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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EFC18326
尚未開始召募

2025-12-04 - 2029-12-24

Phase III

尚未開始1

ICD-10K50.00

小腸克隆氏病未伴有併發症

ICD-10K50.011

小腸克隆氏病併直腸出血

ICD-10K50.018

小腸克隆氏病併其它併發症

ICD-10K50.019

小腸克隆氏病併未明示併發症

ICD-9555.0

小腸局部性腸炎

一項多中心、多國、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之第3 期誘導試驗,針對患有中度至重度活動性克隆氏症的參與者,評估duvakitug 的療效及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賽諾菲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賽諾菲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3/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凃佳宏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適應症

中度至重度活動性克隆氏症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目的是評估每2 週一次 (Q2W) 皮下注射duvakitug 對於患有中度至重度活動性CD之成人的療效和安全性。

藥品名稱

預充填式注射劑

主成份

Duvakitug (SAR447189/TEV-48574)

劑型

230

劑量

440 mg/2.1mL

評估指標

各項共同主要評估指標的分析將採用Mantel-Haenszel (MH) 檢定,使用Sato 的
變異數,以隨機分配分層因子 (依據電子個案報告表 [eCRF]) 分層。每種
duvakitug 劑量相較於安慰劑的比例差異將以共同風險差的MH估計值呈現,使
用95%的信賴區間,以及來自MH檢定的單尾p 值。

主要納入條件

年齡
I 01. 參與者在篩選時年齡≥18 歲且≤80 歲。在當地允許的情況下,年齡為16 歲至<18 歲的
參與者於篩選回診時符合Tanner 發育分期第5 期 (請參閱第10.12 節) 的定義 (符合子
試驗1 和子試驗3 的資格)。
參與者類型和疾病特徵
I 02. 在基期前已確診患有CD 至少3 個月。必須具備 (依照試驗醫師評估) 符合CD 診斷的
適當紀錄文件。
I 03. 患有中度至重度活動性CD 的參與者,定義如下:
a) 有持續活動性疾病,且CDAI 分數介於220 至450,內視鏡SES-CD 分數 (排除狹
窄的部分) ≥6 (或參與者患有孤立性迴腸疾病則≥4),並經過中央判讀人員確認。
b) 篩選時的每日平均極軟或液體SF ≥4.0 及/或每日平均AP 分數≥2.0。
先前治療
I 04. 依據試驗醫師判斷,對下列至少一種傳統治療或進階治療 (確切的治療方案請參閱第
6.9.1 節) 顯示出反應不足、反應喪失或不耐受:
傳統治療 (詳細資訊請參閱第6.9.1.1 節):
• 口服氨基水楊酸 (例如:mesalamine、sulfasalazine、olsalazine、balsalazide)。
• 免疫調節劑 (例如:AZA、6-MP、MTX、tacrolimus、thioguanine)。
• 靜脈注射 (IV) 或口服皮質類固醇。
不須以最低劑量或使用期間來判斷不耐受。
進階治療 (詳細資訊請參閱第6.9.1.2 節):
• 生物製劑 (infliximab、adalimumab、certolizumab pegol、vedolizumab、natalizumab、
risankizumab、guselkumab、mirikizumab、ustekinumab)。
• JAKi (upadacitinib)。
體重
I 05. 體重必須超過40 公斤。
性行為、避孕/屏障避孕法及懷孕檢測規定/哺乳
I 06. 所有避孕方法應符合當地法規,並在試驗介入治療期間及最後一次施用試驗介入治療
後至少90 天內持續實行。
a) 男性參與者
男性參與者若同意避免捐贈精子,並且禁慾或須同意使用避孕措施/屏障避孕法,則符合
資格 (第10.4.2 節)。
b) 女性參與者
• 女性參與者若未懷孕或哺乳即符合資格;
• 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第10.4.1 節)。

• WOCBP 且同意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第10.4.2 節)。
I 07. WOCBP 在篩選時的高敏感度血清懷孕檢測結果須為陰性,且在首次施用試驗介入治
療前的尿液懷孕檢測結果須為陰性,請參閱第8.3.5 節。
知情同意
I 08. 能夠提供附錄1 所載之已簽署的知情同意 (第10.1.3 節),包括遵守受試者同意書 (ICF)
和本試驗計畫書中所列的要求和限制。若參與者為未成年人,以及在法定成年年齡高
於18 歲的國家,參與者的法定代理人 (LAR) 也必須簽署特定的ICF,請參閱附錄8
(第10.8 節)。

主要排除條件

醫療病況
E 01. 參與者目前診斷患有UC 或不確定性結腸炎。
E 02. 參與者目前有下列CD 併發症:
- (腹部或肛周) 膿瘍;
- 無法通過或有症狀的腸狹窄;
- 猛爆性結腸炎或毒性巨結腸症;
- 短腸症候群;或
- 在參與試驗期間可能會需要手術的任何其他表現。
E 03. 參與者有造口或迴腸肛門囊袋。
E 04. 參與者於基期前60 天內曾接受血液成分分離術。
E 05. 下列5 個節段中缺少兩個完整的節段 (經手術移除或在最近一次內視鏡中無法看到):
終端迴腸、右結腸、橫結腸、乙狀結腸和左結腸、直腸。
E 06. 依據病史 (如胸部X 光) 檢查和結核病 (TB) 檢測紀錄,參與者患有活動性TB 或是未
經適當治療的潛伏性TB。請參閱第1.3 節及第8.3.7 節。
E 07. 參與者患有活動性惡性腫瘤,或篩選前5 年內有惡性腫瘤復發 (但以下試驗允許之經
過充分治療的惡性腫瘤除外:基底細胞癌、皮膚鱗狀細胞原位癌或子宮頸原位癌)。
E 08. 參與者患有重度、進行性或未受控制的腎臟、肝臟、肺臟、血液、內分泌疾病或症狀
者。
E 09. 先前或當前胃腸道 (GI) 分化不良,但已完全切除的低度分化不良病灶除外。
E 10. 有下列任一心血管狀況的病史:
• 近期 (過去6 個月內) 有腦血管意外、心肌梗塞、冠狀動脈支架置放。
先前治療/併用治療
E 11. 參與者接受5-氨基水楊酸 (5-ASA) 或sulfasalazine,且:
• 在基期前未維持這些藥物的穩定劑量至少2 週;
• 在基期前2 週內停用這些藥物。
E 12. 參與者接受皮質類固醇治療且符合以下條件:
• prednisone 或等效劑量>20 毫克/天;或
• budesonide >9 毫克/天;或
• 基期前未接受目前療程至少2 週且未維持穩定劑量至少7 天。
E 13. 參與者接受免疫調節劑 (AZA、6-MP、MTX、thioguanine),且:
• 基期前未維持穩定劑量4 週。
E 14. 未依第6.9.1.2 節所述,於洗除期間停用生物製劑 (infliximab、adalimumab、
certolizumab pegol、vedolizumab、natalizumab、risankizumab、guselkumab、
mirikizumab、ustekinumab) 及JAKi (upadacitinib)。
E 15. 因有感染而需要在基期回診前4 週內使用靜脈 (IV) 抗感染劑治療,或需要在基期回診
前2 週內使用口服抗感染劑治療 (此項條件不適用於TB 預防性治療)。
E 16. 參與者有必要或正在接受全靜脈營養。
E 17. 參與者於基期前4 週內曾接受口服傳統中藥 (包括青黛)。
E 18. 參與者於基期前30 天 (日本為8 週) 內曾接受任何活性疫苗。
E 19. 參與者於基期前4 週內曾接受cyclosporine、tacrolimus、mycophenolate mofetil 或
thalidomide。
E 20. 參與者於基期前4 週內曾接受糞便微生物移植。
先前/同時參加的臨床試驗經驗
E 21. 參與者於基期前4 週或5 個半衰期內 (以較長者為準) 曾接受任何試驗性藥物或程序,
或目前正在參與介入性試驗。
E 22. 參與者曾接觸過抗TL1A 療法。
診斷評估
E 23. 參與者於篩選時困難梭狀桿菌 (Clostridioides difficile) 感染或其他腸道病原體檢測呈陽
性,且經過適當治療後,於基期前再檢測仍未呈現陰性。篩選時腸道病原體檢測呈陽
性且視為篩選失敗的參與者,可以在感染解決後重新篩選。
E 24. 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的篩選期間,實驗室數值符合以下條件:
• AST 或ALT >2 倍正常值上限 (ULN)。
• 總白血球計數<2500/μL。
• 使用簡化四變數腎臟疾病飲食調整 (MDRD) 公式計算的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
<40 mL/min/1.73 m2。
• 血紅素<8 g/dL。
• 血小板計數<100,000/μL。
註:實驗室數值可於篩選期間重新檢測一次。若重新檢測後的實驗室數值仍落在應排除的範
圍,參與者將視為篩選失敗。若先前的檢體無法分析,重新採集檢體不會視為重新檢測。
E 25. 任何活動性、慢性或復發性感染,且根據試驗醫師的臨床評估,此感染讓參與者不適
合參與本試驗,包括HBV 或HCV、復發的瀰漫性帶狀疱疹或瀰漫性帶狀疱疹病史、
瀰漫性單純疱疹病史,或HIV 感染。活動性HBV、HCV 和HIV 的定義為:
• HBV:HBsAg 呈陽性 (+),或在HBcAb 陽性 (+) 的參與者身上,經PCR 定性檢測
可測得HBV DNA;
• HCV:在任何有抗HCV 抗體的參與者身上可偵測到HCV RNA;
• HIV:抗HIV 抗體檢測結果確認為陽性 (詳細資訊請參閱第1.3 節)。
其他排除條件
E 26. 因法規或法律命令由機構收容之個人;囚犯或依法收容於機構的參與者。
E 27. 參與者依試驗醫師判斷不適合參與 (不論原因為何,包含醫療或臨床狀況在內),或參
與者有不遵從試驗程序的潛在風險。
E 28. 參與者為臨床試驗中心的員工或其他直接涉及試驗執行的人員,或與這些人員有直接
親屬關係者 (請一併參閱ICH-GCP 規範E6 第1.61 節)。
E 29. 對於任何試驗介入治療或其中的成分敏感,或有藥物或其他過敏且經試驗醫師判斷為
參與本試驗之禁忌症。
E 30. 有任何國家相關特定規範使參與者無法進入試驗,請參閱附錄8 (第10.8 節)。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9 人

  • 全球人數

    98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