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24 - 2021-12-31
Phase I/II
終止收納4
ICD-10C22.1
肝內膽管癌
ICD-10C16
胃惡性腫瘤
開放性、多中心D07001-軟膠囊(口服Gemcitabine Hydrochloride)試驗於劑量遞增期用於無法切除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胃腸道癌病患及於劑量擴增期用於第一線化療或合併化放療後之晚期膽道癌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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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因華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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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因華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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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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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Audit
無
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主成份
劑型
Softgel Capsules
劑量
40
評估指標
主要試驗指標:
•安全性試驗指標為:
○ DLT
○ MTD
○ 血液學、血清化學、凝血參數與尿液分析等實驗室數據改變
○ 不良事件(AE)/嚴重不良事件(SAE)發生率
○ 根據不良事件常用術語標準(CTCAE) v4.03,病患經歷≥ 3級毒性的發生率
○ 理學檢查結果改變
○ 生命徵象改變
○ 心電圖(ECG)結果(包括PR、QRS、QT、QTc和RR區間)
次要試驗指標:
•PK參數:最高血漿濃度(Cmax)、到達最高血漿濃度時間(Tmax)、曲線下面積(AUC)、排除半衰期(t1/2 el)、表觀清除率(Cl/F)和表觀分佈容積(Vz/F)
探索性指標:
•療效指標為:
○ 無惡化存活期(PFS)
○ OS
○ TTP
○ ORR (只限於基準期具有可測量疾病之病患)
•事件時間表中指定時間之腫瘤標記(癌症抗原[CA]-19-9、癌胚胎抗原[CEA])濃度
•藥物基因體學、藥物蛋白質體學和細胞分析
第2部分:劑量擴增期(第2期)
主要試驗指標:
•安全性試驗指標為:
○ 劑量中斷/修正
○ 血液學、血清化學、凝血參數與尿液分析等實驗室數據改變
○ AE/SAE發生率
○ 根據CTCAE v4.03,病患經歷≥ 3級毒性的發生率
○ 理學檢查結果改變
○ 生命徵象改變
○ ECG結果(包括PR、QRS、QT、QTc和RR區間)
次要試驗指標:
•PK參數:Cmax、Tmax、AUC、t1/2 el、Cl/F和Vz/F
探索性指標:
•療效指標為:
○ 無惡化存活期(PFS)
○ OS
○ TTP
○ ORR (只限於基準期具有可測量疾病之病患)
•事件時間表中指定時間之腫瘤標記(CA-19-9、CEA)濃度
•藥物基因體學、藥物蛋白質體學和細胞分析
主要納入條件
當病患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方得參加本試驗:
1. 在進行任何試驗指定程序前,提供已簽署並註明日期的書面受試者同意書(ICF)
2. 篩選時年滿18歲以上的男性或女性病患(台灣為年滿20歲)
3. 組織病理學或細胞學確診為無法切除之轉移性或局部晚期GI癌症(第1部分),或為無法切除之轉移性或局部晚期BTC (膽道癌或膽囊癌;第2部分)
4. 僅適用於第1部分:難治型或已自所有標準療程復發之晚期GI惡性腫瘤
5. 僅適用於第2部分:
a. 試驗主持人根據對第一線全身性療程或CCRT的反應,評估病情已達穩定狀態或有所改善,且根據取得的影像研究結果(屬於篩檢的一部分)病情仍持續處於穩定狀態或有所改善
b. 根據參與國的當地標準照護與偏好,已完成第一線全身性療程(以gemcitabine為基礎的化療療程已完成2 -8個週期)或CCRT注意:在第2部分納入的病患已接受CCRT者不超過30%
6. 自完成前線化療療程或CCRT到納入病患期間不超過60天
7. 僅適用於第2部分:病患自第一線治療後未接受過介入性全身性療程
8.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PS) 第1部分0 -2分且第2部分0 -1分
9. 平均餘命> 12週
10. 骨髓功能充分,如下所示:
a.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 1,500 cell/mm3
b. 血小板計數≥ 100,000 cells/mm3
c. 血紅素≥ 9 g/dL
11. 肝功能充分,如下所示:
a.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和丙胺酸轉胺酶(ALT) ≤ 2.5倍正常值上限(ULN),或肝轉移者≤ 5.0倍ULN
b. 總膽紅素≤ 1.5倍ULN
c. 白蛋白≥ 3.0 g/dL
d. 國際標準化比值(INR) < 1.5
12. 腎功能充分,如下所示:
a. 血清中肌酸酐≤ 1.5倍ULN
b. 經Cockcroft-Gault公式計算或直接測量24小時收集尿液得出肌酸酐清除率≥ 60mL/min
13. 若女性有生育能力,病患於篩選時血清懷孕檢測需為陰性,且不得哺乳
14. 若女性有生育能力,病患必須採用醫學上可接受、以2種屏障法(例如保險套、子宮帽或子宮內避孕器併用)、荷爾蒙避孕法(雌激素或黃體素)或1種屏障法搭配殺精劑作為避孕之方法。從篩選前1個月、試驗參與期間一直到試驗結束後1個月都必須避免懷孕;男性病患的女性伴侶必須遵守相同的避孕方法。
15. 病患願意遵守試驗計畫書要求的回診時間表以及回診要求
主要排除條件
病患若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將不得參加本試驗:
1. 僅適用於第2部分:先前針對無法切除之轉移性或局部晚期BTC接受過超過一種化療療程注意:先前做過放療(不一定伴隨化療的輻射增敏劑量)或fluoropyrimidine化療者,得作為術後輔助療程而在允許之列。
2. 僅適用於第2部分:曾接受任何全身性療程(化療、生物製劑、免疫療程或試驗性藥劑)以治療轉移性疾病,但非以gemcitabine為基礎的化療或CCRT治療局部晚期BTC
3. 過去2年內確診出活動性惡性腫瘤(非GI癌症[第1部分]或BTC [第2部分]),但不包括非黑色素皮膚癌和接受治癒性治療之子宮頸原位癌
4. 先前由於肺毒性或肝毒性、溶血性尿毒症候群(HUS)、過度敏感、過敏反應或耐受不良而停用gemcitabine
5. 有任何GI疾患而有嚴重妨礙口服藥物吸收之虞
6. 已知有腦部或軟腦膜轉移
7. 過去28天內動過手術或做過放療療程
8. 僅適用於第2部分:經試驗主持人透過篩選電腦斷層(CT)掃描或核磁共振造影(MRI)掃描評估有疾病惡化之證據
9. 有任何活動性疾病或病症而無法遵守試驗計畫書
10. 自先前的化療或CCRT殘餘毒性等級≥ 2(殘餘第2級神經病變和掉髮者得在允許之列)
11. 罹患臨床上重大心血管疾病(例如未獲控制之高血壓、不穩定心絞痛、充血性心臟衰竭或紐約心臟協會[NYHA]第2級以上者)或未獲控制之嚴重心律不整
12. 病患過去一年有藥物或酒精濫用史
13. 病患有腦血管疾病紀錄
14. 病患有未獲得藥物控制的癲癇症(由試驗主持人決定)
15. 病患在納入28天內接受試驗性藥劑
16. 病患有未獲控制之活動性病毒、細菌或全身性真菌感染
17. 病患已知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
18. 病患有B型肝炎病毒(HBV)及/或C型肝炎病毒(HCV)感染病史。若陽性結果不代表真正具有活動性或慢性感染,病患得經試驗主持人與臨床研究機構(CRO)醫療監測員討論並獲得同意後加入試驗
19. 病患於篩選前4週內曾接受黃熱病毒疫苗或其他活性減毒疫苗
20. 病患罹患任何其他嚴重醫療病症,經試驗主持人之醫療意見有阻礙安全參與和遵守臨床試驗之虞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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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25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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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50 人