,則不受此限。
20. 男性病患必須從第一劑試驗藥物給藥起,在試驗治療期間(包括劑量中斷期間)和停用試驗藥物後3 個月,進行完全禁慾或同意在與懷孕女性或FCBP 進行性交時使用乳膠或合成材質保險套(即使已經醫學證實為無精子症)。
註:男性病患從第一劑試驗藥物給藥起,在試驗治療期間(包括劑量中斷期間)和停用試驗藥物後3 個月,不得捐贈精液或精子。


主要排除條件

1. 先前曾暴露於tazemetostat 或其他EZH2 抑制劑。
2. 先前暴露於lenalidomide 或同類藥物。
3. 第3b 級混合型組織學或組織學已從FL 轉化為瀰漫性大型B 細胞淋巴瘤(DLBCL) (可納入從DLBCL 轉化為FL 的病患)。
4. 罹患血小板減少症、嗜中性球減少症或≥ 第3 級貧血(依照第5.0 版CTCAE 標準),.或先前有包括骨髓增生不良症候群(MDS)/急性骨髓性白血病(AML)或骨髓增生性腫瘤(MPN)在內的骨髓性惡性腫瘤病史。
5. 先前曾有T 細胞淋巴芽細胞淋巴瘤(T-LBL)/T 細胞急性淋巴芽細胞白血病(T-ALL)或B 細胞急性淋巴芽細胞白血病(B-ALL)。
6. 病患有未獲控制之軟腦膜轉移或腦轉移、或先前有治療腦轉移之病史。
7. 病患正在服用已知為強效細胞色素P450 (CYP3A)抑制劑和強效或中效CYP3A 誘導劑(包括聖約翰草) (請見第12.1.1.1.3 節和https://www.fda.gov/drugs/drug-interactions-labeling/drugdevelopment-and-drug-interactions-table-substrates-inhibitors-and-inducers;https://druginteractions.medicine.iu.edu/MainTable.aspx)。
8. 在首劑試驗藥物的1 週內與試驗期間,不願意在膳食中排除和/或避免食用葡萄柚汁、酸橙和葡萄柚。
9. 在首劑試驗藥物前4 週內曾施行重大手術。
註:允許在納入前3 週內施行小手術(例如顱外部位小型切片、置入中央靜脈導管、分流管重置)。
10. 無法口服藥物或有吸收不良症候群、或有其他任何未獲控制之胃腸道病症(例如噁心、腹瀉、嘔吐)而有可能妨礙tazemetostat 之生體利用率。
11. 重大心血管障礙:有紐約心臟協會(NYHA)第II 級以上之充血性心衰竭病史、未獲控制之動脈高血壓、不穩定心絞痛、心肌梗塞、或在首劑試驗藥物前6 個月內中風;或心室性心律不整(計畫書之附錄3)
12. 篩選時以Fridericia 公式修正後QT 間期延長(QTcF) > 480 毫秒,或有QT 延長症候群病史。
13. 開始使用tazemetostat 前的最近3 個月內有靜脈血栓或肺栓塞。
註:病患於納入前曾發生深部靜脈血栓/肺栓塞超過3 個月則可符合資格,但建議給予預防性治療。
14. 患有需全身性治療的活性感染。
15. 已知對tazemetostat 或lenalidomide 的任何成分過敏;已知對rituximab 的任何成分嚴重過敏而需要住院或復甦治療。
16. (不再適用於PA4:無法以肺囊蟲預防性藥物治療。)
17. 處於HBV 活性病毒感染或血清檢測陽性:HBV 表面抗原(HBsAg)檢測陽性或HBsAg 檢測陰性、抗HBs 檢測陽性和/或抗HBc 檢測陽性且可偵測到HBV DNA。
註:HBsAg 檢測陰性、抗HBs 陽性和/或抗HBc 檢測陽性、但未偵測到病毒DNA,且ALT 檢測值正常的病患符合資格參與試驗。因接種HBV 疫苗(HBsAg 檢測陰性、HBV 表面抗原[抗HBs]檢測陽性、及HBV 核心抗體[抗HBc]檢測陰性)而血清檢測陽性的病患符合資格參與試驗。
18. C 型肝炎病毒(測量方式為HCV 抗體檢測陽性和可偵測到病毒RNA)、HIV 或已知有人類嗜T 細胞病毒活性感染。
註:有C 型肝炎病史(HCV 抗體再活化),ALT 正常且無法偵測到HCV RNA 的病患,符合資格參與試驗。
19.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任何其他將干擾病患提供知情同意、接受試驗藥物或符合試驗要求能力的醫療或社會狀況,或將顯著增加與病患參與試驗相關的風險,或可能會干擾結果的判讀。
20. 女性病患正處於懷孕或泌乳/哺乳中。
21. 病患曾接受實體器官移植。
22. 病患罹患FL 以外的癌症。
例外情況:病患雖曾罹患其他惡性腫瘤,但已無疾病至少5 年,或有罹患非黑色素瘤皮膚癌而已完全切除、或成功治癒原位癌之病史則符合資格。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0 人

  • 全球人數

    61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